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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9年8月,小麗以為其慶祝十八歲生日為由,邀請朋友小玲等7人到KTV開包廂唱歌喝酒,次日凌晨零時聚會結束后,小玲等人將小麗送回其租住處,后二天小玲等人均未跟小麗取得聯繫,第三天小麗的屍體在其租住處旁的水塘內被發現。
當地公安分局開具死亡證明。死亡原因:高墜。公安現場勘驗筆錄記載:該出租房為一棟居民自建房,樓頂有一平台,平台上的門可自由出入;在平台護欄上有一串鑰匙;三樓雨棚處有凹陷;護欄上的鑰匙可打開三樓一房間門,室內有小麗火車票等物;根據現場照片該棟樓二至五層靠水塘一側的房間陽台或窗戶均安裝有防盜網。
小麗的監護人張某認為生日派對上小玲等人中有人帶入高度白酒並有勸酒行為,小麗醉酒後將其留置在出租屋不管,造成墜亡,應承擔小麗墜亡20%的賠償責任;房屋出租人王某沒有對租戶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出租屋頂樓(六樓)未上鎖,陽台圍欄沒有達到安全高度,且沒有書寫「危險」等警示語,致使小麗上頂樓陽台醒酒時墜亡,應承擔小麗墜亡50%的賠償責任。而小玲等人則表示聚會上不存在勸酒行為,且已將小麗安全送回,參与聚會的朋友無責任。出租人王某認為小麗系未成年人,年僅13歲,當時是其小姨帶來租房的,應由監護人承擔責任,且頂樓陽台為自用,未出租亦未允許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不應承擔責任。三方就責任分擔無法達成一致,小麗的監護人張某一紙訴狀將小玲等聚會參与者及房屋出租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擔小麗墜亡的經濟損失60萬元。
十八歲生日實則十三歲?
小麗身份證及戶口簿上登記的出生日期均為2005年12月,小麗監護人張某表示小麗是其2001年8月收養的棄嬰,上戶口時為達到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相差35周歲的條件,將小麗的出生年齡虛報為2005年12月出生。為此,張某出具了村民委員會開具的小麗出生證明,欲證實小麗是2001年8月出生,墜亡時已滿18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不應承擔小麗墜亡的責任。
聚會上是否有勸酒行為?
小麗監護人訴稱小玲等人聚會時帶了52度的高度白酒和啤酒各幾瓶,並且小麗在酒席上被聚會參与者頻頻勸酒過程中醉酒,后將其留置在出租屋裡不管,最後導致了墜樓。小玲等人辯稱聚會由小麗組織,KTV大廳監控錄像證明小玲等人進入KTV時並未帶入白酒,美團App套餐截圖也證明該套餐內僅包含12聽啤酒(每聽250ml),當晚8人均有喝酒,監控顯示次日凌晨離開時小麗也沒有醉酒,並且她們已將小麗送回了出租屋,聚會的朋友不應承擔責任。
房屋出租人禍從天降?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出租人王某稱小麗租住的是三樓,因三樓的設施設備缺陷導致傷亡事故發生,房東才承擔相應責任。其本人居住在六樓,六樓陽台是其私人領域,是自用性質,不作為出租物對外出租,小麗的墜亡不應由其承擔責任。小麗監護人張某表示出租人沒有對租戶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六樓陽台所有租戶都可以自由出入,陽台磚砌圍欄沒有達到安全高度,而且沒有書寫「危險」等警示語,應承擔小麗墜亡經濟損失5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小麗的身份信息應當按照公安部門登記的信息予以確認,張某僅提交村委會的證明欲證實小麗的實際年齡,證據不充分,不予採信。小麗系未成年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作為監護人放任小麗在外單獨租房居住,與朋友到娛樂場所飲酒,未盡到監管和看護責任,故對小麗的死亡後果,張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當地公安分局的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小麗系從出租屋的六樓平台墜樓致死,無證據證明小麗系自殺,出租人提出的小麗系自殺的理由不能成立。該樓房系出租人自建,六樓平台護欄高度不足1米,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聯合發布住宅設計規範》中關於低層、多層住宅的陽台欄杆凈高不應低於1.05米的規定,存在安全隱患;王某作為房主及出租方對六樓平台未進行有效管理,承租人均可自由出入,存在過失,與小麗墜亡存在因果關係,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酌情確定為10%(6萬元)為宜。
小玲等人系接受小麗邀請參加聚會,並非聚會召集者,且張某不能證實小玲等人在聚會時對小麗存在強迫性勸酒等行為;在聚會結束后,小玲等人將小麗送至其住處,已盡到合理照料義務,故小玲等人對小麗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
法官釋法
1。 公民年齡認定標準。根據《民通意見》第1條規定,公民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本案中,小麗的年齡應以公安部門登記的信息為準。
2。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本案中小麗系未成年人,其養父作為監護人應當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3。 房屋出租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房屋出租人對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應保證無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財產權益的潛在危害因素,對於上述因素存在的安全隱患具有相應的維修、更換保障義務。本案中房屋頂樓平台護欄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高度,平台門未上鎖,承租人可以自由出入,所以出租人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4。 喝酒有風險,勸酒需謹慎。一般情況下,聚會喝酒出事,聚會的組織者和積極勸酒者應承擔責任,所以在朋友聚會時,喝酒應把握好度,做到不勸酒,不以酒作為聚會的主角,從根本上杜絕飲酒安全隱患。如對方已醉酒,應保證其安全,如對酒後駕車等不法行為進行勸阻,將其護送回家等。
來源於網易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