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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忌書評】《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2017年05月12日 21:00 PDF版 分享轉發

《房思琪的樂園》是部悲傷的文學作品,而隨著作者不幸的自殺,書內所控訴的,是華人社會文化的錯誤,人性的醜陋,以至法律的失誤,令書本引起的反思,變成大家必須思考的問題。

作者林奕含在自殺后,其父母與出版商發表聲明,其書中的女主角,就是作者自己的故事,指作者8-9年前被一名補習班名師,引發憂鬱痛苦的紀錄與心理描寫。而書內幾位,分別被幾位「賤男」補習教師所玩弄、追求與拋棄,因而涉及教師道德倫理,以至法律上是否屬於,以至有否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相關罪行問題;根據作者父母的聲明指,內容主要都是作者自己的親身經歷,但後來又再在新的聲明補充,指書的內容與作家的經歷,不是百分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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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的內容,就是代幾位女角表達其對社會的控訴,對華人漠視性教育,令少女在這方面無知,以陷入色狼之手的控訴;對玩弄其感情的「狼師」與一眾為了性行為而玩弄少女感情賤男的控訴;對台灣社會的法律,在對年紀、社會地位、權力不對稱下,令少女不敢揭發事件而繼續受害的控訴。

作者以至傳媒使用了「誘姦」的字眼,然而在台灣、,都沒有一條「誘姦罪」;事實上這字眼的意義有點含糊;在台灣,泛指一方以引導或引誘下,包括師生戀也屬誘姦,但卻不一定犯刑事罪行;在香港,同樣只有詐騙藉口(如軀魔或性交轉運)的強姦罪,或假扮當事人的伴侶的詐騙,卻沒有台灣式的「誘姦」概念;英國2003年通過的性罪行法案s16,則增加「違反信任」(Breach of Trust)的反師生戀條款,以禁絕16-18歲的青少年與師長等發生關係。

因此明顯台灣與香港在這方面的概念,都落後于英國。台灣的「妨礙家庭」與「罪」,即把婚外情列為罪行,則更被扭曲成為這些賤男的武器;在書中,房思琪的朋友郭曉奇指控李國華強姦,卻反被恐嚇會被李國華的妻子控以通姦,顯示書中作者清楚想指出,在台灣這些女學生只要十六歲以上,控訴「賤男」不但要負上種種壓力,甚至會反被控告通姦,根據台灣刑法239條,通姦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壓力自然會令少女更不願指控這些已婚的老師,而其婚姻竟成為這些「誘姦」或「強姦」者的護身符。

了解了這種法律的差異,才更能感受到這些受害少女的痛楚;由於缺乏性教育,在迷糊中受到了這些狼師的誘騙而不自知;出於少女對師長的崇拜,以至後來作者在訪問中所說的「愛上誘姦犯」,更令他人難以理解或者同情──既然有愛,這個「奸」字則難以令一些人諒解;由於沒有英國性罪行法案「違反信任」的條款,則法律上難以制裁這些人。亦因此令這些少女活在自怨自憐的陰影之中,一如林奕含在採訪中所說:「這個故事折磨、摧毀我的一生…我會有一點看不起自己…恨自己」。

作者寫這本書,無意于改變社會的現實;然而讀者卻可以;要令社會不再出現這些「房思琪」,由性教育以至法律改革,都刻不容緩。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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