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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央狀告海關案」49:合議庭的恥辱

2018年07月02日 21:07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李南央狀告海關案」49:合議庭的恥辱

我上篇「跟進」的副標題是「恥辱的合議庭」;此篇倒個個兒:「合議庭的恥辱」。其由如下:

6月19日,在第三中級法院發給我的第十五次「延審通知」所界定的三個月逾期19天後,我給律師發了一封電郵,請他向三中院聯繫人詢問一下。21日,收到律師回復:

「今天和張怡通了電話。張怡答覆我:現在法院系統開始統一執行新的《法》,一次延審可到6個月,所以新的延審通知會在9月1號發給我。我說,上次延審通知,高院准許延期到6月1號。6月1號到9月1號這段時間是沒有獲得高院准許的。她說會彙報一下再答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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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律師告知我張怡的答覆:「三月一日發來的文書製作有誤,延期時間應為六個月。會申請高院重新製作一份文書,從三月一日開始延期六個月。」

張怡所說的「彙報一下」,我理解最低一級的彙報對象應該是我案合議庭長賈志剛,之後有了「文書製作有誤」的答覆。一些讀者也許會以為:「文書製作有誤」不過是工作中的「疏忽」,大可不必上升到「恥辱」的高度。

暫且拋開三中院將我案一延、二延······十五延,且不給出延審「特殊理由」不論,單就這次張怡答覆的「現在法院系統開始統一執行新的《行政訴訟法》,一次延審可到6個月」這個說法分析一下:是疏忽還是恥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的,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公佈於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後經過兩次修訂。第一次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11月1日通過,同日「令第十五號」公佈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是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同日「國家主席令第七十一號」公佈於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仔細對照了前後兩份修訂「行訴法」的條款、文字,發現后一修訂版除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了與「審限」完全無關的一節文字而外(「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兩個文本一字不差。

我又查閱了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行訴法」與延長審限有關的

第五十七條 人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分別於2015年5月1日和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兩部修訂「行訴法」中與延長審限有關、一字不差的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說,張怡所說的按「新的《行政訴訟法》」「在法院系統開始統一執行的新規定」——延審期從三個月改為六個月,早經國家主席令在2015年5月1日就應該開始實施了,而我案合議庭在整整三年零一個月後才開始執行,且在發出「延審通知」時還犯了「製作錯誤」,將延審期限仍舊寫成「三個月」。對這份含有「製作錯誤」的通知,三中院公章照蓋,市高級法院照批。這還能算是「疏忽」嗎?!

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由國家主席令下達了實施日期,竟然束之高閣,直至三年零一個月之後,法院系統領導通知下來才得令行事。說「恥辱」是太輕了。這是違法!執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

此處唯一可以爭辯的是:這是合議庭的恥辱?中級法院的恥辱?還是高級法院的恥辱?相信很多人會說:負責審查、批准「延審申請」的三中院、北京高院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你幹嘛非把它說成是「合議庭的恥辱」?

這件事當然是北京市法院系統的大恥辱。但是若將一切的一切都向上推,就像我們當年把文革中的一切罪孽都向「四人幫」身上一推了事······其結果是永遠不會了事。不追究歷史錯誤中個人的責任,歷史的錯誤一定會重演。如今愈演愈烈的「個人崇拜」、「一個人說了算」、「不顧自己人民的死活向全世界大撒幣」······不都是明證嗎?

因此作為原告,我鞭撻的對象只能是我案合議庭三位組成人員:賈志剛、董巍、胡蘭芳。三位都是,不自主地遵循國家主席令,自2015年5月1日起即按修訂「行訴法」條款辦案,卻視瞻馬尾——等待「上級通知」。這是你們作為法官抹不掉的個人恥辱!我案合議庭書記員張怡、郝丹不對所發「延審通知」明顯不符合新修「行訴法」的延審期限對合議庭長提出質疑,是你們作為合議庭書記員的失責!

6月26日,律師發來了「新」延審文書。我將「製作有誤」的前一份通知和「新」的通知並列於此,讀者可以看到,除了「三」字改為「六」字而外,二份文書一字不差,簽署日期都是「三月一日」,根本無法判定以那份為準。這種事若發生在美國,原告的律師一定會抓住不放,以official mis-conduct(濫權)為由窮追猛打,將法官對案件延期不審的原由查個底兒掉。這個法官多半兒會被永遠逐出法界。

「李南央狀告海關案」49:合議庭的恥辱

當然,這種我以為的「大錯」發生在中國,在三中院、北京高法的眼裡根本不是個事兒,更何況是他們綠燈放行的,合議庭成員絕對不會因此而有麻煩。但是,我還是要請賈志剛、董巍、胡蘭芳三位合議庭成員認真溫讀一下錄入在本篇「跟進」語錄欄內,中國創始人之一李大釗先生的那些話。即便只當體制內的一級官僚,不按法官的職業道德自我要求,「跟著黨走」,也應該是踏著它的先驅的腳印,而不是亦步亦趨於那個實際早已背叛了自己先烈的「黨組織」,自取其辱。


2018年6月30日
來源: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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