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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議毛澤東的後果:要麼公開賠禮道歉,要麼情願坐牢三年!(高新)

2017年03月21日 1:56 PDF版 分享轉發

筆者本專欄的《王歧山:必需旗幟鮮明地否定鄧小平!》開頭一句是「每年一度的「例會」已經接近尾聲,閉幕之前相信不會再弄出什麼令外界預料不到的重大新聞來。「

事實證明筆者錯了。首先最娛樂的新聞除了一位頂著女院士頭銜的人大代表在發言中狂贊一陣江澤民之後,面對台下一片錯愕的僵容,趕緊不好意思了一下,說是「文件列印錯了」。更娛樂的是香港記者捕捉到的一個被一個只伺候他一人的男服務員連茶帶杯一起置換的鏡頭,導致全世界的中西文媒體紛紛報道習近平在自己的人大會堂主席台上還擔心「被人下毒」。「不懷好意」的媒體竟還借題發揮,猜測主席台上給領導看茶的服務員全部換成男性的「用心之良苦」。

而最嚴肅的內容除了王歧山的驚人之語要旗幟鮮明地否定鄧小平倡導的「黨政分開」,還有大會最後一天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則》中,居然在草案的基礎上被臨時增加了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下簡稱「保護英烈條款」)

署名「大雪熱飲」的新浪博客立刻撰文《第185條是民總草案的最大敗筆,可它竟然表決通過了》,文尖銳批駁說:民事主體權利平等,保護豈能厚此薄彼?在民法中,沒有英雄烈士與普通老百姓的劃分,大家都叫自然人。自然人生前權利平等,死後的人格利益也是平等的。民法中只要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就足以覆蓋所有的人,只保護一部分人的民事利益,這樣的民法,全世界都找不出來。

再者,「英雄烈士」由誰來確定?「英雄烈士」是一個很大的概念,在個案中如何確認,是一個極大的難題。  例如倪萍女士,當選了共和國脊樑,算英雄吧?鐵帽子人大代表申紀蘭女士,胸前掛滿了獎章,算英雄吧?王立軍是公安部樹立的打黑英雄,據說是唯一活著的公安英模,更是響噹噹的英雄。

針對如上之尖刻疑問,官方宣傳機器趕緊請出體制內「專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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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專家」的說法:對於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權益進行特別保護具有鮮明的政治意義。本條規定體現了鮮明的政治導向,也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

近一個時期以來,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權益的案件時有發生,詆毀革命領袖的思潮有所抬頭,在全社會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在此社會現實下,對於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權益予以特別保護尤具現實意義。

該「專家」解釋說:英雄,作名詞時,是指無私忘我,不畏艱險,為了人民利益而英勇鬥爭,令人欽敬的人。在我國法律中,英雄的概念範圍要廣于烈士。英雄並不要求犧牲,只要是作出了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都可以稱為「英雄」。烈士則必須是因特定情形犧牲的公民。

一句「令人欽敬的人」,自然就涵蓋了所有中共現政權認定需要「維護」其「榮譽」的生者和死者。當然是首當其衝。

如上中共「專家」還解釋說:目前現行法及的規定具有一定的缺陷。目前,我國法律中對於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權益的保護並無特別規定,僅在司法解釋中對於死者人格利益保護有零星規定。《最高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3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這一司法解釋對於保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因為該條規定中將起訴的主體限定為死者的近親屬。而對於英雄烈士而言,一方面由於年代較為久遠,可能已經沒有近親屬在世。另一方面英雄烈士不同於一般的自然人,其已經成為民族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每一個我國公民而言都具有極強的情感價值,因此對於其人格權益的侵害導致的受害主體已經不再局限於近親屬的範圍。再一方面對於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權益的侵害往往會構成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因此,本條的規定有利於為人民法院審判此類案件提供更為直接、有力、明確的裁判依據,更為有效地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讀罷如上內容,應該可以明白,卻原來中共人大揣摩上意硬是唐突地在民法總則被通過之前臨時加進保護「英雄烈士」條款,最主要目的就是要對社會上隨時通過各種形式發表出來的對毛澤東之類「英雄」和「烈士」進行批評或者批判的言論「依法」封殺。

前述「專家」說:民法里加進這一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公權機關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當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權益已經嚴重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公權機關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也應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尤其是在沒有民事主體對此依法提起訴訟時,公權機關更應該主動介入。
所以說,因為社會上隨時會出現批判毛澤東等「英雄」人物和質疑李鵬他爹之類的「烈士」的觀點出現,都指望毛新宇和李鵬親自出面興訟還不得累死?如今民法總則里加進了保護「英雄烈士」的條款,全國各地各級司法機關,無論是還是公安局隨時都可以奉命對「侵害」毛澤東等人「名譽」的人提起「民事」訴訟。

上了歲數的中國人都還記得「文革」中誰膽敢說毛澤東半個不字,輕則坐牢,重則殺頭。

現如今,中國「進步」了,誰再要非議毛澤東或者其他所有中共現政權認為需要進行「名譽保護」的「英雄「和」烈士」,肯定不再有掉腦袋的危險。但是,如果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有權假「維護社會公益」之名,對非議者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其「民事責任」,也足以令人傾家蕩產。

更重要的是,這條惡法一旦執行起來,誰要是在因為批評或者批判了毛澤東之後還堅持自己觀點,其「民事責任」 隨時都可能會轉變為「刑事責任」。

道理就在於,當公安或者檢察院出面對某人「侵害「毛澤東」名譽「的言論提起」民事訴訟「之後,同級法院百分之百會判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手段肯定是在「停止侵害」的前提下,具體執行「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和「賠禮道歉」。所以「賠禮道歉」,就是具結悔過。

接下來,被告如果以言論自由為理由堅持觀點,拒絕悔過,法院便會「依法強制執行」。強制前提下仍然不執行,具體說就是「拒不認錯」,自然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具體說來,那就是今年十月份這份「民法」生效之後,任何一個中國公民被毛新宇出面或者乾脆由任何一級公安或檢察院奉旨出面訴訟「侵害」了毛澤東「榮譽」,要求此「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此「加害人」若堅持自己觀點,等於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若認「罪」服輸以賠禮道歉「形式悔過,自然是氣節不保,從此以後再有何顏繼續發表自由言論。

所以說,「民法」中塞入的這條「保護英烈」條款最惡就惡在就裡,最陰險就陰險在這裏。用「民法」的形式構建「文字獄」,是習近平政權的一大發明!

(文章僅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立場和觀點)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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