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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的「修憲內容應該不會包括「修訂國家主席任期制」(高新)

2017年03月24日 23:20 PDF版 分享轉發

筆者在兩天前的《「習氏」將恢復全國人大是黨的從屬機構的「文革憲法」內容?》一文播出后,讀到海外媒體競相轉載的香港《明報》的「消息透露」,標題是《「習思想」擬入黨章 料明年啟動修憲 任期或修訂》。文中說:中央辦公廳已著手在今年秋天召開中共十九大時修改黨章,概括國家主席習近平治國理政新理念的「」將會寫入黨章,並會啟動修改憲法,將「習近平思想」寫入憲法,而有消息稱,未來修憲的主要內容,除寫入習近平思想、確立國家監察委的憲制地位外,國家主席任期也可能會有重大修訂。

《明報》的文章中說:中共黨章明確,「中國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自十八大后,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反腐肅貪運動中逐步全面掌控權力,並在去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上確立「習核心」在黨內的地位,北京消息人士稱,由「習近平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基礎構建的「習近賓士國理政新思想」,將在十九大召開時寫入黨章,並成為全黨行動指南。

包含「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戰略佈局及「五位一體(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總體佈局的習近賓士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 ,寫入黨章時將精簡為「習近平思想」。習近平也將由此成為繼中共已故領袖毛澤東、鄧小平之後,第3個以姓名命名其思想理念的中共領導人。目前,內地已開始推進對「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輿論造勢。

《明報》更引述「京城消息人士」的「指出」:去年10月于北京京西賓館召開中共六中全會時,曾有與會中委提出,現時確立「習核心」是否為時過早,並質疑是否應待今年召開十九大時才確立,對此,常委兼中書記王岐山明言,這是黨中央的決定,只需落實,毋須再討論。

依筆者的看法,如果說習近平是否一定就要趕在今年的十九大就修訂黨章還有待觀察的話,明年三月的「修憲」已經是板上釘釘,因為已經確定要在明年三月的全國人大上正式宣布成立的「正國級機構」必須有憲法中的相關條文保證其合法性。

筆者這裏說的正國級機構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會,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共中央書記處、中共中央紀委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全國人大、全國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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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一府兩院」之說,但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都是副國級機構,中央政法委在習近平上台之後也已經被降格為副國級機構。

而未來的監察委因為執掌「全復蓋」的生殺大權,而且已經明確是與中紀委「合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紀委書記是當然的國家監察委主席(或主任),行政級別上當然是與國務院平起平坐。

而《明報》援引的「京城消息人士指出」的內容,完全就是對過去一直在被境外媒體熱炒的「習近平企圖連任三屆甚至恢復終身制」傳聞的推理:既然習近平想在「領導核心」的位置上連任兩屆以上,自然也想連任國家主席了。而黨中央總書記任期黨章沒有規定,但國家主席任期憲法規定只能連任兩屆,那麼習近平自然就要為此修改憲法了。

依筆者的看法,明年三月的全國人大上既然要修憲,那麼除了加進監察委並賦予它對全部公職人員生殺予奪大權的內容,應該也還會有其他,比如筆者在上篇文章中介紹過的,乾脆讓「黨領導制定的憲法」實話實說,公開、徹底、完全對全黨、全國乃至全世界大大方方地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是中共中央決策的執行機構(或者說下屬機構)。將現行憲法中的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改回「文革憲法」中的「合理表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筆者上篇文章中引述了習近平所說的「對這個問題,我們不能含煳其辭、語焉不詳,要明確予以回答。我們必須牢記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 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這一段話,其實已經為在憲法中寫明全國人大隻能姓「黨」作了輿論鋪墊。

至於現行憲法中關於國家主席的任期,筆者的看法是即使會修改也不是明年三月份的事情,而是二零二三年三月的事情。明年三月篤定不會發生。

百分之百可以肯定的是,明年三月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法律、法規,至少還有筆者上篇文章中已經介紹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應該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取代。

關於刑事訴訟法中肯定會被取消或者修改的內容是:

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十八條規定: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如上這些條款之所以已經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在監察委試點省市裡「暫時停止使用」,首先是為了給監察委行使過去只能由公安和檢察院才能行使的剝奪人身自由的權力,更重要的是要讓監察委可以「合法」將其剝奪人身自由的權力沒有限制,特別是時間上的限制。進一步的分析內容,留待下篇文章繼續。

(文章僅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立場和觀點)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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