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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銀行行長挪儲戶8300萬 原來是為了干這事

2017年06月16日 11:32 PDF版 分享轉發

某公司賬戶近千萬資金被行長擅自轉出用於償還,該公司遂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給付存款本金1000萬元及。6月15日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前,涉案行長因挪用8300餘萬存款還高利貸,已經被判處無期徒刑。

公司在銀行千萬存款不翼而飛

6月15日上午8點40分,佳人遞賀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人公司)起訴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雙方代理人出席庭審。

據悉,2011年10月24日,佳人公司總經理陳某經人介紹,在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開立了銀行賬戶,2011年10月、11月,分別轉賬匯入800萬元、200萬元。2012年3月,佳人公司收到銀行郵寄的對賬單時,發現其中997萬余元的存款被非法轉出,賬戶餘額僅剩2.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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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原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行長寧被抓獲。2014年8月,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劉維寧指使該支行營業部主任曲某將佳人公司預留印鑒偷蓋在空白支票上,私設賬戶密碼,將997萬余元轉入劉維寧個人控制的賬戶,最終劉維寧、曲某獲刑。

佳人公司代理人稱,該公司曾要求銀行返還全部存款本息,但銀行卻稱須待案件事實調查清楚方能正式答覆,至今未予償還。佳人公司認為,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作為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故訴至法院,要求銀行給付存款本金1000萬元並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給付利息。

銀行稱原告與行長惡意串通

庭審中,銀行方面對於該行行長及內部工作人員轉出存款的事實表示認可,但是認為,佳人公司系與該行行長劉維寧等人惡意串通,共同實施了損害銀行利益的非法行為,雙方之間形成的儲蓄存款合同應屬無效。

據被告代理人介紹,佳人公司為了謀取高利貸利益,在中間方25%利息的利誘下,將錢存入銀行。佳人公司存款的真實目的是高息把錢借給中間人,從中收取高額利息,並將風險轉嫁給銀行。

被告代理人稱,基於虛假意思而實施的存款行為,佳人公司具有重大過錯,對款項被犯罪分子轉移的法律後果,應承擔全部責任。佳人公司系與個人形成借款合同關係,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對此均表示認可,並曾起訴債務人個人償還。佳人公司還曾書面聲明放棄對銀行享有的1000萬元的債權,該聲明其法定代表人曾表示認可,並已送達銀行發生法律效力。綜上,請求法院駁回佳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侵佔八千余萬存款還高利貸

記者了解到,劉維寧從2009年9月起,先後從他人手中借大量高利貸資金。2011年10月,經多次催要無力償還。后高利貸放貸一方介紹了三家公司到劉維寧擔任行長的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開立賬戶存款。其中一家就是佳人公司。

此後,劉維寧用相同的手法將三家公司賬戶內的2600萬、3000萬、997.24萬分別轉入個人控制的賬戶。加上另一公司的1800萬,劉維寧擅自侵佔上述四家公司款項達8397.24萬元,其中8300.3萬元用於償還高利貸,96.94萬元自用,至案發上述款項均未歸還。

除上述犯罪事實外,劉維寧還涉及違規虛開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通過質押騙取借款;冒用銀行名義,利用私刻的煙台銀行勝利路支行公章與他人簽訂虛假理財協議、保函、借款合同,騙取款項;截留、挪用該行已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用於轉貼現回購業務、質押借款;違規虛開商業承兌匯票、偽造公司印章等多起犯罪事實。

劉維寧因犯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曲某等人因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分別獲刑。

庭審持續了1個半小時,法庭宣布休庭,未當庭作出判決。

來源:北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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