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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被判入獄逾半年5年內不能參選 眾志譴責港府打壓

2017年08月18日 11:24 PDF版 分享轉發

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被判入獄逾半年,眾志譴責港府打壓。(攝影:李君雅)
周永康被判入獄逾半年,眾志譴責打壓。(攝影:李君雅)

記者/主持人:梁路思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裁決,2014年9.26重奪案代表香港政府一方的律政司複核刑期得直,3名前學生領袖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被判監禁6至8個月,3人打算就刑期上訴,但5年內不能參選,譴責港府濫用司法程序,打壓異己。

打算就刑期上訴,但5年內不能參選,香港眾志譴責港府濫用司法程序,打壓異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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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到達高等法院,在場約數百民眾、包括多名議員前來聲援。(攝影:梁路思)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星期四下午2點到達高等法院,在場約數百民眾、包括多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前來聲援,他們互相擁抱,不少人情緒激動,哽咽流淚,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帶頭喊口號,表達支持。

3人見傳媒時,都預感會被判監禁。羅冠聰表示,3年前的,被香港政府及親中喉舌抹黑,但無論結果怎樣,都感覺自豪,並會坦然面對中共的清算。

香港眾志前立法會議員、前學聯秘書長羅冠聰:「回顧重奪公民廣場這一件事,是雨傘運動的開端,現在,律政司同建制的喉舌都想抹黑成暴力,抹黑參与者是暴徒。各位,你會不會因為參与雨傘運動而後悔,無論結果怎麼樣,我們的內心都是自豪的,我們3個未來面對所有因雨傘運動,中共要清算我們所有的壓力、所有的司法暴力,我們都會坦然面對。」

黃之鋒對能參与雨傘運動感到自豪,希望繼續堅持抗爭,不要放棄。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我無悔參与雨傘運動,能夠在重奪公民廣場和整場的佔領運動委身在裏面,感到非常榮幸,坐監固然不是我們樂見的事情,但是在香港民主步入威權體制挑戰的時候,希望各位香港人,當坐監的年輕人都無放棄的時候,大家在監獄外面更加無理由放棄,希望大家在監獄外面幫忙做羅冠聰、周永康和我自己那一份。」

3人之後到法院聽判,在場民眾長時間拍掌護送。上訴庭的判詞指,3年前9月26日晚,當時在政府總部外參与集結有數百人,3人明知沖入政府總部內、俗稱公民廣場會違法,卻仍然一意孤行,又指「和平、理性、非暴力的說法在當時環境根本站不住腳。判詞又指,當日強行闖入政府總部,很多都是年青人及學生,3人當時是學生領袖,卻煽惑他們犯法、置他們于肢體衝突及可能受傷的風險不顧,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又指三人沒真誠悔意,犯罪情節嚴重,必須判以阻嚇刑罰,以防他們重犯及需要以儆效尤。3人聞判后表現平靜,有與在法庭的家人及朋友點頭微笑,之後被帶離犯人欄,由囚車送走。

香港眾志常委林淳軒之後在法庭外讀出聲明,指3位學生已用盡體制內所有方法,在沒辦法之下才採取公民抗命的方式爭取空間,和政府展開對話,但港府一直傲慢不仁。漠視民意,他又譴責港府濫用司法程序,打壓異己。

香港眾志常委林淳軒:「這幾位學生是用盡了體制內所有可行的方法才會採取公民抗命的行動,爭取空間和政府展開對話,但政府一直以來對我們的訴求都是視若罔聞,傲慢不仁,今天,我們還見到法庭還有暴力和行使暴力的字眼,是對我們曾經歷這個行動和整個雨傘運動參与者的一個極大的侮辱,香港眾志今次強烈譴責政府濫用司法程序打壓異己。」

根據相關法例,判刑超過3個月者,將在5年內不得參加選舉,換言之,羅冠聰和黃之鋒均不能參加2019年區議會選舉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香港眾志常委周庭表示,判決雖會影響眾志往後的部署,稍後會進行討論,3人均打算上訴。另外,香港眾志周五會到荔枝角收押所,為被判入獄的人士打氣,星期日會遊行到終審法院,抗議司法不公。

港大學者:打壓不會帶來公義

前學民思潮黃之鋒、及學聯前領袖羅冠聰及周永康,在2014年9月26日發起衝擊「公民廣場」行動,從而引發雨傘運動。3人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原審法官認為他們三人只是在表達訴求,行動並非過於暴力,應予以體諒和寛容,之後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毋須入獄。不過,香港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提出刑期複核,又指當日行為近乎「暴動」,應判即時監禁。上訴庭周四判律政司上訴得直,3人被判刑期超過半年。

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接受港媒採訪時表示,無悔發起佔領行動,也做好準備要負上代價。戴耀廷呼籲當權者應反思,特區政府希望透過連串的複核案,向社會發出不要參加抗爭的訊息,但他認為,做法適得其反,因自佔領行動以來,由政改引發的問題並沒有解決,政府必須回應市民的訴求和聲音,又指他和參与抗爭的人士不會被嚇倒,亦不會因此而放棄,打壓亦不會帶來公義。戴耀廷表示,香港人希望改革,但打壓會積累社會上的怨氣,當怨氣再次爆發時,局面可能更難控制。

至於上訴庭的裁決有部分言論被暗指是針對他時,他在社交網站發文反駁,引述英國大法官、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Lord Hoffman,在2006 年的一宗案件中清楚地說明,公民抗命在普通法有悠久及光榮的歷史,指「有人真誠地違反法律去挑戰法律或政府行為中的不公義,那才是文明社會的標記。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公民抗命者真誠的動機。這與上訴庭對公民抗命非常負面的定調,正好相反。哪一個更文明,自有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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