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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衛方:民法總則中所謂的英雄烈士條款,不和諧

2017年03月20日 8:28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文木

人大會議本周通過了,它為編撰民法典奠定了基礎。為什麼中國長久以來都沒有制定民法典?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對此做出分析。他還指出,相關法律的制定存在問題,實施的效果也具有不確定性。

之聲:賀衛方教授您好,您能簡單的概括一下民法總則嗎?

賀衛方: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覆蓋人們的生活,從搖籃到墳墓,財產的安全,交易的安全,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是否能得到公正的對待,是否擁有平等等等。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一個總論部分。民法典的其他部分,比如侵權法、物權法、婚姻家庭的法律都相繼完成了,現在要進行組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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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之聲:這樣一個關係到民生的重要法律,為什麼遲遲沒有立法?

賀衛方:這樣一部法典立法的過程確實漫長,按說,一個國家成立,建政之後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要確立涉及到財產、契約、侵權這些法律上的規範,因為這是社會生活中經常會發生的事情。不可能說,沒有這樣的法律,人們還能過一個比較安定的、擁有自由、權利保障的生活。

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很長的時間基本沒有這樣的法律。比較而言,德國民法典從1900年生效,後來經歷了魏瑪共和時代、聯邦德國時代,甚至東德搞社會主義之後實際上也在沿用著民法典。而沒有這樣的一個傳統,這和國家在上個世紀50年代剝奪了私有財產有關係,土地在這個國家理論上來講,全部歸國家所有。

80年代中國進行改革開放后,社會發生了變化,人們有了私人財產,有自己的房子了,有汽車,包括各種各樣的私人企業都建立起來了,民法典的需求就變得十分迫切,我認為,這樣的一個法律制定一直在過去將近40年的時間一直被法律界、法學界不斷的呼籲吶喊,努力推動。無論是觀念還是體制,都需求這部民法典。

德國之聲:中國官媒對其中一些具體內容做出報道,據悉,2020年民法典即將成型。看了您的微博,也發現您對這部民法總則也比較關注,尤其對其中侵害等的人格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提出質疑,您能說說原因嗎?

賀衛方:民法總則中所謂的英雄烈士條款,典型的表現出不和諧的一個狀態。立法語言中用了英雄和烈士,什麼是英雄和烈士,烈士本身很難去界定,比方抗日戰爭期間國民黨領導下的軍人,他們為國捐軀,算不算烈士?英雄更是複雜,你知道,從前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可能也算是一個英雄,他是公安系統活的一個英雄模範。也許文革期間樹立的許多英雄,後來發現他們存在著很多問題。概念本身模糊。另外,將一部分人拿出來,說他們死後的權利依然得到保障,一方面違反了民法總則的明確規定,即:一個人的民事權利都是活的自然人,不是死去的人。這個條文本身是矛盾的。再者,明確的把一部分人列出來,說他們擁有這樣的權利,而不是所有人擁有同等權利,這是非常糟糕的一個規定。

德國之聲:那我們談談另外一條具體內容,關於土地問題,您覺得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能夠給民眾帶來更多保護嗎?

賀衛方:土地問題中國沒有辦法走到私有的狀態,這不僅是財產權利的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制度,政治制度,意識形態的問題。50年代中期開始,農村的土地都是集體所有制,城市的土地1982年制定憲法時塞進去一個條文,明確規定所有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大背景上就有反對私有財產、反對私有制,是社會主義一個十分明顯的特徵。這是中國嚴重問題的所在。7、8年前已經完成的《物權法》,是民法典的一個局部,其中對財產分類,依然是所謂的國家所有的財產、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私人所有的財產,這樣的分類方法就是肯定了公有制的正當性。

我認為,中國根本沒有準備好去實施土地私有化,只能在占有權方面,比如城市房屋的財產權利是否能夠在佔有、使用權的方面擴大一些。農民的土地權,承包制度是否能拉長,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這些方面只能說修修補補,沒有辦法撼動根本。

德國之聲:有觀點認為,重提制民法典,是希望國際社會看到中國的法律進步,您贊同這種說法嗎?

賀衛方:最近三四年的時間,習時代,中國整個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思想動態存在強烈的向毛澤東時代回歸的一種趨勢,可以發現,官方媒體不斷說要抵制西方價值觀,我相信西方的觀察者能夠看到這些東西。隨著經濟地位的提高,中國在國際舞台上也顯示出很強烈的自信。

我自己沒有感覺到,通過這部立法向國際社會顯示出我們能夠更好的走向國際社會所要求的那樣路徑。民法典本身制定是否良好是有疑問的。儘管在局部,比方說財產權利保障可能會有一些更好的進展,但整體來說這部法律實施的效果依然非常不確定,尤其考慮到法院整個的系統不是獨立的司法體制,一旦遇到案件判決,案件糾紛,這樣一個司法系統完全受命、聽命於法律之外權力的干預,我認為,中國的整個法制,不僅是民法還是任重道遠的。

來源:德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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