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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反貪部門難查特首 前廉署執行首長促檢討制度

2017年09月06日 2:50 PDF版 分享轉發

,早前涉嫌在沒申報的情況下,收取企業UGL5,000萬元的事件進展緩慢。按照目前制度,香港負責調查貪污的機構(ICAC),其需要定期向特首彙報,且只接受特首的管轄。前執行處首長李銘澤周二(5日)表示,現在的制度,猶如下屬查上司,擔心有調查人員會以「按主子意思辦事」的原則工作,影響公平性,因此認為目前的制度應該檢討。

香港廉政公署(ICAC)在港英時代成立,主要負責肅貪工作;去年廉署調查時任梁振英涉嫌收取澳洲公司UGL5,000萬元的案件備受公眾關注,但有關案件引發系列風波,當時有高層調查人員離職,有聲音一度質疑是因為受調查對象是特首,因而有人施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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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香港現行制度,廉政公署的首長只接受特首管轄,同時需要定期向特首彙報工作,因此外界質疑,當受查對象是特首時,將會存在利益衝突。

廉政公署前執行處首長兼前副廉政專員李銘澤,周二(5日)出席網路電台節目時表示,目前的制度下,如果廉署調查特首,就如下屬查上司。他也說,擔心有廉署人員會以「按主子意思辦事」的原則工作,影響公平性。

李銘澤:「當然你可能什麽都不做,依法辦事公公正正,但也都很大可能炒你(魷魚),或者找個辦法將你丟到一邊,找別人來做……這個情況之下,制度本身是不是需要考慮改一下呢?起碼給大眾一個覺得公平和公正,去處理事件的印象。」

他又說,上一屆政府在任5年都沒有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李銘澤說,如果條例不涵蓋特首,明顯會影響公平性,他又暗諷梁振英決心不強,只說不做。李銘澤又以中國大陸的反貪工作作為例子,說有許多高層官員都接受調查和法律制裁,因此認為即使是香港特區首長也不應該置身事外。

(特約記者:王四維 責編:寇天力 網編:瑞哲)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http://www.rf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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