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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高層在大西北集體嫖娼 志同道合

2017年02月24日 12:34 PDF版 分享轉發

1934年1月,因姦汙婦女受到嚴厲處分,但他仍每到一處都找。中央后,他見黨內一些高幹與自己“同好”,在西安看到省委領導逛妓院,自然不但不收勒自羈,還有所發展。

高崗因姦汙婦女受到嚴厲處分,但他仍每到一處都找女人(網路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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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性”事很有特色。南方十年鬧紅,提著腦袋鬧革命,犧牲之事經常發生,不可能對部屬在情戀方面約束過緊。1933年5月18日,陶鑄在上海亭子間被捕,下了南京大獄。其妻曾志(1911~1998)在閩東任臨時特委組織部長,同時相好於宣傳部長葉飛(後為上將、福建省委書記)、游擊隊長任鐵峰,遭組織處分,“當時我思想不通,為什麼要我負主要責任?!只因為我是女人嗎?我並沒有去招惹他們,但我承認在這個問題上確實有小資產階級浪漫情調,我認為戀愛是我的權利……我對葉飛是有好感的……當時,我與他們兩人關係較好,工作之餘較常來往……陶鑄來信說,他被判處無期徒刑,恢復自由遙遙無期。而那時我才23歲,我是員、職業革命者,為革命隨時都要做出犧牲;同時也早將‘三從四德’、貞節牌坊那種封建的東西,拋到九霄雲外去了。因此,重新找對象是我的自由,我有權利作出選擇。”

高崗在西安看到省委領導逛妓院,起初很驚訝,後來理解了——環境險惡,說不定哪天就會掉腦袋,過一天算一天,還不該及時行樂么?!1934年1月,高崗因姦汙婦女受到嚴厲處分,但他仍每到一處都找女人。中央紅軍到延安后,他見黨內一些高幹與自己“同好”,自然不但不收勒自羈,還有所發展。隨著權位日高,部屬投好,女人送懷,高崗從西北一直“玩”到東北再到北京,其妻李力群多次向周恩來哭訴丈夫“腐化”。但“生活小節”並未影響高崗政治上一路走強,若非毛澤東權衡利弊棄高保劉,高崗差點取代劉少奇成為“接班人”。

大批知青聚延,婚戀很快成為“問題”。此時,無論性別比例還是擁擠的居住條件,都決定只能以獻身抗日之名行禁慾之實。1937年9月“黃克功事件”以前,延安執行清教徒式的禁慾政策,抗大規定學習期間不準談戀愛不準結婚——全心意心撲在黨的事業上。黃克功死刑宣判大會上,張聞天結語中有“不談戀愛自然是最好。”毛澤東專門到抗大作報告〈革命與戀愛問題〉,規定三原則——“革命的原則、不妨礙工作學習的原則、自願的原則”,雖解“不準戀愛”之禁,仍須“一切行動聽指揮”,戀愛可以自由,結婚必須批准,打胎則需要組織部介紹信。高崗在批准范元甄刮宮時說:“讓她刮吧,是個可以做工作的女同志。”范很感激:“刮子宮一次兩次,黨一句話沒說地批准了兩次。”

紅小鬼陳丕顯(1916~1995)在皖南新四軍部工作期間,二十來歲,常有人介紹對象,不少青年女性也對這位“紅軍老幹部”有好感,但項英、陳毅不同意,陳丕顯無法“繼續”。項陳首長后替他選了一位軍部女機要,由曾山批准,1940年2月13日“奉令成婚”。延安婚戀屬於標本式的“革命+戀愛”,個體性愛與社會改造緊密結合,微觀行為綁縛宏觀價值,雅稱“一根扁擔挑兩頭”——一頭挑著未來道德、一頭挑著過去觀念,俗稱“同志+性”。

個人是微不足道的一件事!……革命的同志男女問題,首先要遵從組織決定。我們對一個“愛人”的要求,也正像對任何同志的要求一樣,脫離不了“階級尺度”。必須有堅定不移的“立場”,正確的“觀點”和良好的“作風”。男的對女的,女的對男的,也沒有什麼兩樣。所以正確的戀愛觀,必須是以一定的思想水平與政治認識為基礎的!他所謂的“立場”是指“無產階級立場”;“觀點”是指“勞動觀點”(亦即所謂為工農兵服務的觀點),良好的“作風”是指反對“自由主義作風”的意思。

25歲的李銳與21歲的妻子相約:“兩人關係以政治為主,時刻關心到政治。”夫婦幸福度取決於“進步速度”——組織信任與提拔速率。1950年4月5日,范元甄家書:“我十年來對你感情要求之強烈,從來是伴隨著政治的……如果雙方不進步,是不可能有美滿的關係的。我有時決心要離婚就確是這樣想。”

來源:期刊《同舟共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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