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律師團律師就秦永敏涉嫌「煽顛案」進行宣判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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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2018年7月11日上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此時此刻正在對中國湖北籍公民秦永敏就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進行宣判。
就起訴書披露的下列事實,我們認為秦永敏先生無罪,武漢中院應當即刻釋放秦永敏先生,理由如下:
第一,秦永敏先生主張的「全民和解、人權至上、良性互動、和平轉型等言論」完全屬於《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範疇,其與當年中國共產黨在國民黨獨裁統治的中華民國時期對全國同胞發表的「不打內戰、民主憲政、還政於民、實行普選等言論、主張、追求和歷史承諾在內涵上是完全吻合一致的。就此,如果判秦永敏有罪,那麼,武漢中院豈不是說:「中國共產黨當年的所作所為都是犯罪行為?豈不是說中國共產黨是違背歷史承諾言而無信的政黨?」
第二,秦永敏先生積極踐行的「言論權、結社權、新聞出版權、集會權、遊行示威權等」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政府已經簽署的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的基本人權;更是中國共產黨在1949年之前對國民黨獨裁統治的中華民國政府提出並要求兌現的權利。既然,如此,秦永敏先生何罪之有?
我們還要特別指出的是:
1,1982年3月,秦永敏先生因商討成立中國民主黨籌備小組而被武漢中院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2,1993年12月,秦永敏先生因要求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公民基本的言論權、通信權、新聞出版權、集會權、結社權等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而被「勞動教養兩年」。
3,1998年12月17日,秦永敏先生因發起設立中國民主黨湖北省籌委會到湖北省民政廳申請註冊而被武漢中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以上據以判刑和勞動教養的法律上查明的上列事實和正在宣判的案件所披露的事實均屬於我國現行《憲法》所確認、賦予和所要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說,公民要求實現、兌現、行使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是犯罪的話,那麼,豈不是說我國現行《憲法》條文相應的規定是確認、賦予和保障公民享有依法犯罪的基本權利。
綜上,我們敬告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莫要曲解和侮辱現行《憲法》;莫要忘記中國共產黨建政前的建國主張和歷史承諾;莫要無視法治中國的滾滾歷史洪流。
中國人權律師團律師
2018年7月11日
來源: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