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陽律師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判決書
作者:網路 文章來源:網路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湘01刑初50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陽,男,1972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
430304197202042051,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湖南和而不
同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長沙市嶽麓
區陽光壹佰新城3-23棟1401房。2017年12月26日因犯煽
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因
本案於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17日被
逮捕。現羈押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22〕Z3號起訴
書指控被告人謝陽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22年8月
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3年4
月11日、2024年9月2日、2025年7月28日召開庭前會
議。庭前,被告人謝陽先後委託其兄謝揚德、北京必奕律師
事務所李國蓓律師擔任辯護人,后解除對謝揚德的委託,另
行委託貴州恆權律師事務所李貴生律師擔任辯護人。因案件
涉及國家秘密,本院於2025年7月30日、2025年10月13
1日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指
派檢察官韓冰囡、黃婷,檢察官助理郭夢龍出庭支持公訴。
2025年7月30日,被告人謝陽及辯護人李國蓓到庭參加訴
訟,被告人謝陽當庭拒絕李國蓓律師擔任其辯護人。休庭后,
被告人謝陽未另行委託辯護人。2025年10月11日,貴州恆
權律師事務所向本院表示李貴生律師不再擔任謝陽的辯護
人。2025年10月13日,被告人謝陽到庭參加訴訟。因案件
重大複雜,本院依法報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
院批准延長審限。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陽因受反華勢
力影響,產生推翻我國現行政治制度的想法。2017年12月
26日,謝陽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處免刑后,仍不思悔改,繼續通過其註冊使用的國內外社
交媒體賬號發布或轉發多條攻擊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推文,並借大紀元時報、德國之聲、美國
之音等境外媒體採訪之機,以製造謠言、歪曲事實等方式,
發表攻擊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造成惡劣的政治影
響。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1.手機等物證(照片);2.戶
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證人
等證人證言;4.鑒定意見;5.提取筆錄;6.電子數據等視
2聽資料;7.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陽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煽動顛
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謝陽在第二次庭審時提出,需再行委託辯護人,
否則在後續庭審中拒絕發言。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謝陽因受反華思想影響,產生推翻我國現行政權
體制的想法。2017年12月26日,謝陽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
權罪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此後,
謝陽不思悔改,仍然繼續通過其註冊使用的國內外社交媒體
賬號或者在接受境外媒體採訪時,公開發布攻擊社會主義制
度、抹黑國家政權、詆毀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言論,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以來,被告人謝陽通過自己的推特、微信賬號
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發布或轉發多條攻擊國家政權、社會
主義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推文。
2.2020年以來,被告人謝陽借大紀元時報、德國之聲、
美國之音等境外媒體採訪之機,以製造謠言、歪曲事實等方
式,發表攻擊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
言論,被上述媒體刊發,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
32022年1月11日10時40分許,公安機關在長沙市岳
麓區陽光壹佰國際新城小區3-23棟1樓單元出口將被告人
謝陽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公訴機關舉證,並經庭審質證的證
據予以證明:
1.抓獲經過證明,2022年1月11日10時40分許,長
沙市公安局民警將被告人謝陽抓獲歸案。
2.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金存款憑證、
業務確認單、查封決定書、查封清單證明,長沙市公安局于
2022年1月11日對謝陽駕駛的湘A61E0X雷諾汽車、位於長
沙市嶽麓區陽光壹佰國際新城2-23棟1401房的住所進行搜
查,發現筆記本電腦、手機、銀行卡、保險柜等物品;於2022
年1月24日對謝陽被扣押的保險柜進行搜查,發現美元、
人民幣、收條等物品。公安機關對搜查到的相關物品予以扣
押。
3.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朋友圈截圖及發文記錄、
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網技分所長公物鑒(網)字
[2022]001號證明,長沙市公安局於2022年1月11日扣押
謝陽手機並對微信朋友圈進行拍照與數據提取,於2022年1
月27日對該手機中的通話記錄、簡訊記錄、微信記錄等數
據進行提取。發現自2020年以來,謝陽通過其微信賬號
“xy15874809911”(昵稱“709 謝(笑臉)陽律師
418673190911”)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多條以造謠、誹謗、歪
曲事實等方式攻擊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共產黨領
導的言論。
4.長沙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與技術偵察支隊電子證
據檢驗鑒定中心網路在線提取筆錄、謝陽的推特推文截圖、
推文鏈接網頁截屏證明,公安機關對謝陽註冊的推特賬號發
布的推文內容及相關鏈接網址進行提取、截圖,發現自2018
年以來,謝陽利用其推特賬號“xieyang911”(昵稱“709
律師謝陽”)發布或轉發多條以造謠、侮辱、誹謗、攻擊黨
和國家領導人、國家體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相關
推文或轉推獲大量評論、轉發、點贊。
5.長沙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與技術偵察支隊電子證
據檢驗鑒定中心網路在線提取筆錄、相關網頁截圖、通話記
錄、音頻證據轉換記錄、聲紋鑒定證明,謝陽於2018年1
月1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間使用手機號碼18673190911
多次接受境外媒體“大紀元”“德國之聲”“美國之音”電
話採訪,採訪內容涉及以造謠等方式發表攻擊我國國家體
制、司法制度等,相關採訪言論發佈於大紀元新聞網、德國
之聲、美國之音等網站。
6.長沙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與技術偵察支隊電子證
據檢驗鑒定中心長公(網技)網提[2022]007號網路在線提
取筆錄、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網技分所長公物鑒(網)
5字[2022]010號電子數據檢驗報告證明,謝陽所用推特賬號
“xieyang911”以及微信號“xy15874809911”朋友圈的最
后更新時間是2022年1月7日。
7.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謝陽的身份信息。
8.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1刑初116號刑事
判決書證明,2017年12月26日,謝陽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
權罪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9.證人 證言證明,其與謝陽之間的推特是互粉
的,能看到對方發的推文。謝陽的推特簽名是“煽動顛覆國
家政權罪的獲得者,極權體制的敵人”,他在推特上發的言
論有幾種類型,第一是政治類型的,第二是敏感熱點事件類
型的,第三是案件類型的,大部分都是攻擊黨和政府、國家
領導人、社會主義體制的言論,辱罵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
擊現行體制。謝陽 政治觀點一致:一是對共產黨
的領導以及社會主義體制不滿,追求歐美的自由民主,採取
圍觀、舉牌、境內外網站發帖等手段炒作政治話題及敏感案
件,歪曲、捏造事實、誹謗國家領導人,抹黑中國政府形象,
以讓更多人關注,煽動更多人對中國的體制不滿,看低中國
的政治生態,形成國際對中國的輿論壓力,意圖通過各種方
式最終推翻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和社會主義體制。二是想
通過圍觀、炒作、境內外發帖的方式,讓境內外的敵對組織
關注他們, 丁以獲得更多的境外稿酬,謝陽可以提升
6國際知名度,進而獲得更高的律師代理費。
10.證人 的證言證明,其和謝陽是在2021年四五
月份認識的,之後發展為.。謝陽的微信和推特當然
都是他自己在使用。他發布的言論里,有攻擊黨和國家領導
人、抨擊我國政權體制的言行及思想,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的傾向。
11.證人 證言證明,2017年9月份,其和謝陽
成謝陽對黨、國家、政府、體制及政策、制度
是極其不滿的。其沒有用謝陽的推特、微信賬號發過言論,
不知道他的推特、微信密碼。謝陽的推特和微信上發過的言
論都是他自己發表的。那些言論截圖,是謝陽的賬號發出來
的,攻擊我們黨和國家領導人及政府、體制,有一定煽動性。
12.被告人謝陽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公開發表言論的
賬號有兩個。一個是微信賬號,是用手機號碼18673190911
注 冊的,註冊時間大概是 2019年左右,微信號
“xy15874809911”,微信名“709謝陽律師18673190911”
(謝陽兩個字之間有個圖標)。一個是推特賬號,也是用手
機號碼18673190911註冊的,註冊時間是2017年10月,賬
號名是“@xieyang911”,推特名稱是“709律師謝陽”。其
使用自己的黑色蘋果11手機登錄賬號發表言論,手機已被
公安扣押。謝陽的微信賬號、推特賬號公開發表的言論都是
其自己操作的,登錄密碼沒有告訴過別人,只有自己知道。
7本院認為,被告人謝陽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煽動顛覆國
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針對被告人
謝陽在第二次庭審中提出需再行委託辯護人的意見,本院認
為,被告人謝陽在本案一審審判程序中,已兩次行使更換辯
護人的權利,本院均予以准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的
規定,被告人在一個審判程序中更換辯護人一般不得超過兩
次。為防止庭審過分遲延,本院對其提出再行委託辯護人的
要求不予支持。扣押在案的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被
告人謝陽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前次犯罪后雖認罪、悔
罪,獲取寬大處理,但實際並未悔改,仍繼續實施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的行為,思想頑固,主觀惡性深;被告人謝陽發布
的反動言論,措辭激烈、情緒極端、惡意詆毀,具有極強的
攻擊性和煽動性,政治影響惡劣,社會危害性嚴重。根據被
告人謝陽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
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
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
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陽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
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
8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7
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
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
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 長 余丹
審 判 員 趙喆
審 判 員 何 琳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劉 尚
法 官 助 理 黃含未
書 記 員 黃 真
9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
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
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
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
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
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
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
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
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
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
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
10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
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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