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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光:用公民意識取代人民觀念

2017年09月13日 11:23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取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一、古代雅典的「人民統治」

一詞的希臘文原意是「人民統治」。但何為「人民」?如何「統治」?在公元前五百年的雅典民主制中,所謂「人民」,是指一年集會約四十次(平均不到十天就集會一次)、與會人數3000至6000不等的「人民大會」的合法成員:他們是年滿二十歲的成年男子,不包括女性,也不包括為數眾多的奴隸、外邦人,以及父母一方不是雅典人的本邦男性。實際上,這些所謂「人民」,就是所有擁有雅典公民資格的人,其數目約佔雅典總人口的十分之一。而由雅典公民組成,以公開辯論、現場辦公、公投決策方式運作的「人民大會」,則是雅典的最高權力機關——不是中國人大這樣虛假的、徒具名義的最高權力機關,而是最嚴格意義上的真正的雅典最高權力所在。

合法的雅典公民數量大約有四萬人,但百分之九十的雅典公民通常都會主動放棄行使其「人民統治」的權力——這與當今民主國家普遍的低投票率很相似——參加「人民大會」現場辯論並投票表決的雅典「人民」,通常不超過5000人。當開會人數達不到投票表決所需的法定最低標準時,雅典警察會上門抓人去開會,因此,對於古代雅典「人民」來說,「統治」並不只是一項權力,它也是一項義務。

雅典「人民」沒有發明出代議機構和民選政府,而是通過「人民大會」對城邦進行直接統治。這是一種典型的直接民主制度。「人民大會」擁有一切權力,其所討論、表決的事項涵蓋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干預私人領域,按當今觀點,對私人自由領域的事務的干預構成對個人基本人權的侵犯),不僅有立法、行政事務,也有司法事務(比如著名的「陶片放逐」,即是由「人民大會」根據投票結果將得票最多者放逐海外,無需任何罪名。被放逐者大都是雅典的名人——正如俗語所言,「人怕出名豬怕壯」,「人紅是非多」——如著名政治家、軍事家阿里斯蒂德。據說投票時一位文盲請求被放逐者本人幫他在陶片上寫上「阿里斯蒂德」,阿氏詢問原因,那人回答說:「我並不認識他,也不認為他做錯了什麼,但我就是討厭到處聽到人們稱讚他是一位公正之士。」)。

除「人民大會」之外,雅典還有「五百人議事會」和由200至500人組成的「人民法庭」,也都是按照平等投票、多數表決的純粹民主方式,而非下級服從上級、部屬聽命于長官、非專業人士遵從專業人士意見的威權官僚制方式來工作。實際上,除了軍事機構之外,雅典一切公共機構的決策運作方式都可堪稱大眾民主的典範。

「五百人議事會」的主要職能是確定「人民大會」的議程,「人民法庭」則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與罰(古典時代最偉大的智者、西方文明的源泉之一,就是被雅典的五百人人民法庭投票判處死刑的)。但是,議事會和人民法庭的組成成員並不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常任「人民代表」或「人民法官」,而是經由抽籤決定、且基本沒有任何薪酬的、義務「為人民服務」的「臨時工」。

古希臘偉大的政治家、軍事家伯里克利在他那篇流芳千古的陣亡將士葬禮演說中慷慨激昂地讚頌了雅典的民主政治,表達了雅典人對於自己所創造的民主政體的自豪感和自信心。他說:「我們的制度是別人的模範,而不是我們模仿任何其他人。我們的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掌握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這番話的影響力甚至在幾千年之後仍然足以激發起人們對民主政治的傾慕和嚮往。

但是,與伯里克利的態度截然不同,偉大的哲學家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對雅典民主制度缺乏好感,認為那只是一種不正常的、變態的、沒有生命力的政體。比起伯里克利對民主的頌揚,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對民主的批評如果不是更加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正是他們對「人民」直接行使無限權力的擔憂、對「多數暴政」的高度警惕,在洛克、密爾、貢斯當、托克維爾、麥迪遜等近代賢哲身上產生了強烈的共鳴,但這種共鳴的後果,不是促使後人唾棄民主制度,而是促使後世的民主政體逐漸脫離古典式的「人民大會」、現場決策、無限權力、直接民主,走向了近現代的代議制度、民選政府、有限權力、憲政民主。民主可以在批評中成長,而是經不起批評的。

二、「人民」的有機整體化和意識形態化

如果我們拘泥於「人民統治」或「人民主權」的民主原意,那就必須首先弄清楚「人民」的真正涵義,以及「人民」與「非人民」——假定我們的政治理念允許存在「非人民」之類的東西——的明確界限,否則,民主沒有意義。

按照今天人們對民主的理解,雅典式的民主其實很不民主,因為它的「人民」範圍太小,排除了九成人口的政治參与權。不過,就「人民」的內涵和外延而言,在古代雅典則是高度清晰的:「人民」作為個體,是指單個的雅典公民,作為整體,是指按照多數原則組織並運轉的「人民大會」。

然而,在古希臘之後,從古羅馬到近現代歐洲,從西方到東方,從「We the people」(美國憲法)、「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亞伯拉罕·林肯)到所謂「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毛式語言、中國憲法),「人民」已經歧義叢生、莫衷一是了。當英國人、美國人、德國人、義大利人、俄羅斯人、說到「人民」,以及利用「人民」話語解說「民主」時,他們所說的通常並不是同一個東西,更糟糕的是,也許連他們自己也不知道他們所說的「人民」究竟是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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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萬尼·薩托利在《民主新論》中總結了「人民」的六種用法:1、每一個人;2、不確定的許多人;3、社會低層人員;4、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5、擁有絕對權力的大多數人;6、擁有有限權力的大多數人。薩托利認為,只有第6種用法符合民主的本意。

在各種對「人民」的解釋中,有機整體論的人民觀與民主的本意相去最遠。薩托利說,有機論和整體論的人民觀——即認為「人民」並不是單個個人的簡單複合體,而是有著「人民精神」、「人民意志」、「人民感情」等浪漫主義特質的、永遠不可分割的堅實融合的共同體——無論如何都可以用來為任何政體作辯護,但它最適合的,則是為專制統治、極權主義獨裁製度作辯護,而非為民主作辯護。

而從俄國到中國的共產黨主義的「人民」觀,又在有機整體論上更進了一步:他們的所謂「人民」,是一個階級化、政治化、意識形態化的有機整體。據此馬列主義「人民」觀,工人階級是「人民」的骨幹,工農聯盟是「人民」的主體,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共產黨,則是「人民」的「領導核心」,而共產黨的獨裁者,則是時刻為了「人民」、隨時拯救「人民」、永遠代表「人民」、與「人民」融為一體、須臾不可分離的「人民領袖」。在「人民」之外,便是「反黨、反人民」的「人民」之敵。這樣一種「人民」觀所派生的所謂「人民主權」或「人民民主」,當然也就只能是不折不扣的專制獨裁製度和「民主」(J.F.塔爾蒙)。

時至今日,當斯大林—毛澤東時代早已成為過去,當共產極權制度的大本營蘇聯早已成為「前蘇聯」,曾經甚囂塵上的階級話語也從中國共產黨的政治詞典中逐漸隱去,但是,「人民」話語依然是中共官方張口即來的政治慣用語。可是仍然沒有人——包括他們自己——知道他們所說的「中國人民」是什麼意思:是中南海的袞袞諸公,「兩會」會場上的達官顯宦、富商巨賈及其所「代表」的既得利益群體,還是政治上越來越邊緣化、經濟上越來越相對貧困化的「工農聯盟」?是不知所云的「最廣大人民群眾」,還是依法享有公民權利的普通?是每一個中國公民,還是一部分中國公民?——如果只是一部分,那麼「人民」與「非人民」以什麼方式、按什麼標準來劃界,是以法律程序還是政治甄別程序、是按階級成分還是按政治立場來劃分?舉例來說,今日所謂「中國人民」包含薄熙來、周永康等「大老虎」嗎?包含「藏獨分子」、「三股勢力」等「敵對勢力」嗎?包含劉曉波、張祖樺、許志永、郭飛雄、「天安門母親」等異議人士嗎?包含持有中國護照卻不許返回祖國的中國籍政治流亡者嗎?

不僅在中共的政治語言中,「人民」無處不在,而又虛無飄渺,在反對中共的人士那裡,在「民運人士」那裡,「人民」同樣如此。

三、以公民意識取代人民觀念

對於「人民」,也許我們應該遵從維特根斯坦的意見。維特根斯坦說:「凡是能夠說的事情,都能夠說清楚;凡是不能夠說清楚的事情,就應該沉默。」

薩托利說,「人民」在許多世紀以前就被埋葬了,現在必須另尋他物。鑒於「人民」的歧義性、被濫用,鑒於「人民崇拜」現象的存在,筆者的建議是:與其將民主訴諸「人民主權」、「人民統治」,不如將民主訴諸公民意識、公民權利;進而言之,在凡是能夠用「公民」說事兒的地方,盡量不用「人民」說事兒,這也許是個好主意。(劉曉波先生曾建議某政論作者發表個人政見時盡量用「我」而不用「我們」,我想,我的建議或有相似的意義。)

在現代民族—國家,「人民」與公民在外延上基本重疊,但在內涵上、性質上,二者其實相去甚遠。比如:「人民」是抽象的、泛意識形態化的政治概念,公民是具體的、有嚴格法律界定的政治法律概念;「人民」通常是集合體,不必計數,公民是個體,可以「數人頭」,在多數決定原則下也必須「數人頭」;「人民」往往有敵人,有身份上可以相互區隔、相互排除的鬥爭目標和「專政對象」,公民沒有敵人——在共和制國家,公民的「敵人」也還是公民;「人民」一向有所謂「人民精神」、「公共意志」、「根本利益」之說,公民則信仰多元、意見多元、利益多元、文化多元,不能強行統一、強求一致;「人民」有可能成為被無限拔高、甚至被盲目崇拜的對象,公民則永遠不會;在某些特殊的「民主」語境之下,「人民」擁有「一切權力」(如中國憲法之規定——但誰也不知道「一切權力」是個什麼東西,是否包括「搞階級鬥爭」、「剝奪有產者」、「破四舊」等「和尚打傘,無發(法)無天」的權力),但公民永遠只能擁有具體且有限的若干公民權利,包括言論、信仰、自由遷徙等個人權利,結社、集會、選舉、被選舉等政治權利,教育、醫療、社保等社會權利;「人民」通常不具有個人身份和成員資格的意涵,公民身份則是參与國家公共政治生活的成員資格;凡此種種,可見「人民」與公民貌似意義相近,實則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從「人民」觀念到公民意識,必須經歷去烏托邦化、非意識形態化、去階級化、非整體化、政治中立化的革命性轉型。

2017/9/5

附本人舊作:
「人民」考義

在中國,「人民」一詞不是被濫用,而是被用爛了。請看:

國號:人民共和國。主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政體:人民民主專政。

政權機關: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政協、人民警察、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等。

軍隊:人民解放軍(亦稱「人民軍隊」、「人民子弟兵」,分為人民陸軍、人民海軍、人民空軍)。

經濟:人民銀行、人民鐵路、人民航空、人民電力、人民郵政、人民保險等等。

貨幣:人民幣。

科教文衛:人民科學、人民教育、人民文學、人民出版、人民音樂、人民藝術、人民醫院、人民體育等等。

毛澤東(有史以來最暴虐的統治者):人民領袖、人民救星、領導人民打江山、永遠和人民在一起、他和人民心連心。

周恩來:人民的好總理。

鄧小平:中國人民的兒子。

最權威的報紙:《人民日報》。最動聽的口號:「為人民服務」。最誘人的職業:「人民公僕」。

「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黨和人民」。無所不在的社會群體:「人民群眾」。難以捉摸、不可戰勝的神秘之物:「人民意志」。難以度量、不可兌現的崇高之物:「人民利益」;極易被外國人傷害的脆弱之物:「中國人民的感情」。

「人民」種種,洋洋大觀,直如洪水猛獸,鋪天蓋地,泛濫成災。

要而言之,在1949年以來的當朝中國,一切好東西——凡是有權的、值錢的、有利的、得勢的、逞強的、佔先的、正確的、美好的東西——無不與「人民」息息相關:要麼「屬於人民」,要麼「代表人民」,無不滿足「人民」的要求,無不得到「人民」的擁護。由此可見,動輒代「人民」立言、藉「人民」生事、拿「人民」消遣、靠「人民」脫罪,在「我黨」、我國,已經成了積久難改的惡習。

但是,「人民」何意?「人民」何在?誰是「人民」?這個問題並不那麼簡單。讓我們先從詞源學的角度略作梳理。

在古漢語里,「人」、「民」二字雖外延大部重疊,但內涵相異。大體上,「人」是生物學概念,「民」是政治學、社會學概念。「人」即自然人,是與「非人」相對而言:為「人」者,上別於神靈鬼怪,下異於禽獸草木,為天地之間一高等靈性生物;而所謂「民」,則有社會分工、身份等級的含義在內,「民」是與「君」及「官」相對而言的:對於「君」,「民」是「臣民」;對於「官」,「民」則為「庶民」或「黎民」。按古人的文法,「人」「民」一字即明,二字連用,反倒不明不白了。未必「人民」之外還有神民、獸民不成?

「人民」作為一個固定搭配的常用名詞,于古無征。它其實是從日本輸入過來的。與「社會」、「主義」、「民主」、「自由」、「專制」、「政黨」、「經濟」、「市場」這些個最熱門的近代詞彙一樣,「人民」原屬於「和制漢語」,made in Japan,是日本人翻譯西方文獻時所造的新詞。日語里的「人民」,在西語中的對應詞是古希臘文demos、拉丁文populus、義大利文popolo、法文peuple、英文people,大概主要是people。是故,中文里「人民」一詞乃是西風東漸的產物,始於晚清,盛于,泛濫于毛時代與當今。但是,「人民」涵義與範圍的中國特色演進之路卻頗不尋常,與people一詞的詞義變化沒有多大的關係,更與西方主流政治文化愈行愈遠。

晚清時節,新詞「人民」仍與古語「民」、「百姓」同義,「臣民」、「國民」、「庶民」這些詞彙與「人民」也大體上可以互替、並用。在當年的奏章、上諭或媒體言論中,這幾個詞往往在同一篇文章中出現,相互混用,不必加以區分。但是,它們也有一些意義上、用法上的細微差別。當時流行君、官、民的社會三分法,比如,梁啟超在《立憲法議》中說,「一國之人,無論為君主、為官吏、為人民,······」,載澤在《奏請宣布立憲密折》中說,「憲法之行,利於君,利於民,而最不利於官」,可見,「人民」乃泛指君主和官吏之外的其他國人,即平民百姓之謂也。此外,梁啟超文中亦有「民」、「臣民」、「國民」等詞,載澤奏摺中亦有「人民」一詞,閱其上下文意,則「人民」=「民」=「國民」,三者無異義。「臣民」則範圍擴大,是官與民的合稱。在1901年以後的清朝正式文書中,「臣民」與「人民」同為規範用語,如《欽定憲法大綱》稱「臣民」,《資政院章程》和《咨議局章程》稱「人民」,二者未有嚴格區別。

到了民國,「臣民」已隨皇帝消滅,「人民」變成了「國民」。至民國逃台、大陸易色為止,「人民」與「國民」二語完全等同:所謂「人民」,即「國民」,所謂「國民」,即「中華民國人民」,二語一義。具體定義是:「凡依法律所定,屬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人民(或國民)」。從「袁記約法」到「訓政約法」,「天壇憲草」到「五五憲草」,1923年憲法到1946年憲法,均為同樣的表述。略有變化的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偏愛「人民」二字,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則偏愛「國民」二字,但其涵義毫無差別。其間,「聯省自治」時期還有「省民」一說,「省民」也就是「本省人民」(按「湖南省憲」,「本省人民」為在湖南省居住二年以上之中華民國人民)。可見,當時的「人民」一詞並非集合名詞people,它不是專用於集體稱謂,更不是「有機整體」稱謂,而是可單可復,既可指個人、亦可指群體,與當時還生冷、後來很熱門的「公民」一詞詞義相等、用法相同(當時「公民」一詞少見於官方文書,但已頻現於學者著述)。民國時期所有關於個人自由與公民權利的法律規定,均一律採用「人民有某某自由(或權利)」的表述,此亦可證當時共識:共和國體之下所謂「人民」或「國民」者,即公民也。

從以上所述可知,在1949年之前的「舊中國」、「舊社會」里,「人民」雖然政治行情年年看漲,但尚在人間,不,尚屬普通公民,並沒有超凡入聖的跡象。那時候,「人民」的概念是清晰和具體的:凡我國人,不管張三李四,無論貧富貴賤,均可以「人民」自居。因為于情于理,于文於法,他就是人民,這毫無疑義。

然而,到了共產黨領導下的「新中國」,「人民」忽而一步登天,一夜成仙,莫名其妙獲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從此,「人民」就不可能再是張三李四,它神鬼莫測、人間蒸發,變成了抽象世界的神秘主宰、烏托邦王國的政治偶像。

首先,「人民」變成了一個「階級聯盟」式的集合體。它不再是獨立的人(自然人),也不再是個體的民(老百姓)。中共建政之初,毛澤東為「人民」下了一個迥異於前朝的新定義,他說,「人民」是由兩個革命階級(工、農)加上兩個動搖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之革命左翼所構成的「聯盟」。為了統戰的需要,這個欽定的定義也可以根據政治需要稍有擴大,在四個階級之外允許加上某些個經中共特別認定的「真正的愛國者」。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從此與國籍脫了勾,而主要與階級成份、革命立場和統戰需要挂鉤。

第二,「人民」變成了一個抽象物。因為「人民」「聯盟」的存在既沒有完備的組織形式,更沒有可辨的感性形象,只能憑藉一些抽象特徵去認知、去把握。據說,「人民」具有完全相同的統一意志、共同利益、一致理想。又據說,「人民」的意志、利益和理想,與「黨」一脈相承、息息相通。如此一來,具體的、真實的人民除了被「黨」所壟斷代表,就只能被一系列抽象特徵所摹狀。它成了「無狀之狀,無物之象,是謂恍惚。迎之不見其首,隨之不見其後」(《老子》)。

第三,「人民」變成了一尊政治神像、一幅意識形態圖騰。按毛澤東、共產黨的說法,階級社會總是由「人民」和「敵人」這二極所構成,社會進步端賴於二者間不斷的鬥爭。其中,「人民」總是政治正確、文化先進、利益正當、道德高尚、形象美好的一極,而「敵人」恰好相反,總是集錯誤、落後、反動、貪婪、卑劣、醜惡於一身。於是,「人民」超凡入聖,成了不能反對、不可觸碰、永遠真善美、永遠虛無縹緲的政治偶像。

蘇東巨變時,抗議集會上最有爆炸性、最具衝擊力、最讓掌權者大驚失色的標語口號居然是:「我們才是人民」。這句口號的威力,好比一個滿大街胡鬧找爹的人,忽然聽到身邊一聲怒吼:「混賬東西,你爹我就在這呢!」這似乎映證了孔夫子的理論:必也正名乎!看似迂腐的政見,原來也可以變得如此銳利。

在「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于北京開會之際,為「兩會」正名很有必要。為「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正名也很有必要。撥亂反正,正本清源,我們先要為「人民」正名。筆者建議,讓我們恢復1949年以前的人民原意:人民者,國民也,公民也,張三李四也。

2010-3-7

來源: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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