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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選擇權的重要性——德國憲法第二條

2019年09月15日 19:07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 FreeChina 日期: 26/06/2019

第二條第一款,在緊接著第一條之後就是「人人有發展的自由」。當時立法時,議員們本來要寫的是「人人有做和不做任何事的自由」,但這句話有可能讓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斷章取義而胡作非為或不盡該盡的義務,所以改成了比較模糊的人人有發展的自由,其實的解釋就是人人有做不做任何事的自由。當然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違法了就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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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款的重要性,首先是保障了公民主觀選擇的權利。

其它條款都是保障的客觀權利,即人做了什麼或者有什麼該做卻不做的,在客觀上,即脫離做或不做者的主觀想法,是可以做出獨立判斷的。

但對於每一個具體的個人來說,什麼對他的「發展」重要,外人卻很難做出判斷,更別說完全不了解他的法官了。在這種情況下,各人自己的主觀選擇就是決定性的,他可以決定任何方向任何事情對他的自我發展方向很重要。

這就要求政府不能規定除法律禁止的以外的行為或言論,比方什麼允許人信,什麼宗教不允許人信;什麼黨派允許人加入,什麼黨派不允許人加入;什麼遊行允許人參與,什麼遊行不允許人參與,等等。

這也是社會與社會的根本區別。

來源:中 國 人 權 支 持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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