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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牧青、郭海波:2017.3.31陳雲飛庭審紀實

2017年04月06日 14:38 PDF版 分享轉發

時間:2017年3月31日09:30——16:40
地點:成都市武侯區法院第三法庭
合議庭:審判長李毅,審判員施洪波,審判員宋沙
書記員:史雅莉
:夏衛,羅思洋
陳雲飛辯護人:,廣東耀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波,四川川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庭審前言
因申請迴避、和抗議檢察官、無禮打斷髮言,隋牧青律師被法官警告兩次。
2017年3月31日,陳雲飛案如期開庭,與2016.12.26的庭審一樣,八點半左右對通往法院的道路進行交通管制,蠻橫地對律師進行了安檢。進入法庭,我觀察旁聽席位只有24個,但沒有一個是陳雲飛親屬的,后得知陳雲飛妻子張世蓉因沒社區證明和公安局蓋章不能進入旁聽。
九點半了,陳雲飛果然穿著長睡衣出庭了,開庭前一天會見時陳雲飛表達了穿睡衣出庭方便做中國夢的意見,他滿面桃花似的高舉雙手向法官、律師、旁聽人員示意。上次陳雲飛準備穿公民文化衫出庭,出監所時被脫了下來。下面就是庭審陳雲飛的基本實況,和陳雲飛的精彩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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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核實身份…有無前科?有無被判過刑?
陳雲飛:曾被刑拘1天,后被監視居住6個月。我不知道這個算不算,行政處罰倒是比較多。
法官:是否申請迴避?
陳雲飛:我申請檢察官夏衛和黨員迴避,理由有五點:1、指控稱我攻擊中國的領導,因此黨員有利害關係,所有黨員法官應該迴避,如果夏衛是黨員也應該迴避;2、夏衛審訊我時侮辱我,「說我低等、素質差、算什麼知識分子」;3、捏造事實,說我拿了境外敵對勢力的錢;4、說有人對本案打了招呼,是李春城的手下打擊報復;5、發生在武侯,你們可能拿了錢,因為賣了地就有錢。我要求書面答覆我的申請。
法官:認為申請不合法定迴避情形,當庭口頭駁回,且不得申請複議。
隋牧青:同意陳雲飛的迴避意見,黨員法官與本案有厲害關係,法官無權決定自己是否迴避,應由法院院長決定,而檢察官的迴避應由檢察長決定。
法官:你們有權投訴,現在進入調查程序
檢察官:讀起訴書….陳雲飛,男,漢族,生於1967年8月13日,…大學文化,無業…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於2015年3月27日被新建縣公安局刑事拘…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陳雲飛長期以來對我國政治制度、社會現狀不滿,其為發泄情緒,以「維權」為名,多次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並利用其個人「推特」上有數萬人關注,多次在互聯網上針對我國政治制度進行造謠、誹謗。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陳雲飛身著貼滿『為人民服務』字條的白衣大褂,借『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之際,到四川省以投訴為名,向在場的辦事群眾及過路群眾散布污衊我國政府的言論,引起圍觀、拍照,嚴重影響了四川省工商局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日境外網站『維權網』對此予以報道,在境內外造成惡劣影響。」;
2、「2014年4月至案發期間,被告人陳雲飛在其個人『推特』網頁上持續發帖,否定我國基本政治制度,在境內外造成惡劣影響。」
3、「2014年10月20日9時許,被告人陳雲飛在成都市郫縣撥打『110』報警電話,以言語挑釁的方式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隨後將此事編髮信息在其個人『推特』網頁上發布,在境內外造成惡劣影響。」;
4、「2015年2月初,因成都市武侯區半邊村社區5組村民陳某某拒不執行成都市武侯區規劃部門下達的責令違法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該違法建設予以拆除。被告人陳雲飛得知此事後,遂策劃對該事件進行惡意炒作。同年2月11日,陳雲飛組織多人到該拆除現場,由陳雲飛提議並製作、搭建所謂祭奠武侯區人民政府的『靈牌』、『靈堂』,並拍照在互聯網上散布。后境外網站『維權網』對此進行配圖報道,在境內外造成惡劣影響。」。
法官:被告人對指控有什麼意見?
陳雲飛:起訴書上說我無業錯誤,我是企業法人。我申請迴避,並申請成都市公安局作為第二被告。為維護我的權益,你們抽老千,不跟你們玩,我拒絕回答問題,如果律師有不清楚的可問我,你聽清楚了沒有,OK?(旁聽人員笑)
隋牧青:我抗議合議庭對迴避的不合程序的決定,是強橫審理導致陳雲飛不配合審理,我也希望審理順利,雖然程序公正不一定帶來實體公正,但程序不公正,實體一定不公正。
法官:針對不合法定迴避情形的申請,根據相關刑訴法和司法解釋,可以當天口頭決定,並不得申請複議。檢察官有什麼要訊問被告人的?
夏衛:不訊問,因被告人不回答問題。
隋牧青:請你說一下第一項指控當時的情形以及為什麼要去投訴?
陳雲飛:3.15那天到的是消協,不是省工商局,而且是周六休假日。我是作為消費者、作為納稅人去投訴的,受不受理是他們的事情。當時整個過程井然有序,是沒帶警官證,沒戴帽子,引起圍觀。我投訴后不受理,我就走了。另外,境外影響惡劣到什麼程度,有多少人看見了,有什麼評價影響,沒有證據。
隋牧青:你投訴的內容是什麼?
陳雲飛:為人民服務的廣告是非法的,應當申請工商登記;周永康是假冒偽劣產品,是假公僕。
郭海波:你從到消協投訴,到警察來,到離開總共有多久?
陳雲飛:我記不清楚了
郭海波:你到時現場是什麼情況?有無其他人在投訴?有多少人,有無圍觀?
陳雲飛:當時有十幾人在拉橫幅投訴移動。是警察來后,因其未帶警官證和戴帽子,引起在場人員的圍觀。
隋牧青:關於推特,辦案人員有無向你出示相關證據?
陳雲飛:他們是選擇性的,沒有我的鄭重聲明,我否定是我發的內容。除非全部提供才能確定是不是我的。
隋牧青:打110報警,有言語挑釁嗎?
陳雲飛:我從沒有挑釁,只是作為公民提醒18大有可能沒在當地公安註冊,法律規定任何團體都要註冊,混進了一些偽公僕,比如周永康、李春城、李昆學。我是在正常行使監督、批評權。境外影響惡劣到什麼程度,有多少人看見了,有什麼評價影響,應該舉證。
隋牧青:關於第四項指控稱的「陳某某」是誰?你是在惡意炒作嗎?是不是合法拆遷?說下按時的情形?
陳雲飛:我攻擊的是武侯政府,不屬保障生命財產的人民政府。武侯政府強拆合法房屋,而陳某某沒有收到過拆除令,強拆時也連70多歲的老人也甩出來,一夜變為廢墟。
郭海波:關於第二項指控,說你否定我國基本的政治制度,你有何意見?
陳雲飛:我堅決支持黨,希望共產主義早日實現,可以按需分配美女、財產,我何樂而不為呢
隋牧青:你的鄭重聲明是什麼內容?
陳雲飛:鄭重聲明:在網上監督我言論的國寶、警察,如果我有不當言論,請及時糾正。如果發現我與敵對境外勢力勾結,請及時抓捕。如果你們不作為,將來追究不作為的責任。
檢察官:就第一項指控進行了綜合的舉證
隋牧青:我們不要求所有證人出庭,但起碼要有一名出庭接受質問,否則不能採信。演戲要像一點嘛,有些證人充滿了無知和偏執的證言。公民有權表達任何觀點,只要不對社會造成即刻的重大危險。我們反對檢察官綜合舉證,對不同證據的三性意見是不一樣的,我們無法籠統的說都具有合法性或都不具有合法性。
陳雲飛:我沒有說過要摘下「為人民服務」的牌匾。沒有言語衝突,3.15出警警察未發現違法行為,然後離開。
隋牧青:我要求提交當天的視頻及證人出庭,對公訴方的證人證言真實性存疑。
檢察官:申請證人出庭需庭前提交。
隋牧青:公訴人無權決定不讓證人出庭作證。
法官:繼續舉證?
檢察官:舉證看眼筆錄
(陳雲飛發言,被法官打斷,認為陳雲飛開庭時已拒絕回答問題)
陳雲飛:我沒有放棄對勘驗報告的質證權,我交給辯護人
隋牧青:我要求和對原件,檢察官不同意,認為我們已經閱卷,律師的卷宗是檢察院提供的,也是原件,都是原件的複印件。
(檢、法對此問題與律師爭辯至少五分鐘)
隋牧青:和對原件是我們的權利,我們希望庭審順利進行,如果不爭論,已經核對完了。后法官同意。核對維權網的勘驗報告,認為這個勘驗報告不能證明影響惡劣,國內公共場所秩序沒有受到影響,網路場所並不是法律上的公共場所,公訴方是主觀認定,無定罪根由。證人證言筆錄作於2014年6月4日,離3.15已過了近三個月,這明顯是政治迫害,執法動機不純,應噹噹時就作筆錄。關聯性、合法性不成立。
陳雲飛:後面有人拍照,有閃光,嚇到我了。(法官置之不理,旁聽人員笑)

關於指控二
隋牧青:在推特上持續發帖,影響的只能是境外秩序。推特上轉發的「告別倒計時」的「專制」是指誰?如果對此進行指控,那就是自己承認是專制。陳雲飛轉發的觀點,不代表是他的觀點,評論的才是,也轉發了其他內容的,我們有時候轉發的可能只是部分贊同,甚至是我們反對的。這些言論是憲法賦予的、監督、批評的權利,對此進行迫害是公權泛濫,是在踐踏公民憲法權利。
郭海波:境外網站希望之聲新唐人的文章發布的相關陳雲飛的內容,根據陳雲飛的筆錄,部分內容不是陳雲飛說的,如「所以這些人的退黨就是徹底的拜託、一種唾棄」、「中共獨裁所謂的『執政佳境』,實質上是最後的迴光返照」,(念此,被法官打斷)這些是編輯自己加的。
12:01陳雲飛:我餓了,監獄都吃飯了,我血糖低,頭暈,真的不行了(旁聽人員笑)
法官:根據出所對你身體的檢查記錄,身體健康。根據庭審安排,請忍耐
陳雲飛:早上看守所沒吃飯,警察只給了3個小饅頭。我在監獄都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你們也有作息時間。為了黨的利益,平常11點就吃飯了,今天我都堅持1個小時了。
(律師就維護陳雲飛按時吃飯問題與法官至少交流5分鐘,法官執意推進審判進程,要求聽從法庭安排。)
法官:我們12:30休庭,檢察官繼續舉證

關於指控三
隋牧青:陳雲飛打110報警,稱中共18涉嫌非法組織,未經批准在非法集會,不論觀點對錯,公民都有權評論。公安取證是非法的,是先抓人,后羅織構陷,「攻擊領導地位」的說法是在抹黑憲法批評建議權。
郭海波:陳雲飛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均不能客觀反映陳雲飛報警時是否有無挑釁的言語,要求當庭播放時長2分零8秒的報警錄音。
法官:合議庭評議后決定(后再無音訊)
12:28隋牧青舉手請示上廁所,允許
法官:給你兩分鐘,檢察官繼續舉證

關於指控四
檢察官:舉證。
郭海波:請等隋律師回來后再舉證(置之不理,繼續)
檢察官:陳述了個人觀點,認為陳雲飛給武侯區政府搭靈堂就是尋釁滋事,拆除的是違法建設,被告人歪曲宣傳,據我了解也已經補償。
郭海波:根據成都市規劃局的責令自行拆除通知書,只是說部分建設屬違法建設,但把合法建設也一併拆除了,這就是違法拆遷。陳雲飛搭靈堂的行為,是在抗議政府對公民合法財產的非法侵害,是公民行使監督和批評的權利,不構成犯罪。
隋牧青:拆除的是有宅基地使用權證的合法房屋,是對非法拆遷行為的抗爭,這是合法權利,以此指控陳雲飛是公權犯罪,這與政府打擊犯罪的職責顛倒了。陳雲飛在網上發帖是監督批評的權利,不會引起國內秩序混亂。
12:50法官:休庭30分鐘,如果律師時間不夠,可就在法院吃工作餐
負責接待我們的法官引我們到休息室,隨後民警提來了盒飯,一直有法官和民警陪伴聊天。

下午13:30繼續開庭
陳雲飛著長睡衣,微笑著,舉雙手向法官、律師、旁聽人員示意
檢察官:第五組綜合信息,關於身份信息和程序文書
陳雲飛:真是人是鐵飯是鋼,一頓不吃餓得慌啊,現在又恢復精神了
隋牧青:我們要求核對原件。陳雲飛是因紀念六四死亡學生被抓,後來羅織,這是典型的政治迫害,是非法的指控。
陳雲飛:我抗議夏衛污衊我,是偽公僕,我發帖是我的言論自由,打110報警是在檢舉舉報共產黨涉嫌非法組織和集會,與犯罪無關。發帖在境外網路,造成了什麼影響?有多少人看見了,沒有證據證明,對國內沒有社會影響。3.15當天警察來也沒說我違法,6.4被傳喚關了48小時后也放了我,也沒說我違法。武侯區靈堂的事,需要陳華清出庭陳述拆遷時是否有賠償。上次開庭出看守所民警把我書面陳述撕了。
檢察官:沒有證據不要亂說。
隋牧青:不讓陳雲飛帶書面陳述,沒有自辯材料,是嚴重侵犯陳雲飛的辯護權,法官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調查。
法官:下面發表辯論意見
隋牧青:起訴書上指控陳雲飛長期對我國政治制度、社會現狀不滿,難道只能滿意嗎?指控陳雲飛為發泄情緒,發泄什麼情緒?以「維權」為名,是在貶低、抹黑一個中性詞,維權是一個正當行為。多次在互聯網上針對政治制度進行造謠、誹謗,陳雲飛沒有編造,只是評論、批評,這是公民的言論自由。公認的言論自由邊界是言論不可造成社會即刻的重大危險,一般不能煽動暴力。檢察官的指控是不允許公民監督、批評。一個有防火牆的國家,在境外網站發帖報道不能對國內造成物理上的後果,而且也沒有指控其他3.15行為更激烈的維權人士。
關於第二項指控,政府是必不可少的惡,這是公認的政治學原理,國家是易傷害人民的「利維坦」(怪獸),因而批評監督政府必須是公民權利,陳雲飛正是在踐行其憲法權利。馴服公權力,正是公民陳雲飛的夢想,這是非常光榮的夢想!對陳雲飛言論的指控是政治打擊,是對公民權利的否定,是在搞文字獄,並且很多內容是陳雲飛轉發的,轉發不代表就贊同,也可能反對。尋釁滋事,由流氓罪分化而來,這是對維權人士的侮辱。
關於打110報警,挑釁、攻擊,這是帶有感情色彩的用語,如果換為批評,完全沒問題,是憲法權利。有批評的社會才是健康的社會,鴉雀無聲的社會是病態的社會。即使陳雲飛方式不妥,動機是合理的,按照法規,中共是沒有註冊,這是在建議中共也要完善註冊,任何團體沒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關於第四項指控,這是毫無根據的強拆引起的,一個正直的公民的抗議,賠償也是發生已經侵害了公民合法財產之後的,當時來說,陳雲飛是路見不平、拔刀相助。
所有影響惡劣,都是主觀認定,並沒有影響國內社會秩序,可能只是引起了個別領導人心情惡劣。
郭海波:起訴書上指控陳雲飛多次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是錯誤的。被指控的四次行為,撥打110和推特發帖,不是法律規定的公共場所,而且每次都不構成犯罪,加起來仍然不構成犯罪。從行為結果來看,也沒有引起社會秩序混亂,也沒有證據證明國內發生的秩序混亂是陳雲飛引起的。陳雲飛的行為都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是言論自由,不應因批評監督政府而被定罪。
檢察官:我國國民是有言論自由,我們指控的是陳雲飛的行為,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超越了法律紅線,損害了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寫進了憲法的,受憲法保護。打110是無事生非。陳雲飛一以貫之、為追求轟動效應,搞所謂的行為藝術,就是尋釁滋事。正常的公共秩序,包括網路上的公共秩序。
陳雲飛:公訴人當年在李春城、李昆學手下干,我是對其暴政的揭露,公訴人夏衛是偽公僕,不要出賣良知,被人賣了還幫著數錢。這就是我為什麼只申請夏衛迴避而不申請另一位公訴人迴避的原因。我打110舉報,事後李春城被抓,也證明18大混進了偽公僕,我的提醒是有道理的。3.15投訴,是因為警察沒帶警官證,沒戴帽子引起圍觀的,也無言語和行為衝突,整個過程中秩序井然。拆遷當時並沒有任何賠償,拆遷單位也無資格和合法手續,依法應由法院組織強拆。對我推特的指控是斷章取義,我否認是我的東西,檢察官應全部列印。
隋牧青:公訴人說的完全錯誤,是一己獨創的偏見。如果抽出陳雲飛的言論,他的行為完全不構成犯罪,此案就是對言論自由的政治迫害。公訴人對言論自由的邊界理解也是錯誤的,依法批評會損害政府聲譽,是泛泛的講法,關鍵是合法與否。而且國際國內公認的言論自由的邊界是不引起即刻的社會威脅。關於共產黨的地位是寫進憲法序言的,效力暫且不論。但憲法27條、35條、41條明確規定了公民有監督、言論自由、批評的權利,執政黨的地位不能免於被批評的地位,中共也應在憲法法律內活動。打110即使不妥,也至多治安處罰,根本上升不到刑法。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只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而陳雲飛免於編造虛假信息,也沒有對國內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影響。法律是的公共場所僅指物理空間上的公共場所,公訴人的理解是沒有法律依據,是自己獨創的。
郭海波:陳雲飛的言行都是公民在正常行使監督、批評、言論自由權利,不是在否定執政黨的地位,不是尋釁滋事。公訴人所稱的陳雲飛為「轟動效應」而「一以貫之」地搞「行為藝術」的指控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即使陳雲飛的每次行為藝術都達到了轟動效應,但都沒有觸碰刑法,所以不管有多少次,加起來也不構成犯罪。另外,在境外網路上的言論,不影響國內的秩序,境外網路秩序,我國也無法管,如果這也是我國刑法指的公共場所的話,那我們的警察就是世界警察了。
法官:控辯雙方還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檢察官、辯護人:沒有。
法官:陳雲飛有無最後陳述
陳雲飛:有。(拿出裝備好的書面陳述)
就陳雲飛最後陳述的內容及時間問題,法官與辯護律師有反覆的爭論。后法官說給五分鐘,
很快變為一分鐘。
陳雲飛語速很快地念,不到一分鐘。就被法官強行打斷,收繳了書面材料。
15:00法官:今天庭審到此為止,休庭20分鐘。
15:23法官復庭,當庭宣判陳雲飛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陳雲飛聽此結果,當即雙手舉起作勝利手勢,並表示要上訴,說太輕了。
16:40我們核對、簽完庭審筆錄,法警再次強行對我們進行了安檢,搜查,帶頭法警說「我就是不懂法,你們要投訴就投訴」,並把隋牧青的U盤拿去檢查,我看見還拷貝了U盤內容,隨後離開法院爪牙。
有一件神跡:書記員根據我們修改的紙質筆錄,在電腦上修改,列印出來發現隋牧青的一句話沒有,兩個書記員和一個法官都說明明看見修改了的。再次列印,才有了這句話。就印證了技術是可能出現錯誤而造成冤假錯案。

庭審后語
結束后,我們與陳雲飛的妻子張世蓉一起到了陳雲飛母親住處彙報情況,老人家很堅強,與媳婦很親熱,示意她坐在床邊,聽到判決消息后,老人家不高興地說「雲飛犯了什麼法嘛」。
因時已晚,不久我們離開。

來源:新公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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