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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虐待、枉法 北京朝陽看守所公檢法人員遭控

2013年09月08日 1:13 PDF版 分享轉發

2013-09-17 09:28 來源: 博談網

【博談網訊】一名現被羈押于的外交部公務員陳由邦,於9月5日對51名公安局及人員提出被監管人員虐待及徇私枉法罪的控告書。目前該控告狀已提交、北京市檢察院及北京檢察院第一分院。但律師估計,檢察院不會受理該案。

陳由邦1973年生,碩士學歷,被羈押前為外交部公務員,因被控散發書刊遭羈押。日前他控告北京市公安局徐勇、楊建國、胡宜彪、趙清晨、楊夢、張英男、宋來如、曹然,朝陽區檢察院張欣,朝陽區法院李曉,二中法院周建忠,公安楊文英等51人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徇私枉法罪。

公安機關涉虐待被監管人員

陳由邦在其控告書中提到羈押期間遭4名以上的北京市公安醫院人員的虐待,包括主管科長楊文英,監控室女警李穎,以及一名楊姓(30多歲、約1.7米高、方臉略黑)與黃姓警察(1.76米高、略胖、方臉)

該控告書詳細敘述了他被虐待的經過:我由於血壓高至200多,兩次被送到北京市公安醫院(北京市第二看守所)治療。第一次是2013年1月5日,進去之後40天內,被工作人員用鐵鏈子拴住手腳在床上,睡覺也拴著,一天只開鎖幾小時。2013年5月14日我血壓高至190,第二次被送到公安醫院,當日因不讓洗澡我與管教警察交涉,姓楊警察用手打我右眼導致青腫,把我四手腳大字型綁在床上12小時。參与的警察還有一個1.76米高的,略胖,方臉皮略黃。整個過程楊文英在場,第二天早晨9點他才要人給我鬆綁。之前我按鈴投訴,監控室女警李穎說,再投訴就把我同監室的5個人都像我這樣綁成大字型「飛起來」。

程海律師指出,上述情節已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應予以立案,並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48條的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最高檢察院關於虐待被監管人罪立案標準規定,有「1. 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6. 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

人員涉徇私枉法

陳由邦還控告另外47名公檢法人員「徇私枉法罪」,被控告者包括辦理陳案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和市公安局決定立案、拘留、搜查、詢問、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人員;控訴書言朝陽區檢察院和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決定和辦理對我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公訴的人員;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和第二中級法院審理本案的法官、書記員和審判委員會成員。書記員也涉嫌犯罪,因為她們也是司法工作人員。

至於法院一審時以陳由邦「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決三年六個月,程海認為「無法律根據、亂判」。程海在其二審辯護詞中指出:陳由邦沒有犯罪事實,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違法且虛假。

程海表示,檢察院所提出「陳由邦於2012年11月8日晚在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36號院首城國際小區內,往該小區11號樓部分住戶門口散發法輪功書刊161冊。」的說法,一方面沒有充足的證據;另一方面,也是最關鍵的事實,根據中國法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司法解釋,都沒有明文規定信仰法輪功、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為犯罪行為。

程海在其辯護詞中指出,既然「信仰法輪功、散發法輪功宣傳品」是無罪的,那麼陳由邦不管有無散發法輪功宣傳品,都不構成犯罪。

他還指出,公檢法人員應該了解信仰法輪功無罪,卻對陳由邦進行起訴與判決,情節符合刑法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

目前,陳由邦的控告狀已經遞交給最高檢察院、北京市檢察院及北京檢察院第一分院。但程海表示:「檢察院通常不受理,但家屬和律師可以盯住他們,要求他們做出處理意見。檢察院如不給回復也是違法的,可以投訴檢察官。控告的最低效果,是把公檢法人員的涉嫌犯罪行為在體制內外留下案底,震懾違法者和其他公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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