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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抓捕的先河: 華為滬科案

2019年12月02日 21:50 PDF版 分享轉發

來源: 品蔥

1、案件基本背景

「滬科案」源自一家「滬科技術有限公司」,15年前,也就是2002年,由於滬科涉及侵犯被業界廣泛關注,而且滬科案涉及華為、UT斯達康、上海貝爾等3大電信設備商。

1)關於滬科公司

由前華為員工王志駿、劉寧於2001年11月在上海註冊成立,主營業務為光信號傳輸及其研發,由於資金有限,滬科與上海貝爾合作,採取滬科出技術,對方出市場、資金、銷售平台的方式合作。

滬科公司主要生產2.5G光傳輸產品。由於產品性價比較高,它在某些市場競爭中擊敗過華為。2002年10月16日,UT斯達康與滬科正式簽約,以1.6億元期權收購滬科的部分資產。

2)關於當年的華為

華為成立於1988年,主要從事通信網路技術與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與銷售。1999銷售突破100億,2000年銷售達220億。

2002年,華為投資2000餘萬元,準備切入小靈通市場。但是由於UT斯達康與中興已經在小靈通領域佔據了絕對優勢地位,華為在這一項目中處於下風。

3)當年的UT斯達康

UT斯達康公司成立於1995年,主要從事現代通信領域前沿產品研究、開發及生產製造。2000年3月,UT斯達康在納斯達克成功上市,當年營業額3.68億美元。2002年6月,《商業周刊》評選出2002年度全球IT企業100強。

UT斯達康累計在華投資20多億人民幣,並成功地在中國的小靈通領域佔據了壟斷位置。

4)當年上海貝爾

上海貝爾成立於1984年,屬於中外合作企業,是中國現代通信產業的支柱企業,在交換網路、移動網路、數據網路、傳輸網路、網路應用和多媒體終端等領域具有很強的實力。2000年,上海貝爾實現銷售收入108億元。

2001年10月,上海貝爾被阿爾卡特以3億美元收購。

2、一個創業故事的完結

王志駿、劉寧他們分別在2001年7-9月間離開華為,沒過兩個月就各出資25萬元成立了滬科。隨著擴張的到來,公司陸續聘用了秦學軍等20多名華為公司光網路技術研發的老同事一起做事。

幾乎不到一年的時間,這一幫年輕人在同行驚羡的目光中通過了很多地區運營商的入網測試,並獲得入網許可證。

勝利的喜悅不斷激勵著大家,但誰也沒有想到2002年10月,華為在上海一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向滬科索賠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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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認為王、劉、秦等人違背了跟自己簽訂的相關保密協議,利用在華為工作期間掌握的、以及被告人秦學軍從華為竊取的光網路設備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成了有關產品技術文檔的製作,併發送給貝爾。

傳票已經發出,開庭已敲定在2002年12月4日。但華為突然撤訴了,理由至今沒有對外明確。

此間又發生一樁事:2002年10月16日UT斯達康以1500萬美元(含期權)收購了滬科光傳輸技術的核心資產。可靠資料證明,王等3人於2002年11月11日加入UT斯達康。

10天後,王等3人在杭州意外遭遇佳木斯警察搜查並被逮捕,他們電腦里的資料全部丟失。3人分別被拘留。

2002年12月18日,該案在華為要求下被轉至深圳司法機構,同時對3人的訴訟也由原來的不正當競爭上升到盜竊商業機密,並提請刑事立案。同時,滬科公司研發、銷售、生產等一切活動都停止,相關的產品被禁止出售。

華為「新主張」引起軒然大波:沒有實際證據的情況下先把人拘捕,通過警察強行取證,手腕之強勢令業內人士為之唏噓。

至此,3個年輕人一直被關在監獄內,直到2003年的6月17日被正式批捕。

一個創業的故事結束了。

回到2001年11月,雖然焦點人物都在獄中,但是雙方的爭辯一直在繼續。由於控方一直沒有提出合理的證據,法庭一直沒有開庭。

華為堅持認為,對方盜取了自己的商業秘密。公司發言人傅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SDH光傳輸技術是華為自1995年就開始研製開發的,截至2001年10月公司已投入兩億多元的研發經費、1500多人的力量,並連續獲得2001年、2002年國家科技進步獎。

在3位被告在華為工作時,分別同公司簽訂《員工聘用協議書》和《員工保密合同書》。合同中規定,員工有義務保證公司技術不外泄,在員工離職之後一年內不得去同行業的競爭對手那裡工作。

「正是因為滬科竊取了華為多年的勞動成果,前者才可能在一年之內研發出和華為水平相近的產品。滬科所涉及到的知識技術,等同於華為近6年的投資。」控方說。

法庭要求控方出示實物證據,以方便對該案件的鑒定。3被告出具了由中國科技法學會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堅持認為,壓根兒就沒有盜竊知識產權這回事,他們的東西不同於華為的產品。

但是,控方律師認為,這個產品的內部技術是最重要的,律師和法官都對此不甚了解,如果再把專家請到法庭上來,秩序將難以控制,而且專家之間的異見也容易誤導法官。

據媒體報道,從2003年到2004年期間,一審曾經4次開庭,公安部兩次涉入協調,最高檢察院參与督辦,還有人揚言美國駐中國大使館也曾經介入斡旋。

一個涉及技術秘密的案子一推再推,直到被告在監獄里被關押了兩年多之後,一審才結束。

2004年12月7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法院作出初審判決,認定3名被告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其中王志駿和劉寧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各處罰金5萬元;秦學軍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

3名被告當庭對判決不服,隨即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一個案子審結的時候,案發人員已經接近刑期結束的時間,在押人員被扣押時間已經超過了國家的規定,其中的複雜程度可想而知。

3、案件主要疑點

1)為什麼案件在佳木斯

案件中最富戲劇性的是,最先介入該案件的是黑龍江佳木斯警方。

一種說法是,華為是選擇佳木斯這樣邊陲城市作為突破口,因為上海、深圳、杭州等同樣具有管轄權的警方辦案的程序相對嚴格,華為的目的很難達到。

該案件一度引起佳木斯警方、上海警方、杭州警方以及深圳警方的管轄權爭議。后經公安部協調,最後由深圳警方負責。

2)華為員工是否直接參与偵查?

被告人的家屬曾經向媒體證實,華為為警方辦案予以協助,在收集過程中與公安同吃同住,華為知識產權部的一位宋姓員工和郭姓員工還參与審訊。

而且,被告人的家屬對媒體說,警方與華為一起查抄了3人的計算機硬碟,而且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現場封存,由華為技術人員掌握這些硬碟數據,很難保證不被修改、調換。也就是案件證據是否被污染?案件過程撲朔迷離。

3)權威部門為什麼得出相反鑒定結果?

另外一個戲劇性的衝突是,控辯雙方各自聘請了鑒定部門來進行技術鑒定,而這些部門都是國家認可的專業技術鑒定機構。但是卻得出了完全相反的意見。

據了解,控方委託的鑒定機構是科技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而辯護方所委託的則是中國科技法學會。

中國目前的鑒定機構錯綜複雜。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各自都有內設的鑒定機構,而司法行政部門作為行業主管,又管著眾多面向社會的鑒定機構。鑒定機構多,又缺乏統一監管,意味著鑒定結論的出口也多,讓法院無所適從,這成為鑒定領域亂象叢生的根源。

4)商業秘密糾紛何以採取刑事手段?

用刑事手段解決商業糾紛,在國內很少見,在國外也不多見。

辯方律師臧煒分析了兩個可能的原因,一是在目前知識產權保護環境還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更容易找到解決問題的捷徑;二是,在高科技行業,人才競爭激烈,用刑事手段解決糾紛,對外可以遏制競爭對手,對內則敲山震虎,殺一儆百。

她認為,華為原先採用的手段是先將滬科告上民事法庭,但由於證據不足,特別是產品技術需經過嚴格鑒定,華為難以有絕對勝訴把握。於是,將民事糾紛變為刑事案件,華為從民事糾紛中的一方當事人,先變臉為刑事案件的舉報人,繼而順理成章地變成了警方的「協作者」,華為對案件的掌控能力大大增強。

5)商業秘密應該如何界定?

一項對10多位IT界中層以上人士做的調查發現,這些普遍具備高學歷的技術型人員對於商業秘密之於企業的重要性都認識得很清楚,但是他們擔心:商業秘密如何界定?一旦發生侵權糾紛,作為員工的個人如何在與企業的對抗中保護自己的權益?

而造成這種擔心的,正是由於3位當事人的狀況,目前,他們並不是作為商業機密的侵權人,而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與企業「對抗」。這種對抗顯然是不對等的?

6)滬科有沒有給華為帶來實際損失?

據華為公司介紹,滬科公司盜竊華為商業秘密開發的光網路已對華為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害。

2002年,滬科開發的與華為相同的產品,由國內一家電信設備製造商生產後,已銷售到黑龍江、吉林、重慶等地,獲利700餘萬元。同年10月,這家公司終止與滬科公司的合作。

其後,滬科又將該技術和少量資產整體出售給UT斯達康公司,獲得了200萬人民幣以及分三年獲得UT斯達康公司價值為1500萬美元的股票期權,即合同簽署時600萬美元,第二年600萬美元,第三年達到一億美元銷售額時300萬美元。總計為1.2億元人民幣。

4、滬科案判決前後各方觀點

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滬科案一審判決:原滬科公司創建人、現UT斯達康員工王志駿、劉寧系主犯,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各處罰金5萬元;秦學軍系從犯,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此外,已被凍結的上海滬科公司賬戶餘額588.01萬被退還給華為,作為侵犯華為商業秘密的賠償。

3天後,12月10日,UT斯達康在北京召開通氣會,公司總裁吳鷹和多名法律顧問出席。

吳鷹在會上直呼:華為利用自己的規模和影響力,壓制了知識分子的創業和創新,這是華為的悲哀。吳鷹表示,華為不能以保護知識產權為由,造成其在同類產品中的壟斷之實。

5、滬科終審判決

2005年5月19日,歷時近兩年半的滬科案審理結果終於出爐,廣東省深圳市中級法院對「華為滬科案」做出終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這起以刑事方式處理、涉及華為和UT斯達康等通信巨頭的知識產權糾紛案,在歷時兩年半后終以華為獲勝而告終。

判決如下:原滬科公司創建人、現UT斯達康員工王志駿、劉寧系主犯,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各處罰金5萬元;秦學軍系從犯,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此外,已被凍結的上海滬科公司賬戶餘額588萬被退還給華為,作為侵犯華為商業秘密的賠償。

華為公司新聞發言人認為,現在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越來越重視,這個案例對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有現實意義,只在這樣才會有更多的研發人員投到更多的產品開發中,才能鼓勵更多人去從事原創。

UT斯達康公司發表聲明,「UT斯達康公司一直非常重視和尊重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時也很重視技術創新,和公民合法權益的維護。我們相信,中國絕不會因為某個事件而影響到知識產權保護、高科技人才的人權保障以及法制建設的進程。」而此前UT斯達康公司針對滬科案曾多次呼籲過司法公正。

6、華為是怎麼看待員工泄密的?

華為公司信息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對信息安全工作,華為公司一向比較重視。1995年就成立了知識產權處,2001年又專門成立了信息安全部門,公司的安全保密體系的建設在國內的企業中是比較靠前的。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分別於1997年和1999年進入華為公司的王志駿、劉寧、秦學軍,在華為都是委以重任的高級研發人員。其中王志駿先後擔任過硬體工程師、開發組經理、系統工程師,劉寧先後擔任過硬體工程師和項目經理,並被多次派出國外學習參觀,掌握和熟悉公司光網路系列產品的核心技術和組織產品開發的全過程。

他說,公司開始對2001年光網路技術與產品研發部門的各個關鍵崗位相繼出現高級研發人員辭職的情況,並沒有往壞處想,只是一再地徵求這些研發人員的意見,挽留他們在公司繼續工作。直到2002年,公司的銷售人員在佳木斯市場上發現滬科公司銷售給客戶的155/622MSDH、2.5GSDH傳輸設備與華為公司的產品基本一致,這才意識到公司商業秘密已被滬科公司所盜竊。

此後,公司還了解到,僅2002年上半年,滬科公司就利用這些不勞而獲的商業秘密,採用低價策略完成了幾千萬元人民幣的SDH系列產品訂單,並計劃全年完成1-2億元人民幣的銷售額。於是,公司決定在侵權行為發生地佳木斯,向警方舉報滬科公司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佳木斯警方8月份接到舉報后,經過幾個月的調查偵查,一直到11月份才採取行動。

故事簡單給說完了,但是,滬科案值得思考的地方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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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在當年司法還沒墮落到現在的程度,的第一次實踐就是華為公司唆使佳木斯警方在杭州抓捕和其相關案件的人。

華為所謂的狼性文化,更直白的說,就是華為利益相關人作為狼,把非利益相關人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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