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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安局呼籲:退役者勿赴陸 遭中共拘留將不營救

2016年12月29日 19:04 PDF版 分享轉發

局本月由局長彭勝竹落款署名,對所屬退役或離職人員發出公文,建議退離人員不要進入大陸與港澳地區,原因是有該局人員反應,前往地區,“經常遭強制約談,除不堪其擾,亦陷入不得不說之困境”;國安局並向離退人員表明態度,被建議不要進入大陸者,若因過去任職國安局背景,而遭到中共拘留,將不會受到營救或補助。

國安局本月向離退人員發出通知內容如下:

一、依據國家法第2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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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來兩岸關係雖持續開放,惟本局同仁仍中共長期注偵對象,依據退離人員陸續反應,退離管制期滿后赴陸(含港澳地區)經常遭中共強制約談,除不堪其擾,亦陷入不得不說之困境;依據中共相關法令規定,本局若遭注偵或立案,不受刑事追訴期限之限制,對我國國家安全機密保護及同仁身家安全維護,具明顯風險及危安顧慮,經本局審酌后,建議自受通知日起,風險未解除前,現階段不宜進入大陸(含港澳)地區,嗣後若風險事由消滅或變更,將再另行通知。

三、前揭建議不宜進入大陸(含港澳)地區,並非限制憲法上所保障之遷涉自由,如前往該地區,本局無由干涉,惟經通知后仍前往者,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摘要如下:“情報人員在境外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傷、殘或死亡時,應發給傷害、住院慰撫金或殘障、死亡撫恤金,醫療費並全額補助;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與撫恤金之基準及發給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應積極營救並支給下列各項補償。‘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得適用本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定摘要:“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時,政府應儘力營救之。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時,國家應予本人及其親屬補償或救助。”

不適用上開兩條規定,意即代表國安局退役或離職人員,若被建議不要進入大陸地區,卻仍進入,而遭到中共拘留,將不受救助或補助。

2004年間,前國安局人事處長潘希賢赴陸經商,曾遭中共拘留,潘希賢返國后聲明自己沒有泄露任何情報,願意配合調查還他清白。

國安局28日表示,基於中共注偵的舉措,發文目的在於保護國安局離退同仁的安全。

國家安全局本月由局長彭勝竹(如圖)落款署名,對所屬退役或離職人員發出公文,建議國安局退離人員不要進入大陸與港澳地區,原因是有該局人員反應,前往大陸地區,“經常遭中共強制約談,除不堪其擾,亦陷入不得不說之困境”。報系資料照片

來源:聯合新聞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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