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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回歸廿年回顧一——香港法治的缺口

2017年06月16日 9:00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杜耀明

主權回歸二十年,是一幕又一幕禮崩樂壞的歷史。

最大的轉變,莫如北京由幕後走到台前,通過解釋《》,干預香港內政,約束民主進程,以致破壞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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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先後五次釋法,始於1999年的居留權案件。當年的香港終審庭判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獲取此身份的前或后所生,不論是婚生或非婚生,不論是否持單程證到港,也不論其子女生於大陸或其他地方,均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特區政府估計此判決可導致167萬人在10年內由湧來香港,便稟報北京要求,結果宣布,將永久性居民資格限於已取該資格者所生的大陸婚生子女,並必須持單程證到港才能申請入籍。

第一次釋法既讓特區政府的想法得逞,亦保住了北京審批香港永久居民資格的全權。自此以後,誰可以什麼時間由大陸來港定居,全由北京黑箱作業決定,即使你是香港人在大陸的婚生子女,也得先通過大陸機關的審查,才能到港與家人團聚。

如果說首次釋法侵佔了特區政府人口政策的決議權,第二次釋法更把本港政制改革的動議權牢牢緊握于北京手上。《基本法》原本訂明,2007年以後,如要修改的產生辦法,先要三份二議員通過,再經行政長官同意,然後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而改變,亦沿用同樣的程序,但只須向人大常委會備案。

北京相信是有感於2003年50萬人上街的民氣浩瀚,為免民眾再接再厲爭取普選,因此先發制人築起一度防波堤,主動釋法,在原有條文外,加插兩項條件,即任何方面的政制改革,行政長官須先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確有需要,並取得後者的同意,才能啟動政改程序。換言之,沒有北京首肯,不會再有政制改革,而立法會產生方法的變動,不容單方面由立法會決定,人大常委亦不會照單全收。

除了解釋《基本法》,北京亦可通過人大常委決議,處處限制政制改革。如2004年人大常委會決定,2007年行政長官不會普選產生,而立法會選舉中地區直選與功能組別議席比例則維持不變。其後人大常委又表示可於2017年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但所謂普選,須按照2015年人大決議(即831方案)的方法進行,即通過1200人小圈子篩選候選人,再交全港選民投票產生。

當人大釋法和決議可以有效堵著香港民主化的前路,這種無法挑戰的至高權力,亦可備借用來加強政治控制。去年九月立法會選舉結束,特區政府於10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裁定兩名當選人的就職宣誓無效,從而剝奪他們的席位。

人大常委於11月初解釋《基本法》,講明宣誓人必須莊嚴地、真誠地讀出誓詞,否則被視為拒絕宣誓,不得重新宣誓,並因此喪失就任資格,大大有別於過往的做法。有關北京官員進一步說明何謂不莊嚴或不真誠的宣誓,以引導法庭的判決。結果,至今為止,二人被取消議員資格,另四人仍被司法覆核之中。

既然北京可以指揮人大常委,人大常委可以按政治需要解釋《基本法》,再發展下去,北京可以更常運用這個釋法機制,不單去解決個別政治問題,更可按其政治意欲管治香港。到時,香港高鐵站內“一地兩檢”固然可以輕易地迎刃而解,其他如言論和新聞自由不包括港獨或香港前途自決者的想法,以至國家安全立法以保障國家利益,北京都可以予取予攜,由人大釋法得到它完全滿意的答案。

不過,憲法的基本目的是對政權加以合理的限制,但當人大常委通過釋法對香港為所欲為,無疑宣布《基本法》已經失效,並淪為宰制香港自治的工具。這樣的“一國兩制”,還可說不走樣、不變形嗎?

(香港回歸二十年回顧之一)

來源:自由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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