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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忌:梁天琦的六年判決

2018年06月12日 10:31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林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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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收押所被押往高等法院聽判,2018年6月11日

2016年年初一的案,梁天琦罪名成立被判囚6年,另一被告盧建民被判囚7年,其重判超出社會預期;前港督對判刑表示失望,指特區政府濫用公安條例,對民主派與社運人士作出極端的判刑。

關注組織“Hong Kong Watch(香港監察)”引述彭定康指出,香港公安條例內關於“非法集會”,以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空泛含糊,很容易被濫用,並不符合聯合國人權標準的定義;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彭定康上任后,曾改革公安條例,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然而1997年主權移交之後,北京政府趕走民主派后,所組成短短一年的臨時立法會,就立即“還原惡法”,把這條因應六七暴動而訂立,被親共親中人士不斷聲稱是“殖民地惡法”的法律還原。事實上當年因中共文革而在香港發動的六七暴動,在香港暗殺以至放炸彈,前後共832人受傷51人死亡,當中向警察掟石的“暴徒”,其判刑大約是18個月至2年不等,那些向警署與直接向警察投擲炸彈的危險犯,被判監10年以至終身監禁等,最終被港督減刑,實際上七年後獲釋;因此同樣是因政治原因的暴力抗爭,如今梁天琦等騷亂的被告人,所遇到的判刑是比起當年重得多,說明這個“中共殖民政府”,比起當年的“英國殖民政府”,其統治更加高壓。

旺角騷亂案卻一再發生令市民質疑其公義的地方,包括一些自稱來旅遊的“中國遊客”,竟一再在庭上公然影相;今年2月首次發現有男子拍照,當中部份相片經微信上載,彭寶琴表示相信該男子的行為,是“不熟悉香港法律及司法程序的無心之失”,然後就安撫指“應該不是針對,毋須擔心”;到3月同一案又出現另一位“中國遊客”,再在庭上影相,陪審團向法官投訴,最後警方“認為沒有充份證據,證明該男子曾在庭上拍照”,而不會有進一步行動;法官彭寶琴指事件“或涉及一些誤會,呼籲陪審團放心”。

然而同時於3月份同案審訊期間,一位長期支持被告人聽審的王婆婆,在大堂看電視直播,只因在頸上戴有“光復香港”字句的頸巾,法官彭寶琴卻認為不是“誤會”,也不是“不熟悉法律及司法程序的無心之失”,認為是“有意識有所安排的舉動,顯然是無視法庭命令去展示標語”,判藐視法庭罪成罰款一千元。

事後市民紛紛質疑,為何明顯是干預陪審團的行為,法官卻沒有即時懲處,但同樣是藐視法庭,只是在法庭外的“伸延部份”看直播,只因戴有標語字句,既無法影響法官,也無法影響陪審團,卻純靠法官“相信”或“不相信”來選擇檢控,造成對司法公義的質疑。

然而更嚴重的,是5月18日同案陪審團要宣布裁決前一刻,司法機構的投訴辦事處竟收到一封電郵,內附攝有4名陪審團樣貌的相片,並留下“還有很多”的字句,顯然是恐嚇陪審團;早前法官兩次放過拍照者,更一再安撫陪審團“相信是誤會”與“相信是無心之失”,然而事實正和法官的“相信”是相反,那麼市民很自然地會質疑,法官之前憑什麼“相信”呢?法官為何要有這種主觀的判斷?而事實說明判斷是錯,對法官的公信力又是否會造成傷害?這種對法官公信力的傷害,是可以用避免的嗎?把問題單純歸咎於市民“政治化”,可以逃避責任的嗎?

當法官錯誤“相信”大陸人在庭上拍照是“無心之失”后,市民更憑法庭與報章的公開資料,質疑彭寶琴法官的丈夫,在離世前為水警警司,是否適合審判旺角“暴動”一案;旺角“暴動”和英國案例中的暴動最不同的,是其他暴動往往是針對其他商鋪、以至路人的攻擊,而旺角的爭議幾乎完全和襲警有關。由一位亡夫是警察的法官,來審判襲警與針對警察的“暴動”,本身已經會令市民有疑慮;英國普通法下的重要判例R v Sussex Justices,Ex p McCarthy[1924]1 KB256,曾指出法庭判決的公義不止要彰顯,其彰顯更要人所皆見(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此英國案例中法庭書記,與被告人間有利益衝突,最後令檢控被推翻。因此如果想挽回市民對司法的信心,司法機構如何去選擇案件法官,以至法官避嫌的標準,必須進一步跟進。

來源:自由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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