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評論、關注點贊

  • Facebook Icon臉書專頁
  • telegram Icon翻牆交流電報群
  • telegram Icon電報頻道
  • RSS訂閱禁聞RSS/FEED訂閱

澗西區政府亂髮征遷公告,村民申請行政複議 洛陽市政府決定予以撤銷

2017年01月22日 22:52 PDF版 分享轉發

洛陽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月11日作出洛政複決字(2017)第8-21《決定書》,顯示撤銷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於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澗西區小所村整體改建項目征遷公告》。

Ad:美好不容錯過,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時光,現在就訂票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小所村村務公開欄那張貼上述《征遷公告》,內容包括徵收小所村55.2851公頃土地在內的土地。為小所村整村改造工作推進計劃,對坦克路以北西環路以東涉及小鎖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補上安置,並通知村民儘快配合進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小所村村民牛建峰、李孝合、李利麗等六戶村民不服,於2016年11月15日向洛陽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列舉了澗西區政府公告的違法行為:

澗西區政府作出的《小朔村整體改建項目征遷公告》於法無據。且所謂的征遷也是不能自圓其說。眾所周知,徵收和對象不同。徵收的對象是集體土地;而拆遷的對象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澗西區政府將徵收和拆遷合二為一是缺乏法律常識的體現。澗西區政府未經法律授權無權作出《征遷公告。該《征遷公告》沒有發文字型大小違反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九條的規定。在作出該征遷公告之前,澗西區政府沒有聽取農民意見,屬於程序違法。另外,公告的內容也違法。公告要求“詳細補上安置情況到小所村委會院內項目指揮部諮詢”但該項目指揮部本身就是非法組織,無權製作補償安置的標準。

複議過程中,澗西區政府辯稱,澗西區政府系縣級政府進行征遷公告,符合土地管理髮第40六條第47條的規定。而且洛政通(2015)7號文已經明確了征地補償標準,澗西區政府根據《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引發了洛陽市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洛政辦(2013)113號制定了相應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案是對洛政通(2015)7號文的落實。

小所村六戶村民認為,澗西區政府將區政府與縣級政府混為一談。區政府與縣政府的職能並不相同。《土地管理法》並沒有授權區政府發布《征遷公告》。整部《土地管理法》沒有“征遷”的提法。所謂征遷,系澗西區政府腦門發熱而生造的詞彙,於法無據。

洛陽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撤銷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於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澗西區小所村整體改建項目征遷公告》。

來源:維權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周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