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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維龍北京海淀區法院遭遇傳票烏龍,被告住房和建設部及河南省住建廳不依法提交證據、答辯狀

2017年05月01日 20:15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員周正報道)本網信息員接固始縣龍反映,他要求省國土資源廳的信息公開案件經國家后,他對複議決定不服向市海淀區提起行政訴訟,應北京海淀區法院傳票通知,二十八日上午八點二十五分曾維龍在同鄉

羅金寶及其他陪同趕到法院對曾維龍訴中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和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一案進行證據交換和開庭,並委託道衡律師所律師郭海躍出庭應訴。可法庭並未按傳票中的時間開庭,法庭門沒有及時打開,法官沒有及時到法庭,被告方亦未按傳票通知的10時前到達法庭,周洋法官亦並未按傳票中通知的開庭,僅作了證據交換。由此可見竟然連法院法官都不依照傳票中寫明的內容開庭辦案,且違反行政訴訟法規定維護被告未依法定期限提交證據、答辯狀,其法律意識之低下令人扼腕嘆息。

據悉曾維龍會同羅金寶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和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一案進行證據交換和委託人及聽審學習人員六個人,於28日上午8點25分早早趕到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準備證據交換和開庭。

傳票中寫明是10時開庭,十點十六分,六十六法庭外來了三拔人,有第一和第二被告方面的人及公安等。但法庭一直不開門。

曾維龍等人等急了,就打開庭傳票上的電話詢問這麼多人都來了,為什麼不開門。接到電話後周洋才來到66號法庭,但沒有帶鑰匙,又電話叫人送鑰匙來。開門后等的焦急的人們爭先恐後,一擁而入搶著辦事。曾維龍與律師問周洋法官這怎麼開庭呀?周洋說:不開庭,是交換證據。曾維龍問傳票上面寫的有開庭,為什麼不開庭; 那對方的證據呢?周洋法官說: 對方證據還沒有寄來。原告等提出案件是2017年3月21日立案交費的,你院5天要送給二被告,二被告十五日內要提交證據和答辯狀,現在都已經超過了期限,應該視二被告無證據; 你院既然知道這事,為什麼要傳喚我們來交換證據丶開庭,你們這不是拿法律當兒戲嗎?我們問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為什麼不送達。周洋說: “還沒有組成。”我們問: 你院沒有還沒有組成合議庭,你這傳票怎麼出來了?周洋答非所問。我們出庭后多方打聽查找,並沒有看到訴訟法從新修改,才明白是海淀區法院的法官助理周洋為了欺騙我們,隨便就修改了法律的規定,視國家的法律為濕泥巴——隨意“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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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本案被告方應依法按時就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而不是遲至4月28日提交交換證據,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即應當按沒有提交證據及答辯狀處理,而法院沒有及時組成合議庭並送達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不僅影響訴訟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更影響對案件的審理,不能處理程序方面出現的問題,影響司法公正。

一位農民敢於對政府提起信息公開申請,敢於提起行政複議,並最終提起行政訴訟,其遵守法律規則的意識正是大多數中國人所缺乏的,而政府及法院不遵守規則,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審理案件,其危害之大遠超普通人的違法,由此可見中國建設法治國家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願望,而公權力關進的籠子雖然是法治的根本,而公權力願意被關進法治的籠子嗎?從此案可以得出什麼樣的結論?令人深思!

附行政起訴書


行政起訴狀

    原告:曾維龍,男,漢族,農民,住河南省固始縣郭陸灘鎮九椏村九椏組。手機:13598068798

被告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郵政編碼100812)電話:010—66558748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  部長。

    被告二: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地址:鄭州市金水東路18號,郵政編碼450018   電話:(0371)68108032

   法定代表人:朱長清  廳長。。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被告一作出的(國土資複議[2017]3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2、請求判令被告一重新受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3、撤銷被告二作出的豫國土資復[2016]67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4、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為了了解固始縣公安局的行政用地是否存在違法行為,2016年10月12日,原告向固始縣國土資源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向原告公開:固始縣公安局及其下屬的辦公場所土地使用證的政府信息公開,固始縣國土資源局收到原告的申請后,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請示固始縣公安局后,要求原告提供有關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國務院的法規,是2008年5月1日實施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是國務院下屬部門住建部的部門規章,是2007年1月1日實施的。建設部的規章凡和國務院的法規有衝突的已經即行廢止。原告認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行政行為違法,沒有答理其違法要求。

    2016年10月30日,原告向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依法申請要求履行法定職責,要求被告二責令、督促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向原告公開固始縣公安局及其下屬的辦公場所土地使用證的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履行職責的被申請人是河南省國土廳廳長朱長清。

2016年11月3日,被告二收到原告的《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卻違背了原告的要求,莫名其妙的做出了豫國土資復[2016]67號《行政複議決定書》。2017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郵寄了《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做出豫國土資復[2016]67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行政複議申請書》。原告收到被告二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016]第006號),附件僅有申請人的《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

被告在原告沒有《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情況下做出了《行政複議決定書》,其行政行為違法。為此,原告要求要求被告一糾正被告二的違法行為,撤銷被告二作出的豫國土資復[2016]67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並責令、督促被告二依法督促固始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原告提出的要求做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覆。

   被告一認為原告對行政複議決定的不服,不是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不受理原告的複議申請。事實上,原告根本就沒有申請行政複議,原告履行職責的申請人是河南省國土廳廳長朱長清,並不是被告二在複議決定書的固始縣國土局的局長曹志海,該複議決定完全是杜撰的,也是違法的。原告並不是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而是對作出違法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不服,才向被告一提請行政複議。原告的請求是要求被告一糾正被告二的違法行為,並不是對行政複議決定進行複議,被告一完全混淆了行政複議決定和行政複議行為的關係。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二被告的違法行為,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審理。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原告   2017年3月5日



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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