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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紅芬:無錫413沈愛斌冤案的發生與思考――剖析無錫地區對維權人士的打壓

2017年05月19日 12:32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和幫助人士得罪了某些利益集團的人,曾因解救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五公民而遭到打壓判刑一年六個月,出獄后屢屢遭到地方政府、公安機關的構陷和報復。

2016年2月4日,又是一起冤案起始日,這一天沈愛斌被枉法拘留期滿釋放,30多人前去拘留所門口迎接,卻遭到一蒙面人(戴頭套,戴面罩,僅露出眼睛,穿的深色衣服)打扮似IS的蒙面男子拍攝,沈愛斌等人上前查問此人身份以及為何拍照,此人卻不予回應、拔腿就走,(後來在案卷中得知其姓名叫鄧永峰,身份),其當時裝束怪異和IS恐怖分子打扮相似又拒不告知身份,引起沈愛斌等人的顧慮,不知道蒙面人有何動機,為何進行拍照和錄像,影像資料會不會對人身安全產生影響,因此和鄧永峰發生了爭執、拉扯行為,只是為了看清這個的面目,沈愛斌等人看到鄧永峰的真實面容、拍照確認后,便各自回家了。

2016年4月13日,時隔二個月,市惠山公安分局以鄧永峰被毆打至脊椎T 7椎體壓縮性,以故意傷害罪抓捕9人,陸續抓捕共20多人(除程天傑,其他均是拆遷維權戶),刑拘 7人,后變更罪名以罪起訴4人,2017年4月23日在惠山區法院審理,庭審中審判長多次打斷被告沈愛斌和代理人張建平的辯論,其中審判長六次聲稱:我的我做主。如果審判人員拒不聽取辯護人的意見,隨意打斷辯護人發言,使辯護人的意見不能充分表達,那麼,該庭審就是違法。

法庭上發現以下偽造證據:

偽證1、浙江迪安司法鑒定意見書(浙迪司鑒【2016】圖鑑字第71號)

2016年2月4日惠山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交的密拍視頻中沒有沈愛斌的打人行為,而浙江迪安司法鑒定所截出三張截圖,稱沈愛斌有三次毆打情形,還鑒定為鄧永峰被毆打致倒地的情形。沈愛斌代理人常伯陽律師詢問出庭作證的鑒定人,視頻中沒有沈愛斌的毆打情節,你們是怎麼得出結論的?鑒定人的解釋是“分析”得出。這時,辯護人當庭提交圍觀人員朱德明拍攝的視頻,這是一段近距離拍攝的完整,清晰的視頻,在法庭上播放后,合議庭傻眼了,這段視頻中同樣沒有沈愛斌的打人動作和蒙面人倒地的情形,這段視頻把真相還原,應證了鑒定人是根據公安的意圖作出了陷害沈愛斌的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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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2、《受案登記表》和《錫公物鑒(法檢)字【2016】3035號》意見書。

2016年2月5日的惠公(錢)受案字【2016】637號《受案登記表》中簡要案情記載:……“經診斷,鄧永峰脊椎T 7椎體壓縮性骨折,經法醫鑒定,鄧永峰已構成輕傷”。天哪,2016年2月4日的同仁醫院的CT顯示鄧永峰未見明顯異常,法醫還沒鑒定,《受案登記表》中已經認定為輕傷!!!

下面是圍繞“輕傷”作假證據,2月18日無錫中醫院出具X射線X205877:T7椎體呈楔形變,余諸椎體未見明顯骨質異常;2月24日無錫市中醫院放射科MRI檢查報告單 《MRI號:031555 》顯示新鮮壓縮骨折;5月20日同仁康復醫院作出情況說明“針對2016年2月4日第一次讀片為何沒有發現異常,是因為胸部CT平掃與椎體系統的掃描條件與檢查方法不同所致”。無錫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錫公物鑒(法檢)字【2016】3035號》受理鑒定日期2016年3月4日,2016年3月7日,3天內鄧永峰收到鑒定意見書。2016年4月14日辦案人員叫沈愛斌在鑒定意見書籤名,沈愛斌立即申請重新鑒定,公安不予准許。

偽證3、鄧永峰的門診病歷和CT 201602040072報告單。

鄧永峰的辯論筆錄和無錫同仁醫院的門診病歷顯示:2016年2月4日下午15時56分到16時05分鄧永峰在錢橋派出所做辨認筆錄,鄧永峰在同日的16點06分在無錫同仁醫院已有初診記錄,鄧永峰從派出所到1、5公里以外的無錫同仁醫院拍片就診只用了1分鐘時間(比火箭還快),CT 201602040072報告單顯示:16點10分53秒就有了CT 201602040072報告單,從就診到出報告單用時4分53秒(神速),純屬造假。

X線與MRI報告與鄧的癥狀體征以及導致骨折的受力方向均不符合,椎體壓縮性骨折的受力方向是上下縱向受力所致,而骨折造成的疼痛也是非常嚴重的,行動幾乎成為困難,椎體壓縮性骨折與現場情境完全不相符合。

沈愛斌的二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可是,兩個醫院的相關醫生和鄧永峰本人以及國寶袁軼眾、劉皓、鄒雲波、王傑都沒有應出庭申請而出庭。

偽證4、顧全珍和陳賽娥在法庭上的證詞。

在辯護人對出庭證人陳賽娥、顧泉珍發問過程中,陳賽娥和顧泉珍均當庭指證,偵查機關傳喚她們做訊問筆錄時,存在“不按照訊問人意思與要求做筆錄就要被刑拘、判刑”的嚴重脅迫行為,而且訊問人員多次撕掉不符合其要求的訊問筆錄。在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中,有朱德明、黃旭峰兩人做有利於偵查機關目的的訊問筆錄時的同步視頻,但奇怪的是居然沒有提供對不識字的陳賽娥做訊問筆錄時的同步視頻。在辯護人就“做訊問筆錄人員還有什麼行為”的最後發問時,陳賽娥當庭指證,做訊問筆錄的警察還明確告知其鄧永峰的傷不是2016年2月4日形成的。公安機關涉嫌逼供,誘供製作偽證。

以上四份證據都能證明辦案方為迎合《受案登記表》預定的“輕傷”而陷害沈愛斌精心設計的偽造證據。

起訴書中:公訴方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5條第一款起訴沈愛斌以及周小鳳,朱丙泉,程天傑,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沈愛斌隨意毆打他人,但從法庭調查的情況看,沒有證據證明沈愛斌有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本案中,沈愛斌顯然沒有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主觀故意。

沈愛斌等人只是為查明蒙面人的身份,到底是誰、為什麼對自己拍照、錄像,但因蒙面人不主動告知,才引發的爭執。沈愛斌等人的行為只是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具備任何尋釁滋事的故意,真真尋釁滋事的是蒙面警察鄧永峰,不穿制服,不亮身份,挑釁拍照滋事。

從以上事實可以看出,惠山分局為了迎合利益集團打壓的目的,利用手中的權力,濫用公權,甚至不擇手段製造假證偽證,已達到了完全不顧事實的程度,更為嚴重的是這種行為產生的社會反噬,其結果是權威性和公信力掃地,對於消解社會矛盾起反作用。

  電話:13771116727

2017-5-17  

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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