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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監獄受害人張華尋根刨地,起訴南通政府和港閘區政府

2017年07月17日 22:55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7年7月14日,南通市港閘區張華通過郵寄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通行復第144號決定;2、責令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按張華的申請重新公開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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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奧運期間,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為防止村民張華上訪,將張華關進南通教育學習班,俗稱,達75天,卻不具任何手續。為此,張華尋根刨地追究當地政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港閘區政府不但不認賬,反而威脅張華,稱張華誣陷政府,並保留追究張華的法律責任。張華並不畏懼,在當地政府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積極尋找證據,突破障礙。

張華從高級人民法院檔案室調取訴訟材料時,發現南通市港閘區聯席會議辦公室2008年8月27日製作的《關於切實將張華從南京勸回的情況報告》,最後一段稱“目前,張華正在南通接受法制教育,我們準備在對張華進行法制教育的基礎上,與張華商談拆遷補償安置事宜,徹底化解此起糾紛”。為此,張華請求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公開如下政府信息:1、接受法制教育的條件;2、舉辦此次法制教育的地點、期限和內容;3、舉辦此次法制教育的經費明細表(包括費用來源);4、舉辦此次法制教育的參與人員。

因南通市港閘區政府未按公開的要求公開政府信息,張華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南通市政府認為,張華申請的政府信息只是要求對“《關於切實將張華從南京勸回的情況報告》中法制教育一事進行解釋和說明”並推斷此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於是作出了【2017】通行復第144號行政複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

張華認為,南通市政府的行政複議錯誤在於:首先,張華申請的政府信息系港閘區政府在行使行政職務中獲取的,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其次,《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三條規定,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第五條規定了五種例外的情況。但張華所要求公開的不屬於例外情況,故被告港閘區政府應當公開;再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和《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三、五條規定,就應當公開,與是否屬於“解釋和說明”無關。況且,本案不存在“解釋和說明”,被告市政府故意將政府信息和“解釋和說明”混為一談。在邏輯上稱為詭辯。

南通市政府口口聲聲自稱陽光政府,依法治市,卻不敢公開:1、接受法制教育的條件;2、舉辦此次法制教育的地點、期限和內容;3、舉辦此次法制教育的經費明細表(包括費用來源);4、舉辦法制教育的參與人員等政府信息。對法制教育學習班實施暗箱操作,怎能稱之為陽光政府;其所謂依法治市的宣傳無異於葉公好龍。

來源:維權網, 文章取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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