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生律師對因“支持香港佔中”被抓捕遭酷刑之刑事自訴一案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7年7月25日余文生對因“支持香港佔中”被抓捕遭酷刑之刑事自訴一案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起再審申請,依法再追究北京大興惡警馮盛名、韓超的刑事責任。
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自訴人、二審上訴人)余文生,1967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區八角北路24棟6門107室,電話13910033651。
被申請人1(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馮盛名,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警察
被申請人2(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韓超,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警察
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刑事自訴一案,因再審申請人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5刑初120號刑事裁定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2刑終153號刑事裁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42條(二)(三)(五)項,特向貴院依法提起刑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2016)京0115刑初120號刑事裁定書、(2016)京02刑終153號刑事裁定書;
2、依法裁定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刑事自訴;
3、依法追究被申請人的刑訊逼供的罪行。
事實和理由:
一審二審法院以缺乏罪證為由不受理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刑事自訴及駁回上訴,再審申請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及其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涉嫌枉法裁判。
理由如下:
1.缺乏罪證實際上就是證據不足,本案未經審理,不能證明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以缺乏罪證為由不受理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刑事自訴就是未審先判,名為裁決,實為判決。未審先判就是枉法栽判。二審法院明知一審法院枉法裁判,卻駁回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又是枉法裁判。上訴人保留追究一審二審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的刑事責任。
2.在證據方面,再審申請人已經提供了完整的證據鏈,有被羈押證據、未被羈押前體檢證明、釋放后的手術及診斷證明。提供了並申請了法院需要調取也可以調取的證據所在,有上訴人2014年10月14日羈押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時入所體檢表、2014年11月20日轉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時入所體檢表、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被羈押期間的全部錄像。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的罪行。
為此,上訴人要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余文生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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