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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遲到7年的開庭:廣西北海市兩級法院枉法辦案的事實舉報函

2017年09月16日 23:33 PDF版 分享轉發

舉報人:何顯福 住址: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委會銀灘路5號

          號:450503195008230410   電話:18977910852

舉報人:高劍波 住址:市銀海區銀灘鎮白虎頭村委新港路22號

          身份證號:450511195709210412   電話:13977935079

舉報人:陳時佳 住址:廣西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咸田村委後背沙4號

          身份證號:45051119570504041X  電話:18377941012

舉報人:許 坤 住址:廣西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白虎頭村委西路30號

        身份證號:450511197406200419   電話:13036998964

舉報人:許振奮 住址:廣西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白虎頭村委西路30號

舉報人:馮文建 住址:廣西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白虎頭村委新建路97號

舉報人:麥忠福 住址:廣西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咸田村委後背沙64號

Ad:美好不容錯過,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時光,現在就訂票

        身份證號:450511195106140419   電話:18802006719

我們是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白虎頭村、咸田村村民。因在2017年9月12日至13日在北海市銀海區法院旁聽了高世福不服被告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稱住建局)、第三人北海市土地儲備中心補償行政裁決一案。

   

從案件訴訟當中發現,2010年兩級人院用同樣不具有真實性、合法的證據:《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送達回證》,沒有身份信息的見證人等。

   

在具體行政行為後才收集的證據《關於參与銀灘改造房屋拆遷協商談判工作人員的說明》作為審判的證據,認定了北海市土地儲備中心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單位人員進行拆遷的合法性等,一系列違法行為的合法性,枉法判決辦?的違法行為的犯罪事實。

   

《簡報》證實兩級法院都是這次拆遷的負責單位,並且在訴訟當中的案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已經給兩級法院下達了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判決並完成的責令。

   

事實證明我們銀灘拆遷一系列的案件就是在走過程,沒有依據事實、沒有依據法律辦案、沒有公平、公正可言。造成了我們5戶樓房被非法強拆,無家可歸、寄宿他人離下7年之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

   

但兩級法院都認定了這份證據的合法性,並作為證據使用,並以其認定案件的事實,認定北海市土地儲備中心和我們洽談過,如果沒有這份證據,法院是不能夠認定的。包括了見證人、送達人等一系例的人員,沒有人能夠知道這些人員是些什麼人,沒有身份信息的見證人法院一定要有這一份證據才能夠證明這些人是北海市土地儲備中心的人。兩級人民法院憑什麼把被告作出行政行為之後收集的證據作為定案證據呢?是根據這份《簡報》兩級法院都是這次拆遷的負責單位,並且案件在訴訟當中,北海市人民政府已經給兩級法院下達了責令。就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判決並完成強拆。這充分證明了銀灘拆遷的一系例案件是有“領導”“打招呼”的。如果按照現在依市的環境下,這個“領導”必定受到處理。但當時是連友農主政的北海市可以這樣做。但是現在這樣做如何讓我們感受到公平正義?

行政機關可以提供過期的證據?可以認定沒有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拆遷工作?可以蔑視法律?兩級法院依然認為這樣的證據認定為定案證據並採納並裁決,造成了我們5戶樓房被強拆,無家可歸7年之久?

綜上所述,“法律的權威要靠人民維護”是《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一個重要觀點。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是《中共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決定》對法院的指示和要求。

懇請北海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員們,秉承執法者對法律的其本尊重,秉公執法、嚴明執法、查明事實、懲罰違法者、還我公道!還我財產!還我家園!

特向北海市檢察院實名舉報

舉報人:

附件1:關於參与銀灘改造房屋拆遷協商談判工作人員的說明

附件2:銀海區銀灘改造和建設拆遷攻堅工作簡報第27期

附件3:銀海區法院行政判決書

附件4:北海市中級法院行政判決書

附件5:舉報報人身份證

2017年9月15日 

來源:維權網, 文章取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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