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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院將規範性文件當作黨內監督條例,無錫市桃農王銀華不服枉法裁判提起行政上訴

2017年11月25日 0:21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7年11月24日本網獲悉,市著名品牌“陽山”種植戶不服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該法院錯誤將規範性文件審查當作中共黨內監督條例和紀律處分條例,對江蘇省政府的拒不履行職責作出維持的枉法裁判,於今日到郵局郵寄行政上訴狀,向江蘇省高級提起上訴。

據了解,無錫市惠山區區委區政府為了避免依法徵收農民承包土地需要批准手續和依法給予失地農民補償,聯合制定了《無錫市惠山區土地承包自願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這一規範性文件,而該規範性文件與《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產生嚴重抵觸,也嚴重侵害象王英華這樣以種植品牌“陽山水蜜桃”的桃農的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對此,王英華根據《江蘇省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向備案機關的無錫市人民政府就該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但無錫市人民政府居然拒不履行法定職責。

無奈,王英華女士向江蘇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要求省政府敦促無錫市政府履行法定職責。豈料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江蘇省政府以該規範性文件對王英華不產生權利義務影響,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六條提起複議範圍為由,超過法定時限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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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江蘇省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書的王英華,將江蘇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在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本案中,被告江蘇省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或行政負責人一如既往藐視法庭拒不出庭,由工作人員代理出庭,而且拒絕提供其在法定期限的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證據。

作為審理本案的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完全以對司法獨立進行自我閹割的精神,將具有普遍約束力、且對原告王英華產生權利義務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以屬於內部監督為由,駁回了王英華女士的訴訟請求。


附:《行 政 上 訴 狀》(部分)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英華,女,漢族,1962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證320222196212085546.住無錫市惠山區陽山鎮冬青村前俞巷19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江蘇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號。法定代表人:吳政隆,省長。

上訴請求:

撤銷(2017)蘇01行初558號行政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中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原告作為江蘇知名品牌“陽山水蜜桃”種植專業戶,在地方政府以《無錫市惠山區農村土地承包自願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這一規範性文件,持續在“陽山水蜜桃”種植地區實施“以保代征”的違法行政行為後,認為該規範性文件與國家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抵觸,根據《江蘇省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於2016年12月30日向作出前述規範性文件的惠山區政府的上級備案機關、即無錫市人民政府就該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原告的申請。

因無錫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的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申請書後,在兩個月的法定許可權內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原告於2017年6月7日,就無錫市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向本案被告江蘇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2017年6月10日,被告江蘇省人民政府簽收了原告郵寄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於2017年6月19日作出了[2017]蘇行復不字第145號《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屬於內部監督行為,對原告不產生權利義務影響,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向被告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2017]蘇行復不字第145號《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書》,判令被告江蘇省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於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蘇01行初558號行政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認為該行政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其錯誤在於:

無錫市惠山區區委和政府聯合作出的《無錫市惠山區農村土地承包自願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這一規範性文件,是一個對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惠山區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產生權利義務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文件,《江蘇省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不是《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處分條例》、也不是《黨內監督條例》,是對原告這樣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而且《江蘇省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三十一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提出書面審查建議……按規定程序處理”並沒有明確是內部監督,故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行初558號行政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來源:維權網, 文章取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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