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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李村鎮政府圈地案鎮政府一敗再敗

2017年12月28日 18:31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7年12月28日,本網獲悉:2017年12月10日,河南省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向洛龍區李村鎮申明村16組唐文傑送達了(2017)豫0303行初57號行政判決書,載明:確認被告洛陽市伊濱區李村鎮人民政府於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李執罰決【2017】003號《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處罰決定書》違法。本案訴訟費由李村鎮政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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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洛陽伊濱區李村鎮人民政府對唐文傑作出了李執罰決【2017】003號《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處罰決定書》,稱“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申明社區11組建設房屋兩處……該建築至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行為違反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和《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規定,決定拆除其違法建築”;又稱“限你在2017年4月17日前,將你建設的違法建築拆除完畢,否則,李村鎮人民政府將組織執法人員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你承擔”。唐文傑不服,請倪文華書寫行政起訴狀。

起訴狀指出,被告李村鎮人民政府不具備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處罰決定書》的主體資格。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由此可見,李村鎮政府並不具備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處罰決定的主體資格;

李村鎮政府不能證明原告唐文傑的建築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另外,李村鎮政府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處罰決定書》形式違法。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和處罰決定是二個不同的行政行為,不能混在一份法律決定書中。唐文傑的建築物系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已經建成。法無溯及力,故李村鎮援引上述法律,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庭審時,原告方表現不錯,終於勝訴。對於村民來說,民告官的案子很難勝訴,但唐文傑父子經過向法律工作者諮詢,刻苦學習,靠自身的努力,也能獲勝。

2017年5月17日,李村鎮政府強拆了唐文傑的房屋。唐文傑也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主審要求唐文傑撤訴。倪文華對唐文傑說,寧可輸也不能撤訴。輸了可以上訴、申請再審、抗訴等繼續,而撤訴就等於放棄權利,很難挽回損失。倪文華幫唐文傑寫了迴避申請書,請求該主審法官迴避。該法官迴避后,由行政庭庭長審理。唐文傑訴李村鎮政府強拆案再次獲勝。

村民唐文傑連連獲勝,強大的李村鎮政府卻一敗再敗。下一步,唐文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將再次與李村鎮政府對簿公堂。

來源:維權網, 文章取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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