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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會春訴河南省政府一案已開庭

2018年05月17日 21:04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8年5月15日上午9點,宋會春訴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職責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2017年8月27日,省鄭州市中原區須水鎮宋村宋會春一早坐火車到北戴河旅遊。當地警察懷疑其為,將其截獲,並轉交河南省人民政府事處工作人員處理。於是,宋會春被截訪人員雇傭的黑車押送回鄭州,被關在鄭州市中原區建設路西流湖,由中原區西流湖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民看管,仍然沒有人身自由。宋會春又氣又急,病倒在被關押的派出所,經搶救后才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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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會春不服,於2017年10月11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宋會春認為,河南省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工作人員的行為,應當由河南省政府承擔法律責任,請求確認河南省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鄭州市中原區建設路西流湖派出所、鄭州市中原區西流湖街道辦事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並要求賠償其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

河南省政府收到宋會春的行政複議申請書後,當即作出了豫政復告【2017】2-40號告知書,稱“你對河南省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工作人員限制人身自由不服,於2017年10月11日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收悉。經審查:你提出的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

宋會春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宋會春認為,河南省政府作出的上述告知書明顯違法: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於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但省政府沒有告知宋會春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的哪條規定,即省政府作出的告知書,缺乏法律依據。其次,《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不服的,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故省政府應當受理宋會春的行政複議申請。再次,該《告知書》沒有告知救濟途徑,屬於程序違法。綜上所述,河南省政府的行政行為於法無據。宋會春懇請鄭州中院依法裁判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庭審中,河南省政府當庭辯稱“宋會春所稱的上述違法行政行為沒有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明。故宋會春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宋會春予以反駁:

省政府所謂“限制人身自由的上述違法行政行為沒有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明”,應當要求宋會春補充證據,而不是不予受理;另外,省政府答辯中,所謂沒有證據證明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是新的理由,在告知書中並沒有告知,不能作為省政府的答辯理由。省政府的答辯理由應當針對告知書提及的理由,而不能隨意增加新的理由。值得一提的是,宋會春的證據是否充足,省政府應當受理行政複議后經調查才能確定,但省政府在沒有受理、更沒有調查的情況下,貿然認定證據不足,是官官相護的體現。

當地政府往往以維穩為由,隨意限制訪民的人身自由。甚至於把訪民列為黑名單,遇到敏感時期,就對黑名單人員進行跟蹤,甚至於隨意限制訪民的人身自由。訪民以法律為武器申請行政複議,往往被拒之門外,令許多人望而卻步。但宋會春維權艱難,仍然堅持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值得稱讚。



來源:維權網, 文章取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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