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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強拆案雙方皆上訴,二審今天在河南高院開庭

2019年03月14日 11:23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省高級人民法院定於2019年3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該院二號辦公樓四樓二十一審判庭開庭。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政府打著“南水北調焦作城區段綠化帶工程是國家級工程,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民生工程”的旗號,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了王褚鄉新店村王洪波、王小景等六戶強拆受害人的房屋,逐引起了行政訴訟。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一審判決確認解放區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對此,雙方都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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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區政府上訴認為,區政府不是房屋的征遷主體,也沒有實施房屋強制折遷行為,故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王洪波、王小景等六戶強拆受害人的上訴狀指出,解放區政府打著“南水北調解放區段綠化帶工程征遷”為由,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強拆了王洪波、王小景等的房屋,明顯屬於違法。原審判決解放區政府強拆違法是正確的。但原審的錯誤在於:

鑒於解放區政府強拆民房數量大,影響惡劣,僅確認其強拆違法,不足以阻止其繼續違法。為此,王洪波、王小景等人向焦作中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按行政訴訟法六十六條處理,但焦作中院置之不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本案中,既然一審法院確認區政府強拆違法,就應當將本案涉及的“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其明顯有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這裏的“應當”系強制性規定,法院不能隨意放棄。但焦作中院從未將有關材料移送有權機關處理,導致強拆行為屢禁不止。

王洪波、王小景等人的上訴狀還指出,解放區政府的行政負責人沒有出庭應訴,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但解放區政府沒有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對其負責人未出庭應訴應當視為無正當理由。故對原審被告負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應訴的行為,應當按原審被告缺席判決處理。

解放區政府非法強行毀壞民房來歷已久,一再發生強行毀壞行為,且多次被法院確認為違法,但區政府依然我行我素,照樣還在強行毀壞民房,且有恃無恐,愈演愈烈。此乃法院處理不到位所致,故僅僅判區政府強行毀壞違法,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發生強行毀壞的行為,不利於維護政府形象,也不利於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有損於法律之權威和嚴肅性。

解放區政府之所以強行毀壞不止,其根源在於法院確認強行違法后,未按《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對違法官員作出處置,致使區政府的負責人毫髮無損,對受害人的賠償還是按照其標準處理,不但不影響其利益,並把強行毀壞當做政績,作為提升的依據。故強行毀壞現象屢禁不止,且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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