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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東關公安分局不履行判決,丁喜玲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獲受理

2019年11月03日 22:28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9年11也3日,本網獲悉:2019年10月31日,強拆受害人丁喜玲再次到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向該院立案庭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終於獲受理。而一年前,即2018年10月15日,丁喜玲向偃師法院提交了同樣內容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卻被退了回來。

《強制執行申請書》載明:請求法院就丁喜玲舉報信內容責令公安局東關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即對暴力強拆的行為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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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 月15日深夜11點許,丁喜玲與其母位於洛陽市廛河區西閘口街97號的共有房屋被一夥不明身份的人強行拆除。次日,丁喜玲向洛陽市公安局東關分局報警。但該局置之不理。

2017年3月6日,丁喜玲以再次舉報的形式催促東安分局履行法定職責,即對丁喜玲的舉報作出處置。但東關公安分局仍然置之不理。

遭遇強拆二年後仍得不到救濟的丁喜玲無可奈何,只得向洛陽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複議時期內。該洛陽市公安局官官相護,駁回丁喜玲的行政複議申請。丁喜玲不服,向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偃師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洛陽市公安局東關分局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就原告丁喜玲的“舉報信”內容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二、撤銷被告洛陽市公安局的洛公複決字(2017) 458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丁喜玲一審獲勝,兩公安機關同時敗訴。但東關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了上訴。東關公安分局二審依然敗訴。

一審庭審中,東關公安分局出具了對開發商洛陽福海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高詢問筆錄,記載:開發商張高承認出資五萬元雇傭他人強拆丁喜玲房屋。此系明顯的涉黑強拆。東關公安分局未追究開發商張高的法律責任,明顯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有意保護涉黑強拆者。

洛陽市公安局東關分局至今拒不履行生效的判決。丁喜玲二次向偃師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歷一年之久才獲受理。

丁喜玲第一次向偃師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該院當即拒收,認為本案難以執行。丁喜玲認為,法院依法執行並不困難,只要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四)項規定執行即可。如果該公安分局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法院就可以對該公安分局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並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如此,該公安分局敢不執行生效的判決嗎?

來源:維權網, 文章轉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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