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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安局徇私枉法,受害者王麗華今向江蘇省高院提交再審證據材料

2019年12月02日 21:57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9年12月2日,本網獲悉:省江陰市的王麗華,是一位故意傷害案件的受害者,因不服公安機關包庇袒護犯罪嫌疑人,將江陰市公安局訴之人民法院,然而得到了卻是一次次的枉法裁判。今天,王麗華拿著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採信的虛假病歷,到再審的提交證據。

據王麗華女士說,今天早上到江陰市車站乘車時就遭到莫名其妙的盤查,經過據理力爭才上車抵達位於南京的。到省高院后,由門衛聯繫負責審理本案合議庭的書記員,到門口來接收王麗華提交的證據材料,並告知今後有什麼新的證據,郵寄就可以,沒有必要專門跑一趟南京。

王麗華今天提交的證據非常重要,完全能夠證明原判決依據的傷情鑒定有誤,因為傷情鑒定依據的是王麗華當時受到侵害后救治醫院的病歷,而該病歷明顯存在造假,連王麗華的身份證和出生年月信息都不符。對此,被告江陰市公安局稱是王麗華自己報錯,或是醫生在紀錄時筆誤,而一審的宜興市法院和二審的無錫市中院均予以採信。

王麗華認為,自己在就醫前先到派出所報了案,在派出所的筆錄上身份證信息和出生年月均沒有問題,自己怎麼可能到醫院就報錯身份信息?醫生也不可能在身份信息和出生年月上同時出現筆誤,唯一的解釋就是造假。

附:《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麗華,女,1961年3月23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219196103235762,漢族,住江陰市南閘鎮南閘村寨里118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陰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陰市澄江中路110號。

法定代表人王慶春,該局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陰市澄江中路9號。

法定代表人蔡葉明,該市市長。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王台寶,男,1951年2月28日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00104568,戶籍地台灣省桃園市龜山鄉,現住江陰市君巫路39號11幢408室。

申請人不服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2017)蘇0282行初28號行政判決書、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2行終21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2017)蘇0282行初28號行政判決書、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2行終214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撤銷江陰市公安局澄公(閘)不罰決字字〔2015〕57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侵害人王台寶予以處罰;

3、請求撤銷江陰市人民政府[2016]澄行復第46行政複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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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2015年3月10日20時左右,被申請人王台寶和馮勇、魏軍、劉晨敲門強行闖入李一華(案外人)向江陰兆豐皮革有限公司租賃的倉庫,隨意毆打申請人頭部、胸部、腹部、腰背部,導致申請人十二指腸球部穿孔,2015年9月30日,江陰市公安局作出江陰市公安局澄公(閘)不罰決字字〔2015〕57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行政不處罰。

申請人替朋友李一華看倉庫,該倉庫有李一華向江陰兆豐皮革有限公司租賃,地址在江陰市南閘鎮錫澄路161號,申請人和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沒有任何糾紛,也不認識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而且該倉庫是經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錫民終字第2430號判決書確認李一華有權佔有,2015年3月10日生效。2015年3月10日20時左右,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敲門強行闖入,在倉庫門口不分青紅皂白地毆打申請人頭部、胸部、腹部、腰背部,當時有申請人的朋友呂龍生、張美琴夫婦在場,呂龍生、張美琴夫婦被從倉庫門口推到溝里,申請人拚命喊救命。張美琴報警后,警察來了,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往江陰市區逃竄,警察沒有追捕。

申請人全身疼痛,多處軟組織損傷,已經不能站立。當天晚上22點,被送入當地南閘鎮衛生院治療, 2015年3月10日在醫患溝通記錄中,醫生不排除其它損傷存在可能(遲發性內臟傷、出血)。江陰市南閘醫院作對症治療,在治療期間出現發熱、

一、本案基本事實不清

申請人替案外人李一華看倉庫,該倉庫有案外人李一華向江陰兆豐皮革有限公司租賃,地址在江陰市南閘鎮錫澄路161號,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王台寶沒有任何糾紛,也不認識王台寶、馮勇、魏軍、陳晨等四人。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錫民終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李一華、兆豐養殖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李一華、兆豐養殖公司有權佔有、使用涉案房屋,兆豐皮革公司要求李一華、兆豐養殖公司立即搬離並歸還房屋的訴請無法律依據。李一華有權佔有到2021年。

王台寶等四人有毆打申請人的侵害行為江陰市公安局一審證據七,馮勇的筆錄第二、三頁“王台寶就拉王麗華的手讓她出去”、第3頁第二項,“我們四個人有小打小鬧”的供述,第3頁第六項“最多就是帶王麗華上車到派出所的時候在身後推了她幾下”;

證明王台寶等四人毆打了申請人,如果真要將申請人帶到派出所,為什麼不等警察來,或直接報警呢?

江陰市公安局證據十二,魏軍的筆錄第3頁第七項:馮勇、王台寶就上去拉王麗華。“王麗華使勁喊救命”,證明王台寶和申請人有肢體接觸,並非王台寶狡辯的:沒有動手。證據十一,證人張美琴的筆錄:第二頁,除了大塊頭(指王台寶),其餘三個人就一起用拳頭打王麗華,證人張美琴的筆錄成就於2015年3月10日21時,相對比較真實,只是張美琴觀察的角度不同,有的場面沒有看到。

江陰市公安局證據十三,吳浩富的詢問筆錄內容不真實,從王台寶等四人筆錄中,吳浩富並不在現場。吳浩富為江陰兆豐皮革有限公司職工,證明力並不強。

江陰市公安局證據十四、十五、十六張美琴、吳浩富、呂龍生的辨認筆錄,毫無意義,張美琴、呂龍生已經被推出門外到溝里去了,當時晚上8點后,光線昏暗。在馮勇等四人毆打時,吳浩富不在現場。被申請人江陰市公安局所做的辯認筆錄均是刑事訴訟的程序,和行政訴訟無關。

申請人當時在南閘派出所的陳述詞:當日早晨7點多,馮勇來騷擾並動手動腳,我說“不要動”,馮勇就說“就要動”說完就用右手抓住著我的衣服往倉庫門口拉,我被拉到倉庫門口的時候,我就喊救命。說明人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等四人晚上再次毆打是有預謀的。

就診病歷證明申請人被毆打:2015年3月10日22點左右到達江陰市南閘鎮醫院就診后,2015年3月10日23點,江陰市南閘鎮醫院的醫患溝通記錄最後二項,申請人有多處軟組織損傷,不排除內臟遲發性損傷、出血。申請人頭昏胸悶、腹痛一直未緩解、後來有發熱。

王台寶和申請人有肢體接觸,申請人有多處軟組織損傷、發生時段高度吻合,足於證明王台寶、馮勇等四人毆打了申請人。

㈡有侵害結果

2015年3月10日20時左右,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隨意毆打申請人頭部、胸部、腹部、腰背部后,當天晚上22點,被送入當地南閘鎮衛生院治療, 2015年3月10日在醫患溝通記錄中,醫生不排除其它損傷存在可能(遲發性內臟傷、出血)。江陰市南閘醫院作對症治療,在治療期間出現發熱、腹痛。

申請人在住院期間頭昏胸悶、腹痛一直未緩解、後來有發熱。2015年4月26日,申請人轉入江陰市中醫院檢查,當天腹部立位平片提示膈下遊離氣體,4月27日腹部CT顯示消化道穿孔、腹腔積液、兩側反應性。2015年4月27日,在氣管插管全身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手術,全腹已經化膿,確診為十二指腸球部穿孔,行十二指腸球部修補術,術后引流抗炎治療,在江陰市中醫院住院40天。

㈢請人的十二指腸球部穿孔和王台寶等四個人的毆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申請人的十二指腸球部穿孔是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等四人毆打的後果。申請人2014年4月22日,曾經電子胃鏡診斷過複合潰瘍,接受過蘭索拉唑等的治療,以後也沒有因潰瘍發作而治療。申請人2015年3月2日出院顯示,以後,申請人沒有因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疼痛接受治療,即使毆打后,當時沒有出現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的癥狀,後來的十二指腸球部穿孔符合外傷引發。

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澄公物鑒(法檢)字[2015]557號的鑒定書認為,是其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穿孔系由於胃內幽門螺旋桿菌感染引起消化道穿孔,屬原有疾病,對此原則上不作損傷程度評定。

申請人不認可上述觀點。凡是胃、十二指腸球潰瘍均有幽門螺旋桿菌感染,幽門螺旋桿菌感染不是胃、十二指腸球潰瘍的唯一原因。十二指腸球部潰瘍有很多原因,例胃酸分泌過多、服用非甾體類藥物、外傷應激性潰瘍、精神因素、幽門螺旋桿菌感染,而申請人是外傷應激性潰瘍導致的十二指腸球部穿孔。2015年3月9日,在江陰市中醫院出院記錄沒有十二指腸球部潰瘍、剛進入江陰市南閘醫院沒有出現潰瘍癥狀。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大量引用了申請人就診病歷,但所有的病歷不足於排除申請人的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穿孔和王台寶等的毆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聯。在江陰市南閘醫院所有的檢查均是醫生的主觀依據,沒有客觀的儀器檢查。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穿孔,一般要做腹部立位平片,腹部CT掃描、B超、胃鏡等,而且在治療期間,申請人出現發熱、腹痛。因此,江陰市南閘醫院的病歷不足於否定馮勇等的毆打造成申請人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穿孔沒有因果關係。

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引用的江陰市中醫院的原始病歷都在申請人手裡,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又如何確保所鑒定的原始資料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所依據的資料並不具有鑒定價值。

㈣王台寶等四人還存在著尋釁滋事行為

其一、2015年3月10日,是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錫民終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書生效的日子,江陰兆豐皮革有限公司訴李一華歸還兆豐皮革有限公司倉庫,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一華、兆豐養殖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李一華、兆豐養殖公司有權佔有、使用涉案房屋,兆豐皮革公司要求李一華、兆豐養殖公司立即搬離並歸還房屋的訴請無法律依據。李一華有權佔有到2021年。就在法院判決生效的當天,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等四人對申請人進行了毆打,是藐視法律。

其二、在王台寶等四人的詢問筆錄中有這樣的供述,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等五人在2015年3月10日晚上在盱眙家常菜館去喝酒,是否處於酒醉狀態不清楚,出警警察也沒有將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四人做酒精測試,至少,申請人和馮勇等四人沒有糾紛,也不認識馮勇等四人,申請人也不是江陰兆豐皮革有限公司倉庫的承租人,案外人李一華和王台寶有糾紛,不會牽涉到申請人,即使有糾紛也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不能通過暴力手段。王台寶等四人酒後撒酒瘋,強行闖入有爭議的倉庫,不分青紅皂白,上來就打。故王台寶、馮勇等還觸犯《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六條(尋釁滋事行為)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一項結夥鬥毆的;第四項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二、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是指侵害人的行為,並非指侵害結果,如有侵害結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調整的範圍,事實上,侵害人也造成了申請人十二指腸球部穿孔、感染性腹膜炎的嚴重後果,但因為是行政訴訟,申請人不再展開贅述。

三、被申請人江陰市公安局有行政不作為和濫權行為。

㈠2015年3月10日20時左右發生毆打申請人事件,但王台寶、馮勇、魏軍的筆錄均在2015年3月13日做的,這給馮勇等四人串供、提供了可能。劉晨至今沒有做筆錄。

㈡在王台寶等四人的詢問筆錄中,有這樣的供述,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等五人在2015年3月10日晚上在盱眙家常菜館去喝酒,是否處於酒醉狀態不清楚,出警警察也沒有將王台寶、馮勇、魏軍、劉晨四人做酒精測試。

㈢被申請人江陰市公安局將魏軍作為證人是行政濫權行為,從王台寶的口供中得知,魏軍參与了毆打,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將其作為證人明顯不當。

四、本案程序違法

本案是行政訴訟,不是刑事訴訟,讓江陰市公安局的一個部門鑒定意見來證明江陰市公安局的行政行為合法顯然不可能公正。《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
第二款: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但對“鑒定意見”如何“審查屬實”沒有具體的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一審開庭前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但宜興市人民法院沒有通知,因此,這樣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事實的認定依據。

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是江陰市公安局的一個部門,允許江陰市公安局的一個部門來鑒定江陰市公安局行政行為合法,哪裡有客觀公正?

江陰市政府複議辦公室在受理申請人的複議申請后,沒有對江陰市公安局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嚴格審查,程序違法,在存在重大爭議的情況下,沒有舉行聽證,導致了行政複議流於形式,得出錯誤的江陰市人民政府[2016]澄行復第46行政複議決定書。

綜上所述,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2017)0282行初28號行政判決書、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2行終214號行政判決書基本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程序嚴重違法,申請人的十二指腸球部穿孔與王台寶等的毆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十六條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接受行政處罰不影響刑事處罰。被申請人江陰市公安局對馮勇澄公(閘)不罰決字字〔2015〕57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事實不清,查處不力,有包庇縱容王台寶、馮勇的違法行為。請求二審法院全面審查,依法撤銷宜興市人民法院(2017)0282行初28號行政判決書、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2行終214號行政判決書,請求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啟動再審,並支持申請人的訴求。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麗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附:

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再審申請書四份

宜興市人民法院(2017)0282行初29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2行終214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來源:維權網, 文章轉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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