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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30省份泛亞受害人統一行動行政起訴銀監局模板

2018年02月08日 11:49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張祖林)
原告: ,性別¬¬¬: ,身份證: ,電話:

住址:¬¬¬¬¬¬¬ ,郵編:

被告: 市監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編:
訴訟請求:
1、要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對 市範圍內的分支行、分支行、分支行、建設分支行、平安銀行分支行等等銀行 市分支行有監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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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對管轄範圍內的工商銀行分支行、招商銀行分支行、銀行分支行、建設銀行分支行、平安銀行分支行等等銀行 市分支行,自2011年違反規定給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提供開戶、資金划轉等金融服務幾年都未發現、未禁止是嚴重的行政不作為。

3、要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對管轄範圍內的各銀行分支機構違規為泛交所開戶划轉資金未盡到監管職責而造成原告重大經濟損失,應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4、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1、2011年11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以下簡稱國發38號) 規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 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金融機構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提供開戶、資金划轉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及時開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後工作。

2、201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國辦發37號)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的交易場所。商業銀行。。。。。。不得為違反上述規定的交易場所提供承銷、開戶、資產划轉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按照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的要求開展自查自清,並做好善後工作。

3、2011年2月由昆明市政府設立的泛交所,雲南省政府違規直到2012年12月31日才批准設立並報部際聯席會議徵求意見,但直到2017年都未獲聯席會議批准,因此泛交所是違規設立的交易所早就應該依法關閉。

4、從2011年6月起, 市工商銀行分行、招商銀行分行、農業銀行分行等等銀行分支機構就為昆明泛交所提供了開戶、資金划轉等服務,並且在國發38號文、國辦發37號文下發後幾年都沒有自查自清做好善後工作。而作為專職對銀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也竟然幾年都沒有對上述監管範圍內的銀行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制止。

5、2013年12月,證監會銀監會等六部委聯合發文(證監發[2013]74號)第四條第四款:及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清理整頓情況進展,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對違規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公司提供開戶、託管、資金划轉、信貸等金融服務。(銀監會負責)可是作為銀監會直接派出機構的 市銀監局,仍然沒有對轄區內違規銀行進行監管。

6、2015年7月9日,中國銀監會 銀監辦便函【2015】1189號下發各銀監局:要求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不為違規交易場所提供開戶、資金划轉等服務,但是 市銀監局還是沒有對轄區內違規銀行進行監管。

7、被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因此被告應承擔行政不作為之法律責任。

8、由於被告的嚴重失職行政不作為,銀行利用其巨大公信力,誘使原告把銀行存款經 ( )銀行 市分行轉賬給昆明泛交所在 銀行的賬戶、參加了泛交所「資金受託」借貸業務,共造成 萬元出藉資金不能返回。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 市銀監局多次行政不作為的嚴重失職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制止被告轄區內銀行機構的違規開戶轉賬業務,才使得原告損失不斷擴大。因此,懇請法庭判處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此致
市 區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
日期:

附件:
1、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
2、雲南省清整辦文件;
3、原告在銀行開通銀商轉賬的協議和銀行流水單;
4、證監發[2013]74號文;
5、銀監辦便函【2015】1189號文;
6、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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