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評論、關注點贊

  • Facebook Icon臉書專頁
  • telegram Icon翻牆交流電報群
  • telegram Icon電報頻道
  • RSS訂閱禁聞RSS/FEED訂閱

雲南省委書記陳豪、省長阮成發簡述泛亞受害人代表對昆檢起訴書的質疑和訴求

2018年02月10日 18:53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劉光溪)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上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而做為司法重要機關的 ,其主要職責是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要對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司法行為進行監督!如果檢察院自己行為上充滿瑕疵,是否應該得到美顏、整形、糾正?誰負責給予糾正? 我們做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受害人,對昆檢公三刑訴[2016]269號提出如下質疑: 一、泛交所涉嫌單位犯罪,其法定代表人王清民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訴訟代表人,是代表涉嫌犯罪的單位應訴呢?還是為澄清自己而自證清白、此地無銀呢?那麼他手腳如此乾淨,為何讓其公司如此作惡多端、污穢不堪?難道法人可以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嗎?單位涉嫌犯罪、高管涉嫌犯罪、員工涉嫌犯罪、其授權委託的服務機構涉嫌犯罪,他這個法定代表人卻兩袖清風、置身事外!這個法定代表人是怎麼當的?難道法律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責任,不是一視同仁了?而是選擇性的規範每個法定代表人嗎?

二、為什麼2015年12月20日之前刑事拘留並批捕的涉嫌罪名是合同詐騙?而後被刑事拘留並批捕的則是涉嫌非吸?最後這20位犯罪嫌疑人都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報送昆檢審查起訴,這從涉嫌合同詐騙罪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大轉折是根據其涉嫌犯罪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還是根據時間上某些其它因素的干預而發生的戰略性轉折??這很重要!這關呼我們每位存款人的身家性命?

三、開始涉嫌的合同詐騙罪,是誰詐騙誰,主體客體分別是誰?這很重要?因為這涉及到我們這些存款人的錢被銀行給丟了以後的身份到底是不是受害人的問題!如果說泛交所涉嫌的犯罪性質更具備合同詐騙的犯罪要件,那為什麼以涉嫌非吸起訴,難道就是為了剝奪我們做為銀行存款人錢被銀行給丟了之後的受害人身份而枉法辦案嗎?真是奇怪,法律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公眾是銀行的存款人,為什麼就被你們審查起訴的公訴機關定成了非吸的投資參与人,再次要求對這個「投資參与人」的名稱拿出法律依據?

Ad:美好不容錯過,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時光,現在就訂票

四、起訴書上所說的「造成33845990588.86元」資金缺口,怎樣解決?已扣押在案的資產能彌補多少資金缺口?剩餘的缺口怎麼辦?

五、起訴書第十頁上寫著「經被告人單九良、郭楓、王飈商議策劃,自2011年11月起,泛亞有色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利用泛亞有色平台,推行『委託交割受託申報』業務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那麼,如果這是事實,他們確實涉嫌犯罪,而且罪該萬死、死有餘辜!但是,他們罪該萬死的同時,那麼監管部門應該如何論處?難道你們沒有在案卷里閱到此時正是落實國辦發38號文件的重要期間嗎?你們檢察院是審查起訴機關,那麼通過閱捲來糾正謬誤、還原事實真相是你們每位甚至是不久將來的公訴人不可褻瀆的責任和義務!請問你們是怎樣選擇性閱卷的,你們如此欺上瞞下、歪曲事實,是三分無知七分無恥,還是七分無知三分無恥?你們閱卷審查起訴怎麼把省政府清整辦[2014]1號、11號這麼重要的規範性文件給吃掉了還是故意忽略或省略掉了?更確切的說是選擇性審查閱卷?2011年11月起,正是國辦發38號文《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於2011年11月11日落地實施之時,政府成立了清理整頓領導小組並進駐泛交所展開了清理整頓。難道你們就沒閱到這麼重要的環節嗎?這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就有你們起訴書上寫明的所謂「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央行的派出機構昆明中心支行;還有中國銀監會的派出機構——雲南銀監局;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雲南證監局;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工商局、雲南省稅務局、雲南省委宣傳部等等多家大權在握、大名鼎鼎的權威監督部門在清理整頓泛交所,難道就沒發現泛交所的「委託交割受託申報」業務涉嫌違法犯罪嗎?這究竟是沒發現還是有準備、有組織、有策劃的驚天陰謀?這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究竟是在依法依規清理整頓泛交所還是參与了「委託交割受託申報」並進而參与自買自賣?這難道沒引起審查起訴機關的高度重視嗎?

六、起訴書的第十一頁又說2013年九月,在自買自賣中,泛亞有色將「委託交割受託申報」業務升級為「委託受託」業務…… 這段時間正是清理整頓的關鍵期,這涉嫌違法犯罪的「委託交割受託申報」不但沒在清理整頓過程中被取締,泛交所不但沒有在清理整頓中被關閉,反而在自買自自賣過程中得到了晉陞,升級為「委託受託」業務,並發展壯大到「授權機構增多、吸資規模擴大、銀商通道拓寬、媒體宣傳提高、專家學者擂鼓助威猛烈」!難道這就是清理整頓的豐碩成果?越清理整頓,受害人越多,越清理整頓非吸數額越壯觀!這僅僅是起訴書上20位犯罪嫌疑人的罪嗎?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該當何罪?明知未經央行批准而為之開通三方存管銀商通道的所有銀行該當何罪?為其鼓吹宣傳的央視、新華社、雲南衛視等多家媒體又該當何罪?參与吸收存款十多個億的國稅地稅又該當何罪?專家學者站台支持又該當何罪?難道不該質疑嗎?難道不該列為共同犯罪嗎?

七、如果說以上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無罪; 違法開通三方存管銀商通道的多家銀行無罪;媒體宣傳無罪; 國稅地稅無罪; 專家學者無罪,那你公訴機關是不有罪?敢把這麼多光鮮亮麗的國家重要部門宣傳倡導並清理整頓完美收官的泛交所及委託受託業務判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你昆檢又該當何罪?難道你不知你是在黨領導下的公訴機關嗎?怎麼可以把黨的方針政策倡導的為國收儲的面向西南橋頭堡的特色企業;為國收儲納稅的百強企業——泛交所判定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呢?你們如此簡單審查、草率起訴,就不怕有一天你們也是檢察院違法、單位犯罪、你們檢察官全都是職務犯罪的參与者嗎?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你們自己也是人民的一員,你們可以不為廣大人民負責,但是你們應該對自己負責,對執法必嚴的使命負責!

八、起訴書的第十二頁、第十三頁,淋漓盡致的列舉了犯罪嫌疑人多渠道全方位的非吸罪狀,列舉的義憤填膺,看后令人拍手稱快!可是,這非吸是在的背景下、是在雲南省政府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的連續8天的現場清理整頓中、是在雲清整辦[2014]1號、11號文件的精神指導下,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依法有序組織開展了我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完成了宣傳動員、調查模底、自查自糾、集中清整、總結驗收、報省政府審核六個階段的工作。2013年1月10日,我省交易場所清整理整頓工作情況已上報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級聯席會議……」;進而又于同年3月進行了「共計50餘輪交易規則反覆修改和上報審查,20餘輪整改方案的修改和論證。於2013年3月10日,我省全部交易場所的交易規則經徵求聯席會議相關部委意見獲得認可。」!而後又是在雲南省政府雲清整辦「我省將對泛亞有色保持重點關注和密切跟蹤督導,加強日常監管,並依法給予必要支持,確保泛亞有色切實遵守國辦發[2011]38號和國辦發[2012]37號文件規定,依法合規運營,為服務國家重要橋頭堡建設,昆明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雲南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做出重大努力和貢獻」的背景下完成驗收並加以明確肯定「未發現其開展的『委託受託』業務違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此,我省對泛亞有色整改工作驗收通過」。 沒有因就沒有果,起訴書上怎麼可以忽略這重要的政府原因,重要的清整辦給予肯定的合法的結果!單純的去判定泛交所從事的「委託受託」業務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是在否定國家的部級聯席會議的玩忽職守,還是否定雲南省委省政府的豐功偉績?是在諷刺雲南省政府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的瀆職枉法、監守自盜?還是膽敢犯上作亂、徇私舞弊、知法犯法?我們需要公訴機關給予明確釋疑解惑!

九、強烈要求清理整頓領導小組,面見135060位受害人代表,當面說清是怎樣把一個黨和國家大力倡導並支持的面向西南橋頭堡的明星企業、納稅的百強企業、落實金融創新的完美企業、先行先試的戰略企業、邊面向銀行吸收儲戶存款邊完善金融手續的「科研企業」清理整頓成了涉嫌犯罪的企業?這科研企業用做金融創新試驗的小白鼠是我們135060位納稅人的心血呀!這清理整頓領導小組既無罪也無責,這法律為什麼如此的踐踏弱勢保護強勢?這法律為什麼如此的讓受害人悲傷哭泣?這是法律自身的缺陷還是執法者受治於人的局限?請給我們個明確答案!

十、泛交所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存款人共計135060人,這135060人不是投資參与人,就算被剝奪了受害人的身份,那也是法律規定的存款人,所以請修改起訴書!我們享有法律賦予的存款人身份!而不是投資參与人的身份!

十一、我們強烈要求尊重我們的憲法權利,要求查看扣押在案的6份涉案財務清單,因為那是我們135060人的身家性命!也是我們的權利!請准允查看!

十二、我們依然依法要求還我們135060人的受害人身份,我們有法律賦予的委託推選受害人代表參加訴訟,請不要剝奪我們的權利,請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而出發,依法保護受害人的權利!請依法保護受害人的財產不再遭受損失! 綜上所質疑問題,請給予回答!所訴求的問題,請給予允准! 這是一場權大還是法大的較量; 這是一場司法進步與權力膨脹的抗爭;這是一場手無寸鐵的弱勢群體,拿起法律的武器為維護法律彰顯的公平正義、為維護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為維護政府執政為民的高大形象、為維護公權力莊重威嚴的公信力而堅持不懈的抗爭! 誠請每一位公訴機關的辦案人員為自己肩負的使命,為自己手中的權力負責到底!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趙凌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