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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泛交所事件對中國政府和社會的嚴重危害(二)

2018年04月15日 17:47 PDF版 分享轉發

昆明泛交所事件

昆明泛交所事件對中國政府和社會的嚴重危害(一)

作者:王喜良

8、2015年10月省金融辦的報告寫明:共有債權人117179個帳戶,權益390億;債務人73家企業459名個人,質押貨物66361噸,收儲貨6800噸。

綜上,泛交所顯然是雲南政府批准的社會融資平台,按1998年國務院令(第247號)第十七條非法金融機構: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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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發(2010)19號: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

按李總理在2015年3月26日講話:正確處理好地方的投資擔保公司債務遺留問題…..政府先注入一定的資金,按法定的利息和規定(利息四倍)退回的本金和合法的利息。

三、泛交所事件暴發后雲南政府的作為

1、2015年5月起,泛交所對公開承諾的「日息日取」、「隨進隨出」停止全部出金,連債權人轉入泛交所帳戶后未出借的自由資金也不能取回,造成全國各地投資人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大部分地區都不予受理,經偵回答:泛亞一查就得死,上面不讓查,所以不立案。

2、昆明市政府從2015年9月到12月,連發8個公告:從對投資人訴求正在核查、要督促泛交所加快整改、派工作組進駐、委託第三方審計,直到12月才對泛交所立案偵查。

3、雲南政府直到2015年10月23日才通告表態:泛交所是否涉嫌「詐騙」正在取證分析,將依法定性,要經得起歷史和事實檢驗。

昆明在2015年12月對泛交所及關連單位20名被告中14人以涉嫌「合同詐騙」逮捕;另6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逮捕,但到2016年12月卻把20名被告全部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移交法院起訴,法律依據是:泛交所「資金受託」業務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4、問題在於政府[2014]1號文件明確:未發現泛交件「委託受託」業務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為此我省對泛亞有色整改工作驗收通過,懇請部際聯席會議儘快通過我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而是部際會議主要成員,如銀監會通過了泛交所就是合法社會融資后的合同詐騙;如銀監會每年都未通過,那泛交所早就應該關閉卻未關而一直獲雲南政府批准報部際會議,雲南政府豈不是知法違法成了泛交所「非吸」犯罪的批准者支持者了?

5、雲南省 雲清整辦【2014】11號文件之二(一) 泛亞有色業務模式問題:2013年12月30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送了《關於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整改現場驗收情況的報告》,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后對泛亞有色未再提出質疑。

可以說明泛交所的業務是經部際會批准的地方融資,融資不還是合同詐騙應由組建部門雲南政府負責債權債務行政處置,違法犯罪個人由司法處置。雲南政府對泛交所只做司法處置未做行政處置是違背了中央和國務院決策,請中央督促雲南儘快執行國法國策。

6、泛交所案件受害人一再向昆明市檢察院要求受害人身份,昆檢竟然答覆:請示了最高檢,非吸案沒有受害人,你們是集資參与人。

昆明市檢察院的說法違背了1995年6月30日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秧序犯罪的決定》定義「非吸」罪的本意,該決定第22條明確: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受害人。

最高法院關於打擊和非吸犯罪的法[2004]240號明確: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受害人員範圍廣。要妥善處理涉及眾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及時將被騙的集資款返還被害人。

最高法2018年8月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17條 :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以上立法和執法的原則,非吸犯罪的被騙人就是法律上的被害人,法律上沒有集資參与人, 何況泛交所案件是明顯的社會融資后的「合同詐騙」和「集資詐騙」等數罪。(未完持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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