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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亞受害人請最高法監督昆中院公正執法求助信曝光

2018年05月15日 12:50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宗國英

最高人院周強院長暨最高法院:我們是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案件的被害人,泛交所案件自2016年底移交昆明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昆中法)后,我們多批次去昆中法要求被害人身份權益,都答覆要研究后再定,該案又一再延期開庭。我們只能向最高法提出以下訴求,請按十九大「依法執法」 的原則、監督指導昆中法公正執法泛交所案件。

一、泛交所確實是經政府批准向社會融資轉借給地方經濟實體了,是關係的借款不還、構成「合同詐騙」, 法律依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法律的規定 法釋〔2015〕18號,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該法條明確說明民間借貸不需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因此未觸犯刑法第176條。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本條說明即使泛交所「非吸」了,但泛交所把融資款借給了第三方,法院仍應審理借貸合同詐騙案。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說明即使泛交所非吸犯罪,被害人起訴承擔責任,法院也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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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本條再次說明即使泛交所非吸犯罪,民間借貸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然有責。

2、最高法法(2004)240號:通過依法公開宣判、揭露犯罪騙局,教育廣大群眾,提高公民防騙意識。要妥善處理涉及眾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注意追繳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及時將被騙的集資款返還被害人。

3、最高法 法發(2017)22號

第4條、規範和促進直接服務的融資方式,拓寬金融對接 實體經濟的渠道。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

按本條泛交所的「委託受託」 業務是雲南省政府批准的「融資融貨」 業務完全合規合法。

第14條、 依法保護金融債權,提升金融債權實現效率。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權的行為,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範圍,切實保護金融債權。

我們老百姓借錢給泛交所就構成金融債權,應依法保護。

第16條、 依法審理金融不良債權案件,保障金融不良債權依法處置。加強研究新形勢下金融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標準,促進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市場化、法治化進程。

泛交所融資借錢放貸過程中違規違法,民法和合同法註明仍應保障善意債權人利益。

第17條,依法公正高效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第22條、依法認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投資基金、購買服務等方式變相舉債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者簽訂的行政協議的性質、效力和責任,明確裁判規則,劃出責任邊界,有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集聚。

雲南政府組建泛交所並要泛交所為資金流向雲南而努力,就是變相政府借債行為,請法院依法認定並判處雲南政府與泛交所共同償還債務本息。

最高法以上文件多次明確被非法集資當事人是被害人,請法院給我們被害人權益。

4、最高檢 高檢訴(2017)14號第10條、實踐中還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而陷入錯誤認識的辯解。如果上述辯解確有證據證明,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但應當對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及其出具過程進行查證。

雲昆二府十份紅頭文件證明泛交所是按政府批文經營的,故不應定非吸犯罪而是合同詐騙。

第六款、合法權益的保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保證互聯網金融活動中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堅持把追贓挽損等工作貫穿到偵查、起訴、審判各個環節,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門最大限度減少投資人的實際損失。

因此,請法院徹底全面追查泛交所資金流向,判處泛交所及其融資方擔保方返還全部融資本息給被害人。

二、按國務院文件,即使是非法集資的債務也應由地方政府負責償還

1、1998年國務院令第247號第十七條,非法金融機構……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2、國發(2010)19號: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

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台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

3、李總理在2015年3月26日講話要求地方政府:正確處理好地方的投資擔保公司債務遺留問題。一要政府出面清理投資擔保管理公司的債務。二要政府出面理清欠債和賴賬不還的企業和個人拖欠的原因。三要政府按法定的利息和規定退回投資人的本金和合法的利息。

三、泛交所是雲南政府組建后按雲府要求向社會融資用於地方經濟實體的,更應依法由雲南政府負責償還,事實如下:

1、昆明市政府2010年12月組建了泛交所並印發了交易規則,昆政發【2010】110號;

2、2011年11月泛交所開通「委託受託」業務,並聯合中央電視台組織全國巡迴演講,向社會推廣「資金受託」業務,吸收社會資金用於稀有金屬企業;

3、雲南省清整辦2012年3月對泛交所考察后予以充分肯定,鼓勵交易所為促進資本向雲南流動【雲南經濟日報2012年3月27日】;

4、2012年12月雲南省政府批准設立泛交所,對其交易方式等驗收通過並報部際聯席會議,雲政函【2012】130號;

5、2014年5月雲清整辦【2014】11號文,向部際聯席會報送了泛交所驗收情況報告,部際會對泛亞有色未再提出異議;

6、2015年5月26日,雲南衛視報道泛交所為地方稀有金屬行業導入資金367億;

7、2016年2月5日昆明政府通告:泛亞有色於2012年4月推出「委託受託」業務,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實際控制的「資金池」,套取大量現金。

綜上,我們是泛交所社會融資案的債權人、被害人,請求法院儘快確認我們被害人法律地位,給我們參与庭審的權益,並儘快公開公平公正開庭審判泛交所的違法犯罪行為。

地區泛亞交易所案件受害人代表於於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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