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杜光 寫於 二零一三年

試論現行憲法的兩面性

自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去年底在紀念“八二憲法”30周年大會上發表講話以來，社會上興起了討論憲政和法治的熱潮。《南方周末》最初的新年獻詞以《中國夢，憲政夢》為題，《炎黃春秋》第一期的編輯部文章《憲法是政治體製改革的共識》，都準確地反映了廣大民眾渴求憲政和法治的心聲。

習近平在講話中說：“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人民發自內心地擁護憲法，出自真誠地信仰憲法，是因為憲法裏的許多內容，真切地表達了人民的心願。但是，這些表達人民心願的條文，至今卻有許多沒有實施。而憲法，誠如習近平所說，只有實施才有生命，才有權威。實施憲法，已成為朝野上下的共識，這是值得欣慰的。

憲法的許多條文之所以遲遲難以實現，除了政治上、組織上、製度上的各種各樣的外在原因之外，憲法本身還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內在原因，牽製著憲法的落實。另外，朝野上下許多人對憲法缺乏全面的、清醒的認識，也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原因。八二憲法製定後三十年來，雖然經過四次三十一條的修正，但多屬細節文字上的修飾，很少實質性的更動。全國人大幾千代表有五次討論憲法及其修正案，居然都沈迷於這樣一個並不完美的憲法文本，實在令人驚詫。因此，我認為，當此體製內外都呼求實施憲法之際，有必要對憲法進行認真細致的解讀，以解除人們對憲法的迷思，以利於憲法的順利實施。由於這個問題的復雜性，在一篇文章裏很難說清楚，所以我想分幾篇文章來談，本文就是這個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現行憲法是一部具有兩面性的文獻，它既有保障公民權利、製約政治權力的民主性，也有維護專製體製、導致特權孳生的專製性。人民企盼實施的是它的民主性條文，而它的專製性內容卻抑製了民主性條文的實施，這就是長期以來我國有憲法而無憲政的基本原因。下面，我就來梳理分析現行憲法的兩面性。

（一）現行憲法的民主性

現行憲法裏的民主性條文，是一百多年來民主革命的重要成果，是無數先進人物為了爭取憲政民主而奮鬥犧牲的結晶。實施這些條文的規定，將有力地推進我國的憲政民主建設。

（1）在憲法的實施中，人們最為關切的是第三十四條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三十五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還有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第四十一條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些條文對公民的自由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現行憲法民主性的最突出的表現，也是一百多年來許多仁人誌士夢寐以求的目標所在。它清楚地記錄在前人所製定的一些憲法裏，這裏不妨作些簡要的回顧：

1908年的《憲法大綱》；“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辛亥革命後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中華民國憲法》（1913）和《中華民國約法》（1914），都擴大了人民自由權利的範圍，除《憲法大綱》裏提到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和不受逮捕、監禁等自由權利之外，還規定人民“一律平等”，有“書信秘密”、“居住遷徙”、“信教”、“保有財產及營業”等自由，“請願”、“陳訴”、“選舉及被選舉”、“從事公職”等權利。

這些自由權利，基本上都為後來的憲法所繼承，只是略有增加或變動。如1931年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4年、193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都增加了“選舉、罷免、創製、復決之權”。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地區，1941年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也提出“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

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

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於1954年，它基本上包括了現行憲法裏關於公民自由權利的條文。1975年和1978年的憲法盡管受文化大革命的影響，有一些很不適當的內容，但公民的各項自由權利，卻仍然保持在憲法的條文裏。現行的憲法是1982年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製定的，此前的三個憲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列為第三章，在“總綱”和“國家機構”之後，現行憲法把它提為第二章，列在“國家機構”之前，這是現行憲法的一大亮點。但1954年憲法裏的遷徙自由和1975、1978年憲法裏的罷工自由，現行憲法卻都沒有，應該說是它的一個缺憾。

（2）現行憲法中最具根本意義的民主性條文，是第二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它體現了“主權在民”的政治思想原則。“主權在民”，是中華兒女自推翻滿清皇朝以來苦苦追求、祈望實現的宏願。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二條就是“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在此後的幾部憲法裏，它都作為憲法的重要內容被列為總綱的第二條。1954年憲法第二條的提法雖然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涵義是同此前的憲法一致的。1975年和1978年的憲法都把它列為第三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的指導思想和政治狀態。1982年憲法重新把它列為第二條，是完全必要的。

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4條憲法修正案，其中最值得註意的是在第三十三條裏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一款。增加這一款的重要意義是毋庸置疑的。固然，憲法第三十四至四十一條對公民的自由權利做出許多規定，這些權利顯然都是人權的重要內涵，但同樣顯然的是，它們不可能包含人權的全部內容。正因為如此，有些前人的憲法就在關於自由權利的條文之後，加上一條補充性的條款。如1923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中華民國人民之自由權，除本章規定外，凡無背於憲政原則者，皆承認之。”1934年和1936年的兩個憲法草案的第二十四條，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都是“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1936年憲法草案最後還有“非依法律，不得限製之”幾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幾部憲法都沒有類似的條文，是一個缺陷，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就比較完備了。

主權是公權，人權是私權。憲法既認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又承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就使憲法具備比較圓滿的民主性。

（3）現行憲法民主性還表現在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上。中共十八大政治報告指出：“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溫家寶總理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再一次地宣示了這個重要原則。這個方針性的政治原則在憲法裏有著明確的規定。首先，“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其次，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三，“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些條款如能通過法律法規和製度加以具體化，付之實施，就可以有效地做到各種權力之間的“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

（4）憲法的至上性是憲政民主和法治的基礎。現行憲法序言的最後一段指出：“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總綱的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中國共產黨也在它的黨章總綱中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在實際的政治生活裏，由於“黨比法大”的傳統根深蒂固，黨的領導始終淩駕於憲法之上，因而憲法的上述民主性條款難以落實，以致濫用權力的現象層出不窮，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

（二）現行憲法的專製性

現行憲法的專製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序言。序言概敘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建設的歷史和今後的基本方針，其中頗有一些根本性的理論錯誤，特別是把鄧小平提出的四項基本原則，作為指導今後國家建設的基本方針，理論上是錯誤的，實踐中是有害的。四項基本原則來源於列寧早期的社會民主主義思想，它是沙皇俄國的東方專製主義和西方民主主義的雜拌，早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經被列寧自己放棄了。毛澤東在1932年開始從列寧的《社會民主黨在民主革命中的兩種策略》裏吸取教益，把列寧的社會民主主義搬到中國，形成了他的新民主主義。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既有民主主義的成分，也有必然導向專製主義的內容，毛澤東在1953年提出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和隨後的“社會主義改造”，使中國從剛剛“走完了第一步”的民主主義，倒退到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形態的專製主義，正是新民主主義理論中的專製主義成分發揮作用的結果。鄧小平1979年提出的四項基本原則，是對新民主主義理論中的專製主義內容的繼承和發揮，它的意義和作用，就在於維護專製主義統治。因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就不可能、至少是很難實施憲法裏的民主主義內容。  

現行憲法的專製性還表現在正文裏的大量不科學的論斷上。包括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製度、社會主義法製、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社會主義公有製、全民所有製、集體所有製、按勞分配、為社會主義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共產主義教育，等等。這些理論概念，違背了馬克思主義，離開了社會現實，把現實的社會狀態，納入憶想的理論框架，這是非常有害的。以人民民主專政為例，它脫胎於馬克思的無產階級專政。但馬克思的原意，只不過是表示：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後，將掌握全部政權，不與其他任何階級分享。僅此而已，沒有更多涵義。所以考茨基把它解讀為“無產階級在民主基礎上的統治”。列寧出於專製主義統治的需要，把它解釋成為“不受限製的憑借暴力而不是憑借法律的政權”，甚至引申為一黨專政、領袖專政，成為所有自稱為“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一黨專政、個人獨裁的理論根據。毛澤東也接受了列寧的思想，提出人民民主專政，就是對人民實行民主，對敵人實行專政。至於哪些人是人民，哪些人是敵人，由他說了算。所以，人民民主專政適合於毛澤東的獨裁統治的需要。今天，它依然是維護專製統治的重要工具。至於社會主義、公有製、按勞分配等等，也都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曲解。誠如馬克思再三引用的海涅的話：“我播下的是龍種，收獲的卻是跳蚤！”

表現在上述兩方面的理論謬誤，基本上都是為鞏固專製主義統治服務的，它是現行憲法的民主性內容不能實施的主要障礙。我在接下來的幾篇文章裏，將進一步地加以分析，現在就不多說了。

應該承認，憲法的兩面性不是均衡地存在的。它的民主性內容雖然為廣大民眾所追求、所期待，也為近六十年來的執政者所承認、所接受，但兩千多年的專製主義傳統，加上長期的傳統教育和政治社會的實踐，卻使朝野上下沈溺於專製主義而不自知，無法認識清楚那些為維護專製製度服務的錯誤理論的實質。這才使得憲法裏的民主性條款難以落實，而那些專製性的內容卻無阻礙地得以實施。所以，要實施憲法，首先就需要從理論上認清憲法的兩面性。我在本文裏把現行憲法的兩重屬性作出區分，就是希望體製內外都能分清憲法內涵的是非，在這個共識的基礎上，實施憲法裏的民主性條文，刪除它的專製性內容，使憲法真正成為憲政民主的基礎。

以上看法，只是我個人的一孔之見，是否確當，尚希朋友們指教。

2013年3月9日

人民民主專政的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按照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裏的說法，人民民主專政是“國體”（《新民主主義論》裏的提法是“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也就是國家的屬性，國家的性質。它的涵義則是：“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簡單地說，就是“對人民民主，對敵人專政”。經過幾十年的教育、灌輸，這個觀點早已深入人心，被人們普遍接受。但是，無論是從理論上分析，還是在實踐中考察，人民民主專政這個命題，都是一個虛妄的、不能成立的悖論。

（一）無產階級專政的經典涵義   

人民民主專政脫胎於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的始作俑者是馬克思。但是，從無產階級專政到人民民主專政，中間經歷了巨大的變異，涵義也完全不同。馬克思是在1852年致魏德邁的信裏提出他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他說：“我的新貢獻就是證明了下列幾點：1、階級的存在僅僅同生產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系；2、階級鬥爭必然要導致無產階級專政；3、這個專製不過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社會的過渡。”（1）這裏的“階級鬥爭必然要導致無產階級專政”，無非是說，無產階級在同資產階級的階級鬥爭中必將取得勝利，並掌握全部政權，不與任何其他階級分享。

馬克思在1848年初的《共產黨宣言》裏，已經提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2）但還沒有專政的概念。這個概念來源於他對當時德法等國的資產階級革命的思考。歐洲的1848年是革命風雲激蕩的一年，法國的二月革命、六月革命，德國的三月革命，維也納的十月革命，都曾引起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關註。他們在短短的五個多月裏，就在《新萊茵報》上發表了一百多篇文章，評述各國革命的得失。在這些評述中，首次出現了“專政”的概念。他們批評德國三月革命後召開的國民議會和康普豪森內閣過於軟弱，向封建勢力妥協。如恩格斯支持當時的激進民主黨的宣言：“國民議會現在就應該把全國的一切國家權力統一於自身”，（3）但國民議會的無所作為卻使他大失所望，所以他說：“國民議會本來應該處處以專政的辦法反對腐朽政府的反動企圖”，“如果它不建立任何中央政權，那它就等於自動辭職”。（4）馬克思說：“在革命之後，任何臨時性的國家機關都需要專政，並且需要強有力的專政。我們一開始就指責康普豪森沒有實行專政，指責他沒有馬上粉碎和清除舊製度的殘余。”（5）可見，他們在這裏說的專政，指的就是掌握全部國家權力。他們為已經取得政權的資產階級未能實現專政而遺憾。

在總結法國1948年革命的經驗教訓時，馬克思進一步提出了無產階級專政的概念。在《1848年至1950年的法蘭西階級鬥爭》裏，針對法國二月革命後建立的共和派臨時政府殘酷鎮壓六月起義的巴黎工人，馬克思認為工人階級在資產階級共和國的範圍內已經不可能改善自己的處境，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大膽的革命戰鬥口號”，這就是：“推翻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專政！”（6）在同一篇文章裏，他還主張無產階級應該團結在“革命社會主義”的周圍，“這種社會主義就是宣布不間斷革命，就是實現無產階級的階級專政”。（7）馬克思一年多後在致魏德邁的信裏所做的概括，就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思考的成果。

在此後的歲月裏，特別是在1871年巴黎公社失敗後，馬克思多次論述無產階級專政，其涵義都沒有超出由無產階級掌握全部國家政權的範圍。有幾次談到專政的任務，主要也是“消滅階級統治和階級壓迫”，只有在“粉碎資產階級的反抗”（8）時，才意味著武裝暴力。值得註意的是，馬克思在巴黎公社失敗前起草的《法蘭西內戰》初稿中談到，“公社提供合理的環境，使階級鬥爭能夠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經歷它的幾個不同階段。”（9）可見，按照馬克思的設想，作為階級鬥爭的最高發展階段，無產階級專政當然也應該“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進行，無須動用暴力。

馬克思逝世後，恩格斯對無產階級專政也作過論述。他在1891年3月為馬克思的《法蘭西內戰》單行本所寫的導言裏，把巴黎公社作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典型，肯定公社是“真正民主的國家政權”，高度評價公社為了防止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國家主人而采取的兩項民主措施：一是民主選舉公社的公職人員，並且可以隨時撤換；二是對他們只付給跟其他工人同樣的工資。（10）導言最後說：“近來，社會民主黨的庸人又是一聽到無產階級專政就嚇的大喊救命。先生們，你們想知道無產階級專政是什麽樣子嗎？請看看巴黎公社吧！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11）他在同年6月寫的《愛爾福特綱領草案批判》裏還談到：“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12）可見，在恩格斯的心目中，無產階級專政是同民主聯系在一起的。他諷刺社會民主黨的庸人們“一聽到無產階級專政就大喊救命”，就因為那些人認為無產階級專政就是暴力對抗、暴力鎮壓。

以上的簡短回顧表明，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無產階級專政，所要表述的涵義，無非就是無產階級要掌握全部國家政權，行使全部國家權力，其中當然也包括用武力“粉碎資產階級的反抗”在內，但它的主旨卻是要在民主基礎上建立無產階級的全面統治。考茨基把無產階級專政理解為“無產階級在民主基礎上的統治”，（13）可以說是準確地讀懂了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二）從無產階級專政到人民民主專政

無產階級專政的概念在列寧的許多著作裏，出現了很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提出和無產階級專政有所不同的民主專政。列寧在十月革命前曾多次提出“無產階級和農民的革命民主專政”的口號，（14）並且指出，當社會主義革命來臨的時候，“我們就會用無產階級的社會主義專政，即完全的社會主義革命的口號來‘代替’民主專政的口號。”在《國家與革命》裏，他明確指出：在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時期，“國家就必須是新型的民主國家（對無產者和一般窮人是民主的）和新型的專政國家（對資產階級是專政的）”。（15）由此可見，在列寧的視野裏，無產階級專政是社會主義的口號，民主專政則是民主革命的口號。

2、列寧把專政解釋為“不受限製的憑借暴力而不是憑借法律的政權”，是“直接用暴力來統治”的“鐵一般的政權”。（16）雖然他對無產階級專政也作過其他解釋，如他說：“無產階級專政是對舊社會的勢力和傳統進行的頑強鬥爭，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與和平的，軍事的和經濟的，教育的和行政的鬥爭”， “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無產階級對政策的領導”，是“一個階級引導另一個階級前進”，“組織社會主義經濟”，“是比先前的組織更高級的勞動組織”，等等，（17）但對人們影響最深遠的，還是把無產階級專政看作暴力統治的思想。

3、列寧還把無產階級專政演化為階級專政——政黨專政——領袖專政的公式。他在1920年寫的小冊子《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裏，批判德國共產黨內關於是黨專政還是階級專政、是領袖專政還是群眾專政的觀點時說：“群眾是劃分為階級的……階級通常是由政黨來領導的；政黨通常是由比較穩固的集團來主持的，而這個集團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響、最有經驗、被選出擔任最重要職務而稱為領袖的人們組成的。”（18）這就為全世界共產黨提供了一黨專政、領袖獨裁的理論借口。

其實，領袖專政的觀點並不是列寧首創，恩格斯在巴黎公社失敗後批評布朗基關於專政的觀念，指出“這種專政不是整個革命階級即無產階級的專政，而是那些實現了變革的少數人的專政，而這些人又事先服從一個或者幾個人的專政。”（19）

毛澤東和中共的人民民主專政是從列寧和蘇共那裏來的。中共一大通過的黨綱，雖然明確宣告“采取無產階級專政，以達到階級鬥爭的目的——消滅階級”，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理解無產階級專政，當時理解的，大概就是暴力革命、暴力統治。1928年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通過《政治決議案》，確認中國革命的性質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因此，需要建立的不是無產階級專政，而是工農民主專政（20）1934年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宣稱當時的蘇區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21）1936年9月，面臨團結抗日的呼聲日益高漲的新形勢，中共中央發布決議，以“各階層聯合的民主共和國”取代工農民主專政。（22）1939年12月，毛澤東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裏，首先提出新民主主義和“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的專政”。一個月後，他寫出《新民主主義論》，全面闡述他的新民主主義理論，宣布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國體，就是“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23）至於“人民民主專政”這個概念，據《毛澤東著作詞典》介紹，“最早可能是在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使用的。”毛澤東在同年中共中央九月會議上，首次談到人民民主專政。（24）同年年底，他在《將革命進行到底》一文裏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25）1949年2月初，他在同米高揚談話時說：“這個人民民主專政，究其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26）在同年七一前夕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裏，毛澤東做了進一步的表述：“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總結我們的經驗，集中到一點，就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27）至此，無產階級專政經由工農民主專政，達到人民民主專政，實現了它在中國的“華麗轉身”。

1954年製定的第一部憲法的序言，明確肯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1975年和1978年憲法的總綱第一條卻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並且都在序言裏載有“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1982年迄今的憲法第一條只是把“無產階級專政”改為“人民民主專政”，序言裏也以“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取代原來的提法。（28） 序言裏的那段話包括了鄧小平提出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但鄧小平在1979年3月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那個講話裏，說的是“我們必須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在1980年12月的一次講話裏，才談到“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並且進一步說明：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也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更適合於我們的國情。”（29）

（三）人民民主專政：非理性的思想成果

從以上的歷史回顧可知，對於無產階級專政，馬克思和列寧有著不同的解讀。在馬克思恩格斯的論述裏，無產階級專政的涵義是，無產階級在取得政權後，將獨掌國家權力，不與其他任何階級階層分享；它將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這可從《共產黨宣言》的“爭得民主”和恩格斯確認巴黎公社是“真正民主的政權”的論述裏得出判斷）；它的任務是消滅階級和階級賴以存在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並將采取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這些見解雖然帶有烏托邦的成分，但仍不失為能夠反映一定歷史現象的理論思想。

列寧把專政理解為憑借暴力而不受任何限製的統治，就從根本上扭曲了馬克思恩格斯關於無產階級專政的原意，盡管他在早期的思想裏把革命區分為民主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有其合理之處，但他把不同的革命階段貼上不同的專政標簽，卻把全世界的革命者帶進歧途，所有自稱為人民民主或社會主義的國家，無不以專政來掩蓋他們進行統治的專製主義本質。他的“工農民主專政”和“對無產者和一般窮人是民主的”、“對資產階級是專政的”等主張，成為毛澤東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濫觴。

由無產階級專政衍生的人民民主專政，應該怎樣解讀呢？

在中國共產黨人的詞匯裏，這兩者實際上沒有多大區別，只不過是隨著不同形勢下的不同政治需要，加以靈活運用罷了。毛澤東和鄧小平都在歷史的重要關頭強調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但側重點卻大不相同。毛澤東在1953年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後重彈老調，是為了抹煞新民主主義發展階段，以打擊宣揚“鞏固新民主主義秩序”的劉少奇、周恩來等人，推進“社會主義革命”。鄧小平在提出四項基本原則時主張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一年多後卻要以人民民主專政取代無產階級專政，一方面是要緩解人們對專政的恐懼，同時撫慰那些仍然要堅持無產階級專政的人。由此可見，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都不過是主政者的理論積木，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拼搭出需要的景觀來。這兩個概念的出現和廣泛宣傳，不是出於理性的思考，而是適應政治的需要。

但是，這兩個概念至少在邏輯上是大不相同的。無產階級專政，按照馬克思的解讀，是無產階級獨掌政權，不與其他階級分享國家權力；按照列寧的解讀，是無產階級憑借暴力進行統治，對資產階級實行專政。無論是哪一種解讀，無產階級和專政兩個詞語的搭配是合乎邏輯的。人民民主專政則不然，它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包括其他各階級階層即社會全體成員的專政，從獨掌政權的意義上說，既然是全體人民的統治，就不可能再有分享國家權力的階級階層，專政一詞就成為毫無意義的廢話；從暴力統治的意義上說，既然全民都是暴力統治的主體，哪裏還有暴力統治的對象？這是悖論之一。

按照“對人民民主、對敵人專政”的原則，在人民民主專政的概念裏，專政的對象是敵人。問題在於，這個敵人是哪裏來的？如果是外部來的，那是禦敵問題，不是專政問題；如果來自社會內部，那麽，用什麽標準、由什麽人來確定哪些人是敵人？毛澤東在1957年2月《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裏，提出劃分鮮花和毒草、即人民和敵人的六條標準，後來轉化為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但這個標準沒有也不可能有明確的量化的尺度，從反右派、反右傾、四清到文化大革命的歷史實踐可知，只憑著毛澤東的喜怒好惡，就可以把成千上萬憂國憂民的知識分子、戰功卓著的將帥元勛、日夜辛勞的基層幹部，統統打成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敵人。人民和敵人既沒有絕對的界限，民主和專政也就失卻了應有的合理性，成為獨裁君主鞏固專製統治的權謀工具。表面的虛構的民主涵義，掩蓋著獨裁專製的本質，這是又一個悖論。

不論是毛澤東，還是鄧小平，都把專政看作是暴力鎮壓的手段，反右、文革、六四，都是他們運用、操作專政的實踐。但這些影響深遠、危害巨大的專政行為，都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違反了憲法的有關規定。這些事實表明，專政這個政治概念，在幾十年的實踐中，充分體現出列寧式的本質，即“不受限製的憑借暴力而不憑借法律”的特征。可是，這個與憲法和法律相違背的政治概念，卻被寫進憲法第一條，這不是又一個悖論嗎？

中國共產黨自從成立以來，就高舉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旗幟。由於兩千多年專製主義傳統的浸染，人們習慣於從專製主義的角度去理解專政的涵義，對於人民民主專政就是對人民民主，對敵人專政，視為理所當然，沒有把它放在理性的天平上衡量，所以不能看透它為專製主義服務的本質。它之所以被列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寫進憲法序言，並且成為憲法條文的第一條，就是因為它有利於維護專製統治，有利於鞏固專製製度。它在憲法裏的存在，阻礙了憲法中有關公民權利各條規定的落實。

在專製主義傳統深厚的東方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都是為專製主義統治服務的，實質上並無不同，如果說有所不同的話，那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更缺乏邏輯的合理性，更缺乏理性的思考與探討。至於用來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構成的“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更是一個虛構的空泛的概念，是從列寧斯大林那裏搬來的理論教條，既無歷史的依據，又未經實踐的檢驗，人雲亦雲，自欺欺人，應該隨同人民民主專政，從憲法裏刪除。憲法總綱第一條應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民主國家。”

扼殺出版和結社等自由權利就是慢性自殺

近幾年來，民間關於實施憲法的呼聲日益高漲，日益強烈，其中最強烈、最迫切的呼求，是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之自由權利的規定。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由於文化專製主義的管製不斷收緊，以“維穩”為名的政治迫害不斷加劇，民間彌漫著普遍的不滿和激烈的抗爭。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的呼聲，就是在這種社會矛盾持續深化、官民對立日趨尖銳的形勢下，高漲起來，強烈起來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滿足人民對於出版結社等自由權利的渴求，不僅可以緩解社會矛盾和朝野對立，而且對執政的共產黨來說，也是走出難關、擺脫困境的一條光明大道。因為，目前共產黨所處的難關和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政治權力不受製約和監督而造成的。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公民自由權利，就可以有效地監督權力的運行，扭轉濫用權力、貪腐遍地的現象，克服日益深重的社會危機，把國家引上健康發展的道路，共產黨自身也可以由此擺脫困境，獲得繼續前進的動力。
    
遺憾的是，長期以來，共產黨和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卻背逆這個趨勢，對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公民自由權利，不但沒有認真落實，反而加緊剝奪，加強控製。為此而製定的有關條例，不是為了保障公民順利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是為了便於權力機關約束與控製公民行使自由權利，實際上扼殺了公民的自由權利。這就不僅違背了廣大公民的意願，而且同民主進步的歷史潮流背道而馳。
    
我們現在就來考察以下有關出版和結社的法規，看看它們是怎樣落實憲法、“加強”對出版和結社的管理的；同時也看一看行使這些自由權利的公民受到何等嚴酷的打壓。
    
（一）出版自由是怎樣被扼殺的
    
2001年12月由國務院公布、2011年3月又經國務院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一條是“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製定本條例。”請看，這個“根據憲法”製定的條例，在第一條裏提出四個目標或理由，第一個就是“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第三個才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而且非常巧妙地嵌進“依法”，依的什麽法呢？就是這個“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而製定的《出版管理條例》。這麽一繞，就把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繞進“加強管理”的框框裏去了。
    
這個條例的全部條文都體現著“加強管理”的精神。首先，要成立辦報辦刊或出書的出版單位，必須具備六個條件，其中包括“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這一條就堵塞了民間辦報辦刊出書的可能，普通公民，到哪裏去找“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呢？即使這一條有了，還有一條：要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法規多如牛毛，你知道還有哪些“其他條件”等著你去“具備”呢？他們卻可以用不具備某個法規來卡你。除這些苛刻的條件外，最後還有一道關卡：“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這就是說，你具備了那六個條件，審批部門還可以用是否“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來卡住你，說你不符合國家規劃，拒絕批準你設立出版單位。這個“加強管理”，真是天衣無縫啊！
    
其次，設立出版單位的申報審批手續也十分復雜，先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後，回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然後，屬於事業單位法人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於企業法人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這幾個環節都順利暢通，才算完成出版報刊圖書的“依法”程序。此外，從事出版物印刷、復製的單位，也須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製。發行、零售出版物的單位，經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
    
再次，第二十條規定，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的年度出版計劃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均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爾後再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重大選題，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連期刊的重大選題，也要按照前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復次，最能體現“加強管理”的，是那些禁止和懲罰的條文。如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包括十項的有害內容，前九項都比較具體，第十項是“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前九項挨不上的，這一條就管住了。第四十條規定“不得印刷或者復製、發行”的六類出版物。第八章“法律責任”有十三條，都是禁止和處罰的條款。當然，其中有些是必要的，但也一些是可以隨意解釋，入人以罪的。
    
最後，有些條款僅從文字上看還是值得肯定的：如第二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擾、阻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第七章“保障與獎勵”裏還有幾條規定：國家支持、鼓勵優秀出版物的出版，包括那些“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出版物。“對為發展、繁榮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非法幹擾、阻止和破壞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製、進口、發行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製止。但這些條文也可以作出符合於傳統思想觀念的解釋，加上諸多“加強管理”的條文，難免使這些正面的承諾化為烏有。
    
如此嚴酷的管理條例，扼殺了民間的出版自由，於是就出現了所謂的“非法出版物”、“地下刊物”、“山寨出版物”。許多很有學術價值、很有歷史意義的專著、回憶錄、調查報告，有些適應民眾需要、很受民間歡迎的刊物，都因無法正式出版發行，只得自費印刷，分寄親友，卻又被禁寄禁發，成為多年來“掃黃打非”的主要對象。即使是已經正式出版的報刊書籍，有些也難逃被查禁的命運。如新聞界的“冰點事件”、最近的“南周報事件”，就是扼殺新聞自由的典型事件，日常的打壓幹擾，就更多了，一個電話，一項指令，對一篇文章的申斥，就可以帶來停辦整頓、檢討處分，甚至開除走人的惡果。至於查禁“非法出版物”，更是屢見不鮮，甚至連一些正式出版的書，也作為“非法出版物”加以查禁。比較突出的如汕頭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歷史的先聲》，其內容完全是輯錄五十多年前共產黨的《新華日報》、《解放日報》的社論和文章，居然也被列為“非法出版物”而遭查禁，不許銷售，不許郵寄。又如北京“掃黃打非”領導小組2004年11月9日召開“專項治理整頓動員大會”，宣布“堅決取締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並且通令各單位，凡是家中有《中國農民調查》、《往事並不如煙》、《懷念李慎之》、《晚年周恩來》等書的，一律都要上繳。2007年1月，又發生了著名的“八本書事件”，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鄔書林在一次“通風會”上宣讀了一份2006年出版的“違規圖書”名單，包括《滄桑》、《伶人往事》、《我反對：一個人大代表的參政傳奇》、《一個普通中國人的家族史》、《風雲側記——我在人民日報副刊的歲月》、《年代懷舊叢書》、《如焉》、《新聞界》等八本書，引起社會震動，遭到普遍的譴責，進一步敗壞了黨和政府的聲譽。
    
連正式出版的書籍都被加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頭銜而被“堅決取締”，民間自費出版的著作就更不用說了。如在五十年代曾經風行一時的《把一切獻給黨》、《革命家庭》等優秀作品的作者何家棟，2006年10月病入膏肓，家人親友為他編印《何家棟文集》上下冊，想讓他在去世以前看到自己的作品出版，得到最後的安慰。不料就在文集編就印完後，印製文集的印刷廠竟被突擊查抄，印好的書籍全部被沒收。第二天何家棟就去世了，他終於沒有見到自己的文集問世，遺憾地離開人間。
    
禁書是封建專製社會特有的現象，在我國的歷史上由來已久，從秦始皇的“禁書令”到滿清政府的“文字獄”，不知有多少文人遭難，多少書籍被毀。上述遏製、扼殺新聞出版自由的政策取向，本質上就是承襲秦始皇以來的專製主義傳統，為鞏固專製主義統治服務的，是典型的文化專製主義。
    
這裏有必要指出，這些違反憲法、扼殺新聞出版自由的文化專製主義禁令，大都出自中共中央宣傳部。作為中共中央的職能部門，中宣部的任務是宣傳共產黨的理論思想和政治見解，並以切實遵守憲法、積極維護憲法的模範行為，為落實公民的新聞出版自由創造條件。而現實的中宣部卻反其道而行之，扮演著扼殺新聞出版自由的文化劊子手的角色，成為千夫所指、眾口唾罵的社會罪人、民族罪人，同時也成為敗壞共產黨聲譽的罪人。
    
（二）結社自由是怎樣被扼殺的
    
關於公民的結社問題，也有一個“加強管理”的法規。1998年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一條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條例。”這裏把“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列為條例主旨的第一條，比《出版管理條例》好，但下面的條文卻沒有充分體現這個精神。首先，第三條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按照第六條的規定，所謂業務主管單位，指的是縣以上的政府有關部門或由它授權的組織。實際上是限定只有官方半官方才有資格成立社會團體，普通老百姓哪裏找得到政府部門或由它授權的組織來做自己的業務主管單位呢？即使你有幸找到了，就意味著把自己納入政府或準政府的管轄，還有什麽“結社自由”？

其次，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六個條件，第一條是“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這就排斥了大量民間組織成立的可能性。公民有共同誌向或興趣相投，結成團體，人數或多或少，十來個，二三十個，都應聽其自然。條例限定50人以上（更不要說是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了）才可以成立社會團體，把門檻設得那麽高，高到普通老百姓難以跨越，扼殺結社自由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再次，結社也有一套嚴格的審批、登記、備案的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章程草案及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申請批準後六個月內舉行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通過章程，選出負責人和法人代表；再到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或備案，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才算完成成立社會團體的正式手續。在這些審批過程中，每個環節都有不被批準的可能。

第四，被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每年都要接受主管業務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被認為違反規定的，就可能受到登記管理機關的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甚至撤銷登記，封存或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在如此嚴密的監督管理之下，民間的社會團體還能有多少自由活動的空間？

有這樣一個“加強登記管理”的條例，能夠成立並順利通過審批的，就只有體製內的社會團體了；民間要成立什麽團體，簡直難比登天。我國目前有十幾萬個社會團體，其中多數是半官方的機構，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工會、婦聯、青聯、作家協會、工商聯、文聯等等，他們的幹部由共產黨的組織部門選派，經費由政府供給，甚至活動也由黨的組織控製，這就使這些群眾組織不可避免地會成為執政黨的工具，完全喪失了作為社會團體的應有功能。即使原本是民間性的社會組織，如各種行業協會，也因為管理機關的嚴密操縱，成為政治權力的禦用工具。如2008年4月，有18位北京廣東等地的律師表示要依法為當時被捕的藏民辯護，有關當局按照最高政法領導人的批示，對這些律師和他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進行打壓。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李大進指責這些律師“跳了出來”，表示要砸掉他們的飯碗。結果，著名維權律師滕彪就因此被吊銷了律師執照。

目前在社會上活躍著一些民間的社會團體，多數是沒有經過登記的，包括大量民間研究機構、綠色環保組織、公益慈善團體、各種興趣協會、讀書小組、義工小組、宗教團體、支農組織等等，他們在社會的各個角落，發揮積極的作用，為社會的和諧穩定作出貢獻。但由於他們沒有履行登記備案等手續，就一概被認為是“非法組織”，一旦觸犯禁忌就會遭難，輕則查抄處罰，重者甚至會將組織者判刑入獄。最典型的是十年前的“新青年學會”冤案。當時北京有8位在不同單位工作學習的青年，因常在一起議論時政，興趣相投，便在2000年8月成立“新青年學會”，相約每人每月寫點學習心得，以交流思想，相互啟發，共同進步。成立後曾請劉軍寧和曹思源來作過講演，朋友相聚座談三四次，有些人還在網絡上發表文章。這個學會充其量也只是松散的學術小團體，類似普通的讀書會。它的8位成員都是滿懷熱血的青年，為了探尋救國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不幸的是，他們才活動幾個月就遭到了嚴酷的鎮壓。2001年3月13日，學會的5名成員被捕，另3人也多次被審訊，並被迫在有“推翻共產黨的領導”內容的筆錄上簽字。於是，小小的學術研究活動便轉化成了刑事犯罪。2003年5月18日，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宣判靳海科、徐偉各十年徒刑，楊子立、張洪波各八年徒刑。法院判決書指控他們“妄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製度，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卻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證據，只指斥他們說過“中國當前實施的民主是假民主”，主張“結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國”，連籌備創辦互聯網和刊物，也成了罪狀。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另一種民間團體遭受厄難的類型，可以2009年的“公盟”事件為代表。“公盟”全名是“北京公盟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是一些熱心公益的維權律師許誌永、滕彪、張星水等在2005年創辦的。它名義上是公司，實際上是一個非營利的民間組織。他們在2003年曾成立“陽光憲道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從事依法維權的咨詢活動，但因沒有“業務主管單位”，無法登記，不能取得合法地位。為了爭取能夠公開合法地開展活動，他們被迫以公司的名義，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記註冊。但這樣一來，就不得不承受許多不必要的限製和麻煩。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涉嫌偷稅，勒令“公盟”交納稅款和罰款149萬余元，否則，法人代表許誌永將面臨監禁七年以下的刑事處罰。這就是他們以公司名義從事公益活動而無奈吞咽的苦果。作為公益社團，他們曾為孫誌剛案、孫大午案、陜北民營石油案、三鹿奶粉案、鄧玉嬌案等提供法律服務，組織關於法治社會、公民權利等問題的研究，並沒有進行任何經營活動，不應該承擔納稅的義務；但作為公司，卻使有關部門可以利用稅務問題來進行打擊。他們把“公盟”為研究項目而接受的資助，說成是必須納稅的企業經營行為，沒有納稅就是偷稅。接著，市民政局派出20多人，以“公盟”下屬的“公盟法律研究所”未經登記為借口，查抄了“公盟”工作地點，“公盟”的所有案卷資料，8臺電腦，連同會議室的桌椅，都被劫掠一空。一個成績卓著、為社會作出很大貢獻的民間社團，就這樣被扼殺了。

（三）扼殺公民的出版結社等自由權利，無異於慢性自殺

新聞出版和社會團體，是公民社會的兩大載體，也是共產黨和政府同廣大民眾聯系、溝通的重要渠道，更是現階段推進政治體製改革的強大動力。目前的中國社會極不正常，表面的繁榮昌盛，掩蓋著深刻而嚴重的危機。危機的總根源是得不到有效製約與監督的政治權力，憑借權力，可以換取金錢美色、威勢尊榮，這才腐敗叢生，出現官民對立、貧富對立、理性泯沒、社會分裂的局面。近來社會上大談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中國夢，而要實現偉大復興的夢想，首先就要改革政治體製，把權力關進法律和製度的籠子。但是，同中共十三大提出政治體製改革時的社會局勢相比，目前的條件更為惡劣，更為艱難。二十多年來，由於權貴資產階級的形成並日益牢固地掌握著政治權力，推進政治體製改革必將遭到他們的強烈抵製。面對如此強大雄厚而且遍布上下的反改革勢力，改革政治體製的任何步驟，從決策設計到具體實施，都將寸步難行。

在改革和反改革實力懸殊的形勢下，要推進政治體製改革，最佳選擇是開放報禁社禁，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出版結社等自由。民間輿論和社會團體一旦放開，就會形成強大的動力，掃除障礙，推進改革。因為權貴資產階級盡管囂張跋扈，卻害怕民眾。他們多年來滴水不漏地控製新聞出版，推行文化專製主義；不擇手段地以“維穩”為名鎮壓群眾，推行政治專製主義；這一切都是為了阻止公民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消除民主法治的社會前景。實現新聞出版和結社的自由，就等於解放了民間蘊藏著的無限活力，引來改革和進步的源頭活水，沖決阻撓政治體製改革的各種障礙。有了民間輿論和社會團體的廣泛支持，在朝的改革力量就可以由弱勢轉為強勢，排除反改革力量的阻礙和破壞。首先是進行比較徹底的反貪汙運動。一般說來，權貴資產階級都是憑借權力，掠奪國家和民眾的財富起家的，民間所謂的“無官不貪”，指的就是這些權貴。他們為了保持既得利益，必然成為政治體製改革的反對派。所以反貪汙就成了政治改革的前哨戰。當然，過去官方反貪汙的成績不應抹煞，但也有不少的貪汙案給人留下反未徹底、除惡不盡的印象。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那些權貴官僚盤根錯節，形成了貪汙的利益共同體，反貪汙者投鼠忌器，備受掣肘，使反貪汙的戰果大打折扣。通過民間輿論和社會團體，實現朝野改革力量的聯合，就使反貪汙鬥爭有了可靠的基礎和進行到底的保證，從而掃除反改革的主要障礙，順利推進政治體製改革。

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對於共產黨的生存與發展，也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1989年，鄧小平對呼求民主和反腐敗的學生濫施鎮壓，使專製和腐敗日益泛濫，橫行無阻，共產黨的威望隨之一落千丈。雖然對外開放和民營企業的興起，帶來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興旺，多數公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改革成果大多被權貴掠入囊中，兩極分化，社會動蕩，經濟發展和政治現狀嚴重扭曲，普通勞動者難以承受住房、醫療、子女入學等重壓，苦不堪言，所有不滿，都自然而然地集中到壟斷政治權力的共產黨身上。再加上文化專製主義的嚴酷管製，政法機關對維權群眾和上訪冤民的殘暴鎮壓，民眾的怨憤和戾氣空前濃烈。盡管官方輿論仍在歌功頌德，粉飾太平，實際上共產黨的威望已經空前低落。十八大後，從上到下，人們或滿足於表面的輝煌和絢麗，或沈浸於渺茫的希望與期待，網絡上雖有人揭露危機四伏的社會真相，卻很少受到重視。

應該承認，我們當前所面臨的是全面的危機，既是政治危機，也是社會危機，更是共產黨的危機。它一方面表現為共產黨和人民群眾之間出現巨大的鴻溝，已如上述；另一方面還表現在共產黨內大量權貴的腐敗墮落。許多黨員擅權斂財，毫無理念；不少組織渙散，各行其是，以至“政令不出中南海”。如此嚴峻的局面，單憑共產黨自身是不可能擺脫危機的。最好的選擇，無過於實現新聞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開放報禁社禁，通過這兩類廣泛的社會渠道，認真聽取民眾的批評和建議，在人民大眾的幫助下清洗黨的肌體，才能克服危機，浴火重生。

當然，開發報禁社禁，應該有計劃有秩序地推進。開放報禁的步驟，首先是取消中宣部對新聞出版的既無理又非法的幹預，讓現有的新聞出版從業者獨立自主地進行編輯采訪與出版。與此同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著手起草《新聞法》、《出版法》，並由國務院修訂現行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二步，取消所謂“非法出版物”的概念，允許民間自費印發、郵寄文章、書籍和不上市出售的報刊。同時放寬境外出版物入境的限製，除了誨淫誨盜的著作外，原則上都應準予在大陸銷售；當然，初期可考慮經過審批，限量進口，經過一定時間後再全面放開，有關問題可在〈出版法〉裏加以規範。第三步，允許民間按照〈新聞法〉和〈出版法〉，成立報社、雜誌社、出版社。

關於結社自由的步驟，首先，應該取消官方對群眾性社會團體的控製，例如各行各業的協會，有的是由主管部門派人擔任領導，有的雖經過選舉，但候選名單卻是主管部門審定的，選舉結果不符合領導意圖，就要推倒重選。民間組織的章程，也要按照官方的統一格式套，這些做法都是違反憲法的。實現結社自由，就應該讓民間組織自選領導，自訂章程，自籌經費，自主活動。同時，修訂或廢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起草《結社法》、〈政黨法〉、〈農會法〉。第二，擴大可以直接申請登記的社會團體的範圍。據馬凱3月10日在全國人大發言時說，今後協會商會、科技、公益慈善、城鄉社區服務等四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不需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但政法類、宗教類社會組織，申請登記前仍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這意味著只有與官方關系密切的社會組織，才可以直接申請登記，仍然排斥民間的結社自由，顯然是不妥當的。應該全部放開，由民政部門按照《結社法》登記管理。第三，在全國農村，普遍組織關於《農會法》的學習，按照《農會法》，有重點有次序地建立地方農會。第四，現有大量半官方的群眾組織，如工會、青聯、婦聯、文聯、作協等等，都應該逐步退出官方序列，按照前述“四自”原則，改造成為群眾自己的組織。

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實現公民的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不僅可以為反貪反腐和政治體製改革提供強大的動力，而且也為共產黨清理自身、擺脫危機所必需。深刻的社會危機和黨內腐敗的嚴重程度，應該引起領導層的高度警覺。遺憾的是，十八大開過已經四月有余，雖然習近平、李克強、王岐山等一再強調實施憲法、建立法治社會，但扼殺新聞出版和集會結社自由的違憲惡行，依然層出不窮。此類專製暴行多年來已經給國家民族和共產黨自身造成嚴重危害，如不趕緊剎車，聽其繼續，無異於慢性自殺。現在的共產黨，貌似空前強大，實則內外交困，百病纏身：內無理性的凝聚力，外無真心的擁戴者；沈屙積疾，經久未治，尤其是貪腐惡癥，已入膏肓，唯一的自救之方，是果斷地停止違憲悖理的扼殺新聞出版和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開始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通過在野輿論和民間組織，調動民眾的愛國情懷，推動反腐敗的徹底查處和政治體製改革的順利進行。只有這樣，才能重新建立朝野之間的信任，治愈共產黨自身的重病。機不可失，時不我待，希望有識者明鑒。

2013年3月29日

理論的華章和實踐的悲歌

在憲法正文裏，用得最多的詞匯，大概要算是“社會主義”了，在第一章“總綱”的條文裏，從國家、製度到法製、經濟製度、公有製、責任製、現代化、精神文明等等，前面都加上“社會主義”作為定語。為什麽會如此頻繁地出現“社會主義”？這裏且不談其中蘊涵的手法和心態，我只是從理論到實踐的脈絡，作一些分析，希望能有助於解開對憲法的迷思。
    
不光是“社會主義”，憲法正文裏的公有製、按勞分配，也都存在著有待清理的理論迷思。這些理論概念，在世界和中國都有過廣泛的傳播，在社會思想史上留下了顯著的印記，但在蘇聯和中國，卻都被扭曲得面目全非，成為掩蓋專製統治的遮羞布，撫慰民心的麻醉劑。從理論的華章轉化為實踐的悲歌，可以說是上世紀全球共產主義運動或社會主義運動的最簡明的概括。中國的憲法裏寫進社會主義、公有製、按勞分配，正是這種轉化的典型體現。從理論到實踐進行必要的清理，不僅為修改憲法、實行憲政所必需，而且也有助於凈化社會意識形態。

（一）社會主義的華章與悲歌
    
社會主義作為一種理論思潮，興起於已經跨入資本主義社會的西歐各國，當時的一些思想家有感於社會未能實現自由、平等、博愛等理念，而貧富分化、階級對立等現象卻愈益嚴重，於是致力於尋求更理想社會的途徑，探討改革資本主義的理論。特別是在經歷大革命後政治鬥爭激烈、社會動蕩不安的法國，人們渴望改變現狀的心情十分強烈，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改革主張。這些旨在變革社會的不同見解，都籠統地被稱為社會主義，那些有誌於變革社會的人，也樂於把自己說成是社會主義者。馬克思恩格斯投身於社會改革運動後，對這種龐雜的理論現象十分不滿，便把自己的主張稱為共產主義。但他們後來又回到社會主義，只是為自己的社會主義加上“科學”兩字，以區別於其他社會主義。按照恩格斯的說法，是由於有了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和剩余價值，“社會主義已經變成了科學”。
    
作為勾勒未來社會的理論體系，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有同有異。它們都主張在資本主義生產充分發展的基礎上，由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建立起沒有剝削、沒有階級的新社會。有所不同的是，共產主義主張用暴力推翻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消滅私有製，改變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和社會製度。這個思想觀點在馬克思恩格斯1848年發表的《共產黨宣言》裏，有著鮮明的描述。但在爾後的研究中，他們發現，隨著信用製度出現的股份製，正在開始實現著資本由私人資本向社會資本的轉變，從而斷定，股份製將成為揚棄資本主義、向新的社會製度轉變的“過渡點”，股份製企業將是邁向新所有製的“過渡形式”。這就是說，資本主義有可能通過股份製的進一步發展，逐步實現由社會資本取代私人資本，轉變私有製的性質，無需經過暴力剝奪。至於奪取政權問題，恩格斯晚年從德國社會民主黨在議會選舉中的勝利進軍看出，無產階級有可能通過民主選舉取得政權。盡管恩格斯聲稱無產階級絕不放棄暴力革命的權利，但理論的重點已經轉到和平過渡上來了。這樣，作為理論體系的馬克思主義的重心，就由共產主義發展為社會主義。迄今為止，人們只認為社會主義是實現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卻很少有人從理論上對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作出明確的區分。
    
科學社會主義的內涵包括：1、社會主義建立在資本主義生產力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資本主義在它所能容納的全部生產力發揮出來以前，是決不會滅亡的。2、取代資本主義私有製的，將是對生產資料共同占有基礎上的個人所有製，每個職工在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中，有一份屬於個人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在實現了共同占有和個人所有相結合、相統一的經濟組織裏，人人勞動，人人有產，勞動者同時也是有產者，這是他們能夠成為企業主人、社會主人、國家主人的經濟基礎。3、以和平的、合法的方式取得政權的無產階級，將在民主的基礎上建立不與其他階級分享的政治統治，即無產階級專政。4、無產階級國家的首要任務是有計劃地發展社會生產力，同時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進行階級鬥爭，直到消滅剝削、消滅階級。
    
科學社會主義是幾百年來世界社會主義運動中的一個流派，但由於它是馬克思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上蘇聯的宣傳，長期以來被認為是社會主義的正統。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更是形成了所謂的“社會主義陣營”，亞非拉許多新興的獨立國家，也以各種形態的社會主義自命，這是社會主義最為興旺、最為輝煌的時期。但所有這些打著社會主義旗號的國家，從蘇聯開始，由於不具備社會主義的條件，在實踐中無一不是背離和歪曲科學社會主義的真諦，用前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偷換社會主義的內涵。就社會主義的理論本意來說，社會主義社會應該是公平、公正，人人有產，人人富裕，人民當家作主，官府清正廉明的社會。而實際上，生活在這些“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卻承受著封建專製主義統治者的殘酷壓迫。壯麗的樂章，被改編成淒慘的悲歌。歷史的嘲諷是多麽無情！
    
出現這種理論和實踐的扭曲，一方面是由於社會主義理論本身帶有一些脫離現實的烏托邦成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人們總是帶著太多的主觀意願去看待客觀事物，以致難以透過理論的多棱鏡，對事物進行如實的考察。即使是馬克思恩格斯，也難免於遭受歷史的嘲弄。他們是歷史唯物主義和科學社會主義學說的創立者，但他們的思想和行動卻往往違背自己創立的理論。歷史唯物主義的核心，馬克思表述為：“無論哪一個社會形態，在它們所能容納的全部生產力發揮出來以前，是決不會滅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產關系，在它存在的物質條件在舊社會的胎胞裏成熟以前，是決不會出現的。”這個觀點也是科學社會主義賴以建立的重要基礎。然而，馬克思恩格斯的許多活動，卻與這個論點背道而馳。他們在資本主義生產力遠沒有發揮出來以前，就力圖推翻這個社會；在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物質條件遠未成熟的時候，就想把社會主義強加給社會。因此，他們雖然譜寫了社會主義的華章，奮鬥終生，卻不可能推進它的實踐，這是他們作為思想家的遺憾，也是作為革命家的悲哀。
   
列寧和毛澤東都想按照社會主義的理想來改造、建設自己的國家。但是，俄羅斯和中國都沒有實行社會主義的條件，卻有著深厚的封建主義專製主義傳統。他們本人更是深受東方封建專製主義的熏染，所以只能用封建專製主義的思想遺產和政治遺產來理解社會主義，改造社會主義，在社會主義的旗號下厲行一黨專政、領袖專政。這是迄今為止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共同特色。所謂的社會主義陣營，實際上是對抗資本主義的專製主義陣營，它同歷史發展的潮流背道而馳，失敗和崩潰是不可避免的。
    
社會主義在中國，有一個從混亂到歸一的過程。上世紀初主要由日本傳入的社會主義學說，一二十年裏曾經風靡全國知識界，不但誌在改造中國的仁人誌士，包括梁啟超、孫中山，以及一些無政府主義者和改良派，都以社會主義相標榜，甚至連安福系王揖唐那樣的投機政客，也以社會主義者自居。報刊上發表大量討論社會主義的文章，各種各樣旨在徹底改造社會的不同觀點，都在社會主義的名下進行著宣傳、爭辯。俄國十月革命的消息傳進中國後，許多知識分子接受主張階級鬥爭、暴力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的俄國式社會主義，認為這是能夠迅速地改變中國貧窮積弱的落後現狀的良方。在共產國際幫助下成立的中國共產黨，就是以這種俄國式社會主義為指導的。後來雖然有過十幾年新民主主義的短暫覺醒，但只是曇花一現，最終仍然被列寧式的社會主義所淹沒。毛澤東在1953年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和隨後的“社會主義革命”，開辟了以社會主義為名而實為專製主義的新時代，就是“以俄為師”的結果。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列寧式的社會主義是用沙皇俄國的專製主義，去解讀科學社會主義的，它更易於被受著幾千年封建專製傳統熏染的革命領導人所接受。試看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中國社會，在毛澤東的獨裁統治下，無法無天，草菅人命，何嘗有一點社會主義的氣味？

粉碎“四人幫”後的思想解放運動，在批判“兩個凡是”的基礎上，必然引向對毛澤東和毛式社會主義的清算。在這個關鍵時刻，鄧小平提出四項基本原則，扼殺了正在蓬勃興起的思想解放運動。四項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條：社會主義道路，因為它實際上涵蓋著其他三條原則。鄧小平堅持的是社會主義嗎？當然不是！毛澤東二十多年的殘暴統治已經表明，他所標榜的社會主義是徹頭徹尾的封建主義，是赤裸裸的專製主義。堅持毛式社會主義，就是堅持專製主義。這是合乎邏輯的，因為鄧小平代表著那些專製體製下的既得利益者，他們只有堅持、維護毛式社會主義即中國特色的專製主義，才能維護並進而擴展他們的既得利益。“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給我們帶來了什麽呢？在生產力得到迅速發展的同時，兩極分化，貪腐遍地，權貴當道，吏治敗壞，道德淪喪，民風日下，官民對立，社會分裂；每年維權抗暴的群發性事件達十幾萬起，用於鎮壓民眾的維穩經費甚至超過國防預算；一些憂國憂民的仁人誌士發表建立憲政民主、實現公民自由權利，卻被加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對社會主義製度”的罪名，或判刑，或監控，——凡此種種，充分暴露出社會的不平等、不公正、不自由、不民主，這一切都是同社會主義本質相違背的；恰恰相反，處處表現了封建專製統治的製度特征。把這樣的社會稱為社會主義，是對社會主義的褻瀆。百年來的中國，千千萬萬先進人物為之奮鬥的社會主義，居然以如此醜惡的專製主義形象出現在我們面前，這是一出多麽淒壯而不堪卒讀的悲劇啊！

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實踐是如此明顯地相背離，把它寫進憲法，無疑是不恰當的。它只能起到掩蓋專製主義體製的作用，阻礙憲法中的民主條文的落實。

（二）公有製的華章和悲歌

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這裏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全民所有製”、“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完全是從斯大林那裏承襲過來的虛構的概念。

什麽是社會主義公有製？按照科學社會主義的鼻祖馬克思的說法，資本主義生產的第一個歷史條件，是勞動者同勞動條件的對立和分離，取代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就要“在資本創造的物質基礎上”，實現勞動者同勞動條件的結合。也就是說，在對協作和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製”。所謂“個人所有製”，指的是勞動者能夠與勞動條件相結合、對生產資料享有所有權的經濟製度。可見，社會主義所有製，是對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和個人所有的統一，每個勞動者在共同占有企業生產資料的同時，享有一份屬於個人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勞動者有了企業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就意味著具有了企業的決策、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等作為企業主人的各種權利，這也是勞動者能夠成為社會主人、國家主人的經濟基礎。

對照我國的“社會主義公有製”，不論是國有的全民所有製，還是集體所有製，勞動者在他們從事勞動的經濟組織裏，既沒有生產資料所有權，也沒有決策經營和收益分配的權利，這樣的經濟形式怎麽能說是社會主義公有製呢？

拿國有經濟來說，雖然職工被宣傳為企業的主人，但實際上並沒有任何主人的權利。應該成為職工權利保衛者的工會或職代會，都異化成了官方的代理機構。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的國有企業改革，在企業面臨改組、兼並、破產、拍賣等重大轉變的時刻，沒有聽說哪個企業曾經召開職工會議，聽取勞動者的意見，並在變革過程中尊重職工的權益。相反，都是撇開職工，由當權者說了算。結果是一方面把數以千萬計的勞動者趕出企業，成為下崗的失業者；另一方面則培育了一個新的剝削階級——權貴資產階級。現在的國有企業，就是這個階級的囊中之物。
以對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和個人所有相統一、相結合為特征的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應該是最能同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濟形態，因為它能最大限度地調動所有勞動者的智慧和創造精神，在市場的自由競爭中占取優勢地位，同時，對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也能發揮積極的作用。而現在的國有企業卻依仗政治權力，壟斷資源、壟斷市場、壟斷價格、壟斷進出口，拒絕民有經濟進入壟斷領域，嚴重地障礙著、破壞著市場經濟。憲法第七條卻說：“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顯然是很不妥當的。我國現在的國民經濟有兩個性質不同、取向不同的經濟形態，一個是市場經濟，一個是壟斷經濟，市場經濟絕對不能由壟斷經濟來主導。經濟體製改革的方向是完善、擴大、發展市場經濟，把國有經濟壓縮在國民經濟所必需的範圍內。國有企業只有切斷同政治權力相互依賴、相互勾結的渠道，融入市場經濟，在同民有經濟的優勝劣敗的競爭中站穩腳跟，才能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再看所謂勞動群眾的集體所有製，最能說明問題的是土地的集體所有製。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既然是集體所有，那麽，這個集體的每個成員都應該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實際上卻是基層的政府所有，官僚所有；所謂集體所有，不過是一個虛幻的概念。進入新世紀後，房地產開發高潮叠起，城市郊區和農村的土地也成為開發的對象。有關政府在征用土地時，根本不征求土地所在地農民集體的意見。被征用的土地高價賣給開發商，除了極少數作為補償給了包產的農戶，大部分成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或村鎮集體經濟的資金，或流進經手官員（包括村官）的口袋。集體所有的土地，成為孳生貪汙犯的溫床。

至於集體所有製的企業，早在改革開放以前就已經納入政府管理的系統，被稱為“二國營”。在十多年前的國有企業改革“抓大放小”的高潮中，少數通過兼並改組成為地方國有企業，多數經由招標、拍賣、股份製等形式，被“近水樓臺”的企業主管或他們的親朋好友，采取低價賤買、暗渡陳倉、李代桃僵、空手套白狼等手段，化公為私，轉換成為私有企業。還有一些繼續保持集體所有製名號的企業，職工依然沒有生產資料所有權，不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利潤分配；只有少數實行職工持股和股份製比較健全的企業，才能被認為是已經具有社會主義的成分，具有公有製的色彩。但這樣的企業在整個被稱為集體所有製的經濟成分裏，實在是太少了。

由以上分析可知，現有的國有經濟和集體所有製經濟，都不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而是同公有製相悖的權貴所有製；它不是社會主義社會製度的經濟基礎，而是封建專製體製的經濟基礎。憲法第六條裏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把根本不存在的社會主義公有製，說成是社會經濟的主體，實際上是堅持以權貴所有製為主體。這是同改革的基本方向相違背的。經濟體製改革的實質在於以市場經濟取代壟斷經濟，在憲法裏規定“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就意味著以憲法的形式，掩護並保障著權貴所有製的存在，抵製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化，遏製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

公有製本來是人們在批判私有製的基礎上產生的對未來經濟製度的憧憬和構想，許多思想家為它窮思竭慮，試圖描畫出人類社會的美好絢麗的前景，現在卻成了權貴所有製的遮羞布，被用來阻礙改革的深化和社會的進步，不知道這究竟是歷史的諷刺，還是社會的悲歌？

（三）按勞分配的華章和悲歌

憲法第六條在“堅持公有製為主體”之後，還規定“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1982年憲法的提法是“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1999年3 月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改為現在的提法）這是中共自十五大以來一貫堅持的分配原則。這裏的“按勞分配 ”，完全離開了按勞分配本來的理論涵義。

公有製和按勞分配，是列寧斯大林以來所有“社會主義國家”走上歧途的兩大理論誤區，也是中國共產黨人至今未能擺脫的兩大思想圈套。

要認清按勞分配的涵義，首先要搞清楚什麽是分配方式。

經濟學界的主流觀點都認為，分配方式指的是國民收入的分配。按照這個分配理論，勞動產生工資，資本產生利潤，土地產生地租，所以，工人得工資、資本家得利潤、地主拿地租，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從列寧開始，所有執政的共產黨人都把職工的等級工資製看做是按勞分配，實際上就是以這個理論為依據的。我國憲法和中共近幾次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都提出“按勞分配為主體”，理論根源也在這裏。

但是，如果我們把生產和勞動看做一個前後銜接的過程，問題就出來了。企業主用資本在市場上購買機器、原料和勞動力，才能開始生產。工資就是購買勞動力的價格，即使有些企業在整個生產過程完成後才支付工資，但勞動力的價格卻是生產開始之前就確定了的。它同購買機器的款項一樣，都是企業家的預付資本，與分配無關。生產勞動結束後，產品轉化為商品，再轉化為貨幣，其中包含利潤，才有可供分配之物，才能談得上分配。由這個過程可知，工資和分配方式完全是兩回事。第一，工資發生在勞動生產之前，分配只能在生產完成之後；第二，工資是企業主用來交換勞動力的代價，表現的是交換方式，是生產的前提，分配方式則體現了對生產成果的分割，是生產的後果；第三，工資是企業主的預付資本，是資本的轉化形態，也就是成本，而用於分配的，卻是生產勞動的成果，是利潤；第四，工資不論在什麽時候支付，其數額都是在生產前就已經確定了的，是個定數，可供分配的利潤則是一個變數，或多或少，沒有利潤也就談不上分配。所以，分配方式應該是指利潤的分配，剩余價值的分配，與工資無關。

至於按勞分配，指的是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裏提出的未來社會主義社會的分配方式：“每一個生產者，在做了各項扣除之後，從社會方面正好領回他所給予社會的一切。”生產者“所給予社會的一切”是什麽呢？那就是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勞動所增加的產品價值，也就是剩余價值，是利潤。所以，按勞分配的原意，是利潤應該在生產者、即包括管理者在內的勞動者之間進行分配。這是因為勞動者同時也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他分配所得的，既是他支付勞動力的報酬，也是進入勞動過程的資本的報酬。由於勞動者“給予社會”的貢獻不同，他們所獲得的報酬也有所不同，有多有少，“按勞”的意義就在這裏。所以，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所有製條件下、即勞動者占有全部生產資料所有權條件下的分配方式。我國目前的所有企業，還沒有一個具備按勞分配的條件。即使像深圳華為技術公司那樣，全部股權都為本公司職工所持有，也做不到按勞分配，因為這個公司雖然有近半數職工持有股權，但還有數以萬計的職工沒有股權。

這裏有一個很重要的理論問題需要探討：資本主義社會有沒有可能實現按勞分配？我認為，按照馬克思所作出的論述，按勞分配是生產者占有全部生產資料條件下的分配方式，資本主義社會當然不可能實現按勞分配。但如果對按勞分配的涵義做出新的解釋，在生產力高度發展的條件下，實行按勞分配不僅可能，而且必要。它有利於推進勞動者人人有產、人人富裕，有利於促進社會的平等和公平。

馬克思創造剩余價值學說有一個重要的理論前提，那就是對勞動和勞動者、勞動力作出明確的區分。遺憾的是，長期以來，我們的許多理論研究和宣傳卻仍然把兩者混淆起來，如把勞動創造價值、勞動創造世界，理解為、宣傳為勞動者創造價值、勞動人民創造世界。認識的混亂往往導致決策的混亂，幾十年來沒有絲毫進步。

勞動和勞動者、勞動力的區別在於：勞動者是有形態的實體，具有勞動的能力，是勞動力的所有者；勞動力和勞動都不是有形態的實體，但勞動力有可供交換、可以出賣的價值和價格，勞動卻沒有價值和價格；勞動力是靜態的存在，勞動則是動態的過程；勞動力自身不能創造價值（一般說來），它必須同生產資料、原料等資本的轉化形態相結合，進行勞動，才能創造價值；所以，勞動就是勞動力的使用過程，是勞動力和和資本相互作用的運動過程，也就是價值的創造過程。

根據按勞分配的原意，在未來的社會主義社會，勞動者既是勞動力的所有者，也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所以，勞動創造的價值，在勞動者之間按照他們的貢獻進行分配是合理的。但是，在勞動力和資本的所有者不是同一主體，而分別是勞動者和企業主的情況下，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勞動力和資本都作出了貢獻。那麽，這個價值就不能全部歸勞動者，而應該根據勞動力和資本在勞動中所作的貢獻，在它們的所有者，即勞動者和企業主之間進行分配。這就是按勞動要素分配，即按勞分配。

把按勞分配解讀為按勞動要素分配，就完全可以在當代推行。勞動要素其實也就是生產要素。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提出：“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我當時曾寫文章指出，提出“按生產要素分配”是對傳統理論觀念的具有創造意義的突破，但它存在著兩個明顯的理論誤區：第一，“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結合起來”是一個錯誤的表述方式，因為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是兩種互不相容的分配方式，不可能結合起來。利潤只有一份，實行按勞分配，就不可能再按生產要素分配。第二，只“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意味著把勞動力排除在生產要素之外。出現這兩個理論錯誤的原因，就在於把等級工資誤認為是按勞分配，既然職工按不同等級拿工資是按勞分配，按生產要素分配就只能包括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這兩者的結合也就順理成章了。

中共十六大大概是為了糾正十五大的缺失，在政治報告裏提出“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但接下來又說：“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十七大政治報告仍然繼續這個說法，只是把前面兩句話的次序倒了一下，“完善”改為“健全”。十八大政治報告的說法又有所修改：“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差異分配的初次分配機製。”幾次代表大會的說法變換，說明了指導思想在分配方式問題上的困惑與無奈。不放棄把等級工資製看做按勞分配的錯誤觀點，就無法擺脫這個困境。不過，同過去相比，十八大政治報告的提法還是有了明顯的進步，一是不再提“按勞分配為主體”了，二是報告裏也沒有兩種分配方式的“結合”或“並存”，顯然是因為意識到了這個提法的矛盾。三是肯定勞動（應該是勞動力）、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的分配是“初次分配”，是同一次分配序列。而等級工資和資本等要素的分配卻不是同一次的分配行為，一個發生在生產勞動之前，一個發生在勞動生產之後。看起來，十八大政治報告已經接近了對問題本質的認識，就看今後怎樣貫徹了。

十八大規定的分配原則就是按生產要素分配，也是按勞動要素分配，即按勞分配——企業利潤按照勞動力和資本在生產過程中的貢獻進行分配（技術、管理等要素都可以化解、換算為勞動力和資本）。這就是說，企業職工除了工資以外，還可以在企業的利潤中得到一份同他的貢獻相適應的報酬。這個分配原則，在國有企業裏推行應該不會太難，在民營企業裏則取決於企業的生產力水平和企業主的明智與卓見。但從長遠的發展前景來看，它成為社會經濟的主要分配方式是完全可能的，因為它不僅可以促進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社會責任感，而且將有效地實現人人富裕，提高社會消費能力，符合於社會發展的需要。

按勞分配在最初提出的時候，雖然帶有烏托邦的色彩，但它畢竟反映了前輩思想家對未來的美好構想，一種公正平等的財富分配方式。它那絢麗誘人的圖景，吸引了所有打著社會主義旗號的政治家，被用作名為社會主義、實為專製主義的社會製度的裝飾品，以先進分配製度的假象，掩蓋著落後的社會本質。拿著低工資的勞動者，卻背負著按勞分配的美名，似乎他們已經能夠得到自己所創造的全部財富。這不是幾代勞動者的又一曲悲歌嗎？

近幾年來，決策層的最高領導人為了改革分配製度而焦心竭慮，卻都由於不能把等級工資製同按勞分配切割開來而不得要領。十八大以略顯隱晦的說法提出了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原則，如果能夠繼續前進一步，在肯定勞動包含勞動力和資本兩大要素的前提下，把按勞分配解讀為按勞動要素分配，即按生產要素分配，那麽，改革分配製度這個重大難題，就可以迎刃而解；而且，憲法第六條的“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也可以做到名至實歸。

（四）簡短的結語

我在《試論現行憲法的兩面性》裏，已經指出現行憲法既有民主性的一面，也有專製性的一面。民主性的一面主要來源於近現代的世界民主主義大潮，專製性的一面則植根於兩千多年的封建專製傳統，卻塗飾了來自蘇聯的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的艷麗色彩。五六十年來的實踐表明，憲法的民主性始終處在專製性的扼製之下，一些民主性的條文無法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不久前指出；“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我想，他說的實施，應該是實施憲法的民主性條文，而不是實施憲法的專製性內容。只有實施民主性的條文，憲法才有生命；憲法的專製性內容已經實施了幾十年，至今沒有獲得“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和“出自真誠的信仰”。所以，憲法要有生命，就必須刪除專製性的內容，如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公有製、按勞分配及序言裏的四項基本原則等等。要做到這一點，首先須從理論上認清那些披著華麗外衣的各種概念的專製主義本質。我上月寫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悖論》和這一篇長文，就是本著這個主旨寫的。我在這兩篇文章裏批判的那些理論概念，在產生的初期無不出自良好的願望，並且以它們所獨具的魅力風靡一時，但也無一不是被東方專製主義用來掩蓋自己的兇殘本質，這是歷史的悲哀，也是中華民族的悲哀。

不僅如此，現行憲法本身也體現著理論的華章和實踐的悲歌。自從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以來，已經快60年了，三次重訂，四度修正，消耗了多少人力物力，傾註了多少精英的智慧，但它的民主內容卻至今得不到實施。經過幾十年精雕細刻的華章，成為不堪吟唱的悲歌。我們的憲法，什麽時候才能從淒愴的悲歌，轉換成為讓人放心的“平安頌”，令人振奮的“歡樂頌”啊？

2013年4月22日

被顛倒了的階級鬥爭

我國現行《憲法》序言載明：“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這兩句話，一句是對歷史的概括，一句是對未來的預測；前一句完全違背了歷史事實，後一句不無道理，但從指導思想到社會意識，都作了錯誤的解讀，顛倒了階級鬥爭的陣勢。憲法序言的這兩句判斷違背歷史事實，混淆理論是非，很有必要從理論思想和歷史實踐的雙重視角著眼，進行分析，加以澄清。

（一）什麽是階級鬥爭？

法國十九世紀的歷史學家米涅、基佐等在記述法國大革命和英國光榮革命的著作裏，都把皇權、貴族、僧侶和資產階級之間為奪取政治權力而進行的鬥爭，稱之為階級鬥爭。馬克思恩格斯把這種歷史觀點上升為學說體系，賦予它以更加豐富的內容，除了承認階級鬥爭就是不同階級為了奪取政治權力而進行的鬥爭外，還認為：1、階級鬥爭是歷史發展的動力，過去全部有記載的歷史都是階級鬥爭的歷史；2、階級和階級鬥爭同生產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系；3、階級鬥爭是基於物質利益的鬥爭，因而也是經濟解放的手段；4、為了奪取階級鬥爭的勝利，工人階級應當組織自己的政黨；5、階級鬥爭的最終目的是消滅階級；6、階級鬥爭必將導致無產階級專政；7、階級鬥爭采取什麽形式，暴力的還是和平的，取決於當時的社會製度和政治製度；8、取得政權的無產階級應當創造合理的環境，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開展階級鬥爭。

馬克思恩格斯去世後，階級鬥爭學說在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的傳播，成為一切社會主義政黨的指導思想。中國共產黨在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通過的第一個黨綱，就明確提出：“采用無產階級專政以達到階級鬥爭的目的——消滅階級。”在後來的實踐中，共產黨除了對待外部敵人外，階級鬥爭還被用作在內部清理異己者的手段。這個惡劣的傳統在共產黨掌握全國政權後，更有了惡性發展。毛澤東是最懂得階級鬥爭就是奪取政權的鬥爭這個真諦的，五十年代中期的“三大改造”，1955年反胡風，1957年反右派，1959年反右傾，1963年開始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1966年發動的文化大革命，都是毛澤東為了清除異己、鞏固獨裁統治而人為製造的階級鬥爭。

（二）我國在五六十年代的階級形勢

傳統的觀點認為，中國自從“三大改造”消滅資產階級後，中國社會就不存在階級了，以致毛澤東不得不提出所謂意識形態領域的階級鬥爭，作為他製造階級鬥爭的依據。其實，就在消滅資產階級前後，新的階級對立已經出現。最明顯的是形成了兩個新的被壓迫被剝削階級：賤民階級和農奴階級。這是兩個完全被剝奪了人身自由和勞動自由的階級。

賤民階級就是所謂的“五類分子”——地富反壞右。地主富農是土地改革時被劃出來的。土改時雖然各地情況不一，但總的說來都有不同程度的擴大化和過火鬥爭，被劃為地主富農者及其子女土改後處處受歧視。還有一些是土改時的中農或貧農，因善於經營，勤儉持家，買了些土地，合作化時被劃為新富農，也淪為賤民。反革命分子主要是“鎮反運動”的產物。1950、1951年開展的鎮反運動，在毛澤東的親自督戰下，範圍不斷擴大，據公安部副部長徐子榮後來的報告，全國殺、關、管的反革命分子達320萬人，其中殺了71.2萬，關押129萬，管製120萬。至於壞分子，範圍更寬，從小偷小摸到慣偷慣盜、從調戲婦女到通奸，以至接吻摟抱（被稱為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都可被認為是壞分子，一旦被揭發，重者判刑下獄，輕則批鬥管製。這個社會群體，原來被稱為“四類分子”，後來加上55萬（一說300余萬）右派分子，就成為“五類分子”了。這五類人的總數大概不下於一千萬，加上他們的父母子女親屬，當不下於全國總人口的十分之一。這些人雖然互不來往，沒有聯系，但都遭受壓迫欺淩，每逢政治運動或社會上有點風吹草動，就把他們拉來批鬥。他們的子女也背著“出身不好”的包袱，在上學、參軍、求職、入團、戀愛、婚姻等人生的各個階段，都備受歧視，屢遭排擠。這種共同的社會地位，構成為一個卑賤的階級，他們被踩在社會最底層，度日如年地過著屈辱的生活，至於那些被送往勞改或勞教場所的無辜者，更是備受淩辱，折磨致死者屍骨無存。

農奴階級是隨著合作化的深入和人民公社的出現而產生的。1953年毛澤東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要求在十到十五年內，完成國家工業化和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毛澤東的不斷批評催逼下，農業合作化加快步伐，1956年底就有96.3%的農戶參加合作社，並且從土地入社分紅的初級社發展為土地歸集體所有的高級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在全國農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在大躍進、大煉鋼鐵、食堂化和“提前實現共產主義”的擠迫下，農民不但生產資料早已歸公，生活資料也被剝奪的一幹二凈，連鐵鍋鐵鏟、門上的鐵環也被收去煉鐵。報紙上還宣傳“共產主義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橋梁”。有人說；現在除了一雙筷子一只碗，什麽都是公家的。楊獻珍說：“這是什麽共產主義？我說這是叫花子共產主義，甚至比叫花子還窮，叫花子還有一根打狗棍嘛！”不但比叫花子窮，而且比叫花子還不自由，叫花子可以四處流浪，外出乞討，人民公社社員在大饑荒的年代，卻不能到外地討飯。有的地方網開一面，公社大隊可以開證明條，社員就帶著證明出去要飯，拿不到證明的只能在當地餓死。社員勞動由小隊記工分，年終結算，扣除配給的口糧等款項，有的還倒欠隊裏。社員在門前屋後種點瓜菜，或者養雞下蛋拿去賣，都被批為“走資本主義道路”，輕則沒收，重則批鬥。名為國家主人，還被賦予對知識青年進行再教育任務的公社社員，實際生活遠不如封建時代的貧農雇農，是名副其實的農奴。

和賤民、農奴兩大被剝削被壓迫階級相對立的是高踞於社會之上的官僚權貴階級。在一黨專政體製下，占有各級領導崗位的共產黨員，既有權，又顯赫，盡管其中不乏勤懇工作、為人民服務的好官，但在歷次政治運動中，他們往往充當了壓迫人民、剝削人民的指揮者和執行者，扮演著扼殺人權的兇手角色，直到他們自己也淪為批鬥的對象。毛澤東1964年在一個報告的批示中，承認黨內出現“官僚主義者階級”和“走資本主義道路的領導人”，並且說“這些人是鬥爭對象，革命對象”。其實，毛澤東本人就是最大的官僚，是官僚權貴階級的總頭子。歷次政治運動，都是毛澤東為了剪除有可能危及這個階級和他本人統治地位的社會勢力，而精心策劃、發動的階級鬥爭。這裏既有官僚權貴階級對其他階級的鬥爭，也有官僚權貴階級內部的權力搏殺，包括對有民主傾向的官僚權貴的清洗。

在賤民、農奴兩大被壓迫階級和官僚權貴階級之間，是工人階級。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被列為憲法第一條的這句話，是現行憲法最大的理論敗筆。我在前面的幾篇文章裏，已經分析過人民民主專政的悖論和社會主義的虛構實質，所謂工人階級領導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也是自欺欺人的大話。按照毛澤東在《論聯合政府》裏的說法，工人階級領導是通過共產黨實現的，因為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這更是沒有根據的自我標榜。一位已故朋友馬鴻模在二十多年前就說過：“什麽無產階級政黨！我看是農民加知識分子的政黨，從建黨到建國，不但組成人員主要來自這兩部分，而且思想意識、做事方式都保持著農民和知識分子的特點。”我很贊成他的看法。所以，共產黨領導，不等於工人階級領導。雖然官方輿論總是宣傳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文化大革命中甚至組織“工人毛澤東思想宣傳隊”，被派到大中小學、科研部門，去“占領上層建築領域”，實際上他們始終是被作為一黨專政的工具而存在。因此也受到一定的照顧和優待，同農民相比，他們是那個時代的幸運者。農民已喪失了人身自由和勞動自由，淪落成為農奴，工人階級卻還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勞動自由；由不同戶籍所造成的城鄉分隔，更加劇了這兩個階級之間的差異，根本沒有建立聯盟的共同基礎。
    
（三）八九十年代的階級形勢

文化大革命隨著毛澤東的逝世而結束後，胡耀邦大刀闊斧地平反冤假錯案，使數以千萬計的賤民階級得以從社會底層解放出來，廣大農村的農奴也紛紛起來，實行包產到戶，突破人民公社的經濟枷鎖。當政者先是禁止，後來不得不承認，於是，人民公社的大廈轟然而塌，農奴恢復了自由農民的社會地位。兩大被壓迫階級的解放，加上官僚權貴階級內部民主派的崛起，他們接受毛澤東獨裁統治的教訓，放松了對全社會的專製統治，采取一些民主改革的措施，社會上出現了比較平等、相對自由的環境，使八十年代成為“三大改造”以來近六十年裏最值得稱道的“黃金時代”。但落後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專製統治的存在，依然有著產生階級的肥沃土壤。

改革開放使中國社會出現欣欣向榮、蒸蒸日上的發展勢頭。商品生產和相對平等的社會環境，為人們提供了個人奮鬥、出人頭地的條件，同時也孕育著不同利益、不同地位的階級分野。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產生了最初的企業主。他們白手起家，孜孜不倦地積累著財富，在社會上嶄露頭角。與此同時，改革開放初期的發展不平衡、政策不完善，使一些具有深厚的黨政軍權力背景的官員和“八旗子弟”，以及同他們相勾結的刁滑之徒，得以通過走私販私、倒賣批條等渠道，迅速致富，令社會大眾側目而視。

“8964”之後，體製內外的民主力量被清洗殆盡，專製統治更加肆無忌憚；許多對政治改革失望的知識分子轉身下海，鄧小平南巡講話更促進了民間企業的勃興和企業主階級的形成。經濟發展，政治倒退，成為九十年代的最大特征。國有企業改革走上歧途，使許多企業管理者和他們的主管部門領導人，有可能上下其手、化公為私，搖身一變就成了企業的所有者。一些“紅二代”則借此機會，搶占國有企業的領導崗位。這些權貴新富加上八十年代暴富的“八旗子弟”， 相互依賴、盤根錯節，並且同各級權力機關沆瀣一氣，同流合汙。於是，一個新的剝削階級——權貴資產階級由此形成。有些無權非貴的企業主，則通過各種方式的賄賂，依靠權貴資產階級的庇護而發財，這就是豪強資產階級的雛形。

九十年代另一階級新形勢，是農民階級和工人階級的交融。這種交融從八十年代就已經開始了。一方面，大量農民進入城市，在民營企業和外來企業裏勞動，成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幾千萬職工在國有企業改革高潮中被逐出企業，一部分被外來企業、民營企業和鄉鎮企業所吸收，一部分無業可就，成為城市貧民。
   
（四）進入新世紀後的階級形勢

進入新世紀後，階級形勢更加嚴峻。權貴資產階級除了掌控著國有企業和一部分由國有企業轉化的民營企業外，還在從上到下的權力機關占據了相當的優勢。特別是在政法領域和宣傳文化領域，幾乎占有絕對的統治地位，使官僚權貴中的民主派、務實派陷於無所作為的境地。在權貴資產階級勢力大擴張的同時，豪強資產階級也隱然成型，迅速膨脹。分外明顯的是在房地產業和采礦業，很多從企業主階級分化出來的新富翁，無不是通過勾結權貴、利益均沾，才得以盤剝工人，欺壓百姓，從而發財暴富、橫行鄉裏的。十多年來群發性事件不斷增加，愈演愈烈，主要是這兩大階級合力壓迫剝削人民的結果，這也是兩大階級同其他各階級廣大民眾的階級鬥爭的體現。

新世紀工人階級的主要成分是第二代農民工。第一代農民工進城，主要是為了賺錢回家，娶妻蓋房，多數最後回歸農村，回歸農民階級；第二代農民工有許多從小在城市長大，眼界比父輩開闊，立誌比父輩高遠，希望能在城市裏創造自己的事業。隨著產業有機構成的提高，單純的體力勞動不斷被體腦並用的復雜勞動所取代，使這個階級日益現代化。這是一個前程遠大的階級，他們不但是發展生產力的主力之一，也將是社會進步的推動力量。

農民階級自從擺脫人民公社的羈絆之後，生活普遍有所改善。但由於農村改革停滯不前，沒有在實行生產責任製的基礎上繼續前進，把土地分給農民，以致二十多年來始終為不完善的小農經濟所困擾。雖然多數衣食無憂，但也有一部分因土地被占或計生罰款等沖擊而傾家蕩產。近幾年各地推行家庭農場、工農協作、專業合作社等措施，最近政府還提出城鎮化，也許能夠改善農民作為一個階級的整體處境。

知識分子在傳統觀念上被認為是只能依附於其他階級，並成為其他階級的一個階層。這個判斷還可以商榷。就知識分子有別於其他階級的不同特點來說，完全可以構成為一個獨立的階級。在毛澤東統治時代，他們被毛澤東認為是繼資產階級之後對他的統治威脅最大的社會力量。經過反右運動，這個階級一分為三：一部分淪為賤民，一部分成為毛式專製的吹鼓手，其余大部分則由於不是工農家庭出身，只能“夾著尾巴做人”，戰戰兢兢地過日子。進入八十年代後，賤民恢復了公民身份，家庭出身不再成為評判個人的標準，知識分子揚眉吐氣，重新獲得社會的尊重，成為一代青年的啟蒙者，思想解放的推動者，也是改革開放的的鼓吹者。他們內部的差異逐漸縮小，共性增大，一分為三的裂痕有所彌合。但“8964”大鎮壓使這個階級再度分裂。與上次分裂不同，那次分裂是統治者強加於社會的結果，分裂造成了社會地位和物質生活的巨大差別；這次分裂則體現著知識分子內部的不同政治選擇，與社會地位和物質生活無關。分裂的結果，一部分成為當局的批判者，其中又以不同的政見形成不同的派別；一部分繼續充當執政者的禦用工具，以闡釋方針政策為己任；大部分牢守自己的職業崗位，專註於個人得失和家庭生活，在政治上深感自己無力，處於觀望狀態，經常陷於希望和失望的循環之中。但總的說來，這是一個具有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感的階級，在形勢容許他們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的情況下，他們將會對社會進步作出重要貢獻。

新世紀階級形勢的一大亮點是中產階級的形成。這個階級的成員，大部分是和知識分子階級重疊的。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的進步，許多知識分子通過自己創業，或進入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白領”職務，逐步提高了生活水平，積累了少量財富，成為有產的勞動者，成為中產階級。這個階級同知識分子有著共同的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感，在政治民主化和社會現代化的歷史進程裏，將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逐漸產生的企業主階級是最不穩定的階級。他們自改革初期的鄉鎮企業艱難起步，到九十年代才形成為獨立的階級。但在政治權力和壟斷經濟的擠壓下，經常處於風雨飄搖之中。據統計民營企業的平均壽命只有4—5年，企業常起常落，企業主的隊伍也隨之不斷變化，並且在九十年代出現明顯的階級分化。一部分企業主勉力撐持、苦心經營，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或站穩腳跟，或失敗退出；一部分通過勾結權貴，借用政治權力來掠奪國家資源和民眾財富，在迫使一些老百姓傾家蕩產、無家可歸的基礎上，聚斂資本，發財暴富，成為豪強資產階級。企業主階級——特別是從事科技產業的企業主，是推動生產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社會力量。在市場競爭、適者生存這一無情規律的支配下，大浪淘沙，只有優勝者才能長期在市場上大顯身手，並在解決就業和納稅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在國務院發布兩個“36條”後，他們充當了向壟斷領域進軍的先鋒。盡管進展並不順利，但最終的勝利將是他們的，因為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取代壟斷經濟，是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

（五）被顛倒了的階級鬥爭

傳統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社會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五十年代“三大改造”之後，資產階級作為剝削階級已經消滅，但這兩大階級在意識形態領域的鬥爭遠沒有結束。這就是憲法序言裏說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的歷史依據和理論依據。它的表現形態，既有人民內部的矛盾與鬥爭，也有敵我之間的矛盾與鬥爭。但鬥爭的雙方，還是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人民和敵人。毛澤東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都把對立面批判為“反黨反社會主義”。後來的“反資產階級自由化”，現階段的“維穩”，都是這個傳統思維方式的繼續和發展。在這個萬變不離其宗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裏，階級鬥爭就是共產黨領導工人階級和人民大眾反對極少數階級敵人的鬥爭。憲法序言裏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反映的也是這個觀念：階級鬥爭的主體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廣大人民大眾，對立面是少數反對社會主義、破壞社會穩定的壞人。這就完全顛倒了階級鬥爭的陣勢。

自從一百多年前西學東漸以來，我國就開始進入民主革命的歷史階段。貫串於這個歷史階段的社會基本矛盾，是民主主義和封建專製主義的矛盾。階級矛盾和其他各種形式的矛盾，都必然具有民主和專製的矛盾與鬥爭的性質。洋務運動、維新運動、辛亥革命、五四運動、北伐戰爭、解放戰爭，無不如此，只是表現形式有所不同罷了。1949年後的階級矛盾和階級鬥爭，基本陣勢也是以爭取民主主義為一方，堅持封建專製主義為另一方。這是理解六十年來社會矛盾與階級鬥爭的顯微鏡和解剖刀。

1953年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和隨後的“社會主義改造”，使建立只有幾年的有著民主主義雛形的社會，倒退到以毛澤東獨裁統治為特征的封建專製主義。毛澤東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無不以鞏固他個人的獨裁統治和共產黨的一黨專政為目標，打擊、摧殘傾向民主的社會力量。主要目標雖然只有5%或更多，但威懾、恐嚇的範圍卻遍及全社會。廣大民眾既有深厚的封建專製主義影響，盲從統治當局，也有對民主自由的朦朧的企求，期待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這種兩面性和軟弱性，很容易使他們成為強勢一方即統治當局的追隨者。在階級鬥爭形勢下形成的兩大被壓迫、被剝削階級——賤民和農奴，只能俯首帖耳地聽任宰割。六七十年代的階級鬥爭，就是以封建專製勢力對民主力量的絕對優勢和壓倒性勝利為特征的。

改革開放頭十年的階級鬥爭，由於官僚權貴內部民主派的興起和賤民、農奴的解放，力量對比出現了有利於民主主義的變化，階級鬥爭的形式和內容也有所轉變。貫穿這個時期的矛盾與鬥爭的主要形式，是改革和反改革的矛盾與鬥爭。它雖然也帶有階級鬥爭的性質，但遠沒有毛澤東時代那樣尖銳，那樣殘酷。經濟體製改革順利推進，政治體製改革提上日程，社會上出現了相對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的氛圍。可惜，這種政治上的“小陽春”局面，只有幾年便被“8964”的殘酷鎮壓徹底扭轉了。

1989年的學生運動是民主與專製的大搏鬥，也是階級鬥爭的高潮。在八十年代孕育壯大起來的民主力量，因胡耀邦的去世而爆發出向專製主義進擊的巨大能量。他們以改革政治體製和反貪汙反腐敗為主要訴求，希圖用和平示威的方式促進國家民主化和官僚廉潔化。遺憾的是，強大的官僚權貴集團為了捍衛他們的既得利益，悍然出動軍隊，血流長街，殘酷地鎮壓了手無寸鐵的青年學生，從而鞏固了專製統治，同時也在客觀上縱容了貪賄腐敗，為滋生權貴資產階級和豪強資產階級提供了政治條件。

九十年代的階級鬥爭呈現出一面倒的態勢。一方面是經過1989年的鎮壓和清查，體製內外的民主力量幾乎被一網打盡，社會上已經沒有足以與專製統治相抗衡的力量；另一方面，在官僚權貴內部，隨著經濟體製改革走上歧途，產生了權貴資產階級，接著又孕育了因依賴他們、賄買他們而暴富的豪強資產階級。這兩個新的壓迫階級、剝削階級同人民大眾的矛盾，構成迄今為止的社會主要矛盾。

進入新世紀後，階級鬥爭出現了微妙而復雜的變化。兩大剝削階級肆無忌憚地掠取人民財富，剝奪公民權利，在“維穩”的旗號下，鎮壓一切不利於專製統治的言論和行動，激起民眾廣泛而頻繁的反抗。與此同時，一個因經濟飛速發展而興起的中產階級隱然成形，許多知識分子經過十年教訓、十年思考，開始了新的覺醒。這兩個有著血緣聯系的階級具有關切國家前途的共性，特別是這兩個階級中的先進分子，既對現實社會有比較清醒的認識，也能意識到自己的歷史責任。面對權貴豪強的壓迫和剝削，他們在推進改革和發動啟蒙運動的同時，積極投入維權運動。

現階段的階級鬥爭，基本上依然是民主主義和專製主義的鬥爭，但以“維權”和“維穩”為主要形式，改革與反改革、啟蒙與反啟蒙、維權與反維權，都演化在這個形式之中。在這個鬥爭中相對峙的階級力量，專製一方是權貴資產階級和豪強資產階級及其他階級中為他們效命的分子，民主一方是中產、知識兩階級中的先進群體，還有其他階級裏的覺醒者和被壓迫、被剝削者。在他們中間的是工人、農民和企業主三大階級中的大多數，他們的思想感情傾向於民主一方，但懾於專製勢力的強大存在，還不能成為參與呼求民主的階級力量。在這兩大陣營的矛盾與鬥爭中，包孕著官僚權貴內部的民主派和權貴資產階級的矛盾與鬥爭，企業主和工人、農民之間的矛盾與鬥爭，權貴、豪強和企業主之間的矛盾與鬥爭，復辟毛製度的勢力和自由民主派的矛盾與鬥爭，等等。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是一幅錯綜復雜、色彩斑斕、令人目眩的圖景。這個階級鬥爭圖景在未來的歲月裏將會出現什麽樣的變化，我們現在還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可以預料的是，鬥爭形勢將有許多曲折和反復，高潮和低潮，但改革、啟蒙、維權的力量必將逐步發展壯大，民主必將戰勝專製，中國必將建設成為一個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富強的國家。我們應該相信歷史的選擇。
    
（六）簡短的結語

由以上分析可知，憲法序言裏的“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是完全同社會現實相違背的。在權貴資產階級和豪強資產階級對人民群眾進行殘酷壓迫和剝削的實際情況下，這個斷語至少在客觀上起著掩蓋權貴豪強的罪惡的作用。至於“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在理論上是可以肯定的，但在傳統的統治思想和社會觀念裏，把它理解為共產黨領導人民大眾，同反黨反社會主義和搞資產階級自由化的階級敵人的鬥爭（甚至把所謂的國外敵對勢力牽涉進來），卻是大錯特錯了。它既顛倒了階級陣勢，也顛倒了階級鬥爭。正確的判斷應該是：現階段的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大眾同權貴資產階級和豪強資產階級的矛盾，它本質上是民主和專製的矛盾與鬥爭。目前的主要形式，則是“維權”和“維穩”的矛盾與鬥爭。只有這樣分清階級鬥爭的是非和陣勢，才能在紛紜復雜的現實中作出正確的選擇。

2013年5月2日

有限的樂觀

舉世矚目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已經落幕。在會議開幕前，海內外的議論很多，期望甚殷。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公布後，更引起世界各國和國內各界的廣泛關註。《決定》就深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諸領域的改革問題，作出全面的部署，提出改革開放的遠景規劃和實現途徑，其中不乏具有遠見卓識的構思和設計。但這個凝聚了高層政治精英共識的文獻，能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人們的期待，是否能夠切切實實地付諸實踐？只見人言紛紛，莫衷一是。我個人的感應，概括說來，對於全會決定和會後的落實貫徹，我懷著有限的樂觀。樂觀，但有限。

先說樂觀，根據有四：

第一，當前社會的危機重重，許多從江朱時期和胡溫時期遺留下來的問題，積累成為嚴重地阻礙社會發展的因素，只有通過深化改革開放、強化改革開放，才能逐步緩解危機，扭轉局面。從全會對改革開放的高度評價和深化改革的全面部署來看，中共中央對這個問題已有比較清醒的認識，相信他們會後能夠致力於《決定》的貫徹實施。

第二，《決定》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它在改革開放的一些最緊要的關鍵問題上作出進一步深化的安排，改革的幅度和深度都超過了迄今為止的設計方案。盡管民間還有不足之感，但總的說來，這些部署都是有助於推進改革深化、加快社會發展的。如轉變政府職能、改革金融體製、開放土地流轉、實現司法獨立等等，都符合於民眾的期望。至於取消勞教製度、開放單獨二胎等，更是民眾呼籲期待已久的明智之舉。朝野在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重點等問題上有著共同的願望，是貫徹決定的重要保證。

第三，一年來執政者在反腐敗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開放金融領域、化解產能過剩、支持微小企業以及建立上海自由貿易區等方面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為《決定》的實現作了很好的鋪墊，或者說，為進一步深化改革，作了必要的準備，有些甚至可以說是已經起步，開了好頭。

第四，歷史的潮流是不可阻擋、不可逆轉的。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是挽救中華民族生機的唯一出路。它符合於歷史發展的方向，符合於人民大眾的需求，也符合於執政黨救亡圖存的利益和願望。不論反改革的權貴豪強兩大剝削階級如何抵製、對抗，他們都無法拉住歷史車輪的前進。這是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保持有限樂觀的最基本的根據。

再說有限。《決定》對各個領域的改革前景，提出大量引人入勝的設想，但多數流於空泛。切實的承諾和虛浮的願望同在，豪言壯語和陳詞濫調並存，使我對這個決定本身的徹底性和實現的深刻性懷有濃重的疑慮。

從淺層次來考察，改革開放以來，改革反改革的矛盾與鬥爭一直沒有停止。特別是在既得利益的權貴豪強形成為利益共同體的階級之後，改革每前進一步都遭到他們的阻撓。回顧胡溫十年，大量煌煌的中央文件，作出了許多促進社會健康發展的決定，但能被各級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切實執行的又有多少？例如，國務院為了完善市場經濟，在2005年和2010年先後發布了兩個“36條”，推動民營企業進入壟斷領域。但幾年下來，許多民營企業仍被拒在“玻璃門”、“彈簧門”之外。出現這種被譏為“政令不出中南海”的現象，主要原因是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反改革勢力過於強大，胡溫在力量對比上處於弱勢。所以，盡管他們十年來也有許多可觀的政績，但與民眾的期望仍然相距甚遠。習李上臺，比起前任有許多天然的優勢，特別是有著雄厚的執政基礎，一年來的政令貫徹比較順暢就是證明。但是，這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邁開的步伐相當大，改革的廣度和深度空前未有，必然會觸犯朝野權貴豪強的既得利益，遭到他們的強烈抵製和阻撓。習李的強勢地位是否能保證《決定》的順利貫徹，開辟改革新局面？都尚在未定之天。這是一場改革與反改革的博弈。今後幾年，圍繞《決定》的改革總體方案，在朝野的改革派和反改革派之間，將會出現猛烈的對抗和鬥爭。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得以深化，是否能夠順利推進，都將取決於這一時期的錯綜復雜、波瀾壯闊的博弈，取決於時而舒緩、時而激烈的對抗。面對改革的復雜性和曲折性，我們很難樂觀地展望未來的改革前景，

從深層次來考察，對改革的性質缺乏準確的認識，限製了改革設計的深度和廣度，削弱了推進改革的堅定性和徹底性。改革本質上是民主革命在當代的具體形式，是民主自由和專製壟斷之間的和平對決。《決定》一開頭就說改革開放是“新的偉大革命”，沒有錯。但對革命的性質卻作了不確切的判斷：“改革開放最主要的成果是開創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際上承襲了“改革是社會主義的自我完善”的老調門，肯定了這場“新的偉大革命”的社會主義性質。

改革開放是民主主義的偉大革命，還是社會主義的偉大革命？應該摒棄半個多世紀來的傳統偏見，通過廣泛而深入的討論研究，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我國自洋務運動開始西學東漸以來，就出現了民主主義和封建專製主義的矛盾與鬥爭，並且日益深刻、日益尖銳地發展成為製約社會進退的基本矛盾。體現著歷史潮流和社會發展方向的民主主義，在向封建專製主義進軍的歷史過程裏，曾經有過多次輝煌的高潮和勝利，維新運動、辛亥革命、北伐戰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都標誌著民主革命的高潮或勝利。但從社會力量的對比來看，封建專製主義有著幾千年的悠久歷史，它滲透於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頭腦；而民主主義傳入我國卻只有一百多年，而且影響只及於以知識分子為主的少數社會群體。這個強弱懸殊的力量對比，使得每次民主主義的高潮或勝利都難以持久鞏固，一次一次地以封建專製主義的高奏凱歌而告終。

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一條明文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為中國的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和富強而奮鬥。”在這個基礎上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淸吏廉，勞資兩利，清除了娼賭毒盜，恢復了國民經濟，給人民帶來短暫的歡樂和安寧。但這個已經走上民主主義第一步的社會，卻仍然持續不斷地受到強大的封建專製主義的侵襲。例如，對知識分子的思想改造、對電影《武訓傳》的批判、對鞏固新民主主義秩序的否定，對公私企業平等納稅的指責，對農村“確保私有”和“四大自由”的非難等等，這些以社會主義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名義所推行的措施，實際上都是封建專製主義對新生的民主主義社會的挑戰。根據毛澤東在1953年提出的“過渡時期總路線”，1954年開始了所謂的“社會主義改造”。但根據馬克思的科學社會主義理論，社會主義只有在資本主義發展成就的基礎上，生產高度發達，社會高度文明，才有可能實現。而五十年代的中國，一窮二白，既沒有社會主義的物質條件，也不具備社會主義的精神條件，卻充溢著封建專製主義和奴隸主義的意識形態和習慣觀念。因此，在取代民主主義的社會變革中，不論打著什麽旗號，都只能是封建專製主義的借屍還魂。社會主義革命完成之日，就是專製主義復辟之時。中華民族又一次地經歷了“民主勝利——專製復辟”的循環。

經由毛澤東式的社會主義革命建立起來的專製社會，是“以俄為師”的產物。根據俄羅斯共產黨總書記久加諾夫1997年在紀念十月革命八十周年時所說，蘇聯共產黨的統治，可以概括為：在經濟上壟斷所有製，在政治上壟斷國家權力，在文化思想上壟斷真理。毛澤東統治下的中國，除了這三壟斷外，還要加上壟斷公民權利——1954年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的公民權利，都被他剝奪得一幹二凈。十年文化大革命，更是搞得天怨人怒，這才有文革之後的改革開放。

毛澤東獨裁統治下的中國，是以“四壟斷”為特征的專製主義社會，所以，改革開放的本質要求，就是要革除四壟斷的專製主義，代之以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文化自由化、社會公平化。這是民主主義革命的目標，不是社會主義革命的目標。

當然，以上述“四化”取代“四壟斷”，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變革過程，其中必然會有許許多多意想不到的曲折和反復，許許多多難以克服的困難險阻。但在指導思想上，對改革的本質必須有充分的認識。如此才能保證改革目標的明確性，才有足夠的勇氣去徹底實現總體方案。通讀《決定》，對改革的目標模式，仍然圍繞著根本不存在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就很難突破毛澤東式的“四壟斷”，《決定》中有些關於未來的豪言壯語，也很難有完滿實現的希望。這是我雖然樂觀，卻很有限的深層次原因。

                                               2013年11月19日

在政治體製改革的邊緣

三中全會之前，人們對政治體製改革大都不抱奢望。因為經過一年以來的觀察體會，執政黨似乎無意於此。所以，對於《決定》裏仍有相當篇幅談及政治領域的體製改革，反倒有些意外。盡管有些敘述不過是老話重提，如完善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能、推進社會協商對話、加強基層民主、促進法治建設等，都是中共十三大提出過的，此後的幾次代表大會也都有所論述。但是，《決定》中關於轉變政府職能、製約監督權力運行等規定，還是具有進取精神的，對於改革政治體製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政治體製改革的根本目標是革除對權力的壟斷，建立製約、監督政治權力的機製；與此相對應的是還權於民，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自由權利。這就是憲政民主的基本要求。而在當代中國的特殊條件下，實現憲政民主的關鍵是要逐步革除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惡劣傳統，改變一黨專政、黨權高於一切的政治局面。1976年中共十三大政治報告提出“政治體製改革的關鍵首先是黨政分開”，“黨政分開即黨政職能分開”。這是很有遠見，也是很有勇氣的。黨政職能分開，各司其職，就可以逐步改變共產黨淩駕於政府之上的弊病，為以憲政民主取代一黨專政，走出堅實的一步。遺憾的是，“六四”的悲劇切斷了改革的良性發展，黨政分開遂告夭折。後來的中共歷屆代表大會雖然都列有政治體製改革的議程，但只能遊離於政治體製改革的邊緣，而不敢觸及黨政分開。二十多年來，黨權獨大、黨高於政的現象愈演愈烈，黨政分開成為不可接觸的雷區，《決定》沒有提到黨政分開，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政治體製改革的邊緣，還是有一些可取的方案。

 

轉變政府職能是《決定》的一大亮點。它曾經受到歷屆代表大會的關切。十三大是把它作為機構改革的關鍵提出來的。1992年的十四大和次年的三中全會都提出“轉變政府職能”；2002年的十六大和次年2月的二中全會再提“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10月三中全會還提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又是“加快”，又是“深化”，可見是更加重視了。但是，到了2008年的十七屆二中全會，卻承認“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轉變政府職能的改革主張提出二十多年而仍然“不到位”，說明這項改革的艱難和復雜。盡管上兩屆政府對此都作出過努力，如胡溫時期在加強審計統計監督、行政運行透明化、減少審批事項等方面，都采取了一些必要的行政措施，也獲得一定進展，但仍然問題很多。因為轉變政府職能意味著限製並規範政治權力，它必然觸犯各級官員的利益，不能不遭到廣泛而強大的政治力量的對抗。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對轉變政府職能作出一些明確的規定，如健全宏觀調控體系，凡是市場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等等，雖然處於政治體製的邊緣，但如能切實貫徹這些決定，不僅可以改善政府同市場的關系，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而且將有效地加強對官員的監督，減少官員濫用權力的機會，建立清廉政府；對提高執政黨和政府的威望與執政合法性，也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決定》在“優化政府組織結構”的小標題下，提出：、“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製。”這不就是“三權分立”嗎？因為三權分立是一個政治原則，而不是具體的製度。它的實質在於政治權力的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而不在於分權的是三權還是兩權、四權，也不在於權力的名目。《決定》如此提出問題，說明指導思想上實際上已經接受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原則，認識到政治權力必須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重要性。問題在於三權之上還有黨權，三權只能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這就使三權分立的意義大失水準。由於黨權獨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都處於黨權之下，三權和黨權之間不存在相互製約和相互監督的關系，三權之間是否能夠實現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也很成問題。

 

法治建設也是歷屆代表大會比較註意的問題。《決定》提出“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並且作出一些頗有新意的承諾，如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製度等。有關這些問題的條例規定，三中全會前就已經開始陸續出臺，相信還會製定更多的法規，以保證這些承諾的實現。

 

法治建設的根本問題是共產黨要帶頭守法執法，特別是掌握一定權力的共產黨員。共產黨的黨章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而多年來的社會現實表明，違法犯法的多數是有權力的黨員幹部。目前社會的種種亂象和危機，大都是他們濫用權力、攫取私利的結果，許多冤假錯案，出於黨委辦案，幹預司法。三中全會後如能在這方面有所改善，則民眾幸甚。

 

《決定》明確提出“廢止勞動教養製度”，滿足了人們呼求多年的期望。對於公眾普遍關心的城管執法問題，《決定》也作出回應：“理順城管執法體製，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相信有關部門會製定具體製度，落實這個承諾。

 

“強化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系”是《決定》裏頗有吸引力的一章。這是因為，當前各種各樣的社會危機，其根源都可以追蹤到政治權力的不受製約與監督。廣大民眾呼籲政治體製改革，主要是希望能夠製止權力的濫用。《決定》再次強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製度籠子”，並提出一些“在陽光下運行”和“關進製度籠子”的措施，有虛有實。虛的如廉潔政治、政務公開、責任追究、政績考核等等，實的如領導幹部“六不準”。這些規定都需要通過若幹具體的法規條例加以細化。我們不能奢望這些規定和承諾會徹底實現，不同問題的實現在程度上也會有所差異，但無論如何，它在製約和監督權力的運行上，總還能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對於民眾迫切期盼的官員財產申報製度，《決定》在健全反腐倡廉法規製度體系的範圍裏，提出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法律法規。雖然只有一句，但意義重大，然而落實極難。領導幹部申報個人財產和有關事項，是“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的一項重要措施。早在1995年，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就聯合發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再發布《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需要申報的不止是收入，而且還有“有關事項”。2010年7月11日，中辦國辦又聯合發布《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所謂有關事項，包括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外境外從業的情況，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規定》還載明領導幹部須在每年1月31日前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這些規定如能切實執行，就可以呈現出領導幹部是貪瀆還是清廉的真面貌，遏止貪汙腐化現象。但這個意義重大的政策措施卻遭到普遍的抗拒，落實中辦國辦文件的黨政機關很少。新疆阿勒泰地區曾在2008年頒布《縣（處）級領導幹部財產申報規定（試行）》。湖南瀏陽市2009年把領導幹部申報財產列為廉政重大的重要內容，並且在報紙、網站等媒體上，公布準備提升領導職務的75名幹部的收入、房產、投資、車輛等財產情況，以及配偶子女的從業、就學、出國等信息。這是四五年前的事情，不知道這兩個地區後來有沒有堅持下來。《決定》裏的這句話在全國人民的心頭分量很重，我很希望黨中央能有足夠的決心和勇氣堅持貫徹，但也很擔心會成為一張空頭支票，因為在有關事項上見不得人的領導幹部太多了。

 

政治體製改革的核心問題是以憲政民主取代一黨專政，以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取代一切權力屬於共產黨。通向這個目標的道路，曲折而漫長，但離不開黨政分開、還權於政。黨政分開是還權於政、還權於民、實現憲政民主的唯一通道，是擺在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面前的一個歷史性課題。只要黨政不分，黨權淩駕於政權之上，黨政分開就始終是政治體製改革的重要課題。二十多年前的十三大政治報告提出過黨政分開，但在目前的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案不提黨政分開是可以理解的，畢竟現在的政治形勢同十三大時的1987年相比，是大大地惡化了。十三大提出以黨政分開為政治體製改革的首要關鍵，是鄧小平在1986年提出來的，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討論，在朝在野都取得高度的一致，所以寫進政治報告後獲得全國上下的普遍擁護。現在大不相同了，黨政分開成為禁區，所以只能在政治體製改革的邊緣做文章。盡管如此，《決定》有關政治體製的一些改革設想，雖然同政治體製改革的核心相比，只是一些邊緣性的課題，但還是值得肯定的。一步一步地實現這些設想，履行這些承諾，就可以有效地製約和監督權力的運行，清除貪汙腐化的條件。從邊緣到核心的路途是漫遠的，曲折的，但只要符合於歷史發展的方向，總有一天會到達最終的目標。

 

                                                    2013年11月25日

土地製度：億萬農民的悲歌

土地製度的改革，是有關幾億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我國自古以農立國，土地則是立國之本。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把完善土地製度視為統治要務，所以《漢書·食貨誌》有“理民之道，地著為本”之說。《孟子》裏的“夫仁政必自經界始”，所謂“經界”，指的就是耕地分配。古代史書有許多改朝換代後給百姓重新分配土地的記載。因為農民只有獲得土地，才能安居樂業，國泰民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土地改革運動，雖然過於暴烈，造成了許多不應有的損失，但滿足了許多貧困農民對於土地的渴望，發展了農業生產，為國民經濟的恢復作出了很大的貢獻。在那幾年裏，許多翻身農民勤勞節儉，發家致富。這些在小農生產的條件下先富起來的農民，代表了當時農業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應該受到執政者的鼓勵。但是毛澤東卻認為這種狀況是農村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的表現，把這些勤勞致富的農民定為新富農、新富裕中農，在經濟上政治上加以限製和歧視。為了遏止農村資本主義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改造的步伐，毛澤東拒絕劉少奇的先機械化後合作化的主張，批判鄧子恢的“四大自由”（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貸自由、貿易自由），嚴令推行合作化。基層幹部迎合毛的意旨，大肆強迫命令，許多地方出現建社後社員退社甚至自行解散，及大批出賣耕畜、殺羊砍樹等現象。但毛澤東對這些現象毫不重視，相反卻大批合作化中的右傾思想。在他鼓吹推動下，到1956年6月，全國就有91.7%的農戶被組織進農業生產合作社，而且多數是被剝奪了土地所有權的高級社。到了大躍進的1958年，合作社進一步發展為工農商學兵五位一體、黨政軍民學統一領導的人民公社。不但土地所有權，連許多生活資料都被沒收，公社社員成為毫無自由權利的農奴，在遼闊的中華大地上，奏起了一曲亙古未有的悲歌。就人民公社的性質而言，誠如一位哲人在論及印度村社時所說的，這些農村公社“始終是東方專製製度的牢固基礎，它們使人的頭腦局限在極小的範圍內，成為迷信的馴服工具，成為傳統規則的奴隸，表現不出任何偉大和任何歷史首創精神。”這也是對中國人民公社的生動寫照。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不甘於奴役的公社社員自發地掙脫人民公社的桎梏，實行包產到戶。這個鬥爭從非法到合法，經歷了五年時光。安徽、四川等地1977年就開始了分田包產的活動，1978年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卻明確規定“不許包產到戶”，到1982年初才在中共中央的文件裏承認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任製“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把擺脫專製主義桎梏的革命成果，納入名為社會主義實為專製主義的框架才能獲得合法性，使包產到戶這個偉大的歷史事件，依然帶有濃重的悲劇色彩。

但是，包產到戶畢竟是自合作社高級化以來農民悲慘歷史中的光輝亮麗的一頁。它突破了公社土地所有製，極大地解放了農業生產力，農業生產發展很快，而且孕育了民營經濟的幼芽，帶動了經濟體製的改革。但由於國家政策把它安置在“社會主義農業經濟”這個框子裏，只允許農民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因而改革所釋放的生產力，幾年以後就消耗殆盡，八十年代後半期農業生產就停滯不前了。在這種情況下，最需要的是深化土地製度的改革，實現“耕者有其田”。因為我國的農業生產尚處在小農經濟的發展階段，與這種低度生產力相適應的生產關系，是土地的個人所有製。土地歸農民個人所有，才得以精耕細作、涵養地力，保證豐產；才能避免有權勢者的無理掠奪。對於這個問題，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孟老夫子就做過很好的概括：“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土地就是農民最重要的恒產。可惜，當時的執政者見不及此，朝野的註意力都集中在政治體製改革上。“8964”後，政治體製改革被置之腦後，土地製度的改革就更沒有人註意了。鄧小平1992年的南方講話挽救了經濟體製改革，土地製度則依然打著“集體所有”這面假社會主義的旗幟，紋風不動。隨著房地產業的勃興，農民土地成為基層官僚的盤中之餐。他們勾結開發商，大發土地財，既充實了打造政績的財政，又塞滿了個人的腰包，並且使房地產業成為最具中國特色、剝削最兇殘的壟斷行業。要改變這種局面，最根本的辦法當然是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但當政者長期以來迷戀於土地的集體所有是社會主義公有製，把土地私有化視為洪水猛獸，不可能接受改變土地所有製的任何設想。所以要改革土地製度，就只能在承認集體所有製這個前提下，實現農民對土地的權利。三中全會《公報》的設想，就是在這個框架下提出來的。

《決定》提出：“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的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承認農民對承包地和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無疑是對原有僵化的土地製度的突破，是農業經營方式的創新。《決定》在“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的名目下，提出“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這裏規定的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各項權利，實際上已經具有所有權的性質，但它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因此，在貫徹這一項決定的過程中，既得利益者必然會以破壞農村社會主義所有製為借口，進行頑強的抵製。這就需要探尋集體所有製同農民個人權利之間的統一共存的支點，從理論上說明集體所有製的製度特征——同時包括著集體所有和農民個人所有。

從理論上說，集體是個人的集合體，這是一個虛的概念，而個人卻是實實在在的實體。沒有個人，何來集體？既然土地是集體所有，那麽，這個集體中當然包括每個耕種土地的農民，每個農民都應在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中享有一份屬於他個人的土地所有權。《決定》提到的“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實際上包含著對土地的所有權。現在需要做的，是把這一份所有權由虛變實，擴大農民對土地經營使用權的涵義。也就是說，在土地經營使用權裏，包含著一份在集體所有權前提下的個人所有權。這份土地的個人所有權，正是農民獲得土地經營使用權的依據。所以，國家在承認農民個人的土地經營使用權的時候，實際上已經承認了他的個人所有權，只是拘泥於集體所有製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的斯大林教條，加上土地所蘊含的巨大物質利益，因而拒不承認罷了。現在要改革土地製度而又拒不放棄集體所有製，就應該確認農村土地的雙重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集體所有製就是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的統一。這就從理論上解決了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互不相容的難題。

從實踐來說，既然農民現有的土地使用權中，實際上包含著一份土地所有權，那麽，他對於自己所使用的土地，就應該有權處置，包括出租、買賣、抵押、入股、合作等等，一句話，有權投入市場，自由流轉。不經農民本人同意，任何機關或個人都無權占用。但迄今為止，土地的處置權一直掌握在被認為是代表集體的基層官員手中，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在土地處置權中得到體現。這當然是很不合理的。因為官員的處置權來自集體所有權，是間接獲得的；而農民的處置權則直接地來自他個人的土地所有權。所以，《決定》把土地的處置權轉到農民手裏，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改革。它符合於廣大農民的利益，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缺陷是《決定》沒有明確規定土地的流轉必須取得承包農民的同意，這就給處於強勢地位的有權者留下了上下其手的空隙。

關於土地流轉所得利益的分配，《決定》有“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承諾。如何“公平分享”，如何“保障”，《決定》當然不宜於提出具體方案。考慮到集體所有製的名分，處置權雖然屬於農民，但流轉所獲得的權益，自然應該在集體和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我認為，總的說來，個人所得應大於集體所得（集體所得包括村鎮提留、政府稅收等），因為這些權益對於農民來說，是他的全部或部分恒產的代價，而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它卻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也許連百分之一都不到。希望有關部門在製定具體的規章製度，擬定操作程序和權益分配比例時，能夠充分考慮廣大農民的權益。特別需要規定：沒有承包農民的同意，任何黨政機關、企業或個人都無權變更土地的利用方式。

土地製度的改革，不但有關農民的切身利益，有利於促進農業生產力、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擴大內需，而且可以活躍、完善市場經濟，克服房地產業的混亂，甚至對於政治領域的反貪限權，端正地方政府的財政政策，減少基層官員的腐敗，消除社會動蕩，保持和諧穩定，都將產生十分積極的影響。例如，許多地方政府多年來征用農地，高價出售，所得絕大部分用於充實地方財政，或中飽私囊，給農民的補償極少，往往只有售價的百分之一二。近幾年群發性事件層出不窮，每年達十余萬起，多數是由土地糾紛引起。改革土地製度後，土地處置權屬於農民，不經農民同意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方式，基層官員無法再插手獲利；而且土地流轉的權益，大部分歸農民所有，以每畝土地售價100萬元為例，過去農民只能得到幾萬元，所得遠不能補償所受的損失，而按照我在前面的設想，農民可以得到50萬元以上補償（包括入股的股值），自己的權益已經得到保證，就不需要再抗爭了，許多群發性事件都可消弭於未發之時。這樣一來，就可以消除許多濫用權力、官商勾結、貪汙瀆職的機會，減少社會震蕩，並且大大節省維穩的人力物力，提高執政黨和政府的威望。改革土地製度之功大矣哉！

然而，由於《決定》仍然“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而在傳統的觀念裏，集體所有製是社會主義公有製，是排斥任何個人所有權的，這就使土地製度的改革帶有明顯的不徹底性。它將成為反對改革土地製度的社會勢力的強大理論武器，抗拒落實這項意義重大的改革措施。改革和反改革的博弈，將是一個十分尖銳、復雜而曲折的過程。我對博弈的勝負不抱奢望，“悲歌”不會很快就變調為“歡樂頌”，但相信在這個問題上總會有所前進，農民的處境總會有所好轉。這也是“有限的樂觀”吧！

                                                2013年11月29日

民有經濟才是市場經濟的主體

三中全會的《決定》確認“經濟體製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所謂“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我認為，關鍵在於，一方面，減少政府對市場和民有經濟的幹擾；另一方面，為完善市場體系和發展民有經濟創造良好的條件。《決定》在這兩方面都作出了較好的規劃。《決定》提出的國有經濟和民有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以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被人們普遍認為是經濟體製改革的兩大亮點。這兩大亮點正是實現上述兩個方面的重要前提。

取消不必要的審批事項，是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幹擾和為民有經濟解困的有力措施，十八大前，國務院就已經取消或下放334件審批事項，《決定》進一步規定，“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製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決定》還承諾“保證各種所有製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提出“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決定》特別表示“支持非公有製經濟健康發展”，“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製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這些規定既是黨和政府的承諾，也是廣大民眾特別是大小企業經營者的共同期盼。它的貫徹將會有力地促進市場經濟的完善和民有經濟的發展。

但是，由於傳統意識形態的困擾，我對這些承諾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貫徹，卻缺乏足夠的信心。我在第二篇劄記《突破壟斷和三個理論謬誤》裏，對涉及經濟體製改革的三個理論謬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有製為主體，國有經濟主導，都作了簡要的剖析，指出這些理論謬誤必然導致改革的不徹底性，這裏不再重復。需要進一步梳理的問題是，市場經濟究竟應該以什麽經濟形式為主體？

我們不妨先回顧一下，我國的市場經濟是怎樣發展起來的。

文革以後，安徽、四川等地農民自發地實行包產到戶，發展了生產，溫飽之余，也有了少量的資金。這些資金和富余的勞力結合，萌生了新生的個體經濟，有的肩挑手提，走村串鄉，有的設攤擺點，博取微利。從個體的工商勞動，到微型、小型的工商企業，從家庭副業到集市貿易，從農村到城市，人們冒著“投機倒把”、“走資本主義道路”、“進行剝削”等等罪名的壓力，積極投入各種經濟活動，為市場經濟的興起，奠定了最初的基礎。

這個歷史過程表明，市場經濟首先是在民間萌動的。或者，用最近報刊頻繁使用的語匯，官方承認市場經濟，是民間的經濟活動“倒逼”的結果。十一屆三中全會雖然提出“對經濟管理體製和經營管理方法著手認真的改革”，但實際上只是在原有體製範圍內，對國有企業的調節。同一次會議上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甚至明文規定“不許包產到戶”。兩年後也只是允許邊遠山區和貧困落後地區“可以包產到戶”。到了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才承認勞動者個體經濟是“公有製經濟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肯定“在很長時期內需要多種經濟形式的同時並存”，同時提出“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和“實行對外開放”的原則。但這個“市場調節為輔”，指的僅僅是小商品的生產與銷售，還不意味著對市場經濟的承認。1984年10月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提出“在公有製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但強調“不是那種完全由市場調節的市場經濟”；由市場調節的只是“部分農產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務修理行業的勞務活動”，仍然無視民有經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形態的存在和發展。1987年的十三大，才承認“私營經濟……是公有製經濟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要繼續鼓勵它們發展”。這些變化是民有經濟迅速發展在指導思想上的反映。

民有經濟雖然獲得了合法地位，但由於市場經濟不被承認，發展受到極大的限製。“8964”後，反改革勢力十分囂張，公然叫嚷要取消民有企業。但歷史走向了他們願望的反面。1992年初鄧小平南下講話，明確表示“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接著，同年的十四大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認了市場經濟在改革中的地位。這就促進了民有經濟的蓬勃發展，到本世紀初已奄有國民經濟的半壁江山。可以說，市場經濟和民有經濟是不可分割地同步發展的，民有經濟誕育了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反哺了民有經濟；市場經濟以民有經濟為主要成分，民有經濟以市場經濟為依托。我們既然以市場經濟為經濟體製改革的基本方向，就不能不承認民有經濟是市場經濟的主體。這是從實踐的歷史過程來考察的。

再從理論上考察，經濟體製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以市場經濟取代壟斷經濟。從個體戶到大型民營企業，每一步發展都同時是對壟斷經濟的突破。包產到戶突破了人民公社的一統天下，最終導致人民公社製度的全面崩潰；與知識青年返城同時興起的城市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突破了對城市經濟生活的全面壟斷，撕開了壟斷經濟的口子；九十年代對市場經濟的確認，更是開始了民有經濟的全面進軍。經濟體製改革的過程就是以民有經濟為主體的市場經濟，逐步取代壟斷經濟的過程。

民有經濟的進軍遭遇到壟斷體製維護者的頑強抵製。他們據有意識形態高地，打出保衛社會主義的旗子，把最初出現的民有經濟的幼芽，說成是“資本主義復辟”。當時有所謂“傻子瓜子”事件，“承包魚塘”事件，都曾經喧嚷一時。九十年代中後期的幾份“左派萬言書”，更是針對民有經濟的勃興和中產階級的形成，大聲疾呼，危言聳聽，但社會在發展，時代在變化，這些違背歷史潮流、過時落後的觀念，雖然在短時間裏也能吸引朝野的註意，但終究難以阻擋歷史的車輪，民有經濟仍然按照自己的發展規律，艱難地開辟前進的道路。

但對民有經濟的發展抗拒最有力的，還是霸占著壟斷企業的權貴資產階級。民有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向壟斷領域進軍，必然會觸犯權貴集團的利益。這個既有權又貴顯的新剝削階級是經濟體製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他們絕不放棄可以繼續攫取暴利的壟斷陣地。上屆國務院在2005年和2010年先後發布兩個“36條”，旨在允許民有企業進入壟斷領域，卻都遭到壟斷領域權貴集團的軟頂硬抗，進展甚微。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對國有經濟“實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進一步破除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鼓勵非公有製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但要實現政企分開，破除行政壟斷，談何容易。早在1984年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裏，就已經提出“政企職責分開”，並且指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攬了許多本來不應由它們管的事，而許多必須由它們管的事又未能管好。”29年了，政企不分和政府包攬不該管的事，不僅沒有顯著的改變，相反更加嚴重了。從突破壟斷的角度來看，有了兩個“36條”的前車之鑒，《決定》是否有可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為民營企業進軍壟斷領域掃清道路？我希望如此，但不抱樂觀。

《決定》在多處把民有經濟稱為“非公有製經濟”，這是很不準確的提法。“非公有製經濟”是相對於“公有製經濟”而言的。我在第二篇劄記裏已經指出：“社會主義公有製是共同占有和個人所有的統一。”“它的生產資料既為勞動者共同占有，同時又為勞動者個人所有，也就是說，在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中，每個勞動者都有一份屬於他個人的所有權。”而我們現有的那些被奉為“公有製經濟”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卻沒有一點社會主義公有製的影子。就它們大都為權貴資產階級所掌握這個特征來說，這是一種比資本家私有製還要落後的私有製——權貴所有製。“公有製經濟”既然不存在，“非公有製經濟”這個提法也就沒有什麽實際意義了。

用私營經濟來概括民有經濟也是不妥當的。有許多實行股份製或員工持股的企業，已經不是原來意義上的私營或私有企業了，因為它們的資本已經不是私人資本，而是社會資本，它們正處在從私有製向公有製過渡的階段。只有獨資企業或家庭企業，才可以說是私營經濟。民有經濟是包含這兩種經濟形式的統稱。

在艱困的條件下發展壯大的民有經濟，不但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而且也是公民社會的經濟基礎，孕育中產階級的搖籃。改革開放以來，它在發展生產力、提高國民經濟總量、吸納就業人口、納稅、出口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在指導思想上，它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只能充當市場經濟的次要角色，備受權力機關的歧視擠壓，往往連企業家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都得不到保障。早些年的孫大午案，後來的吳英案、曾成傑案，近年的張克強案，都展現出專製權力對民有企業的壓迫和摧殘。更不要說薄熙來的重慶當局為掠奪民營企業的資財而進行的“黑打”了。李克強11 月1日在一次會也講了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北京一所高校的一位畢業生回鄉創業，辦一個書店。在多個部門跑了三十多趟，花了不少錢，歷時三個多月，總算辦下來了。但開業後各種檢查、收費、罰款紛至沓來，交不出錢就拿書，最多的一次拿走了140多本書。他一氣之下，最後關門不幹了。如此惡劣的處境，民有經濟怎麽能順利發展呢？這次全會承認民有經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確立了民有經濟和其他經濟形式的平等地位。在這個基礎上提出了一些有利於民有經濟發展的措施，當然是值得歡迎的。但《決定》依然肯定“堅持公有製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使我對民有經濟的發展前景難以樂觀。

市場經濟以自由競爭為最基本的特征，而被稱為“公有製經濟”的國有經濟則以壟斷為基本特征，兩者格格不入。以它為主體，讓它發揮主導作用，就永遠都不可能有完善健康的市場經濟。我們現在的市場經濟實際上是以民有經濟為主體，指導思想上只有正視這個現實，承認這個現實，把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出發點放在這個客觀事實上，才能使改革走上更符合於歷史發展趨勢的陽關大道。

                                                  

2013年12月3日

買櫝還珠的按生產要素分配

社會財富的分配問題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受到民眾的普遍關註。《決定》第44條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題目下，提出“著重保護勞動所得，努力實現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健全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的報酬機製。”“完善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製，”及“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調控體製機製和政策體系”等等。這裏雖然沒有談到“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但指導思想上仍然沒有跳出十五大分配觀念的框架。

（一）兩度“買櫝還珠”

“按生產要素分配”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先提出來的，具體說法是：“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製度。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在這裏，“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是十三大就已經提出來的，“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則是十五大首次提出。值得註意的是，十五大後，全國掀起了學習十五大政治報告的熱潮，各種輿論工具開足馬力，發表大量文章、評論、心得、體會，種種輔導材料鋪天蓋地，宣講人員席不暇暖。但是，“按生產要素分配”卻很少有人論說。我在當時曾經寫過三篇文章，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評論和闡述。第一篇文章的開頭就指出：“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提出，“突破了傳統的理論觀念”，“也許，連起草政治報告的秀才們也沒有掂量出這七個字有多麽沈重的份量。他們只是承認了這個理論觀點在現階段的正確性和必要性，卻沒有意識到它所包含的豐富而深刻的內涵，以致把這個具有創造意義的觀點，包容在一個錯誤的表達方式裏：‘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他們不了解：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是兩種無法兼容、因而也不可能‘結合起來’的分配方式。”

作為具有理論創新意義的“按生產要素分配”，其最有價值的涵義，在於承認勞動者有權參與剩余價值即利潤的分配，因為勞動力是任何形式的生產都不可缺少的要素。然而，十五大政治報告卻只“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把勞動力排除在“參與收益分配”之外，顯然是十分荒謬的。提出“按生產要素分配”而只承認“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卻排除勞動者參與收益分配，無異於“買櫝還珠”。

把勞動力排除在“參與收益分配”之外，秘密就隱藏在“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這個公式裏。按照這個公式，勞動者領取工資就是按勞分配，既然已經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取得工資，就不能再參與“按生產要素分配”。十六大政治報告大概意識到這個缺陷，在政治報告中把勞動加進到生產要素裏：“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這是對於“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十分簡明而準確的解讀。但接下來又說：“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說明指導思想上依然堅持對按勞分配的錯誤理解。十七大政治報告重復了十六大政治報告的說法，只是把這兩句話的順序顛倒一下。

應該承認，十六大、十七大把勞動包括在生產要素裏（註），與十五大相比是一個進步。但這個分配原則迄今未見實施，官方文件和書報雜誌也看不到有關這個問題的解讀和論述，說明在執政者和那些智囊精英、經濟學家的頭腦裏，還沒有理清這個問題的頭緒，以致在十八大三中全會《決定》裏，又回到十六年前的十五大政治報告的思路：“健全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的報酬機製”，還是把勞動力排除在生產要素之外，再一次上演了“買櫝還珠”的舊腳本。

（註：作為生產要素，“勞動”的準確提法應該是“勞動力”。首先，勞動是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相互結合、相互作用的運動過程，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參與這個過程；其次，企業在市場上購買的，是勞動力，而不是勞動，工資是勞動力的價格，不是勞動的價格；再次，勞動本身沒有價值，而生產要素都是有價值的，都是資本的轉化形態；復次，勞動的過程就是生產的過程，把勞動列為生產要素，猶如把生產列為生產要素一樣是不恰當的。）

（二）分配方式和按勞分配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怎樣理解分配方式。《決定》談到“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說白了就是增加工資。把工資說成是“勞動報酬”，屬於“初次分配”，是承襲古典經濟學的一個理論誤區的結果。古典經濟學認為勞動者因勞動拿工資、資本家因資本得利潤、地主因土地收地租，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我國幾十年來把等級工資製看成是按勞分配，是一種分配方式，這個觀念雖然來自蘇聯，但究其根源，還是要追溯到古典經濟學。

如果我們嚴肅認真地梳理商品生產的過程，就可以理解，勞動者的工資並不是勞動報酬，等級工資製也不是按勞分配。第一，工資是企業主在市場上購買勞動力的代價，是資本和勞動力相交換的體現，屬於交換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是交換的產物，不是分配的產物。第二，資本交換勞動力的交換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之前，即使有些是在生產完成之後才支付工資，但工資的數額是生產之前就約定了的；而分配行為只能發生在生產之後，通過生產勞動，有了新產品，而且在市場上實現了商品的價值，才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第三，工資是一個定數，生產之前就已經確定；分配則是一個變數，或多或少甚至無利可分，均隨企業盈虧情況而定。第四，工資在會計科目裏被列為成本，與分配無關；可供分配的是利潤，是扣除成本和各項開支後的盈利。

以上的梳理表明，分配方式應該是利潤的分配，剩余價值的分配。根據十六大、十七大的釋義，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這裏說的分配，當然是指利潤的分配，與等級工資無關。

十八大三中全會《決定》不提“按勞分配”，是明智的做法。“按勞分配”是馬克思對未來的公有製社會分配方式的一種設想。它的基本含義是：企業在生產中增加的財富，應根據勞動者對生產所作的貢獻，全部分配給勞動者。這個設想雖然帶有空想的色彩，但也有合理的成分。它以勞動者享有企業的全部產權為前提，職工既是勞動者，又是有產者，所以才有權獲得全部利潤。迄今為止，世界各國沒有哪一個企業達到這個水平，按勞分配至今還是一個空想。事實上，任何侈談按勞分配的文件書報，都是對按勞分配的歪曲，也是對等級工資製的美化。歪曲按勞分配的始作俑者是列寧，他把蘇聯的等級工資製說成是按勞分配，影響遍及全世界。我國多年來“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就是它的流毒。三中全會《決定》裏沒有按勞分配的說法，是否意味著指導思想上已經認識到它的謬誤？但願如此，可是，事實上恐怕還談不到。

《決定》提到的“勞動報酬”和“初次分配”、“再分配”，都是沿襲古典經濟學的思路。“勞動報酬”指的是工資，但工資是勞動力的代價，不是勞動的報酬。勞動者作為勞動的要素參與勞動過程，應該從勞動創造的財富即利潤中，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份額，這才是勞動報酬。至於“初次分配”、“再分配”，同普通經濟學裏的所謂“二次分配”，都是不科學的概念。《決定》裏的“初次分配”，指的就是勞動者得工資，資本家得利潤。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如前所述，勞動者得工資發生在生產之前，是交換行為；資本家得利潤發生在生產結束之後，才是分配行為。把這兩者放在一起，統稱為“初次分配”，顯然是不適當的。利潤分配完了，勞動創造的新財富有了所有者，分配行為就宣告結束，不應該再有什麽“再分配”或“二次分配”。政府把稅收用於教育、醫療、勞保等公共事業，是一種政府行為，同分配方式毫無關系。之所以把它稱為“再分配”或“二次分配”，是因為包括勞動者得工資、資本家得利潤的“初次分配”不公平，才需要有個“再分配”或“二次分配”來矯正平衡。它來源於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歐洲的福利經濟學。其實，只要利潤的分配做到公平合理，勞動者和企業家各得其所，就沒有必要把政府行為說成是“再分配”或“二次分配”。

（三）按生產要素分配

按生產要素分配是當代社會最公平、最合理的分配方式。在貫徹《決定》第44條“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時，應該有意識地向按生產要素分配傾斜。它的涵義，就是十六大、十七大政治報告裏的“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這就是說，在企業分配稅後利潤時，每個生產要素（勞動要素）的所有者，即勞動者、資本家、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都可以獲得一份與他們在生產（勞動）中的貢獻相適應的報酬。由於生產要素實際上也是勞動要素，所以，按生產要素分配，也可以稱為按勞動要素分配，簡稱“按勞分配”。這樣，就賦予按勞分配以不同於原典意義的新內涵，使這個概念適用於當代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勞動者參與利潤的分配，是社會生產力不斷提高、經濟持續發展的必然趨勢。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歐美發達國家的一些企業按照“分享經濟”的理論，采取獎金、分紅、利潤分成等辦法，讓員工參與利潤分配，勞資共享企業收益，有效地促進了企業的發展。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勞動者參與利潤分配的最規範的形式。

實行按生產要素分配，好處很多：1、利潤的合理分配，有助於營造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的和諧安定；2、勞動成果和報酬掛鉤，將加強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勞動生產率，推進社會經濟的發展；3、勞動者除領取工資外，還可以參加利潤分配，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可以適應擴大內需的經濟要求；4、部分報酬轉化為企業產權，職工成為企業的產權所有者，成為有產者，實現了工人階級有產化，這是樹立主人翁責任感的經濟基礎；5、有助於弱化企業內部的勞資矛盾，創造平等祥和的生產環境和企業文化；6、對於資方來說，雖然分走了一部分利潤，減少了收入，但員工發揮了積極性，提高了生產效率和企業的收益，足可彌補資方的損失而有余，從長遠著眼，對資方也是有利的。《深圳特區報》11月19日刊載一篇題為《學習晉商模式，助力科技創新》的文章，其中介紹慧聰網董事局主席郭凡生在“中國創業家峰會”上的發言；“我們投資人每年的分紅只能是30%，剩余70%分給不持有公司註冊原始股的員工，這個製度走了11年，我們從來沒有貸款，業務量年年翻番，一直到2003年慧聰上市。在這種製度裏沒有勞資矛盾，有的是勞資一體和勞資共本。”慧聰推行的實際上就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一個具體模式。

實行按生產要素分配，是生產關系中的分配關系的改革。它本質上還是一種市場行為，當然不宜強製推行，但可以提倡。國家有必要提出有步驟地推進這種分配方式的參考方案，企業可參照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願選擇，量力而行；也可以定出計劃，幾年以後或在企業達到某種規模後，參照其他企業的經驗再實行。

自從十五大提出按生產要素分配後，很少有人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加以分析論證。近幾年有一些討論分配製度改革的文章，也不見有涉及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內容。這個具有革新意義的分配方式，似乎是被指導思想和智囊精英們遺忘了，拋棄了，甚至在十八大三中全會的《決定》裏連提都沒有提，只保留了“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木匣猶在，珠寶卻沒有了。我這篇劄記的目的就是要找回珠寶，把它放回木匣裏。不知道這個想法是否能夠引起人們的註意和關心？

                                                      2013年12月11日

文化體製改革和社會體製改革的迷思

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發布後，海內外評論如潮，各抒所見。有的認為《決定》60條囊括了全面深化改革必須面對的所有問題，回應了民眾的呼求，滿足了社會的期待，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有的認為《決定》通篇都是嘩眾取寵的諾言，歸根到底是為了鞏固一黨專政的專製統治，不值得重視。我認為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評價都過於極端，但也各有合理的成分。

《決定》提出的改革方案，其中確實有許多是廣大民眾熱切期盼已久的，如完善市場體系、轉變政府職能、健全人大機製、司法相對獨立、廢除勞教、允生二胎、土地流轉、放寬戶籍等等，都是社會上呼籲多年、切望改革的問題，不能說通篇都是嘩眾取寵。但《決定》60條是否都能貫徹，貫徹的程度如何，卻取決於改革的目標。就這一點來說，後一種評價不無道理。

（一）總目標的迷思

《決定》規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什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呢？近幾年報刊上對這個問題的論述不少，眾說紛紜，但都有一條共同認可、而且放在首位的特征，那就是黨的領導。但這個命題是經不起認真分析的。所謂黨的領導，按照中共十三大的論定，實現黨政分開後的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和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而迄今為止我們一以貫之的，則是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黨高於政的領導，也就是一黨專政的領導，就其本質來說，是專製主義的統治。它同社會主義背道而馳，怎麽能說是社會主義製度呢？如果要強調“中國特色”的話，是否可以這樣理解：由於中國有著幾千年的封建專製主義的深厚傳統，它浸染了整個社會的每個角落，每個成員，無所不及，無遠弗屆，因而社會主義在當代中國，也只能接受封建專製主義為自己的實質內涵。這就是以一黨專政為特色的“黨的領導”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的首要內容的邏輯所在。至於被一些論者列舉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的其他特征，或者本身就是虛偽的命題（如公有製為主體、按勞分配），或者是空洞的口號（如人民當家作主，以民為本），或者為當代許多國家所共有（如市場經濟、法治國家），更不足以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的基本特征了。

用這個推理去代入《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的公式，就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全面深化改革，是為了加強和鞏固一黨專政的政治體製。在關於文化體製改革和社會體製改革的兩章裏，鮮明地表現出這個特色。

（二）文化體製改革的迷思

在以“推進文化體製機製創新”為標題的第十一章裏，《決定》提出“完善文化管理體製”，“推動政府部門由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健全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的體製機製“。可以說，文化體製的改革，一言以蔽之，是管字當頭。至如“完善文化經濟政策”、“加強版權保護”、“鼓勵非公有製文化企業發展”、“支持各種形式小微文化企業發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培育文化非營利組織”等等，雖然各有其積極的涵義，但無不與“管”字有關。它對文化的發展不無小補，卻旨在加強共產黨對文化事業的壟斷，違背了文化的本質特征和發展規律。

文化是人類追求自身的完美和社會的完善的過程，也可以概括為人類對真善美的追求，它的結晶就是文明。同自由一樣，追求真善美也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它的發展需要自由的條件，需要我們所熟悉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所以，要改革文化體製，創新文化體製的機製，就應該解開對文化發展的束縛，建立有助於文化自由發展的體製機製，為文化的自由發展開辟廣闊的天地，讓人們為爭取自身的更加完美和社會的更加完善而齊放、爭鳴，暢所欲言。黨和政府的作用，應該是保障公民的思想言論和新聞出版的權利，而不是剝奪這些權利。可是，《決定》提出“完善文化管理體製”的同時，又表示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而且要健全它的體製機製。幾十年來的實踐表明，所謂“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就是輿論一律，就是一花獨放，一家獨鳴，就是“一言堂”。那麽，如何“完善文化管理體製”，也就可想而知了。“8964”以來，對文化的專製統治日益嚴酷，“冰點事件”、“八本書事件”以及今年年初的“南周事件”，都典型地暴露出這種輿論導向的專製主義本質，展現出它的粗暴、蠻橫與兇殘。更為經常的手法是，一個電話、一項指令，就封殺許多重大事件的報道。再就是查禁“非法出版物”，把許多富有社會價值和歷史意義的出版物，當作“掃黃打黑”的重點，不斷收繳、銷毀。據今年4月報載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鄔書林的權威說法，去年全國各地共收繳各種非法出版物達3085萬件之多（其中大概也包括我去年在香港出版的《回歸民主》的許多復印本）。這種專製主義的文化管理體製，剝奪了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出版的自由權利，也就是公民追求自身完美和社會完善的自由權利。這正是目前最需要革除的弊端。改革文化體製，理應以保障公民在文化發展中的自由權利，取代專製主義的文化管理體製。但《決定》對這個最迫切的問題卻不置一詞，相反地卻要完善“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的文化管理體製，這不正是為了適應加強一黨專政的需要嗎？

（三）社會體製改革的迷思

《決定》關於社會體製改革的條文中，列出許多符合於廣大民眾期望的改革課題，在教育、就業、分配、社會保保、醫藥衛生、計劃生育等方面，都提出一些有利於民生而且可能實現的設想和承諾。在“創新社會治理體製”一章裏，也有許多可取的改革方案，雖然多數只是抽象的原則，但如能把這些原則具體化，促其實現，當可推進社會的安定與和諧。而在“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條目下關於社會組織的管理問題，卻頗令人失望。抽象的條文說得還好：“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誌願服務組織。”但在社會體製改革中最為重要、最應該提及的問題，即貫徹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卻閉口不談。而在具體的條文裏，只是重復已經推行的措施：“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這表明當局依然拒絕貫徹憲法第三十五條的結社自由。

社會團體是公民社會的支柱，是公民自組織的重要形式，也是鏈接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橋梁，更是保證社會和諧安寧的有效工具。一方面，它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的行使，實現公民對政治權力的參與和監督，成為“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的構件；另一方面，它可以承接許多權力機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公共事務，在必要時甚至可以成為權力機關推行政策的助手。特別是在實施憲法、構建憲政民主的過程中，它將會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可惜，執政者見不及此，卻把民間自發的團體視為洪水猛獸，防範打壓，不遺余力。如十多年前，一些熱血青年為了探尋救國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成立一個松散的學術小團體“新青年學會”，類似於普通的讀書會。“學會”才活動幾個月就遭到了嚴酷的鎮壓，幾個成員被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十年、八年徒刑。

為了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1998年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它明確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所謂業務主管單位，按照條例第六條，指的是縣以上的政府有關部門或由它授權的組織。這就剝奪了沒有官方背景的公民的結社權利。有些人熱心於社會公共事業，卻因沒有“業務主管單位”，無法登記。為了爭取能夠公開合法地開展活動，被迫以公司的名義，在工商局登記註冊。但這樣一來，就不得不承受許多不必要的限製和麻煩，甚至遭受迫害摧殘。

《決定》只允許四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依法申請登記”，不需要掛靠在主管單位。這樣，就把其他類別的大量民間組織，都排除在“直接依法申請登記”之外。所謂“依法”，依的就是那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它的作用是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而不是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嚴格說來，《決定》關於社會團體的改革思路是違反憲法的。

（四）意識形態的障礙和出路

《決定》關於文化體製改革和社會體製改革的局限性，體現了指導思想上的意識形態障礙。認為開放言論、出版和結社的自由，將會損害他們的統治地位。許多因言、因文、因結社而獲罪的公民，大都被加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原因就在這裏。當然，就目前的政治體製和社會製度而言，開放言論、出版和結社的自由，讓公民獲得憲法所規定的自由權利，必然不利於一黨專政的政治體製和封建專製主義的社會製度。然而，對於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來說，這卻是擺脫危機、滌除汙穢的良好出路。目前整個社會危機四伏，貧富對立、官民對立日益嚴重；共產黨內的腐敗已入膏肓，雖然反腐敗雷厲風行，但只能治標，難以治本；朝野改革反改革的矛盾與鬥爭不斷深化，隨著權貴資產階級權力基礎的不斷擴大，全面改革步履艱難。這一切都直接間接地根源於政治權力的不受製約與監督，根源於一黨專政的政治體製。一旦社會危機和黨內矛盾激化，爆發尖銳鬥爭，共產黨將首當其沖。唯一的出路，是切實地“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以憲政民主取代一黨專政的專製政體，共產黨自身也將在這個過程中逐漸轉變為一個民主的、清廉的、開明的政黨。這將是一個漫長的甚至是痛苦的變革過程，而實現文化和社會兩大領域的公民自由，開放報禁書禁和社禁黨禁，則是推進這個轉變的兩大通道。文化體製和社會體製的改革，只有按照這個目標逐步推進，才能有效地加快社會的健康發展。這是中華民族復興的康莊大道，也是共產黨浴火重生的大好機會。三中全會《決定》沒有觸及這個重大的歷史課題，實在令人遺憾。當然，“亡羊補牢，猶未為晚”，三中全會之後，仍有足夠的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的機會。但當政者是否有“補牢”的自覺，卻很難有多大的樂觀，恐仍難免於“一廂情願”之譏矣。

                                                  2013年12月7日

混合所有製和員工持股的歧途

混合所有製和員工持股，是三中全會《決定》中的兩個亮點。它們涉及經濟體製改革的核心問題，即生產關系的變革問題，值得我們給予足夠的註意和重視。但由於指導思想上存在的一些理論謬誤的慣性，在貫徹《決定》這兩條改革設想的過程中，很有可能誤入歧途。因此，如何捋清這兩個問題的理論涵義和實踐走向，以求實現原有的目標，就顯得十分必要。

在這兩個概念裏，員工持股是首次出現於中央文件的概念，混合所有製則在十六大、十七大就已經提出過，但十分簡略。十六大提出的是“積極推行股份製，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十七大的提法是“以現代產權製度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這次的《決定》專門列出一個條目“積極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就這個概念作了進一步的說明：“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製經濟，是基本經濟製度的重要實現形式，……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製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製經濟。”“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製企業”。

      （一）混合所有製

《決定》把混合所有製經濟定義為“基本經濟製度的重要實現形式”。什麽是“基本經濟製度”呢？《決定》說得很清楚，就是“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因此，所謂“實現形式”，就可以作兩種理解：一是混合所有製作為“多種所有製”的新品種，加入基本經濟製度，在“公有製為主體”的前提下存在與發展；一是混合所有製自身實現著“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共同發展”，也就是說，在構成混合所有製的成分裏，公有製占有主體的地位。不論作出哪種解讀，混合所有製都受著“公有製”的製約。這就有可能使混合所有製喪失其應有的革新意義，無助於市場經濟的完善與發展。

經濟體製改革的本質要求是以市場經濟取代壟斷經濟。從農村的包產到戶開始，市場經濟的孕育和成長，每一步都是對經濟壟斷的突破。混合所有製的意義和作用，就在於進一步突破壟斷，把國有經濟從壟斷地位引向市場經濟，以削弱壟斷經濟，擴大市場經濟的範圍和影響。如果仍然堅持“公有製為主體”，混合所有製還能起到突破壟斷的作用嗎？

十六大從股份製的角度提出混合所有製，十七大從現代產權製度的角度提出，都各有其合理性。所謂混合所有製，實際上是股份製的一種具體形式，而且是初級的股份製形式。因為國有企業吸收的主要是民有企業的資金，是壟斷資本和私人資本的融合。從股份製發展的歷史進程來看，它最初是因為某些大型工程如修鐵路、開展航運、造船等，單個資本家無力承擔，才出現聯合私人資本的股份製。私人資本的聯合使企業資本具有社會資本的形式，它的進一步發展就是社會資本，持有股份的出資者已經遠不止是資本家，而且有大量普通勞動者。現在的許多上市公司，就屬於股份製的第二階段。再進一步就是員工持股了。

混合所有製是國有企業和民有企業的資本融合，其中還沒有民間的社會資本，所以在形式上還處在股份製的第一階段。但它的意義遠遠超過初始的股份製，因為要融合的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資本，融合過程就是相互滲透、相互轉化的過程。民有資本進入壟斷企業，就改革的意義來說，就是要促使壟斷企業市場化，推動壟斷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問題就在於，混合所有製是否能夠承擔如此沈重的歷史任務？有人在文章裏發出“誰融合誰”的疑問，是很有道理的。是壟斷資本融合民有資本呢，還是民有資本融合壟斷資本？十五大政治報告在提出股份製時，有幾句很能表達問題實質的說明：“不能籠統地說股份製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在誰手中。國家和集體控股，具有明顯的公有性，有利於擴大公有資本的支配範圍，增強公有製的主體作用。”我不知道民有資本在進入設想中的混合所有製時，能夠占有多大的比例。雖然有“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製”的承諾，但掌控著壟斷資本的權貴能夠放棄手中的肥肉嗎？聽說有規定進入國有企業的民有資本不得超過國有資本的百分之二三十，反正是不會讓民有資本占多數。控股權掌握在國家和集體手中，實際上是掌握在權貴資產階級手中，意味著混合所有製——套用十五大政治報告的話——具有明顯的壟斷性，有利於擴大壟斷資本的支配範圍。這符合於“公有製為主體”的原則，卻同改革的原意背道而馳。

從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角度著眼，要使混合所有製做到推進壟斷經濟的改革，把壟斷企業引向市場經濟，就不能限製民有資本進入國有企業的比例，而應該徹底放開。不論由誰控股，國家控股也好，民有企業法人控股也好，都要實行政企分開，黨企分開，取消在企業裏“黨管幹部”的原則，嚴格按《公司法》辦事。如果堅持“公有製為主體”，混合所有製企業必須由國家和集體控股，那就喪失了混合所有製的意義，反而助長了壟斷經濟。

      （二）員工持股

《決定》提出“允許混合所有製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員工持股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相當高度後必然出現的經濟現象，應該在全社會範圍裏提倡，凡是有條件的企業，都可以試行員工持股。混合所有製企業可以，國有企業、民有企業也可以，不應該只限製在混合所有製。實際上，自十五大提出“可以大膽利用”股份製、國企普遍進行股份製改革後，許多地方都開始了員工持股的試點，有的省市製定專門的細則，對員工認購股權的原則、員工股的比例等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指導思想上對員工持股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缺乏正確有力的引導。如有的國有企業從國有資產或歷年積累的公益金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員工股金的一部分，這本來是合情合理的措施，卻被高層指斥為“國有資產流失”、“違反國家政策”，“應迅速予以糾正”。而有些國有企業強迫員工出資購股，不認股者便勒令下崗，卻得不到妥善處理。山東諸城上世紀在國有企業改革時推行員工持股的股份合作製，受到許多非難。這些經驗教訓，至今沒有很好總結。現在，員工持股已被寫進《決定》，為了切實履行這個承諾，很有必要在理論上提高對員工持股的認識，以免再次走上歧途。

員工持股是企業股份製的內化，體現了資本揚棄的深化。所謂資本揚棄，指的是資本有著與生俱來的可揚可棄的雙重品格。一方面，它是生產發展和社會文明的杠桿，具有進步性、社會性；另一方面，它是資本家剝削勞動者的工具，具有剝削性、私人性。社會生產力的持續提高，意味著資本的不斷揚棄——發揚其進步性、社會性，舍棄其剝削性、私人性。股份製的發展，生動地展現出資本的揚棄過程：初始的股份製，即資本家的資本聯合，使私人資本帶有社會資本的形式；股份的社會化，即社會公眾參與持股，使私人資本轉化為真正的社會資本；員工持股，由員工持有部分股權，到企業全部產權歸員工所有，使資本的剝削性、私人性由逐步削弱到最終消除。

當然，企業員工由持有部分股權到占有全部產權，將是一個緩慢而漫長的過程。它的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生產的高度發展和員工的高度文明。因此，在開始實行員工持股的時候，員工所持股權份額必然比較少，但對企業所有製的變革，卻具有本質性的重大意義。從理論上考察員工持股的發展前景，它可以帶來以下幾個方面的巨大變革：1、員工持股實現了工人階級有產化，工人從無產者轉化為有產者。產權使他們享有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監督檢查和利潤分配等權利，成為企業的主人。同時，這也使他們具有成為社會主人、國家主人的經濟基礎。2、股權構成普通員工和資本所有者、經營管理者的共同利益，改變了他們之間的關系，也改變了企業的生態，誠如《決定》所說，“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共同利益的合作取代了不同利益的矛盾。3、隨著員工股權的不斷擴大，他們在企業裏的其他權利和作用也將日益增加，使他們不僅在物質利益上接近資本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而且在知識、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別，也將逐漸消除，這就為社會公平化創造良好的條件。4、員工持股也使他們勞動的性質產生質的變化，由雇傭勞動轉變為自由勞動。在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上，小生產者的勞動是自由的，他們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生產工具和勞動方式。資本的出現有力地排擠了這些落後的生產方式，使他們成了為別人勞動的雇傭工人，員工持股則使他們在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基礎上，重新實現為自己勞動的自由。5、員工持股使生產資料的占有方式從私人獨占發展為勞動者聯合占有。生產關系的質變，將有力地推動生產力的發展，生產力的發展又促進員工持股的深化。這兩者的相互推進，對於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文化自由化、社會公平化，都將直接間接地產生積極的影響。

關於員工持股的這些理論推測，似乎過於理想化，可能會有“癡人說夢”之譏。但我認為，在指導思想的認識上，應該有這樣的高度，給予充分的重視，“取法乎上”，才能比較完滿地實現這個設想。

      （三）文末贅語

《決定》寫進混合所有製和員工持股，有它的積極意義。但在貫徹推行的過程中，有必要厘清它們的理論涵義和實踐界限，否則就可能走上歧路進錯門，不但無助於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洪流，反而會阻遏改革的深化。不知高層有沒有悟到這個道理？

一個多月來，我寫了八篇關於三中全會的劄記，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本來還想就金融、法治等問題再寫一些，但一則我對這些問題缺乏研究，淺層次的話，過去都說過，深層次的話，我說不了，要說也說不好；再則八篇寫下來，已經感到絞盡腦汁，疲憊不堪，腦力和心情，都不允許我再寫下去了，就此打住也許是我的最佳選擇。

鑒於三中全會後輿論界一片令人陶醉的頌歌，我有意地把劄記的重點放在指導思想的不足上。其中許多觀點曾經在過去的文章裏論述過，現在再從談論三中全會《決定》的角度加以闡釋，一孔之見，未必確當。但如能引起更多的人思考這些問題，討論這些問題，使全面深化改革的進軍，獲得更準確的理論指導，我就會感到非常滿足了。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