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同鄉會樓宇租金貪污問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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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建同鄉會樓宇租金貪污問題法律分析

帖子老華僑 » 2018年7月16日

關於福建同鄉會樓宇租金貪污問題法律分析


根據美國有關法律規定:解決公司或組織、機構等內部糾紛問題,必須以其內部章程相關規定為法律依據。

美國福建同鄉會是屬於非盈利機構,所以,該會內部樓宇租金貪腐問題,可以該會會章為法律依據,對相關負責人的行為進行確定犯罪性質。

一、關於鄭棋私自擔任懂事長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問題。

會章第五章《維護樓宇產權的機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樓宇懂事局常務懂事設十七名,懂事長一職,由應屆主席擔任,但必須具有懂事局懂事資格,否則,可由副主席中具有懂事資格者兼任之。其他十六名懂事,由懂事局推選,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產生。"

根據本條規定內容可知:福建同鄉會樓宇懂事局第七十四、七十五屆懂事長,應由該屆主席陳學順先生兼任。

所以,名譽主席鄭棋在離任前五天,宣布擔任樓宇懂事局懂事長,並連任至今,已經嚴重違背本條規定,應屬於非法行為。

鄭棋這種違法行為,已構成非法轉移和侵佔樓宇產權的刑事犯罪,應以本條規定,入稟紐約法庭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二、關於潘建國等人管理樓宇租金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問題。

會章第四章《機構組織形式和職責》中第二條明確規定:"主席職責,領導本會常設機構各組職員,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執行會議決定,決定重要事項。擁有表決和否決權。在組閣時有權委任各組職員,基於因應發展會務的需要,委任各組名額,可以靈活增減,但需通過常務理事會。並保管印鑒。簽署公開文件,和財政簽署一千元以下開支。在外,代表本會參加社區,社會各種公開活動,其一切行動和言論,均以維護本會宗旨及利益為前提,不得以公濟私。如有重大事件,應報請常務理事會決定通過施行。(一般有權代表本會一切事項)"

根據本條規定內容可知:在財政簽署問題上,只有主席擁有簽署一千元以下財政開支的權力,超出一千元以上財政開支,應報請常務理事會決定通過。

所以,潘建國等人作為樓宇懂事局職員,私自簽署樓宇租金的財政開支,嚴重違背本條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潘建國等人這種違法行為,已經構成了假冒法人代表、偽造文書和盜用租金等刑事犯罪,應以本條規定,入稟紐約法庭,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關於陳學順主席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

1、根據會章第五章第三條規定(同上)可知:陳學順先生在任職第七十四、七十五屆主席期間,應同時兼任樓宇懂事局懂事長一職。

但是,陳學順先生在任職主席期間,並未兼任樓宇懂事局懂事長一職,嚴重違背了本條規定,屬於嚴重瀆職違法行為。

2、根據會章第四章第二條規定(同上)可知:陳學順先生在任職第七十四、七十五屆主席期間,應當履行簽署一千以下的財政開支的權力,以及應履行向常務理事會報請一千元以上財政開支事項的義務。

但是,陳學順先生在任職主席四年期間,均未對樓宇懂事局一千元以下財政開支事項履行簽署職責,也未向常務理事會報請樓宇懂事局一千以上財政開支事項的義務,嚴重違背了本條規定,屬於嚴重瀆職違法行為。

3、會章第八章《提升和罷免》中第七條明確規定:"正副主席、常委、理幹事和職員,如有瀆職、違章不軌、造謠破壞、製造分裂,和涉及刑事案件,經監委會監定,認為事態嚴重,足以影響本會榮譽和權益,經查證屬實,可通過永遠名譽主席、名譽主席,召開常務理事會,予以罷免之。"

根據本條規定可知:僅以陳學順先生所存在的上述兩項嚴重違法瀆職行為,足以召開常務理事會予以罷免其主席職務;監于其任期已過,可免於罷免,但如因他的違法瀆職行為造成的樓宇租金嚴重損失,可入稟紐約法庭,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對於鄭棋、潘建國、陳學順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地根據福建同鄉會會章規定,稟請紐約法庭追究其各自法律責任。

最後,為了捍衛福建同鄉會的公共財富和福建海外華人的聲譽,作為一名研究法學的福建亭江老華僑,再次警告鄭棋、潘建國、陳學順等人:

勸請你們,應儘快採取在同鄉會內部解決問題,勿因法盲繼續觸犯美國法律;否則,本文就是你們準備吃牢飯的開始!



福建亭江老華僑

2018年7月15日
老華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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