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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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访被判刑

帖子南墙不倒翁 »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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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因我家厂房涉及到高压线下赔偿问题与政府协商后并未得到公平的处理(二十多家厂房基本赔偿并签署了赔偿补偿协议)(附协议复印件), 因此我父亲多次去北京上访。在北京上访期间我父亲均无过激行为北京警方只是给予训诫,回天津后天津市津南分局给予我父亲行政拘留10天。2017年7、8月份我父亲再次与政府协商未果,我父亲去往北京上访,因无过激行为北京警方只是给予口头训诫。我父亲被接回天津后天津市津南分局给予我父亲10天的行政拘留(附图)后并未让我父亲回家直接给予我父亲刑拘,理由是刑诉法第80条说我父亲涉嫌寻衅滋事罪给予我父亲杨全胜刑事拘留(附图)。直到今年二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正式给予我父亲刑事判决书(附图)判处我父亲一年六个月,在二审阶段法官采取书面审理,我方多次要求开庭审理还我父亲公正但法院不予理会。天津市二中院二审书面审理结果是维持原判,我父亲就这样被他们送進了牢门。

原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党委书记、小站镇党委书记马春连(据消息称已双规),和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党委副书记窦云祥(主管工作:负责政法、信访稳定工作,协调电力工作,协管拆迁工作)是当时处理厂房涉及高压线下赔偿的主要负责人,此前我父亲就赔偿问题与二人多次协商未果,万般无奈之下我父亲又去了天津市电力公司要求电力公司赔偿,但是电力公司声称赔偿款项已下发至小站镇政府,电力公司没有义务再赔偿。 经由电力公司和小站镇政府的多次互踢皮球,万般无奈下我父亲走上了上访这条路。因我父亲上访对天津市津南区造成影响,在国家重大会议期间我父亲以及我们家都是处于警察24小时监控当中。2017年7月我父亲被小站镇政府以国家内部对上访人员条理为由给与我父亲寻衅滋事罪罪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津南区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致电我的母亲让我母亲劝我父亲同意签订拆迁合同。其大概意思是签了合同就不判刑了,但是我父亲没有同意因此在没有证据,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我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审书面审理维持了原判。

一审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刑事判决书给予判刑的理由是上访,作为当事人的女儿我查询了刑法,刑诉,司法解释以及政府相关规定,并未有条文明文规定上访会被给予刑事判决一年半。遂有以下几点疑问:1、无明文规定何以判刑?2、即无明文规定天津市津南法院在一审中的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公正。3、因上访过程中无过激行为北京警方只是给予我父亲口头训诫。4、因上访过程中无过激行为,并不存在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所以何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又是如何扰乱社会治安?(附寻衅滋事法条)5、我父亲先是被北京警方训诫,后被天津津南分局行政拘留10天,随后又判寻衅滋事,同一件事情是否可以一罪三罚?6、我父亲的案子正在二审期间,我父亲要求二审开庭,但是法官想走书面审查,是否损害我方利益?

作为当事人家属作为女儿我深刻为我父亲感到不公和冤枉,以及在我父亲被冤枉后我多次致电北京信访、北京高院、北京法律援助热线、天津信访以及天津高院,均已不是自己处理的范围为由让我去找天津二中院。遂我致电天津二中院热线,二中院热线说不让我找她。这使我感到了深深地无助,作为学习了四年法律的学生来说,我一直坚信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依法治国、为民服务,在十九大中,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我也坚信法院会依法判案,还我父亲公正、公平。

遂特写此信,望我父亲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对待。

2018年09月16日

附录一: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1997年03月14日发布,1997年10月01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1997年03月14日发布,1997年10月01日实施,2015年08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附录二:马春连和窦云祥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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