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毛泽东时代中共用实物地租掠夺农民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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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毛泽东时代中共用实物地租掠夺农民的总结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6月22日

作者 中国网友

县志是地方志最多的壹种,记载壹县之地理、经政、前事、人物、文化等五大类,细分为地域、气候、沿革、山川、关獈、里甲、圩市、城池、官署、学校、庙坛、亭阁、桥梁、物产、古迹、职官、兵防、食货、户口、田赋、风俗、前事、人物、科举、仕进、封赠、著作等内容。这么多的篇目肯定读不完,所以是选读。因为研究农民负担问题,着重读记载田赋的部份。

清代农民种田要交多少皇粮呢?对此,以广西容县为例。因为容县自明清至民国到现在,其沿革都未有改变,且我能够找到两部容县志,壹部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壹部是壹九九三年《容县志》。关于清代容县的田赋,在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壹田赋》中有详细的记载。清代田赋有实物秋粮米、货币白银两部份,要感知清代的税率,要对大米的价格折算为白银的两,再折算为现代的人民币,需要使用到库平制、市制、国际公制三种计量单位。为方便计算,引用书中的数字全部改用现代记数法表示。各种单位换算包括:1库平斤=596.82克=16两,1两=37.7994克=10钱,1钱=10分,1分=10厘,1厘=10毫,1毫=10丝,1丝=10忽,1石=10斗=100斤,1斗=10升,1升=10合,1合=10勺,土地1顷=100亩,1清亩=0.9216市亩。壹九四九年后,田赋改称为公粮。因为当局推行统购统销政策,以很低的价格收购农民大量的“余粮”,所以统购统销制度下的余粮是田赋的扩张,与公粮合称“公购粮”。当局低价收购农民的粮食,也具有田赋的性质。

两部《容县志》里有壹大堆人口、土地、田赋、公购粮等数字,读懂这些数字的方法就是逐项验算。验算完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壹田赋》的计算量与壹个中学生壹个月的数学作业差不多。壹九九三年《容县志》则记载有壹九五零年之后,特别是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之后,当局疯狂地搜刮农民的粮食的具体数字。

壹、下则民田的田赋

清代容县有下则民田共161990.629亩[1],占田亩总数190361.425亩[2]的85%。

每亩征亩银0.009两[3],共征银

161990.629×0.009=1457.91566(两)(地亩银之壹)

每亩征折色秋粮米0.0428石[4],每折色米1石折银0.348两[5],折算为银两,得

0.0428×0.348=0.01489(两/亩)(每亩秋粮米折银之壹)

共征秋粮米

161990.629×0.0428=6933.1989(石)(秋粮米之壹)

秋粮米折银

6933.1989×0.348=2412.75322(两)(秋粮米折银之壹)

折色秋粮米1石科里甲、均徭、驿传、兵款(四差银)0.314两[6],征银数为:

0.0428×0.314=0.01344(两/亩)(每亩四差银之壹)

共征银

161990.629×0.0134392=2177.02446(两)(四差银之壹)

折色米1石加征胖袄、鱼线胶、药材、翎毛、铺垫、水脚银0.00813两[7],征银数为:

0.0428×0.008133=0.00035(两/亩)(每亩加征银之壹)

共征银

161990.629×0.00035=56.38771(两)(加征银之壹)

附:康熙五十年,容县丁人数4867.8丁,征丁银1031.278两。之后实行摊丁入亩政策,雍正五年奉文将丁银摊入地亩内征收,丁随粮纳,计每石民米该占丁0.727丁[8]。

如何丁银1031.278两摊入地亩内?按下则民田的折色秋粮米肯定是民米,共6933.1989石,折丁数为

6933.1989212×0.727=5040.4(丁)

又每丁征银0.21186两,得丁银数为

5040.43562×0.21186=1067.86669(两)(唯壹的丁银总数)

此数比1031.278两多36.58869两,无法再考究为什么有这壹差异,但把下则民田的秋粮米看作民米应是正确的。把1031.278两分到下则民田共161990.629亩内,得

1031.278÷161990.629=0.00637(两/亩)(丁银摊入田亩数)

把地亩银、秋粮米折银、四差银、加征银、丁银摊入地亩银相加,得下则民田科率为

0.009+0.01489+0.01344+0.00035+0.00637

=0.04405(两/亩)。(下则民田每亩征银数)

按当时1石秋粮米折银0.348两,转换为实物田赋是0.1266石/亩,即每壹亩田赋约13斤秋粮米。不过这仅是名义上的田赋,还要加入征收的成本,在后边有说明。

未加入丁银时的折色秋粮米折银加地亩银等项共征银

161990.629×0.03768=6104.08105(两)(下则民田征银数,未包括丁银)

二、清代田赋之上则归民职田的田赋

上则归民职田共292.914亩[9],占田亩总数190361.425亩的0.154%。

每亩征亩银0.009两[10],共征银

292.914×0.009=2.63623(两)(地亩银之二)

每亩科折色秋粮米0.3652石[11],每折色米1石折银0.348两[12],折算为银两,得

0.3652×0.348=0.1270896(两/亩)(每亩秋粮米之二)

共征米

292.914×0.3652=106.972(石)(秋粮米之二)

米折银

106.9721928×0.348=37.22632(两)(秋粮米折银之二)

科率

0.009+0.1270896=0.13609(两/亩)(每亩秋粮米折银之二)

地亩银加折色秋粮米折银两项共征银

292.914×0.13609=39.86256(两)(上则归民职田征银数)

三、清代田赋之中则官学僧道田的田赋

中则官学僧道田共2284.78亩[13],占田亩总数190361.425亩的1.20%。

每亩科地亩银也是0.009两[14],共征银

2284.78×0.009=20.56302(两)(地亩银之三)

每亩科折色秋粮米0.1656石,每折色秋粮米1石折银0.348两[15],折算为银两得

0.1656×0.348=0.0576288(两/亩)(每亩秋粮米折银之三)

征米

2284.78×0.1656=378.360(石)(秋粮米之三)

米折银

378.359568×0.348=131.66913(两)(秋粮米折银数之三)

科率:

0.009+0.0576288 =0.06663(两/亩)(中则官学僧道田每亩征银数)

地亩银、折色秋粮米折银两项共征银

2284.78×0.0666288=152.23215两。(中则官学僧道田征银数)

四、清代田赋之屯田的田赋

屯田共11761.72亩[16],占田亩总数190361.425亩的6.18%。

不征地亩银、四差银、不加征,每亩征折色秋粮米0.0734石[17],每石折色秋粮米折银0.35两[18],折算为银两,得

0.0734×0.35=0.02569(两/亩)(折色秋粮米折银之四)(屯田的科率)

征米

11761.72×0.0734=863.310(石)(秋粮米之四)

米折银

11761.72×0.02569=302.158587(两)(秋粮米折银之四)

五、清代田赋之附征田的田赋

附征田包括部份“下则归民田”和“猺田”,共14031.38亩[19],占田亩总数190361.425亩的7.37%。

不科地亩银、不科四差银,亦不加征,每亩仅征折色秋粮米0.0746石[20],每石折色秋粮米折银0.38两[21],折算为银两,得

0.0746石/亩=0.0746×0.38=0.02835(两/亩)(每亩秋粮米之五)(科率)

共征米

14031.38×0.0746=1046.7410(石)(秋粮米之五)

米折银

14031.38×0.02835=397.76156(两)(秋粮米折银之五)

六、对上述数字的验算

原文:“实征折色秋粮米9328.5895石,折银3287.194两[22]。”将各田亩征数用电脑中的计算器验算如下:

6933.1989+106.9722+378.3596+863.3102+1046.7409=9328.582(石)

2412.75322+37.22632+131.66913+302.15859+397.76156=3281.56882(两)

上述计算的结果,秋粮米比书中数字9328.5895石少0.0076石(7斤6两),折银数比书中数字3287.194两少了5.62518两,差异微小。

又原文:“实征地亩四差及续编胖袄鱼线胶铺垫水脚等银3714.7726两[23]。”将各田亩征数验算如下:

1457.91566+2177.02446+56.38770+2.63622+20.56302=3714.52708(两)

此数比书中数字3714.7726两少了0.24552两,也是差异微小。

又原文:“应征丁差银1031.2921两”[24],“合计地丁实征折色银8033.2595两[25]。”验算如下

3281.56882+3714.52708+1031.278=8027.37390(两)

差异微小,说明理解了书中各数字之间的关系。

验算结果与书中数字差异微小,说明基本理解各个数字的关系。

七、嘉庆年间提高田赋

雍正间容县的田赋,总计是8033.2595两,这是上交户部、工部(加征鱼线胶等银)的数额。收税的成本,比如办事的吏书的工食银、纸墨钱、将零粹银子铸成的标准银锭的费用,将银锭上解朝庭的费用等,全由民众分担。这些费用是有弹性的,成为县太爷和吏员贪污的机会,壹两加收七八钱是常例。对交税的小户,收税的吏员使用大戳计量,致二三分银收到二三钱银。大户交得多的,又有官设银店收取高额熔银费用。到嘉庆年间,田赋浮收现象非常严重。

嘉庆九年(1803年)四月,容县乡绅控于梧州府,状告官吏刻意多收田赋,知府下令禁官设指定银店,但仍未能控制。嘉庆十壹年,知府又再下令整改,仍未能控制。嘉庆十二年,书吏钟泰串通旧役,坐樻勒收,乡绅又控于梧州府。知府魏札调怀集知县审讯二次,苍梧县令审讯二十二次,到十二月知府自审,查明其历年串同舞弊细节,并定下加耗比例为42%。秋粮米折银价,民米由0.348两/石提高到1.03两/石,职米由0.348两/石提高到0.3738两/石,官米由0.348两/石提高到0.403两/石,猺米不变(0.38两/石)、屯米不变(0.35两/石)[26]。民米折银价提高,应该是因米价上涨的结果,1.03两/石作为嘉庆年间正常年景的米价。

如何将提高的银数加入雍正年间的田赋之中?

下则民田秋粮米科率为0.0428石/亩,乘以增加值1.03-0.348,得

0.0428×(1.03-0.348)=0.0428×0.682=0.02919两(用电脑的计算器算出)

加入到下则民田原税率0.04405两/亩中,得

0.02919+0.04405=0.07324两/亩(用电脑的计算器算出)

上则归民职田秋粮米科率为0.365石/亩,乘以增加值,得

0.365×(0.3738-0.348)=0.00942(两/亩)

加入到上则归民职田原货币税率0.13602两白银/亩中,得

0.13602+0.009417=0.14544(两/亩)

中则官学僧道田秋粮米科率为 0.165石/亩,乘以增加值,得

0.165×(0.403-0.348)=0.00908(两/亩)

加入到中则官学僧道田原货币税率0.06642两/亩中,得

0.06642+0.00908=0.07550(两/亩)

屯田之税率不变仍是 0.02569两/亩。

附征田之货币税率不变仍是 0.02835两/亩。

按梧州府批文加收42%之后,各田真实税率分别为:

下则民田0.10340两/亩;

上则归民职田0.20652两/亩;

中则官学僧道田0.10720两/亩;

屯田0.03648两/亩;

附征田0.04025两/亩。

上述结果才是容县嘉庆年间的真实田赋,其征税成本由业主负担。如以以货币形式对比,嘉庆年间的田赋比雍正年间的田赋高得多。但是从秋粮米折银的角度看,雍正时每石秋粮米折银0.348两,嘉庆时下则民田秋粮米折银1.03两/石,即米价提高了。比如以下则民田的真实税率进行实物和货币对比比较,雍正时下则民田名义税率为0.04405两/亩,加42%得真实田赋0.06264两/亩,按当时每石秋粮米折银0.348两,实物田赋为0.17999石/亩;嘉庆时,下则民田货币田赋为0.10340两/亩,按每石秋粮米折银1.03两,得实物田赋为0.1010石/亩。可见,经雍正到嘉庆壹百年间,货币形式的田赋提高了,但是由于米价上涨,折算这实物后田赋反面降低了。

容县的坤绅在嘉庆时状告官吏刻意多收田赋,出了大力,所以该项田加税少,秋粮米折银由0.348两/石提高到0.3738两/石,差不多没有提高,但该项田的部田赋原来就比较高,在嘉庆时提高田赋后,上则田也还是比下则民田的田赋高得多。

按各田比例,用加权平均公式计算平均田赋如下:

0.10400×85%+0.20652×0.154%+0.107203×1.20%+0.03648×6.18%+0.04025×7.37%

=0.08840+0.00032+0.00129 +0.00225+0.00297

=0.09522(两/亩)

清代容县的平均田赋有多高?可以从银两、秋粮米化为人民币去感知。0.09522两白银,乘以37.7994换算为现行的国际单位,得3.5994克。按2012年12月22日折银每克6.060元人民币,值人民币21.81元。按嘉庆时米价1.03两/石,0.09522除以1.03得 0.092450石,即是9.2斤秋粮米。这是库平斤,乘以1.2换算为市斤,得11.04市斤大米。除以0.7换算为稻谷,得15.77市斤稻谷。人民币21.81元/亩和15.77市斤稻谷/亩的两数相除,得每市斤稻谷的价格为 1.38人民币元,这与二零壹二年十二月的中国稻米市场行情基本相符。

通过白银的价格将清代的田赋折算为实物的稻谷的市斤,是为了与壹九五零年后的公购粮进行比较,因为公购粮是收实物的。

咸丰四年至同治三年,容县会党首领割据容县城,所有地亩粮米各册荡然无存。同治四年,知县徐延旭令民自报田亩,只征得六千余两。之后,知县陈师舜组织查田,全部田亩改为民田,分九个等级,将原额8033.259两分摊,不再加入嘉庆年间提高下则民田折色秋粮米折银部份,另加42%征收[27]。

八、代替清代田赋的公购粮有多高?

因为民国时期连年内战外战,所以民国壹朝不是壹个正常的朝代,田赋肯定高于清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清代的田赋改为公粮,且全为实物形式。另外,当局又实行统购统销,大量低价收购对农民的粮食,名义上是收购农民的余粮,对田赋进行十倍以上的扩张。虽然叫做收购,但价格只有真实价格的壹半。官方不断提高农民的“卖粮”任务,而且把大多数粮食调出。成立人民公社之后,农民因为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对于粮食这壹重要财产的处分权,当局需要收购多少粮食,只需给干部们下壹道命令,农民的粮食就会顺利“入库”。

壹九九三年《容县志》写道:

“1955年上半年开始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根据农户土地的数量、土质和自然条件优劣,评定出单位面积常年产量,然后从定产数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三项后即为余粮。国家定购余粮80%~90%,对于富农的余粮定购率适当提高到95%,统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变。全县11个区146个乡镇,粮食常年定产103123.8万公斤,三项扣除后有余粮1789.57万公斤,定购1467.79万公斤,为余粮82%,平均每人负担43.6公斤。[28]”

用“粮食常年定产103123.8万公斤”这壹个数字,和1954年容县的的田亩(水田)数349600亩,计算得单位面积产量为

1031238000÷349600=2949.77(公斤/亩)

这个结果结果吓我壹跳,亩产水稻2949.77公斤是天文数字。怀疑是错了小数点的位置,应该是10312.38万公斤,平均亩产可能是294.977公斤。查壹九九三年《容县志》,壹九五五年,容县全县水稻平均亩产为290公斤[29]。在壹九五零年代没有化肥的条件下,水稻的单位面积产量不会有大增加,可以把103123800公斤这个数字看作是1950年代容县年度粮食总产量。用年产粮食103123800公斤这壹数字,计算容县农民年人均可支配粮食是多少?

壹九五五年,容县征公粮9690500公斤[30],人均负担为27.70公斤,亩均负担为27.72公斤。“收购余粮”14677900公斤[31],人均负担为41.96公斤,亩均负担为41.98公斤。公购粮合计24368400公斤,人均负担69.67公斤,亩均负担69.70公斤,或139.4市斤。

当年人口数为349779人[32],田亩数为349600亩(同上年,田亩两年记载壹次)[33]。先是每亩留种25公斤,乘以田亩数,得种子粮总数为

25×349600=8740000(公斤)

再按年总产量103123800公斤减去公购粮、种子,得

103123800-24368400-8740000=70015400(公斤)

全县人口349779人,1950年代容县农业人口比例为95% 左右[34],去掉非农业人口,则农业人口数大约为332290人,人平均可支配粮食数为

70015400÷332290=210(公斤/人)=420(市斤/人)

稻谷磨成大米,出米率为70%,420市斤磨出大米294市斤。每年365天,每天只有0.8市斤大米,肯定是吃不饱的,0.80市斤大米只够成年人壹顿饭。读过上述数字,也就知道自当局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之后,容县农民就没有吃饱饭的可能了。

壹九五六年,征公粮9062000公斤[35],人均负担25.61公斤,亩均负担26.54公斤。“收购余粮”无数据,而按1955年定下的“壹定三年不变”之说法,应该和1955年相同。

壹九五七年征公粮公粮9723000公斤[36],人均负担26.83公斤,亩均负担28.47公斤。“收购余粮”14310000公斤[37],人均负担39.49公斤,亩均负担41.90公斤/亩。公购粮合计24033000公斤,人均负担66.32公斤,亩均负担70.37公斤,或140.74市斤。

当年人口数为362337人[38],田亩数为341500亩(取上年数据)[39]。

每亩留种子25公斤,乘以田亩数,得种子粮总数为

25×341500=8537500(公斤)

再按年总产量103123800公斤减去公购粮24033000公斤、种子8537500公斤,得容县农民壹年可支配的粮食数量为

103123800-24033000-8537500=70553300(公斤)

也按农业人口比例为95%,乘以人口数362337,得农业人口数

362337×0.95=344220(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粮食为

70553300÷344220=205(公斤/人)=410(市斤/人)

因为人口增加和耕地减少,人均可支配粮食比上年又减少。

壹九五八年,由于人民公社的建立,当局对于农民的粮食进行掠夺的过程更加容易了。全年征公粮9749000公斤,人均负担26.68公斤,亩均负担29.80公斤。“收购余粮”28150000公斤,人均负担77.045公斤,亩均负担86.06公斤。公购粮合计37899000公斤,人均负担103.73公斤,亩均负担115.86公斤。

壹九五八年人口数为365361人[40],田亩数为327100亩[41]。农民人均可支配粮食是多少?

每亩留种子25公斤,乘以田亩数得

25×327100=8177500(公斤)

再仍然按年总产量103123800公斤,减去公购粮37899000公斤、种子8177500公斤,得容县农民壹年可支配的粮食数量为

103123800-37899000-8177500=57047300(公斤)

也按农业人口比例为95%,乘以人口数365361,得农业人口数为

362337×0.95=347093(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粮食为

57047300÷347093=164(公斤/人)=328(市斤/人)

农民年壹年只有328市斤稻谷,229.7.4市斤大米,每天只有0.63市斤大米。

对于这几年对农民粮食的掠夺,《容县志》写道:“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粮食由大队统壹管理,以大队为单位交纳公购粮。当时,受‘大跃进’影响,浮夸风盛行,队与队之间互打高产擂台,放‘高产卫星’,虚报粮食产量。‘容县高产卫星’最高亩产上报1.5万公斤,参照浮夸数对粮食进行大收大购。1957年粮食征购实际入库1431万公斤,1958年下达任务3005万公斤,完成2815万公斤,比1957年增购96%;1959年又下达任务3286万公斤,入库3602万公斤,比1957年增购151%。全县1884个集体食堂,实行粮食供给制,壹日三餐集中开饭,又吃了过头粮,加上大办钢铁,大办水利也耗用了不少粮食。造成1959~1961年粮食紧缺,出现严重粮荒。粮食缺,肉类少,农村人口普遍营养不良,不少地方出现水肿、干瘦、妇女子宫脱垂、小儿营养不良等病症以及不正常死亡现象[42]。”

壹九五九年征公粮9703000公斤,人均负担26.79公斤,亩均负担29.66公斤。“收购余粮”36020000公斤,人均负担99.44公斤,亩均负担110.12公斤。公购粮合计45723000公斤,人均负担126.28公斤,亩均负担139.78公斤[43]。当年人口数为362228人[44],田亩数为327100亩(取上年数据)[45]。每亩留种子粮25公斤,乘以田亩数327100亩,得种子粮总数为

25×327100=8177500(公斤)

再按年总产量103123800公斤,减去公购粮45723000公斤、种子8177500公斤,得容县农民壹年可支配的粮食数量为

103123800-45723000-8177500=49223300(公斤)

也按农业人口比例为95%,乘以人口数362228,得农业人口数为

362228×0.95=344117(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粮食为

48869800÷347093=141(公斤/人)=282(市斤/人)

282市斤稻谷可以磨出197.4市斤大米,每人平均每天只有0.54市斤大米。

每天只有半斤米下肚,肯定饥饿到极点,有人饿死是肯定的。1959年到1961年,容县连续三年人口减少,平均年增长率是—19.02‰。1958年有人口365361人,1959年有人口362228人,比上年减少3133人。1960年有人口346502人,比上年减少15726人。1961年有人口344904人,比壹年减少1598人。三年累计减少人口人20457人[46]。

用数字进行对比,是最能够说明问题的科学方法。清代虽然有地主,但是壹县之粮食即使有很大部份转到地主手上,也还是大部份留在地方。毛泽东登基之后,田赋全部收取实物,然后将大量的粮食外运。清代在嘉庆后,容县田亩的平均田赋是0.0952两/亩,按嘉庆时米价折合实物秋粮米是12市斤/亩,或者稻谷17市斤/亩,而壹九五九年公购粮是139.78公斤/亩,即279.56市斤/亩。再严格地区分壹下清亩与市亩,按1清亩等于0.9216市亩,以清亩计算容县壹九五九年的公购粮,为257.64市斤/亩。这两个数字,反映了两个相隔四十年的朝代的田赋和高低简直是天壤之别。在清代,土地所有人向朝庭交纳的田赋是15.77市斤稻谷/亩,而在壹九五九年的公购粮是257.64市斤稻谷/亩。注意到从清代到壹九五零年代,中国大陆尚未有化肥使用,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增加不会很大,最多每亩增加数十斤,但是田赋却增加二百多斤。请记住壹组数字,清代容县的田赋是每亩16市斤稻谷,壹九五九年的公购粮是每亩257.642496市斤稻谷,农民负担的公购粮是清代田赋的十六倍。直到算是回归“正常”之后的壹九六零年到壹九六九年,容县年平均公粮8242000公斤[47], 年平均收购余粮16396500公斤,公购粮合计24638500公斤[48],亩负担82公斤,即160斤[49],是清代田赋的十倍。可以想象,从壹九四九年到壹九七九年的三十年时间,当局从农民手中护取的公购粮折算为白银,已经大大超过满清二百七十年的田赋的价值。

壹九四九年以来,毛泽东统治集团对于中国农民的横征暴敛的很多数据,就写在各地用简化字编写的县志里。毛泽东的暴政,白纸黑字明明白白的记载着,虽然被刻意淡化,但仍然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暴政记录之壹。这壹段已经过去了五十多年的历史,在不久的将来肯定要被清算。

索 引

1.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田分九等,下则民田包括下上则、下中则、下下则三等,为低等级之田。

2.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3.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4.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5.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6.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7.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8.光绪二十三年《容县志》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第1页。

9.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0.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1.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2.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3.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4.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5.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6.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7.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8.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9.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20.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21.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22.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4页。

23.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4页。

24.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4页。

25.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4页。

26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6页。

27.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6页。

28.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第壹节《粮食统购》,附该页图片(局部)

29.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三章《农业生产》第三节《作物种植》。

30.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四篇《财政税务》第壹章《财政》第壹节《收入 容县历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31.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第壹节《粮食统购》。

32.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第壹章《总量分布》第壹节《总量 容县人口统计表》。

33.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二章《生产条件》第壹节《耕地 容县部分年份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耕地演变情况表》。。

34.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 第三章《人口构成》第二节《行业职业构成》。

35.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四篇《财政税务》第壹章《财政》第壹节《收入 容县历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36.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四篇《财政税务》第壹章《财政》第壹节《收入 容县历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37.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第壹节《粮食统购》。

38.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第壹章《总量分布》第壹节《总量 容县人口统计表》。

39.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二章《生产条件》第壹节《耕地 容县部分年份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耕地演变情况表》。

40.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第壹章《总量分布》第壹节《总量 容县人口统计表》

41.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二章《生产条件》第壹节《耕地 容县部分年份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耕地演变情况表》。

42.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第壹节《粮食统购》。

43.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第壹节《粮食统购》。

44.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第壹章《总量分布》第壹节《总量 容县人口统计表》。

45.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二章《生产条件》第壹节《耕地 容县部分年份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耕地演变情况表》。

46.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第壹章《总量分布》第壹节《总量 容县人口统计表》,在第三篇《人口》 第二章《人口变迁》 第壹节《自然变动 容县历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表》中是减少11623人。

47.取十年平均数,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四篇《财政税务》第壹章《财政》第壹节《收入 容县历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48.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 第壹节《粮食统购》。

49.按壹九六四年水田亩数计算,忽略清亩与市亩差异。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二章《生产条件》第壹节《耕地 容县部分年份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耕地演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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