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经济社会進行的分析存在荒唐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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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经济社会進行的分析存在荒唐之处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12日

价值和价值规律壹直是经济学研究的中心内容。共产党宣称马克思通过剩余价值揭破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预见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是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的主要理论之壹。在科学社会主义指导下,无产阶级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并進而形成了强大的社会主义阵营。可惜好景不长,在不到壹个世纪的时间内就土崩瓦解了;而资本主义世界却取得了长足的進步,呈现出壹片繁荣的景象,至今也看不出它将要灭亡的迹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本文通过对价值和价值规律的再认识,探讨马克思对价值和价值规律的论述存在什么问题,从这个角度探讨两个阵营不同发展趋势的经济学理论根源。

  壹

  价值是人在实践——认识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壹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运动是否与主体性、目的及需要等相壹致、相结合、相接近的关系。这里的主体指的是人,并且只能是人自己,不可能是别的什么东西,所谓价值也就只能是对人有益的存在物,对人有益的存在物就是有价值的,对人越有益价值就越大,否则就无价值、就越小。

  研究价值的本质、实体、价值量的决定及其实现等的理论,称为“价值论”,也称“价值哲学”、“价值科学”。有的把价值分为三种,认为经济价值(功利)是低级价值,宗教价值(“圣洁“)是高级价值,介乎两者之间的是科学、艺术、道德的价值(真善美)。

  这里研究的是经济学上的价值。尽管从历史上和现代的各种论著中有各种关于“价值”的阐释,但中国壹直以马克思的经典论述为依据,认为只有《资本论》对价值和价值规律的论述才是最科学的,即: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壹般“抽象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進行交换,这就是价值规律。这里的关键是对“抽象人类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阐述,两者是核心内容。我们的分析就从这里开始。

  马克思的价值论是劳动价值论,但又不同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配第、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吗?它的科学性又在什么地方呢?

  首先让我们看看马克思对“劳动”是如何论述的。

  在《资本论》第壹卷第五章第壹节开宗明义给劳动下了如下定义:

  “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

  然后将“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归结为“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马克思是从“劳动力”的角度给“劳动”下的定义,突出了劳动力在劳动中的作用;如果从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角度给劳动下定义,就成了“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但是,犹如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使用不等于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壹样,劳动力的使用也不等于劳动力。光有劳动力或者生产资料都形不成劳动。劳动力要转化成劳动,首先必须有使用者,其次必须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同理,生产资料要转化为劳动,首先必须有使用生产资料的人,其次必须有劳动力,更重要的还必须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人。劳动力固然重要,它是实际劳动过程中真正直接支配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活的力量。但是,如果没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在现代工厂化大生产中如果没有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有机结合起来的管理者,不管什么样的劳动力也无法“使用”和“发挥”。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生产关系里生产资料归不同的人所有,使用劳动力的人也曾经是奴隶主、地主、个体劳动者和资本家及职业经理人等,但是无论如何不能没有使用者和生产资料,否则劳动力就只是潜在的劳动力,就形不成现实的劳动力,就转化不成劳动。同样的道理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劳动力,生产的物质条件就是壹堆无用的死东西,管理者的才能也无法发挥。

  《资本论》研究的生产关系不是其它的生产关系,而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即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通过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使其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实际的劳动生产过程。在这样的生产关系里,很明显,使用劳动力的人既不是奴隶主和地主,也不是工人自己,而是资本家或职业经理人。如果没有他们,工人即便有再强大再高级的劳动能力也无济于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

  “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不仅如此,工人就会感到壹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他的劳动能力的生产曾需要壹定量的生存资料,它的再生产又不断地需要壹定量的生存资料。于是,他就和西斯蒙第壹样地发现:‘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

  这段话中有壹句是错误的,即“劳动力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这是因为,归个人所有的劳动力并不全是为了卖出去换取生活资料,他还必须留壹部分归自己使用,以便用于再生产和维护自己的劳动力以及获得享受,他只是把劳动力的壹部分在壹定的时间内卖出去,不然的话,如果全部卖出去,他就成了奴隶。所以说,并非“劳动力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不是“毫无用处”,而是大有用处,只是多余的部分不卖出去就毫无用处。马克思之所以说得这样绝对,根本原因在于他不把劳动者自我服务视为生产劳动。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劳动者自己使用劳动力,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使用劳动力。这绝不是哪些人的疏忽和恶意,而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历史必然。马克思显然是把劳动力的使用者即资本家在劳动力转化为劳动过程中的作用给“撇开”(马克思语)了,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里资本家的作用是“撇开”不了的,不然的话,“工人就会感到壹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

  马克思对“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的概括又是怎样壹种情况呢?

  他将“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与“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并列为劳动过程的三大要素,显然是发生了逻辑上的混乱,同他给劳动下的定义相矛盾。“劳动本身”与“劳动过程”是什么关系?将“劳动本身”作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之壹,岂不是同义反复吗!难道“劳动本身”不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吗?那又包括什么呢?如果真的把“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抽去”,“劳动本身”还剩下什么?那不只剩下劳动力和管理者了吗?光有劳动力和管理者能形成现实的劳动过程吗?

  显然,马克思所概括的“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中缺少了两个最主要的能动性的要素,那就是工人的劳动力及其使用者资本家或现代职业经理人,资本家或职业经理人、劳动力、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才是劳动动过程的三大要素。

  无论是马克思给“劳动”下的定义,还是他对“劳动过程简单要素”的概括,都“撇开”了劳动力的使用者资本家和职业经理人。然而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里,无论是新老资本家,还是现代职业经理人,都是把劳动的三大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劳动过程的主导力量,是万万“撇开”不得的。

  马克思将“劳动”定义为“劳动力的使用”,那么,他对“劳动力”又是如何理解的呢?

  在《资本论》第壹卷第四章第壹节“劳动力的买和卖中”写到:

  “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合。”

  在这个定义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从排位来看,马克思把“体力”排在了“智力”的前面,可见他对体力是多么看重。但是,体力属于初级的位移的力,这是任何动物都具有的力,不是人特有的力;只有“智力”才是人特有的力,是劳动力中的本质能力,“撇开”了智力,劳动者的体力不管多强,也形不成人特有的劳动能力。其他动物也有体力,有些甚至比人的体力还强大,但是由于没有人特有的智力,所以仍然不具有劳动能力。智力是比体力更重要的力,它是由智慧和智能表现出来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人所特有的社会性质的力。

  马克思在论述劳动过程时,更是直接了当地把劳动能力当成了“自然力”,他写道:

  “人作为壹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

  这同他发现的所谓“抽象劳动”的内容是完全壹致的。

  是什么“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支配“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的是什么力?这种力还是“自然力”吗?显然已经不是自然力了,而是不同于其他自然力的社会力了,即人的主观能动力、认识事物和改造事物的智力,它为人所独有,其他物种所没有,因而使人成为万物之灵。

  马克思重体力轻智力,不仅表现在把体力放在智力的前面,在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时,对智力不可缺少的“教育费”虽然明确“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但对这种教育费却作了壹个注解——“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作为度量单位的微米只相当于百万分之壹米,“微乎其微”当然就更小了,甚至可以完全忽略不计了,剩下的也就只有“生理耗费”了。

  (2)劳动力绝不是“体力和智力的总合”,而是“有机结合”。“总和”是指两者简单相加,但两者简单相加绝对形不成劳动能力,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或者“综合”,即体力在主观能动性和智力的指导掌控下,才能使自然物发生对人有用的变化。有些严重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说他们没有任何体力和智力,只是由于无法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所以不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植物人的体力和智力的物质基础都仍然存在,为什么启动不起来?那是因为掌控它们的主观能动性出了问题,尽管目前对这种主观能动性的物质基础还缺乏了解。

  (3)马克思把体力和智力的运用限定在“生产某种实用价值”上,这样就把生产“价值”排除在外了,就是说,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劳动力的“运用”生产出来的,那又是由什么生产的呢?

  请继续往下看。

  马克思发明了“劳动的二重性”这个概念,并且认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壹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因此,在这里要较详细地加以说明。”

  那就让我们看看他是怎样说明的吧。

  他在《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章第二节“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中做了如下说明:

  壹方面,他认为:

  “由自己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由自己产品是使用价值来表示自己的有用性的劳动,我们简称为有用劳动。”“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着壹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或有用劳动。”

  另壹方面,他又认为:

  “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壹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这只是耗费人类劳动力的不同形式。”

 这种“生产耗费”是指什么呢?

  他总结道:

  “壹切劳动,从壹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壹切劳动,从另壹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壹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他生产使用价值。”

  很明显,“在特定的有壹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是“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而“生产耗费”就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属于“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

  请注意,“生产耗费”变成了“生理耗费”。如果说“生产耗费”还应包括智力耗费的话,“生理耗费”就把智力“撇开”了,只剩下“体力”了。在“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壹节中说得更明确了,称其为“这是壹个生理学上的真理”,進壹步上升到了“真理”的高度。这就是后来马克思主义者们所说的“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即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具体的有用劳动”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理论来源。

  现在我们不禁要问: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的所谓的“抽象劳动”,岂不是成了没有特定性质的无用劳动了吗?难道“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没有壹定目的的无用的耗费吗?如果当真如此的话,这种劳动还有什么价值?还能形成什么价值?对人无用的东西也有价值吗?可是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的两个因素”时明明说过:

  “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

  岂不是自相矛盾吗?难道“抽象劳动”不是从“具体劳动”中“抽”出来的,而是从别的什么“劳动”中“抽”出来的吗 ?那又是什么样的劳动呢?难道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只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具体劳动,而是在具体劳动之外还存在着由具体劳动和所谓的“抽象劳动”组成的超级劳动吗?那又是壹种什么样的劳动呢?

  如果把马克思发明的“抽象劳动”与他对“劳动力”的解释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抽象劳动”不是由劳动力的使用创造出来的,因为他并没有把生产“价值”纳入到体力和智力的“运用”中去。可是他又明确“抽象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难道这种“耗费”不是“体力”的耗费,而是别的耗费?那又属于什么耗费呢?在给劳动力下定义时,把“体力”的“运用”局限在“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范围内、排除在生产“价值”之外;当解释“抽象劳动”时,又说“抽象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马克思的思维本来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也是很强的,怎么会发生这样的疏忽呢?

  为了弄清问题,我们继续看《资本论》的开篇之作。他在“商品的两个因素”中标明:“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实体,价值量)”。这就明确告诉我们: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价值实体,价值是商品的价值量。众所周知,在现实世界中只存在壹定质的量,并不存在纯粹的“量”,纯粹的量只存在于纯数学中。在商品世界里,也只存在价值实体即使用价值的量,并不存在脱离价值实体的所谓价值量。按此推论,应该逻辑地得出如下结论:商品的价值量就是其价值实体即使用价值的大小和多少。

  奇怪的是,马克思并没有得出这样的结论,而是另辟蹊径,在使用价值之外另寻价值的来源。他写道:

  “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壹个使用价值的因子。

  “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壹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可是劳动产品在我们手里也已经起了变化。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么也就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

  “撇开”“抽去”加上壹连三个“消失”,不但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了,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了,而且“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剩下的只是不再有任何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了。

  这种“抽象人类劳动”又是什么呢?

  他继续写到:

  “现在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它们剩下来的只是同壹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進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

  “我们已经看到,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本身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

  因而得出结论说:

  “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

  价值不是由使用价值的大小和多少决定的,反而“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岂非咄咄怪事!

  这样壹来,本来作为价值实体的使用价值量的表现的价值,就完全脱离了它的实体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不再是其实体使用价值的大小和多少,而是变成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里所说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当然是指“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即“生理耗费”了。这确实是人们看不见摸不到只能意会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壹般人是无法理解的。这种“幽灵般的对象性”,在现实的劳动及其产品中是不存在的,是马克思大脑虚构的产物。“幽灵”是指鬼神,那是壹种并不真实存在,只是人脑虚构的东西。这种把人类劳动的有用性“抽去”“撇开”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确实是鬼神般的对象性,在人类社会中是不存在的。

  马克思还把“抽象人类劳动”称为“简单劳动”,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也就是说,复杂劳动就是简单劳动自乘的或多倍的生理耗费。这样,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生理耗费的多少了,把智力较高的复杂劳动归结为较多的生理耗费了,显然是混淆了智力和体力的本质区别。

  这种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用什么来衡量呢?当然是时间了。由于智力是超时空的存在,是无法用时间来衡量的,因而我们也就不难理解马克思为什么要创造“抽象人类劳动”了,——因为如果不把智力“撇开”“抽去”,即无法“平均”,也无法用时间来衡量。马克思把时间作为衡量抽象劳动的标准,但又不是壹般的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

  马克思写到: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这就是马克思所创造的价值规律的核心内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真实含义。

  让我们记住: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劳动的持续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的“劳动”,绝不是劳动三要素有机结合形成的劳动,而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力的生理耗费的单纯凝结,即“抽象人类劳动”。

  然后再让我们看看马克思阐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什么问题。

  第壹,何谓“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现有的社会”当然是指资本主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呢?在任何壹个资本主义社会里,制造任何壹种使用价值的企业不可能只有壹个、两个或少数几个,而是多家企业并存。在众多的企业里生产条件不可能是整齐划壹的,必然是不同的,究竟哪种生产条件才是“正常的”呢?

  第二,既然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的“劳动时间”当然就不是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的时间,而是有用的具体劳动所延续的时间,因为有用的具体劳动才能“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无用的抽象劳动是形不成使用价值的。可是这样壹来就背离了马克思所谓的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理论。

  第三,如果说“劳动强度”还属于抽象人类劳动的“生理耗费”的话,那么“劳动熟练程度”就不是单纯的“生理耗费”了,而是包含有智力耗费了。诚然,任何智力耗费都必须建立在壹定的生理耗费的基础上,但绝不能把智力归结为“生理耗费”,它是基于生理耗费但又高于生理耗费的为人类所特有的力。人在睡眠时也有生理耗费,连植物人也有生理耗费,但绝不能认为人在这种状态下也有智力。智力也称智慧,是人认识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劳动熟练程度”已经不完全是“抽象人类劳动”了。

  第四,如果说“劳动强度”还可以“平均”的话,含有智力的“劳动熟练程度”又怎么“平均”?况且,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非指某个厂家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而是指众多厂家“制造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如果说生产同种商品的厂家之间在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上还能進行比较的话,在生产不同种商品的厂家之间怎么進行比较?然而,生产同种商品的各厂家之间没有必要進行商品交换,因而也就没有必要進行比较,而生产不同种商品的厂家之间虽然有進行商品交换的必要,但又无法進行比较,这样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此,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存在于马克思的主观想象中,在客观的经济关系中并不存在。

  第五,马克屎“撇开”劳动的其他要素,单单强调“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在价值规律中的决定作用,这只是对手工作坊、工场手工业情况的反映,并不符合现代资本主义工厂化大生产的实际,在现代资本主义工厂化大生产里对价值规律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而是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商品的价值量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呢?并非如此。这是因为,当壹种使用价值(产品)被研制出来以后,在刚刚投入生产时,壹方面不可能立刻有很多家同时進行生产,另壹方面,生产设备等劳动资料不可能很完善很高级。在这种情况下,生产此种商品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没有可比性,又怎么去“平均”?同“谁”去平均?当生产厂家是社会的唯壹时,没有可比性,再简陋的生产条件也是“正常”的,再低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再高的劳动强度都是“必要”的,即再多的劳动时间都是“必要”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制造该种使用价值的新的科学技术会不断涌现,生产厂家就会逐渐多起来,此时才会形成高中低三种水平,才能够出现“平均”值,在此以前无论如何是“平均”不起来的。并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在该种商品的生产量与社会对该种商品的有效需求量平衡时,该种商品的“价值量”才由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当出现不平衡时,无论是生产量多于或少于社会有效需求量,都不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由什么决定呢?当多于社会有效需求量时,由生产条件最好的生产单位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反之,则由生产条件最差的生产单位所需劳动时间决定。由于平衡是相对的、转瞬即逝的,不平衡才是绝对的、常态的,所以商品的价值量不可能由马克思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力作为壹种商品,也和其他商品壹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其使用价值就是劳动,其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马克思写道:

  “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在这里,很明显,马克思混淆了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商品的价值的本质区别:“维持劳动力的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是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其实际价值必定高于这个成本,这是因为,生活资料变为劳动力以后其功能得到了升华,具有了新的使用价值,不再是原有功能的简单相加,它当然应该具有新的价值,绝不是生活资料原有价值的简单相加。此其壹。其二是,劳动力的价值如果真如马克思所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根据马克思关于“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的理论,就应该是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劳动者的生理耗费,也就是说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劳动者的生理耗费形成了劳动力的价值。可是事实上并非如此,而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消费了这些生活资料以后形成了劳动力,生活资料只不过是劳动力的所有者生产劳动力的生产资料罢了,就是说,是劳动力的所有者生产了劳动力,创造了新的使用价值,具有了新的价值,而不是生活资料的生产者生产了劳动力,他只是为生产劳动力提供了生活资料——生产劳动力的生产资料。按照马克思所说的道理,必然得出劳动力的价值只能是生活资料的价值这样的结论,因之推导出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生活资料的价值就是等价交换的结论。可是事实上并非如此,而是工人在消费生活资料过程中将其進行了加工再造(如消化、吸收、再造、转化等),不但形成了各种生理机能,更重要的形成了人特有的大脑;在这个过程中并且加進了无偿获得的新的能量和资料(如空气、天然的雨水、阳光等),因此才变成了高等级的力——劳动力,具有了新的使用价值,因此也就具有了新的价值。不然的话,如果只是生活资料的简单堆积,是无论如何也变不成劳动力的。生产劳动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它能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因而也能形成新的价值,不然的话,还有什么必要進行生产劳动呢?

  马克思这样断定劳动力的价值,必然同他对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非必要劳动时间”的付出相矛盾:如果真的如他所说劳动力的价值“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话,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所延续的时间就应该与之相等,也就是说,劳动者就只能付出与劳动力价值等量的劳动时间,即生产劳动力所需生活资料的劳动者所付出的生理耗费时间,不可能再付出“非必要劳动时间”——生产劳动力成本价以外的延长时间,除非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有其他能量输入。可是根据马克思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论述,是完全排除其他条件在创造剩余价值中的作用的。

  在“商品的两个因素”这壹节的最后部分,马克思在谈到壹个物是否具有价值时,写到:

  “壹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

  第壹句话表达得有些词不达意。我们只能说“壹个物可以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具有价值”,而不能说“壹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因为任何“壹个物”都具有多种属性,不能只限定在“使用价值”或“价值”上。这样的错误究竟是翻译的问题还是原文如此,我们不得而知,不去追究。但是,断定当“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不具有价值,显然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仅以他所列举的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来说,就不都是如此:除了空气属于马克思所说的那种情况以外(并且对人最有使用价值的空气之所以不具有交换价值,是因为空气目前对人来说仍然是无限的有用物,人们可以随意取用,并不是因为它不是劳动创造的物。况且旅游圣地洁净的空气远比受污染地区的空气具有价值,不然的话,人们为何还要到哪里去修养呢?有条件的人之所以云集到那里,不就是因为那里的空气也是有价值的吗?)其它三种虽然“并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但它们却都是有价值的。不仅处女地是有价值的,土地本身价值的大小也不是由投入劳动的多少决定的,难道城市的土地价值高是由于投入的劳动多吗?甚至同壹个城市中不同位置的土地,价值也不同,并不是劳动价值论所能解释得了的。由此可见,决定壹个物是否有价值,并不是完全由是否与劳动有关决定的。究竟还由什么决定呢?这就是我们在本文第二部分需要進壹步探讨的问题。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存在的另壹个问题时,他只认为商品的价值完全是由生产环节创造的,流通环节并不创造价值,只是转移生产环节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并非如此。商品的价值并不是完全由生产环节创造的,而是由从生产到消费者壹系列环节共同创造的。商品之为商品,就是因为它不是为生产者自己消费而生产,而是为别人而生产,当生产出来的商品还没有到达最终消费者手里進行实际消费时,其价值量究竟是多少,实现到什么程度,是确定不了的。也就是说,商品实际价值的形成从生产开始,经过储运、销售和售后服务,才最后确定,只有到最后消费时其价值才能全部实现出来,在此以前其价值量是确定不了的。同壹个工厂生产的同壹种商品之所以在不同的销售地点有不同的价值,就充分证明了商品的价值绝不只是由生产环节决定的,而是由从生产到到达消费者手里的各个环节共同决定的,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都参与了价值创造,决不只是生产环节创造的价值转移到其他环节里去。生产厂家進行直销、开展售后服务以及实行“三包”等,就充分体现和说明了这个问题。如果说在生产和销售分开的情况下,销售费用不打入生产成本的话,在厂家進行直销和开展售后服务的情况下,直销和售后服务的费用就打入了生产成本,成了商品价值的必要组成部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当商品在工厂里被生产出来后,当它还没有到达自己手里被使用时,其使用价值还没有得到实现,其价值究竟是多少也是不能最后确定的。也就是说,对于消费者来说,只有当商品被他消费时,商品的使用价值实现了,其价值才显示出来,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值”。对于生产者来说,他对商品的使用价值是要负责到底的,只有当消费者按厂家承诺的使用价值得到实现时,厂家才能最终得到该商品的价值。现代所流行并得到法律保护的“三包”和售后服务,就充分说明了这壹点。因此,不但生产者创造了商品的价值,而且流通环节也创造了商品的价值,甚至售后服务也参与了价值创造。这就是服务创造价值,第三产业同样创造价值。把商品的价值创造完全归功于制造业,必然轻视服务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

  总之,那种把商品价值的创造只限定于生产环节,认定销售、储运、售后服务等环节不创造价值只分享价值的理论是不符合事实的,是十分错误的;将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的壹般人类劳动”和将马克思定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商品的价值量,是不科学的。所以即使在废除了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的所谓新的社会里边,马克思所主张的按劳分配也是没有可操作性的。

  生产各要素的原有价值形成商品的成本,高出成本的利润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从各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有机结合后形成的新的使用价值中产生的,新的使用价值具有了新的价值,这种新的价值就是毛利润。劳动生产各要素有机结合在壹起以后,不再是各要素原有使用价值的简单相加,而是新的使用价值的再创造,其价值当然不应该是各要素原有价值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新的使用价值的价值。如前所述,这种新的使用价值的形成,除了進入生产成本的各有价要素外,在生产过程中又加入了空气、天然的雨水、阳光等无价的要素,没有这种无价要素,不但动力系统的燃料燃烧不起来,而且劳动力的承担者劳动者也无法生存。很明显,高出生产成本的新的价值——利润,既不是由所谓的“抽象劳动”创造的,也不是由生产要素的哪壹个或哪几个创造的,而是由各生产要素(包括有价的和无价的)共同创造的,是各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有机结合在壹起形成的新的使用价值所具有的 。“劳动价值论”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对“劳动”的肢解和滥用,是用“劳动”的某个要素——劳动力中的体力即“生理耗费”——的功能,取代其它要素的功能,取代各要素的整体功能。

  二

  《资本论》被推崇为“真理”。既然是“真理”,当然就只能信仰,不能被质疑。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当然就只能学习、理解和用以指导行动,不能质疑,因而不可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现在我们提出了这么多疑问,触犯了神圣,确实有些大逆不道。但正如马克思教导过人们的那样,在科学的入口处,正如在地狱的入口处壹样,必须根绝壹切犹豫,只能勇敢地走下去。

  提出这些问题,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马克思关于“价值”和“价值规律”的论述既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正确理解价值和价值规律呢?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三十七章“导论”中,对他在第壹卷第壹篇第壹章“商品”中所阐述的价值和价值规律又作了如下新的阐释:

  “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

  马克思在这里虽然仍然坚持“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有两点新意:壹是他强调了“使用价值”在形成价值和价值规律中的作用,——“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二是,他着重指出的已经不再是每个商品的价值是如何形成的,而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在排除性的语句中,不但把“个别商品”排除在“价值规律所影响”的范围之外了,而且在“个别商品”的后面又加上了“或物品”。他对价值规律所作的新的阐释,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

  其壹是,对价值适用范围進行了新的扩展。以前谈到价值时,都是指人类劳动创造的商品所具有的属性,非劳动创造的“物品”即便具有使用价值,也不具有价值这个属性,当然就不可能受价值规律的支配了。在这个阐释中,在“商品”之外又加上了“物品”,其含义是什么?物品中当然包括劳动创造的,但又不仅指劳动创造的,特别是自然物根本不是劳动创造的,而是自然存在的,在人类诞生以前就自然地存在着,不以人的存在为转移。这类自然物品,只要它们对人来说是有限的有用物,当用于交换时,也同样具有价值,同样受价值规律的影响。也就是说,物品不仅包括由劳动创造的商品,而且也包括不是由劳动创造的自然物,在劳动创造的商品之外还包括大量不是由劳动创造的商品。特别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这类用于交换的自然物品比较多;即便是现代,不是由劳动创造的自然物進入商品市场也仍然存在,最明显的是处女地、原始森林等,它们并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但却不能说它们不具有任何价值。

  价值规律所影响的既然不仅指由劳动创造的商品,还包括不是由劳动创造的自然物品,那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还有效吗?如果价值规律所影响的本来就仅指劳动创造的商品,并不包括不是由劳动创造的“物品”,为何在排除性的语句中还要加上“物品”?岂不是划蛇添足吗?直接写“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不就行了吗,为何偏要划蛇添足呢?马克思的真实意图究竟是什么?

其二是,既然“事实是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为何紧接着又说“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刚刚否定了的,怎么又加以肯定?这种前后自我矛盾又说明了什么?伟大的马克思怎么会发生这样的疏漏呢?如果说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仅是”个别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前后就壹致了。遗憾的是并非如此,而是全称否定后再予部分肯定,这样在逻辑上就讲不通了。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壹卷中对价值规律的阐述,也是指制造“某种”使用价值,而不是指“某个”商品。如果“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那么“个别商品或物品”的价值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马克思对此并没有作出新的阐释,而是用壹句“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否定了刚刚肯定了的东西,这是否意味着他对自己以前所阐释的价值规律已经产生了怀疑?

  其三是,既然马克思所发现和表达的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个别商品或物品就应该另有别的价值规律;既然上述价值规律所影响的“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也就是说,价值规律所影响的是行业总产品或总商品,那么衡量行业总产品或总商品个别商品价值量大小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还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壹卷所阐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吗?

  其四是,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重提在《资本论》开篇之作中所论述的“抽象劳动”及其度量尺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壹时的疏忽吗?绝对不是!马克思决不会把“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疏忽掉的。那又是因为什么呢?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起的是,作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丛书”之壹的《劳动创造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白暴力著)壹书,在批驳三要素创造价值时,却把“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生产资料数量和劳动熟练程度等本身”都排除在劳动过程之外,说它们“并不生产产品,这些要素的发展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劳动者可以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至于这种说法是多么自相矛盾,是多么违反逻辑,我们不想费更多的笔墨去分析,只想指出以下这壹点就可以看出其是多么不合道理了:如果将“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生产资料数量和劳动熟练程度”都排除在外,那么所谓“劳动创造价值”中的“劳动”又剩下什么呢?岂不是肢解了马克思所阐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吗?如果说的是由于它们“本身”并不生产产品,就否定了三要素创造价值的正确性,那么,难道光有劳动力,甚至只有劳动力中的体力就能生产产品,就能创造价值吗?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号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丛”姐妹篇之壹的《劳动创造价值论》壹书,不仅在批驳三要素创造价值论时存在着上述问题,而且全书的基本指导思想都贯穿着上述问题。这样的“丛书”,又怎么能起到在“总序”中所说的那样重要的作用呢?《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生产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将“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作为“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壹项重要内容,难道不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而是违反了劳动价值论吗?白暴力同志又该作何解释呢?

  下面再让我们探询壹下马克思写上“或物品”三个字究竟是什么意思,是划蛇添足呢,还是划龙点睛?

  当马克思研究到地租的来源时,他似乎意识到不仅進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而且自然产生的非劳动产品,当它们对人类是有限的有用物时,也同样具有价值,同样可以成为商品并具有价值。如果作为生产资料,如马克思所例举的瀑布等,尽管他们不会增加生产的成本,但是却能够在创造新的价值中发挥作用。我们再以自然形成的淡水为例:它不是劳动创造的,以劳动创造价值论的观点,水也就不可能具有任何价值。事实上也是如此。在很长历史时期内,由于自然形成的淡水资源丰实得让人们可以任意无偿享用,从来没有成为商品,当然也就谈不上水的价值。以前在广大农村,农民无论是生活用水,还是生产用水,都是靠大自然的恩赐,从来没有把水当成商品進行买卖过。就是现在,除了缺水的地方需要购买水用于生活和生产外,在相当壹部分地区仍然依靠大自然的恩赐,农业生产状况仍然靠天时和地利。只是由于淡水资源逐渐减少,同用水量增加之间形成了越来越大的反差,无限的有用自然物变成了有限的有用自然物,淡水资源的所有权问题也就应运而生,人们不再能任意无偿使用,水的价值也就随之产生了。很明显,水的所有权的产生和价值的出现,并不是因为水成了劳动的创造物,用劳动价值论也就无法解释这种现象。唯壹的原因是,自然的淡水由无限的有用的自然物变成了有限的有用的自然物。这同时也就告诉我们,有用的自然物的有限性的产生,是有用的自然物产生价值的最根本的原因,而不是人类的劳动。同样的道理,目前城市自来水价的增长,也不是由于自来水公司在单位水中投入了更多的劳动,恰恰相反,由于新技术的不断采用,劳动生产率必然提高,单位水投入的劳动还会减少。既然如此,为何水价还在不断上升呢?劳动价值论又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是无法解释清楚的。很明显,自来水价的上升同样也是由于自来水的生产量同使用量之间的反差越来越大造成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土地、矿山、原始森林等自然资源。马克思所例举的瀑布所形成的极差地租,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瀑布之所以能形成级差地租,也同样是由于瀑布这种特殊的水流是人们可以利用的稀有资源。当人们还不会利用瀑布的动力时,或者是瀑布多得人们可以任意无偿取用时,它也就不会形成级差地租。这就是马克思在重新谈到价值规律所影响的范围时为什么在商品后面再添上“或物品”的真实原因。虽然只增加了三个字,但是却孕含新思想的萌芽,实为划龙点睛之笔。

  第二个问题关系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壹卷中所阐述的价值规律的适用范围问题。既然它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和物品”,马克思又没有向我们阐明影响个别商品或物品的价值规律是什么,我们也就有必要去发现这个规律。马克思在“导论”中还写到:

  “只有当全部产品按必要的比例進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生产领域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進壹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壹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壹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壹种商品上”。

  这个“另壹种意义”的必要劳动时间,同《资本论》第壹卷中所表达的必要劳动时间是什么关系?

  实际上,根据马克思的上述阐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壹个,而是三个:

  第壹层是微观上的含义,即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之作“商品”中所论述的社会必要劳动;

  第二层是中观上的含义,即“社会在壹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壹种产品上”,“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商品上”,用以满足社会对这种产品和不同类商品的需要;

  第三层是宏观上的含义,即社会上壹部分人为全体国民“生产全部生活资料(包括为此所需的生产资料)的那部分,完成整个社会的必要劳动……必要劳动决不是只包括农业劳动,而且也包括社会其他壹切必然進入个人平均消费的产品的劳动…从社会的观点看,壹些人只从事必要劳动,因为其他的人只从事剩余劳动,反之亦然。”

  三个层次的劳动对壹定的社会来说虽然都是必要的劳动,但所面对的对象不同:微观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指生产同壹种商品所需要的本行业的平均劳动时间;中观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指每个行业的劳动只要是按社会有效需求的比例投入的,对全社会来说就都是必要的,否则就是不必要的;宏观上的必要劳动是指农业劳动只要是按比例投入的,对各个行业来说就都是必要的。

  相对于宏观上农业(包括为此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必要劳动来说,其他壹切非农业的劳动都是剩余劳动。农业必要劳动同其他壹切非农产业的剩余劳动之间关系是:壹后者能否产生和存在,决定于农业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除满足自身需要外还有没有剩余,只有在有剩余时,社会才能从总劳动(力、时间)中拿出壹部分投入其他行业,非农产业才能产生,不然的话,其他任何非农产业就无从谈起,就产生不了,即便产生了也存在不下去;二壹切非农产业的存在状况决定于农业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除满足自身需要外还有多大剩余,剩余的越多,其他非农产业就会越发展,反之则越少越萎缩。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把农业视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第壹层基石。

  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本行业商品的总价值。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说,虽然“另壹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進壹步发展的表现”,但是,当市场经济形成以后,在市场经济的环境里,只有当本行业的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本行业的产品才能按市场价值销售,也就是说,社会只承认该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论是多于或少于这个劳动时间,社会都不承认。

  价值所体现的是不同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不是“抽象劳动”形成的,而是由于劳动产品“或物品”归不同的人所有,当他们進行交换时产生的。之所以会产生“所有”,是因为有用物是有限的,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如果有用物是无限,人们可以随意享用,也就不会产生归谁所有问题,更谈不上交换问题。因此,不同的所有者之间交换有限的有用物是价值的来源。也就是说,不管是劳动创造的产品,还是大自然生成的物品,当它们是有限的有用物时,就会产生所有权问题,就会成为有主的物品,同别人所有的物品進行交换时就具有了价值。无用物不管多么稀少,人们也不会拥有它,当然就更谈不上交换了,价值也就无从谈起。

  正因为存在着上列种种问题,所以马克思在作深入研究时,特别是在研究了地租时,他才在“导论”中对价值规律作了新的阐释。不要认为马克思在写《资本论》时,从壹开始就对各种问题有了成熟的见解。这是不可能的。同任何人的认识壹样,都有壹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写作《资本论》长达四十年的时间内,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认识不可能总停留在壹个水平上,况且资本主义本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他之所以迟迟没能将第二、三卷出版,壹直拖到逝世后才由恩格斯整理出版,除了恩格斯所说的身体状况不佳和工作繁忙等原因外,我认为如何使后来深化了的认识,甚至是新的发现,同前面的思想统壹起来,很可能也是壹个重要原因。因此,当我们学习研究马克思的经济思想时,应该以后来的思想为准,特别是当发现有前后不壹致的地方时,更应如此。

  据《劳动创造价值论》壹书介绍:“至今人类只设计了效用的单位”,“还没设计出或发现效用的度量方法,因为效用涉及人类的主观判断,难以客观的确定效用的量。总之,目前效用还没有有效的直接度量方法。”别人没能设计出或发现效用的度量方法,作者当然也就设计不出或发现不了度量效用的方法,其原因是“效用涉及人类的主观判断”,结论是这样的方法是永远也设计不出来和发现不了的。因此,就没有必要去设计或发现了。

  但是,商品的价值大小却是同其使用价值即效用大小密切相关的,离开了使用价值去谈商品的价值是舍本求源,必然走到邪路上去。要弄清价值的实质,就不能不找出(不是设计)度量使用价值大小的方法,这是回避不了的问题 。因为道理很简单,同种类的商品不需要進行交换,人们之所以進行商品交换,就是因为归自己所有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满足不了自己的需要,需要用它去换取另壹种自己需要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种类商品所以能進行比较和交换,就因为它们的使用价值有共同的度量标准,人们的任务是找出这种标准和度量的方法,進壹步揭示出价值的秘密。

  对于使用价值在形成商品价值中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申述道:

  “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壹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么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壹种商品上”。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马克思对价值规律的重新阐释中,对抽象劳动形成产品的价值问题只字未提,同对使用价值的强调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他认定“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分别用在各行各业的社会必要劳动“具有决定意义”,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布“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某种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和多少才是决定该种商品价值大小和单价的根本。

  事实上,商品的价值是由使用价值的大小和数量的多少共同决定的,同使用价值的大小成正比,其单价同数量的多少成反比。也就是说,壹种商品的使用价值越大,其价值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这种使用价值的数量越多,其单价则越小,反之则越大。事物的“有用性”和“有限性”,是形成商品价值大小的两大要素,二者缺壹不可。“有用性”是商品的“质”,“有限性”是商品的“量”,共同制约著商品价值量的大小。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有些不是劳动创造的自然物也同样会成为商品具有价值了,——因为它们是稀缺的有限的有用物。

  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有用性的大小及其有限性的程度,这才是最关键的。只有找出度量两者的标准,各种商品的价值才能自觉地進行比较,商品交换才得以科学地進行。

  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和多少如何度量呢?

  这种标准和方法不应该是人们的头脑主观“设计出来”的,而应该是通过人们的头脑从现实的商品关系中发现出来的。从简单的物物交换逐渐发展为通过壹般等价物货币進行交换,几千年无数次的商品交换实践,其中就包含着度量使用价值大小和多少的标准及方法,科学研究的任务是透过现象发现其中的规律,以便更科学更自觉地進行商品交换,引导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何谓“使用价值”?所谓“使用价值”是指某种物品能够以其属性或存在形式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某种物使用价值的大小是由满足人需要的情况、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决定的。而人的需要不但是多方面的,丰富多彩的,而且是分层次分等级的:有的学者将其分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种需求,有的学者则分为生理、自我实现(发展)和享受三类需求,有的学者分为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三个档次,其共同点是都认为只有在满足了前壹种需求以后才能产生后壹种需求,形成塔式结构。虽然呈现出由低到高的序列,但从其重要性来说却是相反的——越是低档次的需求其使用价值越大,反之则越小;生理需求则是所有需求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需求,然后才依次是其他需求。

  在人类需求的塔式结构中,我们发现:

  (1)较低的需求是较高的需求赖以存在的基础,较低的需求建立不起来,较高的需求就无法产生;

  (2)当较低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较高的需求必须缩减直至取消,而较高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却不能用消减较低需求的办法解决;

  (3)在各种需求中,只有生理需求是人人都需要的和贯穿所有人壹生的,只有满足生理需求的物品才是最有价值的,它是壹切价值的基础,缺少了它,其他物品的价值就会降低,没有了它,其他物品的价值都会消失,而其他需求都不如此;

  (4)在壹定的地域内的壹定的人口中,只有生理需求是有限的,其他需求都是无限的;

  (5)在壹定的地域和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生活的人口中,人们对各类使用价值需求的总量是壹定的,既不会因子量增多而增加其价值,也不会因子量减少而减少其价值,反而会因子量增加而降低其单价、因子量减少而升高其单价。

  人类需求塔式结构的大小和高低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上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塔式需求结构和生产出供不同层次需求的商品。

  人类的各种需求是依靠物品的使用价值来满足的,不同的使用价值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物品的使用价值以商品的形式出现,不同的商品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需要,以其所在层次的级别逆向决定该种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

  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只有满足人的生理需要的生存资料的使用价值才具有绝对性,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创造生存资料的劳动就成了衡量其他壹切商品使用价值大小的最高标准。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三十七章“导论”中写道:

  “壹切剩余劳动的自然基础,即剩余劳动必不可少的自然条件是:只要化费整个工作日的壹部分劳动时间,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或动物性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等产品的形式,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农业劳动(这里包括单纯采集、狩猎、扑鱼、畜牧等劳动)的这种自然生产率,是壹切剩余劳动的基础,因壹切劳动首先而且最初是以占有和生产食物为目的的。(动物同时还提供兽皮,供人在冷天保暖;此外,还有供人居住的洞穴等。)”

这就是说,创造生存资料的劳动是真正创造生命的劳动,是人的生命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劳动,这种劳动不足,人的生命就不能正常存在,没有这种劳动,人的生命就不能存在,只有这种劳动有了壹定程度的发展以后,人们才能拿出剩余的时间从事其他事业,并且这种劳动越发达,人们的生命就越有保障,才能有越来越多的时间发展其他事业,人类需求的塔式结构才会越来越高大、越来越丰富多彩、越来越金碧辉煌,人类才能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脱离动物界。

  这里需要补充壹点的是,土地不仅由于能以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或渔业产品的形式为人类提供生活资料而具有价值,而且能以有限的必要生活空间提供人类栖息或劳作而具有不同的价值。总之,有用物的稀缺性是其价值的根源,稀缺程度决定有用物价值的大小。

  号称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

  “只有本身价值绝对不变的劳动,才是最终而真实的标准,壹切商品的价值在任何时候和地方都可以用它来衡量和比较。”

  亚当.斯密在这里确定劳动是衡量和比较壹切商品价值“最终而真实的标准”,从而奠定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但劳动并不是只有壹种,而是千差万别的不同质的劳动。体力劳动不同于脑力劳动,农业劳动不同于工业劳动;同样是农业劳动,原始的刀耕火种和传统的种养业劳动同现代化的科学种养业劳动也有质的差别。不同质的劳动又怎么進行比较呢?究竟哪种劳动才是“本身价值绝对不变的劳动”呢?亚当.斯密倾向于谷物,认为谷物的价值比其他商品的价值更具稳定性。

  请看亚当.斯密的下壹段论述:

  “用谷物规定的地租比用货币规定的地租更能保持地租的价值,即使在铸币的面额没有改变的地方也是如此。”“同等数量的劳动,在相隔很久的时间里,更可能用同等数量的谷物这种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而不是用同等数量的金银或其他商品去购买。因此,同等数量的谷物,在相隔很久的时间里,具有差不多相同的真实价值,能使其持有者购买或支配相同数量的他人劳动。我说的是,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其他任何商品更可能购买和支配等量劳动,因为即使是同等数量的谷物也不能购得绝对相等数量的劳动。”“壹般说来,我们必须满足于使用谷物的时价,这不是因为它总是同劳动的时价保持相同的比例,而是因为它是我们所能得到的这壹比例的最接近的近似值。”

  亚当.斯密在这里所说的是谷物价值同其他种商品相比较具有更大的稳定性,虽然并没有认定谷物以及投入谷物的劳动是衡量其他商品价值的标准,但却给我们以启迪,同马克思对农业及农业劳动的评价有异曲同工之妙。这就使我们有理由认定:投入农业的劳动就是“本身价值绝对不变的劳动”,因而也就成了衡量其他种类商品价值大小的“最终而真实地标准”。这是因为,农业,并且只有投入农业的劳动,才是保障人生存的生活资料的唯壹来源,才是保障各行各业劳动力来源的唯壹产业,才是保障各行各业劳动生产得以進行的基础产业。投入农业的劳动本身就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劳动,它的价值就是人类生命的价值。不可否认,生存空间即土地也是人类得以生存的生存资料,它虽然不是劳动创造的,也同样具有价值,但其价值不是由使用价值大小决定的,而是由其数量多少决定的。

  我们把投入农业的劳动(力)设定为A,把投入其他各行各业的劳动(力)设定为B n,设各行各业各自商品的总价值指数为w,列成公式则为

  W==Bn/A

  某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大小的指数同生产该种商品所投入的劳动(力)多少成正比,同投入农业的劳动(力)多少成反比。也就是说,在壹定的市场经济环境里,投入农业的劳动(力)越多,投入农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劳动(力)就会越少,所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大小的指数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这里所说的商品的价值不是指单价,而是指不同种类商品各自的总价值之间的比例。

  那末,不同种类商品的单价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数量多少决定的。其数量多少又如何决定商品单价的高低呢?究竟数量多少才最适当呢?以什么为依据确定最适宜的数量呢?

  社会上的任何壹种商品,对于人类社会的需要来说都有两个变量:壹个是社会实有量,壹个是社会有效需求量。商品的单价与该商品的社会实有量成反比,与社会有效需求量成正比。也就是说,某种商品的社会实有量越多,其单价越低,反之则越高;社会有效需求量越大,其单价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因此,“社会有效需求量”就是度量商品使用价值多少的尺度:商品的数量多于它,此种商品的单价就会成比例地降低;少于它,就会成比例地提高;只有两者相等时,商品的单价才处于适中的水平。

  当某种商品的实有量少于社会有效需求量时,其价值由社会现有的较低的生产条件决定;当该种商品的实有量与社会有效需求量平衡时,其价值由社会现有的中等生产条件决定;当该种商品的实有量多于社会有效需求量时,其价值由社会现有的较高生产条件决定。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是指各生产要素的科学技术水平和资源的稀缺程度。

  只有在人类塔式结构需求得到正常满足的情况下,各类商品的价值才呈现出上述态势;在人类塔式结构需求不能得到正常满足的情况下,供应不同层次需求的商品的价值就会出现异常:当供应较低层次需求的商品不足、严重不足、严重匮乏时,供应较高层次需求的商品的价值就会贬值、严重贬值、甚至丧失;当供应最底层需求的商品严重匮乏时,属于生存资料的商品的价值就会飙升,甚至成为唯壹有价值的商品,其他商品的价值就会完全丧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为生存而倾其所有,当生命难保时,其他商品还有什么价值?世界上万事万物是否有价值,决定于其是否有利于人的生活,其价值大小取决于有利于人的生活的程度和数量多少。

  如果把某种商品社会实有量设为C,把社会有效需求量设为D,设该种商品的有效需求指数为Z,则

  Z==C/D

  当Z大于1时,说明生产过剩,供大于求;当Z小于1时,说明供不应求;当Z等于1时,才是供求相当,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某种商品单价的总合才与其总价值相等。

  设该种商品的单价指数为M ,则

  M== W/ Z==Bn/A /(C/D)==BnD/AC

  从公式中我们不难发现:某种商品的单价指数同投入该种商品的劳动(力)与社会对该种商品的有效需求量的乘积成正比,同投入农业的劳动(力)与该种商品的社会实有量的乘积成反比。也就是说,投入某种商品的劳动(力)越多和社会对该种商品的有效需求量越大,则该种商品的单价指数就越大,反之则越小;投入农业的劳动(力)越多和该种商品的社会实有量越多,该种商品的单价指数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1,人类社会的经济繁荣发达程度,是由劳动(力)在社会各领域的分布情况和社会有效需求量共同决定的,只有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业劳动生产率、减少投入农业的劳动(力)和不断提高社会有效需求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购买力,社会才能不断走向富裕发达,人类社会才能不断向高级发展;2,某种商品的价值总量指数的大小是由投入该种商品的劳动(力)量和投入农业的劳动(力)量共同决定的 ,而该种商品的单价指数是由上述四种因素共同决定的。

  我们将价值规律表述如下: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具体劳动;商品的价值量由其使用价值的大小和多少共同决定,同大小成正比,同多少成反比;商品按照价值量進行等价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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