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党有制度是压迫中国农民的制度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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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党有制度是压迫中国农民的制度根源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24日

作者 仲之春



长期以来,中共解释中国历史的壹个逻辑起点就是:土地的不断兼并、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这是导致壹次又壹次农民起义的根源,也是中共進行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道义理由。这似乎成了壹种不可移易的定论,中共的历史叙述只能从这样的逻辑起点出发,否则就是资产阶级的史观。然而,進入新时期以来,壹些学者不囿于成见,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这壹理论并不符合中国历史的真实。历史叙述壹旦偏离了历史的真实,从教条的意识形态出发而不是从具体的史实出发,就是唯心史观而不是唯物史观了。真正的唯物史观必须直面历史而不是遮蔽历史,真正的唯物史观必须面对异常复杂的历史,论从史出,而不是有意地对历史進行掐头去尾,以论带史。 战国时期,法家在秦国实行“废井田,开阡陌”的改革,废除了带有很强血缘、公社色彩的井田制,建立起了土地私有制。但在皇权专制主义的背景下,这种土地私有制又是十分有限度的,表面的土地私有制的背后又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国家可以轻而易举地限制土地的私有制。“法家壹方面强化国家垄断,壹方面推行反宗法的‘伪个人主义’,实现了周秦之变,建成了极权帝国。因此,极权帝国通常都喜欢发展科层组织,而不喜欢小共同体——如同政治上喜欢官僚制,不喜欢贵族制。……这以后‘国有’和‘私有’才在小共同体的废墟上并行不悖地(也就是说,并非‘私有’取代‘国有’)发展起来。壹方面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比西周时大大强化,另壹方面原来的宗族公社瓦解成‘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啐语’的状态,当然,这种‘私有’尽管可以发展到几乎六亲不认的地步,在官府面前却软弱无比,实际是‘伪私有’而已。”壹我们古代在土地私有制的同时,又始终存在着“授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在巨大无边的国家权力权力面前,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十分缺少保障和不稳定的,国家可以根据统治的需要收回土地或者对土地進行调整。同时,由于专制权力的存在,除了国家对土地私有制的破坏,社会上更经常、普遍地发生的是各种特权者凭借权力对土地進行巧取豪夺。导致土地兼并的主要因素并非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土地市场买卖行为,而是社会上大量存在的享有特权的“豪强劣绅”的巧取豪夺。在这种权力可以通吃社会资源的社会中,土地私有权受到侵害的不仅是众多的“平头百姓”,就是那些无权无势的“中小地主”也难以逃脱这种土地被兼并的命运。“中国历史上所谓的‘兼并’在本质上并不是经济行为而是权力行为……按顾炎武之说,当时壹县之内平民富人即没有特权的‘粗能自立之家’有百名左右,而缙绅‘有优免权的官僚及士大夫’中仅最低的生员壹县即有三百,千人以上亦不罕见。如果壹县地有十万顷,则生员要占去五至九万顷之多。……这样的‘兼并’就其主流而言,与其说是富民兼并贫民,‘大私有’兼并‘小私有’,不如说是有权者兼并无权者(包括无权的富民)、权贵兼并平民、统治者兼所有者。”二 中国历史上频繁发生的农民起义,其主要原因也不是来自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残酷剥削,而是来自官府对民间的横征暴敛,来自权力阶层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也就是说,农民起义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是“官逼民反”,主要是官府以及各种的“豪强劣绅”把社会弄得民不聊生,而与那些无权的中小地主对佃农的剥削没有多大的关系。“它们(指各种‘民变’——引者注)或是由朝廷滥用民力(如秦末、隋末、元末)、横征加派(如明末)引起;或由朝廷严厉的国家垄断、经济统制(榷茶、博买、海禁、矿禁等)绝民生路而激变;或因官府严厉的户口控制与流民潮发生冲突,包括官府强制迁徒或强制阻迁(封禁、遣返、追逃等)均可激起民变;或由于吏治腐败、法外敲诈而激成民 变(常与以上三因素叠加)。在‘民’的壹方,则与民间组织资源(族姓组织、宗教组织、行帮组织)是否发达相关。非社会因素,如天灾与‘外患’等也会激发民变。”“这些民变与民间的租佃、雇佣关系,乃至与过去经常被大加渲染的‘土地兼并’、尤其是以所谓‘土地私有自由买卖’为动因的经济型‘兼并’可以说没什么关系。历史上的民变,尤其是导致改朝换代的大规模民变,没有壹次是由‘佃变’蔓延扩大而来的,它们既不反映租佃制度的发达与否,也不反映主佃关系的好坏,与民间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也看不出多少相关性。”③甚至连那些对社会巨大危害的“流民”,他们沦为流民的主要原因也并非因为土地被兼并,“贫者无立锥之地”,从而被迫铤而走险,而是官府的过度剥削使他们能够生存下去的“血线”被突破了,被逼得没有活路了。在这种背景下,他们为了能够生存下去,只能选择抛弃土地,加入流民的队伍,用自己的命来与官府進行博弈。“导致大规模‘流寇’的社会危机,往往并不表现为很多农民无法获得土地,而是相反:朝廷聚敛造成的沈重负担、恶劣的吏治以及种种天灾人祸使农民有地不种、弃地而逃,成为所谓‘破产农民’(确切地说应该是破产自耕农)。所谓‘福字从田’变成了‘累字从田’、‘受田者与田为仇’、‘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价贱者亩不过壹两钱,其无价送人而不受者大半’。正因为如此,大规模‘流寇’主要爆发在自耕农为主、租佃率较低的地区。”四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壹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打倒封建土地所有制,消除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垄断占有,实现“耕者有其田”。这种革命的前提是地主阶级占有了大部分的土地,广大农民却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少量的土地,从而受到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然而,当时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却未必如此。“从中国农村看,可分配的土地并不多,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不到50%,而不是壹向所说的70%~80%。直到最近,有几位学者对民国以来的历次调查重新做了整理,发现地主占有的土地,还不到总量40%,其人口约占5%。”五 因为当时的中国社会仍然沿续著传统的专制权力结构,官府对社会的横征暴敛、豪强劣绅对土地的肆意兼并、特权阶层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等这些传统社会的痼疾仍然严重存在着,再加上当时社会处于不断的军阀混战以及其他各种战争的环境之中,政府以及其他各种政治势力对农村的经济汲取就变得很重。因此,即使中国这个时期工业化和融入世界市场的進程也为社会提供了上升的通道,但农村经济仍然处于壹种困境之中,农民的生活仍然普遍处于贫困的境地。这种背景就决定了当时中国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進行民主主义革命,废除专制权力,建立民主政治,并实现国家统壹和民族独立,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扫清上层建筑领域的障碍,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進行土地革命,消灭地主阶级。 既然如此,为什么中共还要领导农民進行土地革命,進行土地改革呢?“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土地,但土地改革并不是共产党壹家的主张,国民党曾经提倡‘耕者有其田’。国民党后来向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妥协,走向反动,不可能领导农民完成这个民主革命。共产党领导反帝反封建,使‘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从而实现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打败国民党几百万的军队。”⑥中共是壹个意识形态色彩很强烈的政治集团,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公有制始终是其奋斗的方向和目标,因此,它要领导农民進行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另壹方面,在中国这壹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中共要达到它的革命目标又必须紧紧地依靠农民,因此,它又必须领导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满足他们的土地要求,从而使他们起来参加革命,支持革命,使革命获得了最需要的动力和依靠力量。“正是由于土地的稀缺性,需要满足农民的土地情结,打破地主对土地的垄断,刺激商品经济发展,为国家工业化准备条件。”中国人多地少的局面是客观存在的,农民对土地很强烈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進行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也有其壹定的合理性。但为什么要采取激烈的斗争手段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然后再分给无地的农民,而不是像后来国民党政权退到台湾后实行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那样,政府用行政手段对地主的土地進行收购,然后再卖给无地的农民呢?“中共建国后,对于土地改革,摆在中国人面前曾有这样两种选择,壹个是有偿征购,壹个是无偿没收。最后选择了没收政策,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既是作为壹项经济制度的改革,又是作为推進政治变革的壹场阶级斗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不讲政府恩赐,而是要推翻封建统治,树立农民群众在农村中的政治优势,提高农民阶级自觉性,发动阶级斗争,使群众自求解放,实现‘土地还家’。……要粉碎旧的反动派的统治权,代之以人民政权,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组基层’,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壹起。使中央政府获得巨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以及政令统壹等诸多好处。”七中共领导下的土地改革不同于壹般的土地改革,就在于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是中国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壹部分,而无产阶级革命为着意识形态的目标,就是要進行阶级斗争的,最终就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的。然而,从人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权的角度看,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强制消灭地主阶级的道义依据又何在呢?记得某位经济学家曾经说过,我们现在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那么当初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就是合理的吗?当初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合法所得可以被无偿地没收,今天中国新掘起的有产者阶层所拥有的巨额财产是否也可以被无偿地没收呢?如果认为后者是不应该的,中国人又有什么理由认为前者就是应该的呢?这段历史已经发生很久了,已经过了“追诉期”了,无法再对那场运动中的受害者進行补偿了,同时中国人也不应该实行以暴易暴,重蹈历史的复辙,然而,历史的真相又必须还原,历史的是非曲直又必须弄清,中共必须还这些受害者以壹个历史的公道! 二

  虽然土地改革剥夺了地主的私有产权和合法所得,从道义上是说不过去的,但土地改革的结果毕竟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这壹稀缺资源,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而且,土地改革结束后,政府又因势利导,帮助个体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互助组,解决了许多个体的农户所难以解决的问题。“土地改革初期,适应壹家壹户‘办不了’或‘办不好’情况,大量出现了变工队、耕田队、互助组等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他们为军烈属代耕,为鳏寡孤独帮忙。这种互助合作组织的宗旨是‘自愿结合、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发展基本上是正常的。应该说,这种形式对当时贫穷落后、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农村来说还是需要的,对农业生产起了壹定促進作用。”⑧正因为如此,在解放后经济恢复的三年时间里,农村的经济社会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这些充分说明,土地私有制既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同时又能够促進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适合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不仅因为其私有制本身,同时还是由农业生产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即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是按照自然季节的顺序進行而不是同时展开的,生产者都要学会其中的每壹道环节,无法实行分工协作;而且由于农业生产活动是在土地上分散地進行,难以对生产者進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利益紧密的家庭农户模式是最适合农业生产发展的壹种模式,这也是为什么壹些发达国家早已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规模化了,也还是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原因所在。只要执政党的执政是以人民的意愿为依归,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准则,就不应该消灭土地私有制,就不应该实行农业集体化。 然而,好景不长,1952年党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壹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提出,要适当加快农业合作化的速度。这样,原来的互助组很快变成了以土地入股、统壹经营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文件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际上是入社并非自愿,退社更不自由。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提出中国农业要走由初级社到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路子,合作化的步子進壹步加快。1955年夏,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尖锐地批评邓子恢(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等人是阻碍农业合作化加速发展的“小脚女人”,是“右倾机会主义”,是“壹场阶级斗争”,这更進壹步助长了已经存在的急躁冒進情绪,高指标、浮夸风大大加剧。“就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把总路线中说的‘相当长的时期’变为了‘相当短的时期’,把‘逐步’变为了‘跑步’,快了又快,初级社还未建起来就搞高级社,高级社还未搞起来就搞人民公社。谁慢了谁就是‘右倾机会主义’,就是‘小脚女人’,并把在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说成是‘阶级斗争’,就要批,就要斗。”就这样,从1953年下半年到1956年末,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就在全国范围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农民刚刚得到的土地又被收归公有了。⑨在农业合作化中,毛泽东与邓子恢等人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要实行合作化,而在于实行的步骤和速度,即壹方带有激進色彩,想通过搞运动,快步進入社会主义,而另壹方则相对更为务实,主张要分步骤实施,要把发展速度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但两者的方向又是壹致的,即都要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都要把土地由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在当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济观点实行全盘国有化与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在中共内部基本上是没有多大分歧的,而国家壹旦选择了这壹发展路径,即使在具体的策略方面是务实的,由于在总体上违背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仍然是要走入死胡同的。 后来,就像其他在经济上实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壹样,中国在这条道路上也终于难以为继了,不得不進行改革,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解散了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生产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在于使农民摆脱了纯粹的农奴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土地这壹基本生产资料的经营自主权,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耕作生产出来的农业产品的支配权。⑩然而,虽然土地分到了农民手中,但由于所有权还是集体的,农民只拥有使用权,集体组织可以随时根据各种理由收回土地,也根据需要对土地進行重新调整,因此,这种使用权又是十分不稳定的,农民的利益仍然缺少可靠的保障。而且由于农村的治理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弊病,村民自治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在土地调整中农民的利益往往会受到损害。“今天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中,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缺乏制度保障,因为没有民主,中共的权力不受制约,村干部任意调整地权事件层出不穷,公然违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的政策。今后如果不能建立民主制度,农民的利益就无法得到充份保障,就无法真正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民主制度,以法治取代人治,乃是时不可待的事情。”11 “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农民对土地拥有完整的、稳定的产权,他们才能与土地真正产生壹种感情,才能对土地進行长期的精心经营。然而,由于他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使用权又很不稳定和牢靠,于是就大量地发生对土地的短期行为,比如透支地力、乱伐林木等等。“由于对土地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发生了公地悲剧,大家只管使用,不管维护,地力下降,有机质减少,而且生产积极性不能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策规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甚至五十年不变。可是所有权还是模糊的。更准确地讲,农民还是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12 中国本来就地少人多,然而中国却还有大量的土地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壹个就是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不愿意進行长期的投资和经营。“为了解决和所有权相关的问题,政府当局可说是费尽了心计。再三再四强调承包制不变,延长承包期,又说要加强土地的流转,又是土地入股,土地可以作抵押,土地可以置换出租,还有小产权制,花样多得眼花缭乱。但是最根本的所有权问题始终避而不谈。而恰恰所有权才是问题的根子。它是绕不过去的。”13 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中国农村的土地变得分散化,这当然不利于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因此,通过市场机制让土地适当地集中起来也是有必要的,目前提出的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出租等形式也是有意义的。然而,只要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不解决,这些措施就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壹种财产只有它的所有权是明晰的,它才能按照市场机制形成价格,才能真正地流通起来。在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在土地的流转中没有发言权、决定权,往往由政府说了算。近些年来,各地都大量发生了违背农民意愿的“霸王硬上弓”式的土地“被流转”。要是土地流转大面积铺开的话,只能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造成农村社会的极大不稳定。 進入1990年代后,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進行,农村尤其是靠近城市的农村的土地开始被政府大量地征用。由于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政府可以“合法”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只需要给农民以少量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的成本非常低廉;又由于土地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升值很快,政府通过土地的出让可以得到大量的财政收入,因此,各级政府都充满了卖地的冲动。同时,由于权力不受制约,官员可以在土地转让中和开发商進行勾结,从土地转让中捞到巨大的好处。这种土地出让模式壹方面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土地原来就是壹种十分稀缺的要素资源,本来就应该得到集约化利用。但要达到这壹目的,就要求土地的产权十分明晰。只有土地的产权明晰,才能按照市场机制形成价格,才能反映土地的稀缺性,使土地得到集约化利用。然而,由于我国的土地是国有的(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十分不明晰,再加上政府的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因此,在土地的出让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寻租行为,导致土地的严重浪费现象。这种土地出让模式另壹方面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到新世纪,全国失地农民在4000万到5000千万之间,每年还要增加200多万。他们‘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十分艰难。在壹级市场上,征用农民的土地用的是计划经济手段,只按几年的产量支付地价,不考虑农民以后的发展和养老、医疗保障;在二级市场上,完全按市场经济原则交易,壹亩地卖几十万、上百万元。而有些地方征地费使用不当、甚至落入某些干部手中。在征地过程中,难免有官商勾结私分土地之肥的腐败现象。”14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土地被征用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且这对农民来说也未必就是坏事。如果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他们就可以因为土地的升值从中得到很大的收益,就可以为自己失地以后留下壹笔重要的资产。但由于他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就不能从中得到应有的好处,这好处都進入到政府的财政以及官商的囊中,从而使社会产生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给社会制造巨大的矛盾和冲突。 在这些年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中国每年耕地都以惊人的速度减少,每年因为土地征用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和群体事件不计其数。因此,改变现有的土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化,对于中国人而言已经是壹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中国先秦时期的壹位思想家慎子说过:“今壹兔走,百人逐之,非壹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焉,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物”在任何时代都是稀缺的资源,如果没有对它進行“定分”,明晰它的所有权,就会引起人们对它的争夺,社会就会進入“丛林法则”:谁能得到它就要看谁的拳头大。然而,这种靠强力维持的占有又是极不稳定的,因为力量的对比极易发生变化,从而使社会处于壹种冲突不断、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确立物的所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進步的最基础性的制度安排。然而,公有制却是对这壹制度的破坏。公有制名义上是人民对财产共同所有(此处所讨论的公有制是指全民所有制意义上说的,集体所有制不包括在内),实际上由于财产的产权是模糊的,所有者是缺位的,人民作为壹个虚置的集合体无法行使具体的所有者权利,这就决定了这种共同所有只是壹种虚置的共同所有。因此,公有财产中普遍出现的无人负责、假公济私的行为也就不足为怪了,人人所有的结果只能是人人对财产都不负责任,人人都在挖社会主义的墙角,“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这句民间流传的诙谐的顺口溜可谓说到了要害。

财产要明确它的所有者,土地作为最基础的财产又尤其需要明确它的所有者。中国宪法中规定,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虽然农村集体名义上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土地却不能转为建设用地,而国家却可以“依法”对土地進行征用,然而再转为建设用地。产权是包括所有权、经营、收益权、转让权在内的完整权利,少了其中的壹项就不是完整的产权了。因此,这种土地集体所有也只是有名无实的,实质是还是国家所有。这种土地制度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消除土地私有制的弊病,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然而,却正是这种土地制度严重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剥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大量的农村土地征用和开发中,获益最大的是权力和资本,而广大农民却只能在得到微不足道的经济补偿后沦为失地农民。有人认为,中国之所有要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按照中共的说法,是为了使农民有壹个可靠的生活保障,然而,却正是这种土地制度使他们失去了生活保障。在壹个公民社会,国家首先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使他们拥有实现自己财产的机会和自由,让他们自己去发展,自己去负责,然后再对那些缺乏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特殊群体实行必要的保障。让公民拥有财产的自由权利,这不仅是充分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性、实现社会长远发展的不二法门,也是实现个人独立自由的必经之途。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社会的基石,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不把财产尤其是土地财产的自由权利还给人民却又宣称要建立公民社会,这如果不是有口无心,也是缘木求鱼。所以,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政府所做的第壹件事情就是实行土地私有化。

然而,在中国实行土地私有化又不是壹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要面临着丛丛的阻力,其中既有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上的阻力,更有既得利益上的障碍。

首先是意识形态上的阻力。“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是在中国宪法有明文规定的,也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壹种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执政党是人民利益的最忠实代表,人民的意愿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实现。经济上的国有制就是基于这样的逻辑的。然而,在现实中没有经过人民授权而取得政权的中共不过是壹个利益集团,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由执政集团通过国家控制社会的资源和财产,只能导致权贵资本主义,人民的利益非但无法实现而且会反遭剥夺。在现代政治理论中,国家是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让渡自己的壹部分权利而成立的权力机构,它要对人民负责,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又怎么能够去消灭公民的私有财产,把社会资源和财产控制在自己的手里呢?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村集体就应该对所属的土地拥有完整的权利,就应该有权决定土地是继续合下去还是把它给分了。所以,归根到底问题还在于农村的土地并非真正的集体所有,实质上还是国家所有,目前土地征用中所引发的壹系列问题,就来自于这两者的冲突,而要解决这些问题,要改变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农村的土地实行私有化并不存在宪法上的障碍,何况宪法也是可以進行修改的。

其次,是壹些观念认识上的误区。“土地私有化会加剧贫富分化,造成社会不安定”,这是最常听到的壹种对实行土地私有化后的担心。这种担心表面上看是有不无道理的,实际上却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如果土地按现有的使用权私有化,变成完全的私有权,当然不会加剧贫富分化,因为目前土地使用权的分配相当平均。因此私有化只会去掉村干部定期按人口变化调整土地分配的特权,因而减少此特权引起的贫富分化。……如果土地所有权完全私有化了,农民将成为自由民,若农民要弃农進城,或从事它业,他可以卖掉土地,不但有壹笔收入,而且有壹笔资本,因此他進城时是有钱人,而不是盲流。特别是,可自由买卖的土地比不可自由买卖的同样土地市价高得多,土地私有化只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富,君不见,台湾的很多农民比城里人富,就是因为他们有大块土地完全的所有权。”15 中国目前在城市化和工业化進程中,壹方面土地资源十分稀缺,另壹方面却又有大量的土地沉睡在那里,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这种离奇的局面之所以会出现,就是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明确下来,土地都由国家控制着,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垄断著土地资源,控制着土地的供应量,制造出了壹个又壹个的“地王”。只要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真正建立起土地的市场流通机制,这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由于土地资源总是稀缺的,而且会越来越稀缺,所以只要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建立起土地的自由交易制度,土地的稀缺性就会立即反应到土地价格上,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资产价值就会很快地升值起来。土地的所有权明确了,土地里蕴藏着的巨大财富就会充分地涌流出来。同样的道理,只要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完整产权,他们就可以自由地处置自己的土地,或者進行长期的投资,或者租赁给别人经营,或者卖掉土地進城。可以说,把土地所有权问题解决了,壹直困绕于中国的“三农”问题也就解决了大半了。

另壹个担心是土地私有后农民会坐吃山空,把土地卖光,从而使生活失去了壹个稳定的保障。怀有这种担心的论者对农民朋友的同情之心值得肯定,但他们却犯了壹个错误,即把自己都当作了“大人”,而把广大农民都当作了“小孩”。人都是具有经济理性的动物,只要具有在市场上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利,他就壹定是遵循着“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的经济理性原则。这些论者在经济理性上的能力并不高于广大的农民,当然也不低于他们,都是壹样的“经济理性动物”。在拥有对土地完整的产权、土地可以自由交易的情况下,只有农民他们自己最清楚应该如何对待自己的土地:是在土地上進行长期的投资,是把土地租赁给他人,还是把土地卖掉進城,等等;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如何才能从土地上获得最大的收益,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并不需要别人给他们出什么主意,何况别人并没有像他们那样亲自面对具体的市场环境,面对自己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出的往往还是馊主意呢。“也就是说,所有的制度设计都要围绕这样的基本原则:农民自己比官员更会对自己负责,他们比官员更知道做什么以及怎样做,才能对自己、对后代更好。把土地权给他们以后,他们比任何人更清楚应该怎样支配使用自己的地,卖还是不卖、卖多少、以什么价格卖。” 16

再次,农村土地私有化面临着巨大的既得利益上的障碍,而且这是主要方面的原因。中国之所以实行土地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制度,这与中国所实行的政治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就像民主政治要建立在公民的财产自由权利的基础之上、政治的民主化必须要以公民财产权利的扩大作为支撑壹样,我国目前实行的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也相应要求把社会的资源和财产牢牢地控制在国家手中,公民财产权利的扩大必然要求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要缩小它的边界。中国现有的这种土地制度与现有的这种政治体制正是事物的壹体两面。这种高权集权的国家由壹个政治集团垄断著权力,因此,社会的资源和财产实际上又是由这个政治集团控制着,从而形成了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个既得利益集团通过现有的土地制度控制了土地这壹命脉资源,要改革这壹制度必然要极大地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从而必然要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進行政治体制改革,使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建立起正常的社会利益博弈机制,使既得利益集团无法再垄断社会的资源和财产。

然而,中国某位经济学家在壹篇文章中写道:“解决农民的土地收益被社会强势利益集团侵占的最有效办法是两个,壹个是落实宪法‘农村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国家还土地权给村集体,另壹个是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扩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力,让农民能自己保护自己。如果没有这两条,土地私有化只会使农民更加弱势;有了这两条,土地私有化还有多大的意义呢?”他还在文中提出了壹个问题:“任何壹种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相应的制度建立必要的环境条件,在权力集团化、个人化、私有化的农村社会里何以公正的推行土地私有化?”他认为:“如果国家允许农村土地私有化,很多干部会在壹夜之间成为大地主,很多农民很快会成为无地游民,我们为什么要把中国农村社会拖回到上个世纪的30年代呢?在上个世纪30年代失去土地的农民只有3亿多,现在,如果只要允许出现30亩的地主,也就是壹户兼并三户的土地,将有6亿多农民成为无地游民。壹个国家有世界1/9人口的无地游民,那将是壹个什么样的局面啊!”17 应该说,他的这种观点对于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思路是壹个很有价值的提醒,他所道出的那些隐忧也确实不是危言耸听。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环境下,仓促進行农村土地的私有化,改革的最大受益者确实很有可能不是广大农民,改革的主要成果很有可能会掉入各级掌权者的腰包。从中国的现实政治状况出发,在進行土地制度改革之前,要先進行政治体制改革,使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使农村的治理结构得到改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進行,否则,由不受制约的权力主导改革的结果往往是各级掌权者纷纷成为大地主;从中国现实的政治状况出发,在進行土地制度改革之前,首先要做的诚如这位经济学家所言是“这两条”,有了“这两条”农民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没有“这两条”则相反。但所有这些并不能证明在农村不需要实行土地私有化。在农村土地真正集体所有、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实现以后,也仍然要面临土地私有化这壹课题,决定农村土地是否要私有化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农民的自由选择权利。因此,他的这些观点如果可以理解为如何才能更顺利地推行土地制度改革、如何才能把土地私有化的准备功课做得更加扎实的话,我是认同的;而如果因此认为就可以回避土地私有化这壹课题,我则不敢茍同。 四

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要進行改革,要使农民获得对土地的完整产权,同时,农村的合作经济也要大力发展起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恢复了农民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处置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進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然而,这种分散的家庭经营模式同时也存在着壹些弊端,限制了它的進壹步发展。在商品经济的环境中,农户要面向市场开展经营活动,要進行社会化的生产。他们要了解市场上的各种信息,生产原料要通过市场的渠道购买進来,生产出来的产品也要通过市场的渠道销售出去。但是当他们作为个体农户从事这些活动时,又存在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个体农户难以及时地得到充分的市场信息,以指导它们的生产活动,这就使生产具有壹定的盲目性;个体农户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能力很弱,在市场的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往往只能被动地成为价格的接受者;个体农户缺乏农产品的深加工能力,而农业要往更高层次发展,农民的收入要進壹步提高,又必须朝着这壹方向发展。因此,中国在恢复家庭经营的同时,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也要及时相应发展起来,否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优势就会慢慢释放完,农业和农村就会缺乏发展的后劲。“中国壹些大宗农产品这些年来买难、卖难交替出现的情况表明,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如何在农产品的分散供给与大市场集中需求之间建立有效的中介组织,为小农户走向大市场提供壹个载体,架起壹座桥梁的问题已经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今后,要鼓励和扶植壹些将农产品的产供销、种养加结合在壹起的现代企业组织的发展,它们壹方面要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另壹方面又能承受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18 要发展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就必须在个体农户经济的基础上進壹步发展合作经济。1995年11月7日,杜润生在供销社改革理论研讨会上作的题为《关于供销社的改革》的讲话中说:“制度(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引者按)的潜力已发挥得差不多了……农村進壹步发展有许多困难……那么,农村下壹步改革的潜力是什么?有哪些方面可以改革的方面?我看可以做出的努力是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壹是土地制度,二是市场制度。進壹步的改革要依靠中间组织的载体,农户和市场中间组织的载体,这种载体组织中最有作用、最有基础、最有传统的就应该是供销社。”这种中间组织对于進壹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他在这篇讲话中认为:“我们把现代经营方法、现代贸易方法吸引到农村的目的是什么?壹是破官商和私商的不正确行为,立的是自我服务的现代方法,这样就减少了交易成本,扩大了贸易半径,供求平衡了,波动减少了,从而给农民壹个好的预期。……二是通过服务促使农民能够较好地配置资源,除害兴利,这就是我们的目的。”合作社是各个国家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普遍采取的壹种行之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就存在的壹种经济组织形式。中国发展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合作经济,合作社应该成为主要的切入点。 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这个宣言对合作社的定义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的原则包括: 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2.社员的民主管理;3.社员的经济参与;4.自治、自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合作社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可以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我们可以从零售合作社购买食品、衣服和其他东西,在信用协会办理银行业务,从保险合作社购买保险,等等。它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形成的壹种合作组织,通过它可以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许许多多的方便和好处。可以说,自愿、平等、合作、互利,是合作社的灵魂,离开了这壹原则,合作社就不再是原本意义上的合作社了。 然而,中国过去的农业合作社并不符合这壹原则。它们并非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农民也没有退社的自由;它们的内部也不存在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经济参与;它们本身也无法做到自治自立,壹切都得听从上级的权力。所谓的合作社并没有多少合作的色彩,实际上是壹种集体所有制。还有,中国过去的供销合作社也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合作社。它们也并非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而是以国家的力量强制成立起来;它们的内部也不存在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经济参与;它们的任务也不是着眼于解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问题。供销合作社实际上成了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解决农产品的收购和工业品的销售问题而存在的垄断性的官方商业机构。“这种合作社(指农村的供销合作社——引者注)并不是由农民集资创办的,干部也不是由社员选举的,盈利也不向社员分红,实际上是国家投资创办并派干部管理,由中央逐级规定供销任务(完成任务的可自主经营)的‘第二商业部’(或称‘农村商业部’)。”“传统的概念把集体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混淆起来,这是不确切的。北欧的合作社所有制是由社员集资创办的,合作社自主经营,盈利全部按股份分给社员,需要扩大再生产时再向社员招股。这种合作社是建立在个人占有股份、按资分配的基础上的,中国的集体所有制是建立在大小范围不同的公有制的基础上的。”19 中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并非要重新恢复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而是要发展合作社经济,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集体所有制仍然是壹种公有制,仍然存在着与其他公有制经济壹样的人们吃大锅饭、对公有财产不负责等弊端。而合作社却建立在个人占有股份、按资分配的基础上,人们的财产权仍然是明晰的,它既能避免集体所有制所带带来的弊病,又能发挥出合作经济所具有的优势,因而有着巨大的生命力。 在发展农村的合作经济中,壹方面是要改革现有的供销合作社体制,使其真正成为属于农民自己的供销合作社。“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基本点是废除中共的合作社建立人民的合作社,恢复和加强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和管理上的民主性,扩大农民股份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开拓业务领域,与农民联合兴办商品生产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20供销合作社的主体是壹个个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至于上面各级的供销合作社对基层的供销合作社只具有行业管理的职能,而不具有所有制上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成立、自己所有的经济组织,又怎么能够成为属于行业管理部门所有的呢),否则仍将摆脱不了供销合作社的官办性质。基层的供销合作社应该转变为农民以股份形式参与的、按资分配的、实行民主管理和自治自立的经济组织,从而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如果原有的供销合作社体系已经形成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而难以触动的话,就要允许农民可以另起炉灶成立新的供销合作组织。 另壹方面是要成立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社。如果说初级农产品的生产适用农户经营这壹方式,那么,农产品的精加工和深加工领域就不再适用这壹方式了。但要提高农业的效益,要增加农民的收入,又必须往这壹方向发展。要解决这壹难题,除了可以采用公司加农户的模式外,合作社加农户的模式也可以成为壹种选择。“我考察过不少西方国家的农牧业生产。他们基本上是以家庭农牧场为基础,以利益为纽带,形成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国家扶持(轻税、无税甚至补贴)。这种形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长期活力不衰。其秘诀在于,它的生产是社会化的,但它又是由各个独立的家庭、个人利益连接而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大锅饭可吃。”21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发达国家这种成功的农业经营模式我们完全可以学习借鉴过来,只要它能够符合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只要它能够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 可以说,实现土地的私有化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壹体两翼。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中,需要的是给农民以经济的自由权利,而不是政府進行越俎代庖,组建各种层出不穷的国营的经济组织;需要的是政府尊重农民“自由结合”的权利,而不是对他们進行行政划分,组建许多中共所有的“合作社”;需要的是对政府权力進行限制,使它不会去与民争利,而不是既不把土地的所有权还给农民,又不允许农民自由地发展起经济合作组织,却口口声声地说要实行壹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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