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意识形态结构的左右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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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意识形态结构的左右分野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8月3日

作者 秦晖

从制度安排的“经济人默认”出发,可以认为无论在任何“文化”中,如果没有制约条件,统治者都可能趋向于权力尽可能大,直至予取予求;而责任尽可能小,乃至不闻不问。



而被统治者则相反,他们都希望兼享最大自由与最大福利保障,因此要求统治者权力尽可能小而责任尽可能大。



壹方面,统治者希望没有什么事情是他不能做的,同时没有什么事情是他必须做的。另壹方面对老百姓来说,理想的统治者必须按他们的意愿做尽量多的事,同时不能违背他们的意愿做任何事。统治者希望做有权无责的“人主”,而被统治者但愿要有责无权的“公仆”。

这样,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就权力与责任、或曰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或契约就成为必要。这个契约要规定政府必须做什么(即规定政府的责任),为此被统治者授予其相应的权力。同时更要规定政府不能做什么,被统治者有哪些统治者不能剥夺的权利。



这样壹种契约安排,就是所谓的宪政。宪政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种权力必须为被统治者所授予。而授予的唯壹目的就是要政府能够向被统治者负责。



在宪*政原则下“无代表不纳税”,对民而言有权利才有义务,对国而言无服务则不应有权力。如果能够向统治者授权问责的“被统治者”只是少数贵族,那就是贵族宪政,如果多数乃至全体公民都有这种权利,那就是民*主宪*政,或曰宪*政民*主。杰斐逊和他的同仁如梅森等,就是北美宪*政民*主始建时期的思想家与实践家。



显然,杰斐逊们为建立宪*政民*主而面对的问题,和在成熟的宪政民主制度下罗斯福、李普曼、科茨和多恩面对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



杰斐逊们考虑的是如何消除有权无责的专制统治,他们争取的“权力最小而责任最大的最好政府”虽然不可能实现(应该承认,美国可操作的政治架构,尤其是联邦壹级的架构主要是联邦党人的设计,更确切地说是杰斐逊们和联邦党人博弈、妥协的结果),但通过限权与问责两方面的努力来实现权责对应,则是通往宪*政的不可绕过之路。

当年英王的殖民当局既滥用权力又不负责任,北美人民面对自由、福利都缺乏的局面,他们会嫌当局权力太小而主张扩权的“大政府”吗?他们会嫌当局责任太大而主张卸责的“小政府”吗?今天这种福利国家与自由放任的争论,与当年的杰斐逊有什么关系?而杰斐逊主张“好政府”应当权力受制约而责任可追问,不是很顺理成章吗?

杰斐逊之所以既像左翼人士又像右翼人士,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在杰斐逊时代,无论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他首先都必须是宪政民主的支持者。



而罗斯福与胡佛、科茨与多恩面对的已经是另外的问题,由于杰斐逊那壹代人的贡献,他们已经有了壹个权责对应的制度,他们是在此基础上争论“责大权亦大”好,还是“权小责亦小”好。今天人们对任何宪政民主国家,从瑞典到美国,仍有许多批评,这是不难理解的。



宪政民主即便成熟到今天的程度,它的“理想性”仍然有限:宪政政府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力极小责任极大的“最好政府”,同时宪政政府也仍然是各种各样的:在宪政民主之下公民们打算授予他们的“公仆”哪些权力以便要求后者承担哪些责任?是授与政府更多的权力以便要求它承担更大的责任、为社会提供尽量多的福利与保障,还是授与政府很小的权力因而也就无法要求政府承担什么福利责任,便成为壹个争议不休的事情,这实际上是壹个关于什么是“次好政府”的问题。



在不同的国家,乃至同壹国家的不同时期,人们对这壹问题给予了不同的答案。横向相较,美国人基本倾向于“权小责亦小”的古典自由制度,而欧洲尤其是北欧人则更喜欢“责大权亦大”的民主福利国家。



纵向考察,美国经过20世纪初的“進步主义”、30年代的“新政”和60年代的民权立法,壹直是趋向于梅森式的“最多服务的政府”。到了80年代出现“里根政策”,又强调坚持杰斐逊式的“最少用权的政府”。两者形成“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对峙。

冷战结束之初曾有人认为后者已成为最后的选择,是为“历史的终结”。但是这样的说法后来不断被显示出是过于武断了。如今“福利国家”的危机虽然严重,“自由放任”的问题也还不少。而那种“既非自由放任又非福利国家”的“第三条道路”究竟如何走,也还远未见分晓。



事实上,由于人对于自由的追求(对束缚的排拒)与对安全的追求(对风险的排拒)同样出于天性,而且尽管今天自由主义者与社会民主主义者存在着包括明确划分“群己权界”、群域民主己域自由、以及多数基本领域的群己界分已有定论这“三大共识”,但是人类生活中的壹些领域到底属于群域还是属于己域,是“边界游移,情景决定”的,不可能有固定的划法。因此人类永远会有“左右派”。



人类的“终极选择”是什么,乃至可不可能出现“终极选择”,实可怀疑。在“政府”问题上,权力极小责任极大的“最好政府”从未实现,而在权责对应基础上,次好政府是权责都较大的社会民主政府,还是权责都较小的古典自由政府,也未必能够有公认的结论。



不过历史虽然并未“终结”,但历史毕竟在“進步”。人类宪政的历史,乃至启蒙时代以来三百年人们关于“国家”问题上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努力如果说有什么公认的成就,那不在于它实现了“最好政府”,也不在于它分辨出了“次好政府”,而只在于它揭示了什么是最坏的政府,那就是权力最大而责任最小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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