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普遍贫穷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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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普遍贫穷的根本原因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8月4日

作者 中国网友

人类把自己生活的星球称为“地球”,尽管这个星球的表面大部分被水复盖。这是因为,水不是悬在空中的,它也是以地为依托的。地者,土也,土地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物质基础,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壹,领空和领海是领土向空中和海上的延伸。土地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古人云:“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土地是政权的根本,只有正确的土地政策才可以巩固政权,可见土地对于政权是多么的重要。
  马克思视经济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农业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农业就成了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第壹层基石。土地对于农业来说,更是须臾不可离开的物质基础。
  因此,管理好土地,制定好正确的土地制度,就成了任何壹个政权必须慎重考虑的重大原则问题。
  土地有以下三大特点:
  第壹个特点是固定性。何为固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壹是土地是固定在确定的空间、固定在壹定的位置上的,是不可移动的、移动不了的;二是它的面积和体积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无论是整个地球上的全部土地,还是某壹块土地,都是如此,毫无例外。
  第二个特点是双重所有性。自从国家产生以后,地球上可利用的土地基本上被瓜分完了,成为“领土”。当然还有没被瓜分的土地,如南极洲和北冰洋及公海下的土地,那是人类的共同财产,目前还不归哪个国家所有。这里所说的双重所有,是指在壹国之内的国土的所有权,它壹方面确定为这个国家所有,其他国家不得侵占。这是就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来说,国界是界限分明的。尽管还存在着领土争端,但绝大部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经基本确定下来。这是第壹层次上的所有权。
  第二层次上的所有权是指在壹国之内土地归谁所有问题。这个问题很复杂,在历史上呈现不同的情况,有壹个发展过程。远古时期虽然没有国家,但氏族部落也有壹定的地盘,养活壹个人大约需十平方公里的土地。只是由于那时人口稀少、地域广阔,又靠采集、狩猎、捕捞维持生计,所以对土地的固定要求并不强烈,基本上处于游牧状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养活壹个人仅需壹平方公里的土地,饲养家禽后又缩小为半平方公里。到了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仅需壹亩地就可以了。在中世纪,国土中的耕地和宅基地归本国内的国民私人所有,归自家所有的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全部权能;除自耕农外还有佃农,在租佃关系中土地和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到了近现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提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被打破,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逐渐发展起来,生产主要不再是为了自家食用,而是为了给社会提供使用价值、自己得到交换价值——利润和货币。土地集中占有使用進行协作生产就成了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于是出现了富农和租地农场主,以及雇农和农业工人。
  马克思预测,私有制必然被社会所有制所取代,但并不消灭个人所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屎《资本论》第壹卷1972年版832页)。但是,这种社会所有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根据马克思的设计,它必须是壹种国有化前提之下的社会占有,而这个国有化中的国家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所以马克思主义所设计出来的所有制在共产党统治的国家的实践中成了国家所有制,实际上也就是政府权贵的私有制。那么不否定个人所有制的社会所有制,是否真的存在?是否已经出现了呢?它确实已经出现了,那就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原始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滋生出壹种新的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实现了真正的社会占有。国际资本市场的建立,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这种社会所有制突破了国家界限,成为名副其实的真正的社会所有制。但这种社会所有制并不否定个人所有制,而是在保留个人所有权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把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巧妙地结合了起来。土地属于不动产,在主权和个人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外国组织或个人也可以租用使用权,从事农业生产。
  遗憾的是,共产党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的所谓社会主义国家却没有走这条道路,而是用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冒名顶替了社会所有制。在中国,则是通过土地改革不但消灭了封建地主,而且把進行资本主义经营的富农也消灭了,形成了个体自耕农壹统农业经济的局面,但这绝不是民主革命的任务。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这是古已有之的思想。但是,封建土地占有制度绝不是任何人主观创造的,而是随着生产力的逐步提高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有其历史合理性。因此,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决不能采用剥夺的办法,只能采用赎买的办法。当然,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仍然需要把土地集中使用,進行资本主义的集约化经营,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得到土地的农民出租土地(土地入股),然后到农场里去做工,这样壹方面能够更大地发挥土地的效用,挖掘土地的潜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另壹方面,农民不但可以得到财产性收入,而且还可以得到工资性收入,有了双重收入。然而,原社会主义各国几乎都走了农业集体化的道路,把农民的土地,无论是祖辈遗传下来的,还是土地改革中分得的,都划归集体所有了。中国共产党在拉拢农民对付国民党的时候成立了互助组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土地入股还能够分红,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就完全归公了,不再分红了。虽然名义上归集体所有,但事实上农业生产合作社并没有实际的所有权,从种植计划到收获物的处理,合作社都没有自主权,都必须按政府统壹的计划進行。甚至直到现在,村集体仍然没有对土地的处置权。
  第三个特点是三种用途——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公用事业。
  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这是都公认的,没有分歧意见。不管是农业生产,还是工业生产,或者是第三产业,都不能在空中進行,必须占有壹定的土地,土地就成了各种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毫无例外。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资料,比其他产业更重要,因为它需要大面积的土地从事种养业,而不像二三产业和公用事业那样需要面积小壹点的土地盖厂房或办公室。
  土地作为公用事业,如道路、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地等,都属于这壹类。这也是社会所需要的,得到公认的。
  土地作为生活资料,则是被很多人漠视的,包括壹些政府在内。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如同各种生产活动和公用事业不能在空中進行,必须占有壹定的土地壹样,任何人都不可能在空中生活,都必须有立足之地、休息之地、生儿养女之地、修养生息之地。民众住室的宅基地就属于生活资料。如果说并不是每壹个公民都需要具有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的话,那末,作为生活资料的住室宅基地则是任何人不能没有的,否则他就成了没有家的流浪汉。家是每壹个人宁静的港湾,他理应具有壹份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这是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剥夺的。大自然创造了人,同时也给他提供了修养生息的场所——宅基地。正因为如此,所以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并没有把城乡民众的宅基地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据壹些专家考证,国家并没有颁布过这样的文件,并没有发动过这样的运动。可是后来糊里糊涂地也被公有化了,这显然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说是合法的。
  正是由于在土地所有权上存在着上述种种问题,所以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时常被侵犯。侵犯者不是别人,而是政府。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是在宪法上早有规定的,政府理应遵照执行。但是,无论在改革开放前,还是在改革开放后,政府侵犯这种所有权的事情却屡屡发生,这类政策文件壹再颁布。既然归集体所有,集体就应该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全部权能。但是,在实际上,农村集体只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始终没有处置权,然而处置权才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目前中国对耕地的管理,从根本上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第十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能,缺壹不可,否则就是不完全的所有权,就是对所有权的侵犯、剥夺。对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该制定有关法律,保护其各项权能。但奇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却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条规定村集体对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营、管理”权。
  在第十四条规定土地在承包期内進行调整的,以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须报上级政府“批准”。
  对财产所有权的买卖、转让,是所有者的壹项重要权能。这样的规定,就是剥夺了村集体对归自己所有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既然土地归集体所有,承包合同是集体与村民签订的,为什么進行调整时和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时还须经上级政府批准呢?政府的手为什么伸得这么长呢?难道所有者不知道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对自己有利?这种“群氓”观点岂不是对群众的最大侮辱吗?
  更为严重的是,中国现行的国家根本大法竟然把国民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也收归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生活资料,不是生产资料,即便是对农业進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的时候,宅基地也不是公有化的对象,怎么在现行宪法中做出这样的规定呢?这岂不是没收了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了吗?
  即便是对耕地的使用权,也受到各种限制,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如何使用,产品如何处置,村集体都没有自主权,必须遵从政府的统壹计划,光是通过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就把农民相当壹部分劳动成果掠夺走了,约23万亿。改革开放后,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在得到政府认可后才推广开的,承包期和十八亿亩耕地不许他用都是政府定的,村集体没有决定权。政府征用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但不都是为了公共事业,而且政府通过低价征收所有权、高价出卖使用权从中获得巨大利益,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来源,约占百分之五十左右。由此造成的两千多万新“三无”(无土地、无社会保障、无工作)对象,成为发生社会动乱的主要群体。政府滥用征用权,实际上变成了壹种买空卖空、投机倒把的不当行为。如海南,从集体征用土地每亩只给几万元的补偿,壹转手卖给开发商高达70万元,土地收入占财政的58%。全国2010年地方土地财政收入两万七千亿,占地方财政的百分之五十。土地差价转嫁给购房者,其中40%归开发商所有,60%归地方政府所有。这才是形成房价畸高的壹个主要原因。由此形成的高房价使群众望而生畏。
  然而奇怪的是,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对此却缄默其口,在出台的有关政策中不着壹字、有意回避,只是在限制群众购房上大做文章,真是南辕北辙。
  其实,土地问题才是形成高房价的根本问题。只要放开土地管理,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结束中共的专制统治,落实农民土地所有制,让农村集体对归自己所有的土地拥有全部权利,建立起房基地所有权买卖市场和耕地使用权买卖市场,把最重要的土地资源盘活,同时辅之以政府廉价房廉租房的建设,自然就会抑制住房价畸高的发展趋势。
  放开土地管理会不会导致侵占十八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呢?
  不会。不但不会,而且还会增加耕地的面积。这是因为,城市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如果将目前九亿多农村户籍人口中的七亿多转入城镇,每户按四口人计算,就可以腾出壹亿八千万户的房基地,每户按拥有壹亩房基地计算,就是壹亿八千万亩。这壹亿八千万户七亿多人口進入城镇就不需要这么多房基地了,按五层楼房计算,只需壹亿八千万亩的五分之壹,即三千六百万亩就够用了,其余壹亿四千多万亩可以复垦为耕地。这样壹来,原有的十八亿亩耕地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壹亿四千多万亩,变成了十九亿四千多万亩,何乐而不为?这个概算可能不准确,但无论如何城镇民居楼房总比乡村平方占地少,这是确定无疑的。不管城镇民居楼房是多少层,乡村每户民居占地多少,后者都大于前者,前者都只是后者的几分之壹。
  以中国农村户籍人口九亿多和耕地十八亿亩计算,人均只有壹亩多地,其中有14个省人均不足1亩,600多个县人均不足半亩。以目前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每亩净利润平均只有186元。因此,只靠这么少的耕地无论如何也是实现不了小康的,唯壹的出路是减少农业人口。如上所述,如果把七亿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余下的两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就会翻好几番,达到近十亩耕地,以平均四口之家计算,每户就会拥有四十亩,建立家庭农场达到小康水平就不成问题了。
  七亿农业人口离开农村转入城镇后,其原有的土地应如何处理呢?有两种办法:壹个是,原来的耕地使用权和房基地的所有权不变,分别通过使用权市场和所有权市场变现,为進城筹措资金。原住民可以贷款购买,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以低息鼓励购买。同时鼓励城乡大款们投资农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進行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另壹个是,离开农村转入城镇的人原有的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组织收购,政府以贴息贷款予以鼓励,收购以后如何处理由收购方自己决定,政府不再干预。
  房产和地产壹样具有双重性质,既可以作为生活用品,也可以作为投资用品,特别是商品房。如果只把房屋当做单纯的生活资料,政府为了抑制需求,就必然出台政策千方百计限制人们购房;如果也把它当做投资品,用作保值增值,就没有必要出台限制政策了。既然房地产业已经按市场对待,形成了壹定规模的房地产市场,政府就应该按市场规律進行宏观调控,不应该出台限购政策,而应该规范和促進房产二级市场的发展,以满足流动人口和低收入人群的需要。房价的高低同其他商品壹样是由生产(建筑)成本和供需关系共同决定的,抑制房价畸高的发展趋势也只能从这两方面着手,即:壹方面放开土地管理,盘活土地资源,政府不再买空卖空从中牟利,以此降低生产成本;另壹方面,要放开土地供应,促進房产的开发,提供更多的房源,活跃房产市场。只要这样做了,房价畸高的发展趋势就会得到有效抑制。地方财政来源完全不必局限于对土地的征收、卖出,用开征房产税来弥补才是正确的出路,这部分收入可以用于建筑公租房和廉租房,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
  中国的农民为工业化已经贡献了30 万个亿,其中75%来自剪刀差,13%来自农业税收,12%来自农民储蓄;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通过强制剥夺农民土地级差收入30个亿,共60个亿。这就充分说明,中国农民已经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正因为中共这样壹次又壹次的剥夺农民,才导致“农民真穷,农业真困难,农村真危险”,以致至今仍然是阻碍全面实现小康的最大障碍。建立民主制度,落实农民土地所有权,修改错误的规定,把土地归还给农民,把最重要的资源怕盘活,就成了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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