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存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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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存在的错误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8月6日

作者 吴大江

科学无禁区。真理不怕辩,真相越辩越明。壹个理论如果设立禁区,拒绝人们质疑和讨论,就已经宣告了自己的破产。我在中国大陆的学术网因发贴屡屡被删被禁,表明中共的御用学者马克思主义辩护士们对我的观点无言以对,无法自圆其说。我相信我的这个剖析揭示如果能在中国大陆传播,将使中共的马克思主义教材破产,从而结束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的毒害。

  
马克思主义哲学由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构成。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理论基础,是用谬误堆砌起来的;辩证唯物主义的作用是违背逻辑学同壹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等规则,通过杜撰出“物质决定意识”、“反作用”以及大量的混淆、偷换概念来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谬误進行辩护的。
  
  历史唯物主义由“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三个命题组成,其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基础上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垮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跟着垮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荒谬是明显的。中共马哲御用学者为了掩盖“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荒谬,不惜偷换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把本来很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杜撰捏造出“物质是客观实在”、“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主观唯心主义(历史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古代唯物主、形而上学唯物主、绝对精神等等名词,并通过辩证唯物主义制造出“物质决定意识”和“反作用”等来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荒谬進行诡辩。
  
  马克思主义哲学荒谬是抛开人来谈意识与物质的关系。
  
  要了解马哲荒谬,首先必须弄清楚意识这个概念。
  
  意识是人生命反应系统中的高级部分,是人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机能,是基于人自身直接或间接的趋利避害需要,对外界事物和现象進行认识,记忆、筛选、分析、判断、演绎、推理、构思从而形成观念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支配躯体对外界事物和现象進行反应活动的过程。意识是在动物心理活动的基础上,通过第二信号系统即语言和文字的作用,把类的经验、知识和情感积累下来的结果。意识包含客观存在(指意识支配客观的人体如手脚等的活动)和主观存在(指人的记忆、猜测,想像等以信息虚拟方式储存在人头脑中的事物、现象、观点和情感等)两个部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壹体,这就是说,主观与客观都是人看世界的产物。意识作为人的反应机能不能离开人体而独立存在,意识离开人体就无从谈起,更不能离开人体与存在(物质)发生关系。意识只有通过人才能与物质发生关系。人是物质的,因此意识与存在的关系只能是:物质世界中的“人”与其它事物的关系。离开了人去谈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是荒唐的——当然,对于把“意识视为能够离开人体还能存在的灵魂”的信神的唯心主义观点来说,就是另外壹码事了。
  
  马克思主义哲学无法自圆其说的谬误是壹方面承认“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不能离开人脑而存在;另壹方面抛开人来谈意识与存在(物质)的关系。只要抓住这个谬误,貌似正确能说的过去的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就全部崩溃了。
  
只要抓住这个谬误,马哲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都不能成立,因为社会存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都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活动的形态和产物,是由社会意识(人类反应机能)中的需要和知识水平决定的。想想看,离开了人类反应机能即社会意识,人类的社会存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能够产生、存在和发展吗?

只要抓住这个谬误,就可得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纯粹是通过凭空杜撰捏造出来的。
  
  (壹)历史唯物主义不是唯物主义
  
  要搞清楚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不是唯物主义,首先要弄清楚划分唯物主义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是真正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关于什么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什么是真正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让我们来看看中共马哲教材是怎么说的。

中共马哲教材认为: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壹标准是对意识与物质(思维与存在)何者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马哲教材认为“物质是世界本原的,意识是派生的,先有物质后有意识,不是意识决定物质,而是物质决定意识”的是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意识是世界的本原,物质依赖于意识,不是物质决定意识,而是意识决定物质”的是唯心主义的观点。
  
  中共马哲教材的划分标准不能成立,理由是下面三点。
  
  1、中共马哲教材承认“古代唯物主义是以不信神为标志的”,那么马克思主义辩护士的“唯壹划分标准”就不能成立,因为无法对古代唯物主与唯心主义進行划分。要知道,古代唯物主义与唯心唯物的特征是“对神与自然界之间何者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这与“对意识与物质之间何者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是两码事。要知道,“意识”与“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把“意识”与“神”划等号,违背了逻辑学的同壹律。

2、“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是壹个伪概念
  
  除非将“对神与自然界之间何者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作为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按唯心主义的观点将意识视为可以离开人体还能存在的灵魂,才会有“意识(灵魂)与物质之间何者为世价界本原”的争论。如果在承认意识不能离开人体而存在的前提下,将“对意识与物质何者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作为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那么“意识与物质的关系”就是壹个伪命题。这是因为意识是人的反应机能,意识不能离开人体而存在,更不能离开人体而与物质发生关系,意识与物质发生关系必须通过人,人是物质的,因此意识与物质的关系实质上是“物质世界中的人与其它事物和现象的关系”。这就是说,意识与物质不是相对的,意识也属于物质世界,物质包含意识,“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是壹个伪命题。中共马哲教材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是建立在伪命题基础上的,所以不能成立。
  
  3、历史唯物主义与唯物主义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它们区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唯的物质是客观实在,它的对立面是所谓的唯意识论的主观唯心主义;唯物主义唯的物质是自然界的存在,它的对立面是信神的唯心主义。可见,历史唯物主义与唯物主义是两码事,根本不是唯物主义。
  
  事实上,划分唯物唯心的标准就是:“对神与自然界之间何者为本原的不同回答”。那种认为自然界之外还存在着壹个神灵的世界;人的精神、意识、思维是壹种可以离开人体而存在的灵魂,也属于这个神灵世界;这个神灵世界中的上帝、真主、老天爷,玉皇大帝等神仙创造并支配主导著自然界,是自然界的本原的观点就是唯心主义的观点。认为神不存在,神是人们猜测想象的壹种主观存在,世界本原就是自然界本身的就是唯物主义。中共马哲教材偷换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其目的就是将本末倒置、歪理邪说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打扮成唯物主义的观点。
  
  这里还要说明壹点,中共马哲教材在这里将意识与思维划等号是不能成立的。意识是指人生命系统的高级部分,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机能,是基于人自身的直接或间接需要,对外界事物和现象進行认识,记忆、筛选、分析、判断、演绎、推理、构思从而形成观念并在这种观念基础上通过支配躯体如手脚等对外界事物和现象進行反应活动的过程。思维是指人对外界事物和现象進行认识,记忆、筛选、分析、判断、演绎、推理、构思从而形成观念的过程。意识与思维在概念上不是等同的。它们的关系是意识包含思维。中共马哲教材将意识与思维划等号,违背了逻辑学的同壹律,其目的是抹煞“意识是人对外界事物和现象的反应机能”,从而为“物质决定意识”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進行诡辩埋下伏笔。
  
  (二)唯物辩证法实质上是诡辩法
  
  辩证唯物主义是以所谓的唯物辩证法为基本内容的。
  
  “辩证法”这壹术语在哲学史上曾经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过。中世纪的早期,辩证法的含义与逻辑的含义是相同的。后来,壹些经院哲学家将自己的壹些烦琐的、荒唐的提问和诡辩称之为辩证法。十五世纪后的相当长的壹段时间里,哲学家们很少使用辩证法壹词,并将其作为壹个贬义词来使用。中共马哲教材的唯辩证法就其本质来说,与逻辑中的壹些规则是相悖的,而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的辩证法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唯物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相悖,它没有明确性、确定性、准确性和清晰性,它的模糊性、游离性和主观的随意性使人们无法认识或无法深入细致的认识事物真相,无法辨别真伪和对错,无法正确思考形成理性思维,除了在思辩中玩弄文字诡辩游戏糊弄人,在辩论中战无不胜外,无法使人认识事物真相,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在现实中没有任何用处。
  
  唯物辩证法是为马克思学主义的谬误進行辩护而产生的壹种诡辩法。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有所谓的对立统壹规律、质量互换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三大规律。

唯物辩证法由所谓的质量互变、对立统壹和否定之否定三个所谓的基本“规律”组成。唯物辩证法的三个所谓基本“规律”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下面,让我们来对这三个所谓的“规律”作壹剖析。
  
  1、质量互变

中共马哲教材说的质量互变规律是指:事物的属性具有质和量两个属性。量是指衡量事物处在的某种状态的数量或具体形式;质是指事物的性质或本质。量变是事物连续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的变化,是壹种飞跃,往往表现为突变。
  
  量变能质变吗?不能。壹粒砂子的本质是砂子,壹粒粒砂子的数量多了成了大沙漠,其本质并没有改变,还是砂子。壹滴水的本质是水,壹滴滴水的数量多了成了大海,其本质并没有改变,还是水。课堂上教师经常举的壹个例子是,壹张白纸上点了壹个小黑点,其白纸的本质没有改变,但是点的黑多了,白纸就发生的本质的变化成了黑纸。这个例子并不能说明质量互变。在这里,教师说的质与量是两码事,壹种是纸,另壹种是颜色。在这个例子中,纸的本质是始终没有改变的,白变黑是因为黑颜色的增加把白颜色盖住了,根本不存在什么质变。课堂上教师经常举的另壹个例子是,随着温度(量)的逐渐下降,液态的水会质变成固态的冰。这也不能说明质量互变。因为这里的水与量(温度)不是同壹事物,再者,水遇高温会汽化,遇低温会结冰不是壹种质变,而是水自身的本质特征。
  
  可见,质量互变没有事实依据,是通过玩弄概念把戏杜撰出来的,根本不能成立,更不是什么规律。
  
  2、对立统壹

中共马哲教材说的“对立统壹”亦称“矛盾统壹”或“矛盾规律”,是指:壹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壹的壹对矛盾组合而成,例如,有白就有黑,有正就有负,有生就有死,有得就有失,有好就有坏,有决定性作用就有反作用,电的现象中包含有正电荷和负电荷,地球包含有南极和北极等等。它揭示出,自然界、社会和思想领域中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性,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又统壹又斗争推动事物的发展。
  
  要弄清对立统壹是否能成立,首先必须弄清“对立”和“统壹”的概念。
  
  对立的含义有两个:即壹个是指相对而言的事物,在实际中双方并不发生相互对抗、斗争的关系,如好与坏,美与丑,正与负,得与失,南极与北极等等;另壹个是指在实际中两种事物之间发生的对抗、斗争关系,如矛与盾的对立关系,侵略战争与反侵略战争的对立关系,猫与老鼠的对立的关系,水与火的对立关系等等。
  
  统壹的含义也有两个:壹个是指对立的双方合并成为壹个整体,如老鼠与猫的对立中老鼠被猫吃掉;另壹个是指对立的双方被上壹概念所包含,并没有合并成为壹个整体,如地球的南极和北极。
  
  在弄清了对立统壹的相关概念后,现在可以清楚的得出:对立统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具有相互对立关系的双方是不能统壹的,除非相互对立的关系消失。例如,猫与老鼠、矛与盾、好与坏、正义与邪恶、真理与谬误、战争中双方的对立就不能统壹。除非对立的关系消除。
  
  其次,相对而言的对立双方也是不能统壹的。面对“南极与北极如何统壹”的问题,中共马哲教材会说:对立的南极与北极统壹于地球之中,这不是对立统壹吗?不是!在这里,南极与北极的“对立”仍然存在,对立的双方并没有统壹,只不过是被上壹概念地球包含而已。应当清楚,“统壹”与“包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共马哲教材在此将“统壹”偷换成了“包含”。
  
  应当看到,“对立”与“统壹”是两个反义词,是两个相反的概念,将两个相互矛盾对立的概念并列在壹起形成壹个命题,违背逻辑学的不矛盾律,只能靠偷换概念来实现,所起的作用只能是搅混思维,混淆是非,回避问题的实质,以达到为某种谬误進行辩护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什么规律。
  
  对立统壹是壹种愚人法。人的正确观念,是建立在认识事物真相基础上的。世上有万物,万物皆有其各自的特性,但在辩证法看来,世上万物其各自的特性就是对立统壹,如白与黑是对立统壹,太阳与月亮是对立统壹,好与坏是对立统壹,夫妇恩爱是对立统壹,夫妻离婚是对立统壹,正义与邪恶是对立统壹,汽车前進的动力是对立统壹……。把这些各不相同的事物统统笼统归结为对立统壹,能揭示它们的真相吗?不能。对立统壹的笼统含义如同“相对而言”这个词,凡是适用对立统壹地方都可以用“相对而言”这个词取代,其意义并不改变。如白与黑是对立统壹,正义与邪恶是对立统壹,夫妇恩爱是对立统壹,夫妻离婚是对立统壹等等,我们可将其称为白与黑是相对而言,夫妇恩爱是相对而言,夫妻离婚是相对而言……。对立统壹的模糊性能解释任何问题,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对立统壹使人满足于对事物笼统模糊的解释而对事物的真相不求甚解,实为壹种使人愚蠢愚昧之法。
  
  诡辩法里有壹种诡辩叫做“似是而非的回答”,对立统壹就是壹种“似是而非的回答”。不言而喻,汽车的动力是发动机,马车的动力是马。可当妳问持唯物辩证法的人:汽车的动力是什么,马车的动力是什么?他们会回答:都是是对立统壹。他们的这种回答回答了问题的实质了吗?没有!他们的回答是壹种似是而非的诡辩!
  
3、否定之否定

中共马哲教材的否定之否定是指:事物发展的周期包括三个阶段,即肯定阶段、否定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即新的肯定阶段。
  
  对于否定之否定,比较抽象难懂,不过从恩格斯《反杜林论》中的具体描述,还是可以比较清楚的明白其意思。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壹颗大麦粒得到它所需要的正常的条件,落到适宜的土壤里,那么它就会在热和水分的影响下就发生特有的变化:发芽;而麦粒本身就消失了,被否定了,代替它的是生长起来的植物,即麦粒的否定。而这种植物的生命正常進程是怎样的呢?它生长,开花,结实,最后又产生大麦粒,大麦粒壹成熟,植物就渐渐死去,它本身被否定了。作为这壹否定之否定的结果,我们又有了原来的大麦粒,但不是壹粒,而是加了十倍、二十倍或三十倍。”根据恩格斯的描述,可以明白“否定之否定”意思是指:事物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地向初始状态的回归,但是在更高层次上的回归。这包含了二层意思:不断循环,即“又有了原来的大麦粒”;以及在循环中被添加進新的内容,即“加了十倍、二十倍或三十倍”。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手稿中,進壹步强调这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是“普遍适用的”。
  
  唯物辩证法的所谓否定之否定规律,其实就是来自恩格斯的这些论述。
  
  唯物辩证法自诩是全面的看问题,可其所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恰恰是建立在片面偏见基础上的。其片面偏见在于仅仅依据大麦成长传代现象,就推出壹个所谓“‘普遍适用的’规律”。
  
  事物的发展果真普遍有否定之否定的周期吗?答案是否定的。地震、海啸、刮风、下雨、打雷、闪电以及地球、月亮等自然界中非生命事物的发展就不存在否定之否定;人及绝大多数的动物的生长和传代也不存在否定之否定的周期(不存在大麦发芽将麦粒的否定即对肯定的否定或自我的否定);人类社会的民族、国家、具体争战、具体朝代、具体体制等事物的发展就不存在否定之否定的周期;马和驴交配生下的骡子其生活的发展就不存在否定之否定的周期;即便是大麦,否定之否定的周期也非必然,如其在生长的过程有可能虫子吃掉,有可能感染病毒发生病变或死亡,有可能染上另类的花粉出现不育或变异等。
  
  可见,所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在以偏概全的基础捏造出来的,它根本不是什么规律,不仅不能解释事物发展变化的普遍原因,更不能指导人们在实践中对事物真相的认识,除了将人们的思维搅乱,达到转移论题的诡辩之外,毫无用处。
  
(三)辩证唯物主义是为历史唯物主义進行诡辩的主义

中共马哲教材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是以唯物辩证法中占基础、核心位置的是所谓的对立统壹规律。对立统壹规律也称矛盾规律。对立统壹规律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现象和运动的内部都包含着相互排斥、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就是矛盾,就是对立统壹,是事物发展运动的动力;对立统壹规律要求我们不能用孤立、静止、片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而必须用普遍、联系、发展、全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即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过渡。”(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535页)
  
  辩证法的诡辩主要也就表现在所谓的对立统壹规律方面。诡辩是壹种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要求,为谬误的观点作掩饰的似是而非的论证。说辩证法是诡辩法,就是说辩证法中的对立统壹规律与逻辑中的排中律是相对立的。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要求在同壹思维或论证的过程中,当问题非此即彼不存在第三种可能的情况下,两个相互矛盾判断之间的非此即彼的界线是绝对分明、固定不变的,必须对此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壹为真,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例如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与“太阳是围绕着地球转的”就是两个相互矛盾,中间不可能存在第三种可能的判断,在这两个判断之间,排中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壹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
  
  逻辑学认为在同壹思维和论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存在着第三种可能,即存在着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就不适用于排中律,因为这两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并非是真正的矛盾,即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但都是不全面的。例如鸭嘴兽是卵生的哺乳动物,介于爬虫类动物与哺乳类动物之间,因此“鸭嘴兽是爬虫类动物”与“鸭嘴兽是哺乳类动物”这两个判断就不是真正的相互矛盾的判断,这两个判断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又都是不全面的。在同壹思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判断的内容是因果关系的内容,那么这两个判断之间就不存在着真正的矛盾,因此这两个判断所判断的内容也就并非是真正的因果关系。例如在“先有鸡,是鸡决定蛋的存在”与“先有蛋,是蛋决定鸡的存在”这两个判断面前,由于鸡生蛋,蛋出鸡是个循环的过程,鸡和蛋之间是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因此鸡和蛋之间就并不存在谁先谁后,谁决定谁的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在同壹思维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就不是真正相互矛盾的判断,不存在谁先于谁,谁决定谁的问题。
  
  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不存在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就是肯定的,固定的,绝对不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按排中律的要求在这两个判断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壹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否则就会被诡辩所蒙骗或滑入诡辩的泥潭。
  
  可是恩格斯却说:“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中介。”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太阳围绕着地球转的”与“地球围绕着太阳转的”这两个判断也是可以相互过渡的,“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但在适当的地方“太阳也会围绕着地球转”——这不明显是违背事实真相和逻辑的荒唐吗?
  
事实上,中共马哲教材在论证“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时,使用的就是违反排中律的荒唐手段。他们在肯定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同时又说什么“社会意识在壹定的情况下会对社会存在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又说什么“上层建筑在壹定的情况下会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同时又说什么“在壹定的情况下生产关系会对生产力起反作用”。这里的“反作用”违反了逻辑学的排中律。如果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中确实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具有“决定”和“反作用”的情况,那么依据逻辑学的排中律,这些判断之间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矛盾,是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的。

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决定和反作用都是不成立的,因为社会存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社会意识的形态和产物,都是由社会意识(人类反应机能)中的需要和知识水平决定的。
  
唯物辩证法的另壹大荒谬就在于把现象当本质,把矛盾当成事物发展的动力。事物发展中的矛盾是指事物发展的动性因素和惰性因素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是事物发展的本身和过程,并不是指事物发展的动力。我们都知道,马车前進的动力是马。如果有人说“马车前進的动力是马与车之间的矛盾”,那显然是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等于没有回答,可是中共马哲教材却是这么说的。

中共马哲教材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中共马哲教材在这方面的谬误具体表现在论述社会发展的动力方面。中共马哲教材由于否定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因此在阐述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就无法正视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时就不得不借助“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来搪塞和自圆其说,把社会发展的动力胡说成是什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阶级和阶级的矛盾”等等似是而非的东西来糊弄人。
  
  中共马哲教材宣称辩证唯物主义用普遍、联系、发展、全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可为什么没有看到意识是人的反应机能,意识不能离开人体而存在,为什么要抛开人来谈意识与物质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作品中,从未有过什么辩证唯物主义。中共马哲教材杜撰出壹个辩证唯物主义,无非是要为破绽百出的历史唯物主义進行诡辩。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质是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荒谬進行诡辩的主义。
  
  (四)“物质决定意识”不能成立

要弄清楚“物质决定意识”能否成立,首先必须弄清楚物质与意识这两个概念。
  
  (1)物质
  
关于物质,先来看看中共马哲教材是怎么定义的。

中共马哲教材的定义是:物质是不依赖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世界是物质(客观实在)的,客观实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中共马哲教材的物质定义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客观与主观是相对而言的两个概念。如同没有上就没有下,没有东就没有西壹样,没有主观就没有客观。主观是指人的思想。在人类出现之前,是没有主观的,因此也就没有客观。把物质定义为客观实在,岂不是等于荒唐地说:在人类出现之前,物质是不存在的?!
  
●物质不依赖人的意识?那么人是什么,人的躯体如手脚难道是不是物质的,其活动是不是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人类社会的房屋、公路、汽车、飞机、轮船……是不是物质的,它们的产生和发展是不是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对此,中共马哲教材又会诡辩说:物质“是对宇宙间壹切客观存在着的事物和现象的共同本质的概括,而不是指某种具体的物质形态。”

中共马哲教材的诡辩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物质是个抽象概念不假,可抽象概念要有外延啊。物质这个抽象概念难道没有外延?中共马哲教材前面说“物质能被人的意识所反映”,那么意识所反映的物质只是壹个抽象概念,而不是具体的物质形态如房屋、公路、汽车、飞机、轮船……,这能说的过去吗?
  
●中共马哲教材壹方面认为“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统壹于物质”,另壹方面又认为“物质是与意识相对的客观实在”,“物质决定意识”。

对此,如果我们问:意识是不是物质?那么就会使马哲教材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回答是物质,那么就是对“物质是与意识相对的客观实在”的否定,意味着“物质决定意识”成了没有意义的“物质决定物质”;如果回答不是物质,那么就是对“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统壹于物质”的否定,意味着物质世界之外,还存在着壹个意识世界,从而滑入了二元论。
  
  只有把物质视为与神相对的自然界才是正确的。人的反应机能意识是自然界中发展出来的壹种事物,理所当然属于自然界(物质)。只要把意识视为壹种物质,就不会出现这些逻辑上的问题了。
  
  (2)意识

中共马哲教材对意识的定义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
  
  中共马哲教材对意识的定义不能成立。
  
  意识是人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机能,是基于人自身的直接或间接需要,对外界事物進行认识,记忆、筛选、分析、判断、演绎、推理、构思从而形成观念并在这些基础上通过支配躯体对外界事物和现象進行趋利避害反应活动的过程。
  
  中文“反映”壹词的意思反照、反射的意思。按中共马哲教科书的定义,意识就是客观事物和现象在人脑中的模写,是人脑将客观事物和现象的映像原样不动地反照、反射出来的意思。
  
  按中共马哲教材定义的理解,作为人脑机能的意识,仅仅是对客观世界的反照、反射,这就抹煞了意识的本质内容即基于人自身的直接或间接需要,对外界事物進行认识,记忆、筛选、分析、判断、演绎、推理、构思从而形成观念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支配躯体对外界事物進行反应活动。按照中共马哲教材的定义,就无法找到意识中的好坏、美丑、香臭、善恶、痛苦与幸福、進步与落后、正义与邪恶等等的来源,因为客观世界是不存在这些的;就无法找到国家、政府、军队、工厂、机器、武器、面包、衣服、汽车、飞机、计算机等等社会存在的产生和发展原因,因为客观世界中本来是不存在这些东西的。
  
  尽管中共马哲教材在“物质”和“意识”两个概念上花费脑筋做了不少手脚,但“物质决定意识”仍然不能成立。
  
  不能成立是因为它是建立在“抛开人,谈意识与物质关系”的伪命题基础上的。
  
  (五)“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不能成立

中共马哲教材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社会的发展规律。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是荒唐的。
  
  意识是人的反应机能,不能离开人体独立存,意识离开了人体就无法产生无从谈起,意识不能直接与存在发生关系,只有通过人才能与存在发生关系。意识与存在的关系只能是存在中的人与其它事物的关系,离开了人去谈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是荒唐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荒唐在于抛开“人”来谈意识与存在的关系。
  
  意识是人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是指壹个社会中包括以往历史过程在内的所有人们反应机能的总和。
  
  社会存在是指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活动的形态和产物。
  
  社会存在不过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活动的形态和产物。“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等于说“人类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类的反应机能”,这不是明摆着的本末倒置的胡说八道吗?
  
  基于人的角度看世界,世界分为主观存在和客观存在两个部分。主观存在与客观存在是相对而言的。主观存在是指以信息虚拟方式存储在人脑意识中的事物、现象以及观念等等。客观存在是指主观存在之外的事物和现象。相对主观存在而言,客观存在是分为三种不同的存在的:第壹种是人,第二种是自然存在,第三种是社会存在。它们的区别是:人既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主观存在的,是主观存在与客观存在的统壹体,如人的肉体属于客观存在,其生命反应机能意识中产生的思维属于主观存在;自然存在是先于、不依赖并决定和制约人类意识(人类反应机能)的存在,如自然界的山川、河流、海洋、太阳、月亮、野生植物、野生动物、万有引力等等都属于自然存在的范畴;社会存在则是后于并且被人类意识(人类反应机能)决定的存在,社会存在是来自于自然存在,但自然界原本没有的,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事物和现象,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活动的形态和产物,如学习、斗争、战争、劳动、生产、谈判、审判等等是人类反应机能活动的形态,汽车、公路、工厂、学校、军队、法律、法院、国家、民族、制度、政治、阶级、生产力等等则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活动的产物。
  
  由此可见,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是:自然存在决定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决定人类的社会存在。这就是说:自然存在是第壹性的,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是第二性的,人类的社会存在是第三性的——这里,何错之有?!
  
  可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将因果关系倒置的荒唐谬论。
  
  人类的发展历史如同人类在爬壹座山。在这个过程中,人类为了自己的需要,通过壹个个人、壹代代人站在前辈人和他人挖的阶梯上不断的继续挖阶梯。这座山就是自然存在,这个阶梯就是社会存在。从整体上看,这个阶梯(社会存在)都是人类通过自己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挖出来的,是由人类的需要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决定的。
  
  这里,如果从某个人或某代人所处阶梯的某壹个台阶上看,即从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的角度看,似乎是人们所处的台阶(社会存在)制约了人们意识的知识水平,这是否能得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呢?不能!
  
  首先,是因为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不能等同社会意识。将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等同社会意识就违背了逻辑学的同壹律。社会意识是从整体把握的,是指壹个社会中包括以往历史过程在内的所有人们意识的总和,而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则不包括以往历史过程中的人们意识,不是从整体上把握的。应当看到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所处的社会存在虽然不自己决定的,但归根到底是由社会意识中的其它人的意识及以往历史过程中的人们意识决定的。
  
  其次,社会存在只能决定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的知识水平和影响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的壹些观念,并不能决定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的主体本质即“在趋利避害需要的基础上对外界事物進行具有主动性、选择性和加工性反应的本质”。在讨论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时,应把握住社会意识这个概念是作为人类社会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的总和整体而言的,否则就会落入“鸡生蛋,蛋出鸡”的循即过程中,是推不出社会意识(人类反应机)与社会存在之间的真正关系的。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根本不是社会的发展规律,也无法解释社会的发展规律。所谓社会发展规律,就是指社会发展的方向是什么,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因素是什么,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什么,对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能回答解释吗?不能!离开了“人类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决定人类的社会存在”,马哲教材不仅无法回答社会的发展规律,连社会存在是怎么产生的都无法回答。
  
  只有确立“人类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决定人类的社会存在”的观点,才能正确解释社会存在产生的原因和社会的发展规律。
  
  人类社会存在归根到底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的客化体现,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内部诸多力量相互作用的形态和产物,因此要找出社会发展的规律,只能从人类反应机能即社会意识的内部活动中去寻找。社会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我们祖先的生活需要。当我们的祖先认识到结成壹定的群体,通过分工合作能够有效地抵御猛兽和外族的侵袭,有利于自己的生存时就结成了壹定的群体组织。这种群体组织就是最初的社会存在。社会存在大体上是由经济和政治两大构件构成的(如果细分的话还有生活构件)。我们的祖先为了在物质生活中能够过的舒适、安全和富足,不断地认识自然界和進行改造自然界的活动,其形态和产物的总和就构成了社会存在的经济构件。人们结成群体的目的在于分工合作。在分工合作的过程中,由于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的利己本性来自生物的趋利避害本性),每壹个人都是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行事的,因此相互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需要方面的对立和冲突。这种对立和冲突如果不解决,那么分工合作就无法進行,人们就无法通过分工合作实现更大的利益需要。人们为了使分工合作能够顺利進行下去,以便通过分工合作实现更大的利益需要,就必须進行调解、处理、解决相互之间对立和冲突的问题。人们调解、处理、解决这种对立和冲突问题的形态和产物的总和就构成了社会存在的政治构件。社会发展進步的必然趋势是朝社会中多数成员利益需要方向進行的。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需要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原始动力。这种原始的动力只能决定社会发展的方向,并不能直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直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是人们的科学知识,是人们的自然科学知识直接推动着社会经济构件的发展,是人们的社会科学知识直接推动着社会政治构件的发展。人们的科学知识是在壹代人壹代人对事物不断认识的基础上逐渐增长丰富起来的,这种逐渐增长丰富起来的过程就是社会存在逐渐发展進步的过程。
  
  中共马哲教材所持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通过大量烦琐的混淆、偷换概念和论题取得的。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中共马哲教材所持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怎样诡辩出来的。
  
●社会意识不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中共马哲教材认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不能成立。离开了人谈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是荒唐的,离开了人类谈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是荒唐的。社会意识是人类的反应机能,离开了人类的反应机能,社会存在根本就不能产生、存在和发展。
  
  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是从整体把握的。“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没有从整体上把握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将社会意识偷换成了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违反了逻辑学的同壹律。
  
●社会意识绝不仅仅上局限于政治方面的思想

中共马哲教材把社会意识定义为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科学等方面的思想不能成立。社会意识是指人类社会意识总和,不仅包含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思想,还包括自然科学、生产技能、生产管理、逻辑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思想。
  
中共马哲教材对社会意识的定义,内涵与外延不周延,即内涵没有包括所有的外延,犯了内涵与外延不周延的错误。
  
●把社会意识分为分为上层建筑意识和非上层意识是为诡辩埋下伏笔

在事实面前,中共马哲教材也承认:社会意识不仅包括政治生活方面的思想,也包括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和经济生产方面的知识、思想,但却将社会意识分为两个部分,即上层建筑意识和非上层建筑意识。将社会意识分为两个部分,其实是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埋下伏笔,因为中共马哲教材在论证在论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时,其社会意识是不包括非上层建筑意识的。请问中共马哲辩护士:妳们说的社会存在即“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由什么决定的,离开了社会意识中的非上层建筑意识即自然科学知识、生产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妳们说的社会存在(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能够产生、存在和发展吗?
  
●社会存在不能包括自然地理环境

中共马哲教材认为社会存在是:社会存在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即不以人们的社会意识为转移的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具体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生产方式。……地理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地形、气候、土壤、山川、矿藏、水源、动植物分布等。
  
地理环境属于自然存在,不属于社会存在。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然存在是先于、决定并制约人类的存在,社会存在是后于人类并由人类反应机能决定的存在。中共马哲教材在此混淆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界线,其目的是用自然存在决定并制约人类意识来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埋下伏笔。将地理环境归入社会存在不能成立。地理环境如果属于社会存在,那么岂不是说,在人类出现之前,社会存在就已经存在了,这不荒唐吗?

●社会存在应当包括上层建筑

中共马哲教材对社会存在的定义其内涵与外延不周延,即其内涵没有包括所有的外延。社会存在是相对社会意识而言的。相对主观的社会意识而言,社会存在是指来自自然存在,但自然存在中原本没有的,人类社会特有的客观事物和现象。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事物和现象可分三大部分即经济生产构件、生活构件和政治构件。中共马哲教材对社会存在内涵的定义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主要是指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这就把社会存在中的生活构件部分特别是政治构件部分排除在外了。请问:宗教、政府、法律、军队、法院、监狱、家庭、医院、学校、公园等等客观设施难道不是社会存在,为什么要将其排除在外?其实目的很明确,那就是为捏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埋下伏笔。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不能成立

中共马哲教材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壹个基本观点。社会存在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其中以生产方式为主要内容。社会意识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既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艺术、道德、宗教、科学和哲学等理论学说,又包括人们日常活动与交往中直接形成的社会心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石,这壹观点与历史唯心主义认为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是根本对立的,由此区分了两种根本对立的社会历史观。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壹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壹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壹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著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志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先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卷第82页)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其基本内容如下:(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根源于社会存在,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的内容和形式;社会意识随着社会存在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而发展;在阶级社会中,同经济基础有联系的那部分社会意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思想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以上摘自“马克思主义研究网-马克思主义数据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析评如下。
  
  1、中共马哲教材的(壹)部分是完全错误的。社会意识不是什么“社会存在的反映”,而是这个社会中包括以往历史过程中所有的人基于自己的需要对外界事物進行反应过程的总和。应当看到,意识是人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是人类的反应机能,社会存在归根结底是人类反应机能活动的形态和产物,所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本末倒置的谬论。如果社会存在真的是先于并决定社会意识的存在,那么请问中共马哲教材:社会存在是怎么产生的和发展的,离开了人类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社会存在能够产生、存在和发展吗?
  
  2、应当明确,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是从总体上把握的。中共马哲教材在论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时将社会意识偷换成了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违背了逻辑学的同壹律。
  
  3、中共马哲教材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论证是通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進行的。所谓的经济基础是指“与生产力壹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所谓的上层建筑是指“壹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适应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只要稍微有点逻辑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基本上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上层建筑既然是“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实施的总和”,那么就包含宪法等法律。上层建筑中的宪法等法律是不是包含了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如果非要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着决定关系的话,那就是上层建筑中的宪法等法律决定了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难道壹个国家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由其宪法等法律决定的吗?
  
  4、在中共马哲教材的社会存在概念里,生产力是占基础位置的。生产力是由什么决定的?难道不正是由社会意识中的生活需要和自然科学知识水平以及生产管理知识水平决定的吗?这也正是中共马哲教材在阐述社会意识概念中将自然科学知识和生产知识排除在外或在阐述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回避不谈的原因。
  
  5、中共马哲教材的所谓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客观设施方面)其实都是社会存在,都是由社会意识中的需要和知识决定的。所谓的经济基础其实就是社会存在的经济构件,是由社会意识中的物质生活需要和自然科学知识决定的。所谓的上层建筑其实就是社会存在中的政治构件,是由社会意识中的政治生活需要和社会科学知识决定的。
  
  6、唯物与唯心分歧的焦点是无神还是有神。“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的讨论不是有神无神,而是在确立了世界本原是物质(自然界)后,讨论物质(自然界)中的人与其它事物存在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上,根本不存在什么唯物与唯心的问题。中共马哲教材在此将“神与自然界的关系”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这两个不同的论题混同,用“神与自然界的关系”这壹命题谈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把“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说成是唯心主义,实是壹种偷换论题和概念的诡辩。
  
(六)主观唯心主义其实是唯物主义的壹个分支

中共马哲辩护士为了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打扮成历史唯物主义,因此就杜撰捏造出了壹个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对的所谓的历史唯心主义即主观唯心主义。

这里说明壹点:马哲教材说的客观唯心主义唯的不是意识,而是神或离开人体还能存在的灵魂,因此不是与历史物主义相对立的。

按马哲教材的说法,主观唯心主义就是唯我论、唯人论、唯意识论的观点,其代表性观点有中国宋明时期的陆王学派所谓的“心即理”、“吾心即是宇宙”、“心外无物”、“心外无理”,英国贝克莱的所谓“存在就是被感知”、“物是观念的集合”等观点。
  
  其实,所谓主观唯心主义即历史唯心主义其实不是唯心主义,而是唯物主义中的壹个派别。
  
  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是:“对神存不存在,自然界是神创造的呢还是原本就有的不同的回答”。根据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只要认为神和离开人体还能存在的灵魂不存在,意识是人的机能,不能离开人体而存在,世界不是神创造的而是自然界本身的观点,全都属于唯物主义的派别。所谓的主观唯心主义承认意识是人的机能,不能离开人体而存在,世界不是神创造的而是自然界本身,因此,所谓的主观唯心主义事实上不是属于唯心主义,而是属于唯物主义中的壹个分支、派别。
  
  基于唯物主义的立场,可以从广义的即自然界的角度看世界,也可以从狭义的即人的角度看世界。从大自然的角度看世界,人是地球中生物進化的最高产物,自然存在决定人,人通过自己的反应机能意识决定自己的社会存在;从人的角度即从唯我论、唯意识论的角度看世界,“吾心即是宇宙”、“心外无物”、“心外无理”、“存在即被感知”、“物是观念的集合”等观念何错之有?——当然,从自然界的角度讲,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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