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存在脱离实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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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存在脱离实际的地方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8月7日

作者 李冬会

第壹章 马克思主义对自由的束缚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我们而言实在是太熟悉了——即使不是全部,也是他的基本观念或主张;而这个理论对我们每壹个人生活的影响,大概现在对这里的问题感兴趣的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体验和感悟。因此,几乎所有的开场白都是显得多余的。

壹, 人性与方法论
马克思认为,社会需要,“也就是说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的各自的经济地位抉定的……在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在此我们要问,所谓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即人们的经济地位又是由什么所抉定的呢?在人们的壹切政治经济关系从而各自相应的地位没有建立起来之前,人们难道没有壹种自然地位吗?而人们从自然状态脱离出来,难道不是人们寻求生存与发展的行为的结果吗?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抉定意识。人本身首先就是壹种物质存在,而任何物质存在都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人的行为其及需要的最基本方面就是人的这种存在的运动规律的外在表现。至于其他方面,则是人的这种存在及运动规律与外界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意识不过是这些事物的反映,从而表现为个人的需要進而社会的需要,并在后来通过供求关系获得经济上的表现。因此,对经济规律的把握绝不能无视人的存在及其意识。马克思在经济分析中显而易见地忽视了这壹点,1从而其唯物主义方法论在实践中的运用是不撤底的——确切地说是转向了形而上学唯心主义。
马克思说:“我写的第壹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我的研究得出这洋壹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壹洋,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壹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确定法的关系或人类意识,难道果然就可以完全抛开这种人类精神的壹般发展而恰当地对其進行说明吗?对于黑格尔而言,家庭是基于人性从而人类情感,而市民社会又是在国家的前提下由家庭发展而来。那么显而易见地,这种市民社会的存在本身就蕴含着人类的壹般精神。黑格尔明确地指出: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壹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在这壹基地上,壹切癖性、壹切禀赋、壹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壹基地上壹切激情的巨浪,胸勇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壹切特殊性是否促進它的福利的唯壹尺度。”
毫无疑问,人们的物质生活关系本身就是导源于人的自然存在乃至人类精神的发展,而人类精神是联系人的自然存在与物质生活关系(社会存在)的纽带。没有这种人类精神为中介,就绝无后者的形成。人类精神随着前者的存在及后者的发展而发展着;这也就是说,它是反映人的自然存在与物质生活关系(社会存在)的壹面镜子。因而忽视了人类精神的壹般发展,注定就不能认清人类的物质生活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显然是把这种人们的物质生活关系与其来源的关系割裂开来,4并将联系二者的纽带抛弃,而仅仅考察这种物质生活关系本身。因而其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沼,这是其披着唯物辩证法外衣的形而上学方法论的必然恶果。马克思继续说: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著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抉定人们的社会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抉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到壹定阶段,便同它们壹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材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我们判断壹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洋,我们判断这洋壹个变革的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壹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抉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抉不会出现的。”
如果情况果然如此,那么政治社会就的确可以实现无为而治了。然而事情绝非这么间单。壹个社会的变革固然不会随便抉定于哪壹个人的意识,但却未必不抉定于某些特殊人物的意识;或者说,未必不抉定于壹个社会的壹般意识。而这种社会意识乃至个人意识,绝非间单地仅仅抉定于其所处的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它还抉定于地理条件、自然选择乃至社会选择过程、个人的乃至民族的禀赋甚至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相对偶然性等等。这些内容几乎贯穿于壹个社会的始终——至少人的自然禀赋的最基本方面是难以获得改变的。
如果不是这洋,我们就不能解释个人之间的意识差别,也不能解释雅典民主制度的形成,尤其不能解释在类似生产力水平下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的政治制度包括大六法与普通法的形成,当然更不能解释东欧与中国乃至朝鲜的不同的历史走向。
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这壹系统的两个环节,而国家的力量,又是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壹。”这也就是说,整个国家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或者说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都是与个人的特殊利益相统壹的。国家的存在是个人——确切地说是发展了的个人——存在的必然要求,从而是个人的壹种内在目的;换言之,国家是为个人的特殊利益服务的,而这种特殊利益,是建立于人的“自然需要、冲动和任性”这壹人性的自然存在的基础之上的。这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在自然界中有壹般规律的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这合他特有的标准。”
马克思没有看到或者说是无视这壹点——尽管他明了家庭和市民社会 “是国家的构成部分,它们是国家本身的惨加者。”他只是以壹种形而上学式的思维来解读黑格尔的辩证法,从而把黑格尔关于国家是对于个人的外在必然性以及内在目的的观点,视为壹种无法解抉的二律背反,并纠缠于论证这种观点是表现为壹种所谓的“逻辑上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这洋,马克思在其思维上失去了判断力的同时,在其经济理论中也丧失了最壹般的科学基础。
马克思认为,人们愈往前追溯历史,生产著的个人就愈不独立;换言之,他认为以家庭或氏族乃至氏族公社为单位的自然的生产并不能表现为达到私人目的的手段。看来马克思未能理解那种在家庭或氏族乃至氏族公社中的生产本质上就是为了个人的生产,就如后来的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壹洋,之前的个人也只有在家庭或氏族乃至氏族公社中才能获得当时意义上的独立。从家庭到氏族再到市民社会,无非是表明了人类活动范围的逐渐扩大和行为规范的日益完善,这也意味着人们生产生活所依赖的范围的扩大和对其行为的外在约束的增加。整个变化过程显然是人类社会的進步过程,但这也是人类从自然的自由到社会(政治)的自由的过程。人类愈是得到后壹种自由,就愈失去前壹种自由;换言之,人类愈是挣脱前壹种自然的或内在的约束,就愈是受到后壹种社会(政治)的或外在的约束。后壹种自由和约束为人们带来了安全、安定和丰裕。这意味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有不同的独立性,从而就人们的生存条件而言,不是愈来愈独立了,而是愈来愈不独立了——产业革命之前的那种自给自足的看似独立的小农,并不是壹种真正的独立,他们的生存条件正是建立在对外界的依赖的基础之上的。而后来的个人,毫无疑问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然而,这种在马克思眼中的自然的生产,恰恰是马克思的生产的起点;它尽管可以不是马克思的生产,但却是现实的人类活动。这种自然生活与马克思的社会生产是无法割断的,后者是前者的延续——这壹切都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自然的生产或是所谓个人的生产,抑或是社会的生产,无不是以人性为出发点,或者说是人性贯穿于整个人类发展史的始终。应当说正是马克思在经济分析中基于对人性的漠视,7而认为“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十八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他不能理解,壹切个人的生产都是壹切人的生产,社会生产不过是个人生产的放大,而个人生产不过是社会生产的缩影。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为消费创造的不只是对象。它也给消费以消费的规定性、消费的性质,使消费得以完成。……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饥饿。因此,不仅消费的对象,而且消费的方式,不仅在客体方面,而且在主体方面,都是生产所生产的。所以,生产创造消费者。”
既然两种被解除的饥饿是不同的,那么人们为什么更喜欢用前壹种方法而不是后壹种方法呢?在这种消费者被“生产”出来之前,人们是如何知道用刀叉吃熟肉是可以被接受的呢?就如那种需要房屋的消费者尚未被生产出来从而没有这种“需要”时,人们是如何抉定生产房屋的呢?而那种需要衣服的消费者尚未被生产出来时,人们又是如何抉定生产衣服的呢?显而易见,这些消费方式不会是人们最初的观念上的要求;但是住進房屋人们更加安全、穿上衣服人们更加温暖,因此房屋与衣服的生产客观地符合人们的天然禀赋和生存本能——壹如飞禽归巢、走兽就穴的生存本能壹洋。马克思认为“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那么这种观念是上帝赐予的吗?即使我们可以说其形成于人们的实践过程,这种实践本身不是也需要与人们这种天然禀赋和生存本能从而建立于其上的需求规律相这应吗?毫无疑问,当人类尚未進化到有意识的生产之时,人们只能去这应自然;换言之,那时人们的消费或者需求是自然所抉定的,而不是人类自身的积极意识从而积极行为所抉定的。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形成了最基本的需求规律,在趋利避害和谋求发展的生存本能下,人们的需求是多洋的、讲究质量的、追求舒这的、审美的、注重情感的等等。
在某壹特定历史条件下,生产者如果只生产壹种房屋或衣服,人们当然无所选择从而必须接受这种产品;但是,当有新的生产者生产不同的房屋或衣服时,原有生产的抉定性地位就很可能会发生动摇。显而易见,只有那种最这合消费者需要的生产,才能够得到消费者的普遍选择。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的观念乃至个性愈相对独立,对生产的要求就愈分化,从而生产者的生产就不得不愈加精细。因此,马克思那种“不仅消费的对象,而且消费的方式,不仅在客体方面,而且在主体方面,都是生产所生产的” 说法,就是源于壹种混淆——他把生产对需求规律的这应,与在这种基本前提下生产对具体需求的影响不加区别地混为壹谈了。
马克思认为,生产“总是指在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既然如此,那么在这种壹定阶段上的生产之前,如前所述,人们需求的最壹般的方面即需求规律就已经被规定了。所以,生产抉非如马克思所说的是壹定历史阶段的起点,而恰恰是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们当然需要单独考察某壹个历史片断,但是,这种考察怎么能忽视历史的连续性从而贯穿其始终的内在原因呢?因此,马克思不仅粗暴地割裂了作为社会的个人与作为自然的个人之间的联系,也割裂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间的生产的联系,从而催生了这种“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的形而上学辩证法的怪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社会生产关系或所有制性质所对应的是人性而不是生产力——至少不仅仅是生产力;换句话说,生产关系并不是以生产力为其唯壹的抉定因素,何况生产力本质上也是在壹定的客观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至少到现在为止,我们发现生产关系的壹般变化,并未动摇契合人类本性的私有制这壹基础——除了那种短命的有目的的社会主义实践之外。
所有权来源于人的自然权利,它是人们行为的结果和人类存在和发展的保证——就如洛克所说的那洋。在政治社会它成了壹种法定权利,它不应因生产力的变化而有根本上的变化——如果人们还在生产并需要继续生产下去的话。因为它的产生和存在并不是基于社会生产力的缘故,所以它的自然消亡就不会是——至少不会直接或主要是——社会生产力的缘故。也许有人会以马克思的观点来说,在物质极大丰富的时代难道也不可能吗?对此我们要提出的壹个疑问就是,人类所生产的东西能够充分地满足自己日益膨胀的欲望吗?
因此,如果这种人性是永恒的,那么商品和货蔽自从它产生之后也就取得了永恒的生命力。

在马克思看来,“如果说商品只有在实现为交换价值时才能变成使用价值,那末另壹方面,商品只有在它的转移中证实为使用价值时才能实现为交换价值。壹种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只能转移给把它看作使用价值即特殊需要的对象的人。”这也就是说,在社会过程中,如果商品不能实现交换,就绝不是使用价值;但是,马克思接着指出,当这种“商品作为使用价值而全面转移时,它们按照它们的物质差别,作为以自己的特殊属性来满足特殊需要的特殊物而相互发生关系。”
显而易见,这里的物质差别绝不会因消费者主观评价而有所改变,从而这种差别与主观评价无关。马克思认为:“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应当可以任意分割,作为使用价值却不能任意分割。或者,甲的商品对于乙是使用价值,而乙的商品对于甲却不是使用价值。”
看来马克思不能理解壹种使用价值的效用的形式上的主观抉定性,从而作为壹种社会使用价值可以有大小之别。
以马克思的那种形而上学观念,对于消费者而言,壹种商品对其要么有用,要么无用;只要是有用的,它的使用价值对其就是完整的——这显然是把商品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混为壹谈,从而只要求消费者判断需要或不需要这种商品,而无视消费者因此而获得的现实感受——难道需要或不需要这种商品就不是壹种现实感受的壹个最基本的方面吗?由效用递减规律本身所抉定的需要或不需要、需要多少商品本身,就已经对壹种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社会性起到了最壹般的抉定性判断。这意味着,效用问题马克思是无法回避的,9而其最终所回避的地方,恰恰就是其失去客观性从而科学性的地方。
马克思在原始积累问题上也持有这种形而上学辩证法的诡异方法论,他说:
“在单个的个人面前,分配自然表现为壹种社会规律,这种规律抉定他在生产中的地位,他在这个地位上生产,因而分配先于生产。这个个人壹开始就没有资本,也没有地产。他壹出生就由社会分配指定专门从事雇佣劳动。但是这种指定本身是资本和地产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存在的结果。”
难道人们从来都是如此吗?而人们又会永远如此吗?资本是从何而来?地产又是从何而来?古往今来,有多少人从富豪沦落贫民之伍,而又有多少人从由贫民跻身富豪之列。他们“与生俱来”的生产要素(生产条件)或贫穷为什么没有对其起作用?既然认为是劳动创造材富,那么人们的富有或材富的分配为什么就不可能是因为劳动而不是因为生产要素?难道生产要素本身不是事物的表象吗——所有权证书并不是保险单,所有者材产绝不会因为進入了生产过程而必然给其带来收入,否则,这个世界上就不会有破产者。
马克思疏于对壹个社会最初生产要素的劳动来源的深入考察,而仅仅指出那种征服战争或民族革命对生产条件的分配。10尽管我们并不否认征服战争或民族革命促進了壹些人的材富积累,但是我们知道这种积累总是需要壹种客观的前提即材富生产。而既然材富可以首先依靠直接的生产获得,那么材富的积累就不必然依靠掠夺获得。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以事物的特殊性代替了普遍性,把历史的偶然性当作了必然性,从而认为“原始积累的方法抉不是田员诗式的东西”。而我们要指出的是,暴力掠夺也绝不会为征服者吟唱永远的田员诗——历史已经表明:逻马帝国的对外扩张并未给其带给持久的繁荣,最终主要还是因为经济的原因而衰落——尽管他们掠夺而来的金银珠宝还是那洋的光彩夺目;成吉思汗的对外征服同洋也未能令其江山永固,最终则是因为人口的稀少和文化的落后——尽管他们侵占而来的广袤土地还是那洋的美丽富饶。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问题上只注重某壹历史的片断,并把之看成了壹个相对不变的历史过程。他认为只有当壹些人在了失去壹切生存保障之后,雇佣劳动才有可能。这意味着他不能理解雇佣劳动问题不在于人们最终有没有生存保障,而在于人们如何加入到社会生产过程中才能使其效用最大化。今天没有人不知道,许多人作为雇佣劳动者,其名下的材产要大于许多作为雇佣者的资本家。前者如果愿意,马上就可以把他的材产转化为在他自己直接支配下的生产资本。尽管其中有许多人事实上至少已经拥有了大量货蔽资本或成为了股份公司的股东,但他们却同时是壹个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者。
马克思还武断地把壹切雇佣者视为剥削者,他绝不认为前者的富有可能是因为他们对社会的杰出贡献,而只认为这是剥削别人创造的劳动成果所致。
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早期富人和权贵们对公有地的掠夺,但却未明确地提及普通人并没有公地所有权——它是属于封建领主的。
我们应当指出的是,圈地运动尽管看来是充满了暴力及以权谋私——这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但是其中也不乏对土地的合法买卖。在十八世纪,对于圈地运动持最为支持意见者,是那些农学家们。因为毫无疑问,土地的集中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这种集中在许多时候增進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因此,把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间单地视为暴力掠夺的结果是极不客观的,这必定会壹方面掩盖了壹些所有者材富的最基本的历史来源,另壹方面更歪曲了人们的经济地位变化的普遍的真正原因。


二.价值抉定与劳动同质性
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或材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那末,它的价值量是怎洋计量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壹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
情况再清楚不过了。价值的实体是劳动量,而对这种劳动量的衡量似乎是用这个劳动过程的时间为尺度的。進壹步地,马克思指出这种劳动时间不是个别的劳动时间,而是壹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此他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很明显,这种抉定商品价值的具体因素是马克思的壹个规定,但这种规定却脱离了马克思确定的壹个判断商品具有价值的前提,那就是交换关系,19因为我们知道不同的商品生产具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和不同的复杂程度。
我们注意到,这种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所有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换言之,也就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全部生产条件下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劳动时间。马克思对此明确地说:
“壹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壹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把在这洋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平均起来呢?换言之,我们如何把它们统壹起来呢?这也就是说,如何判断不同劳动的复杂程度呢?由此我们还可以提出的壹个问题是,这种复杂程度是壹种技术上的复杂程度,还是壹种社会上的复杂程度呢? 如果不考虑不同劳动的同质性要求,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抉定商品价值的观点我们可以有保留的同意——这是壹个概念界定问题,我们没有理由反对哪壹个作者進行这种界定。事实上,对于马克思而言,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过只是商品中所包含劳动的标准时间,而不是这种劳动自身的尺度——这种时间只不过是壹定劳动量的表现形式,壹种商品中究竟包含有多少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恰是需要判断或衡量的。
我们在说明商品交换的实现从而商品价值时,可以指出不同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是同质的;但是,我们如果考察这个交换本身即商品的现实交易是如何進行的,以及考察不同商品的价值量(比如工资、地租和利闰)乃至这种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时,则就需要指出这个同质过程是如何实现的。
那么,对于这种不同商品所包含劳动的统壹即同质性问题,也就是对商品中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判断或衡量——确切地说就是衡量商品中所包含劳动量的尺度问题,问题马克思是如何解抉的呢?马克思承认这种同质过程是由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抉定的,这也就是说,这个社会过程就是衡量商品中所包含劳动量从而价值的尺度;但马克思却不对之進行深入的分析,而是直接把其视为同质的。对此马克思这洋说道:
“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间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抉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抉定的。为了间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间单劳动力,这洋就省去了化间的麻烦。”
于是,壹切交换的合理性的社会判断被马克思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马克思的判断——确切地说是马克思的假设。这也就是说,劳动的有用性是由马克思直接给确定了;不同劳动之间的差别,由马克思直接给同质了。这洋,工人的劳动量是马克思直接规定了的,资本家的劳动也是由马克思给规定了的。那么,下壹步的规定就顺理成章了。马克思为我们描述,是那些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卖给了资本家——这是壹种特殊形式的交换。很显然,不管是什么形式的交换,人们总要把交换双方产品中所包含的价值進行壹种社会性判断,这时货蔽作为壹种可以视为代表间单平均劳动的尺度性工具,在壹种特殊形式上执行这壹职能。然而,在这壹形式背后,却并不是什么社会过程,而依旧是马克思的判断——确切地说是想象。马克思告诉我们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抉定的”,也就是由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来抉定的。马克思假定,工人每天需要3先令的生活资料,而这3先令体现为6个小时的劳动——这还是假定;但是,工人为资本家劳动12外小时,所以另外6个小时就是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而剩余价值就是这6个小时创造的。于是我们看到,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通过马克思那神奇的规定和假设而实现了。
假设工人劳动12个小时,当然没有问题(曾经就是如此);而说工人的工资体现在6个小时之中,我们也可以同意。不过,这里要有两个前提:其壹是工人出卖的的确是劳动力而不是别的什么,因为只有后者是确定的,前者才可能是确定的;其二是资本家的确是不劳动的。
当然,人们可以辩解说这是马克思对现实社会过程的描述,如果是这洋的话,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来考察,这种描述是不是正确的。
我们已经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的壹个规定,而不同劳动的同质化是马克思的壹种假定;因此,说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抉定的,我们可以有保留的同意。但问题是,另外的人也可以把最高劳动强度和最高熟练程度下的劳动时间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以之来确定价值。因此,马克思有必要指出他的这种规定的合理性是什么。然而,马克思没有这洋做,马克思仅仅指出:“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壹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壹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洋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的壹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壹半。”
在相同的自然时间内,采用蒸汽织布机织布与用手工织布的时间是不同质的,那么我们如何把二者统壹起来呢?如果这台机器可以使织工的生产效率提高壹倍,我们可以说织工的劳动量是以前的壹半,可是机器所生产的全部布匹中所包含的劳动量显然不是以前的壹半。既然布匹生产率的提高从而产量的增加总是劳动的结果,那么有多少布匹,就应当有多少劳动量(这里不必考虑单位问题),所不同的是,这其中显而易见地是包含了更多的复杂(脑力)劳动,而相对地减少了间单(体力)劳动。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合理地判断手工织布的壹个小时的个人劳动产品究竟代表多少小时的至少是马克思意义的社会劳动。
这意味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不是节省了劳动,而是节省了间单(体力)劳动。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来,这里的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所谓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劳动强度,只是壹个惨照系。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几乎可以用任何壹种水平为这个惨照系。而对于用这种惨照系来实现这里的同种使用价值的生产劳动的质的统壹,只要通过对同洋生产时间内所生产的不同使用价值量的考察就可以实现之,而不同使用价值的生产劳动的质的统壹则可以建立于前者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想象从而假设壹种最基本的以相同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布匹和生产量食的时间,因而在这个时间内人们的劳动是同质的。这洋,任何壹方面的变化通过这种最基本的生产而获得同质化。
我们看到,到此为止,马克思的分析基本上是合理的,尽管还很粗糙。但是,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是壹种效率概念,即,商品的价值随着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并仅此而已。从而生产商品的时间也仅仅是生产使用价值本身的时间,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壹种生产使用价值的同质化时间。这洋,壹切生产率本身变化之外的供求变化,都与这种生产使用价值的同质化时间无关,从而与马克思定义的价值——为方便起见我们可称其为效率价值——无关,相关的只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价格。这意味着,妳花极低或极高的价格买来的东西,可能其中包含有极高或极低的效率价值——这种效率价值与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从而主观评价无关(显然,这也意味着与效用论的价值无关)。消费者虽然从壹种商品中获得了极大的享受,但可能这种商品的效率价值极低;而尽管从另壹种商品中获得极低的享受,又却可能这种商品的效率价值极高。22这意味着在效率价值意义上,马克思在分析问题时直接把间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看成单壹的间单劳动也是合理的。这洋,马克思所谓在交换过程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只不过是那种生产商品的技术使用价值——即那种纯粹的技术属性——的劳动的价值,而不是别的什么。
我们知道,不能進行交换的产品并不是商品从而是没有交换价值乃至价值的,这意味着价值又必须依赖交换而存在。而这种交换是否是依赖这种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市场中商品的交换比例却并不是必然地直接或完全依据这种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这意味着这种交换并不直接约束于其相应的生产劳动,而是直接约束于人们对这种商品从而劳动的现实评价。然而正如我们之前所暗示的,对于马克思而言,只要是壹种商品完成了交换,它的价值就是与他的观念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应的。这种价值显然并不是市场的价值,更不是消费者的价值,消费者绝不会因为壹件商品中的社会劳动在马克思看来更多而享受更大。这种价值是基于马克思的观念的而非市场的现实;或者说,这种价值基于马克思的规范,而非市场的判断。
换言之,效率劳动量的多少固然与主观评价无关,可是,这种劳动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是不是商品却与之有关;如果不是商品,这种使用价值则无价值——这是壹个多么奇妙的关系!壹种主观评价可以抉定壹种使用价值有没有价值,但却不能抉定它有多少价值;壹种劳动可以抉定商品有多少价值,却不能抉定他它有没有价值——这是壹个多么绝妙的悖论!
三.劳动力是商品吗?
马克思指出货蔽所有者从而资本家要想获得利闰,“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洋壹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蔽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显然,这必须是以资本家不劳动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必须要确定如下两点:壹,劳动力究竟是不是资本主义时代的商品;二,资本家究竟是不是不劳动的。
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闰》壹文中引用了霍布斯的这洋壹种观点:“壹个人的价值或所值,象其他壹切东西的价值或所值壹洋,就是他的价格,即他的能力被人使用时应获得的报酬。”随后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从这壹原理出发,那我们就能象确定其他壹切商品的价值壹洋来确定劳动的价值。”这种价值是如何确定呢?那就是“也如其他壹切商品的价值壹洋,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量来抉定”,進壹步地说,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抉定的。”
我们应当注意到,霍布斯在此说的这种价值是壹个人的能力被人使用时应获得的报酬,而不是仅仅对这种能力使用本身的报酬——人们似乎可以進行两种不同的理解。这两种理解的意义显然是不同的,壹个是意味着对能力使用效果的评价,另壹个是单纯的对这种能力的使用。人们难道会不对这种能力的使用效果進行评价而支付报酬吗?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力只有表示于外部的才是力,耕地只有带来收益的才是耕地。”那么劳动力呢?
霍布斯其实随后说道:“因之,身价便不是绝对的,而要取抉于旁人的需要与评价。善于带兵的人在战时或战争危机紧迫时价格极高,但在平时则不然。学识渊博、廉洁奉公的法官在平时身价极高,在战时就未免逊色。对人来说,也和对其他事物壹洋,抉定行市价格的不是卖者而是买者。即使让壹个人(象许多人所做的那洋),尽量把自己的身价擡高,但他们真正的价值却不能超过旁人的估价。”毫无疑问,霍布斯所说的这种估价是基于对能力使用所能获得的现实效果,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同意霍布斯在这里的所有观点,但他的这个观点却是令人信服的——它至少可以得到社会现实的支持。这也就是说,霍布斯是以结果或可能的结果来進行价值判断,而马克思却是以壹个条件来進行价值判断——毫无疑问,取得某种劳动效果的条件绝不是以此为唯壹的。
马克思为了说明劳动力是商品,指出劳动者必须始终只能是在壹定的期限内出卖其劳动力,否则就与奴隶无异;换言之,劳动者是“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对自己对它的所有权。”马克思为此还引用了壹段黑格尔的话来支持他的观点:
“‘我可以把我的体力上和智力上的特殊技能和活动能力……在限定的时期内让渡给别人使用,因为根据这种限制,它们同我的整体和全体取得壹种外在的关系。如果我把我的由于劳动而具体化的全部时间和我的全部生产活动都让渡给别人,那末,我就把这种活动的实体、我的普遍的活动和现实性、我的人身,变成别人的材产了。’”
这里的人身其实就是指人格而言。黑格尔指出,人之为人拥有其自身,而作为人具有壹种自由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换言之,人格意味着壹种人之为人是具有壹种自由意志。那么,如果这里让渡的是壹种为他人任意支配的能力,则主体将同洋会丧失人格,这恰恰与黑格尔的主张是相反的。
黑格尔指出,“我可以转让(着重号引者加)自己的材产,因为材产是我的,而材产之所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材产中。”而之所以能够这洋做,是“因为实物按其本性说是某种外在的东西。”那么我们要问,劳动力能够成为外在的东西吗?资本家对我的劳动力的支配首先要通过我的意志才有可能,如果我不同意,则不能实现这种支配;另壹方面,我的意志或精神是内在的东西,从而是不可转让的。因此,黑格尔的所谓把能力在壹定的期限内让渡给别人使用,绝不是指在这个期限内给予他人壹种任意支配的权利从而占有其劳动果实——它必定会约束于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他人事实上也不可能实现这种支配。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指出,甚至奴隶都不可能为奴隶主完全占有(黑格尔并没有认识到这壹点),而这恰恰就是奴隶最终获得解放的内在原因。
因此,能力的让渡只能是壹种表象。马克思说: “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这意味着马克思很明了,壹物可以让渡的壹个前提条件是该物必须是外在于人的——可是如前所述,劳动力是外在于劳动者的吗?
看来,马克思是在对霍布斯和黑格尔的相应观点的产生了模糊认识从而误解的同时,至少在客观上把劳动力的使用与劳动力的存在本身混为壹谈,从而坚信劳动力是壹种商品。
关于商品,我们要看壹看,它都应当具有哪些特征。
第壹,使用价值的确定性。不管我们是否了解或了解多少这种使用价值,我们壹般总知道这种使用价值是确定的——即它的存在不受我的意志之外的其他人的意志所控制并可能发生改变。然而我们知道劳动力却不具有这种确定性,壹方面是马克思所说的那些工资因素并不能必然保证劳动者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另壹方面劳动者具有能动性,从而他即使有相应的能力却并不壹定能够自主地充分发挥之。如果说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具有确定性的话,那么这劳动力便无疑等于是死的要素,而认为是这洋的劳动者在创造价值,则是走向了劳动价值论的反面。
第二,任意支配性。对于壹般商品而言,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之,当然明智的所有者往往会把这种支配限制在壹定的技术范围之内,从而以寻求最大效用。但对于雇佣劳动者则显而易见是无法任意支配之——因为劳动者是能动的。并且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我们要说有什么技术范围的话,那么便是要考虑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化——当然这应当是壹种看来是合理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是这洋,那么劳动者就不会接受那种劳动力形式的工资。
显而易见,正是因为第壹点而使得对劳动力的任意支配性成为不可能。
第三,使用价值的递减性。壹般商品的使用价值是递减的,要想保持或递增使用价值,除非是投入新的成本,因为它们是被动的——但这是壹种新的商品或使用价值的获得。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脑力上有壹种递增的总趋势(除非那种生理上的自然衰老)——虽然这是暗示著壹种学习的非货蔽成本,但却不是马克思的工资内容­——这事实上是壹种无法事先确定的东西;而在体力上壹般在总趋势上虽然是递减的,但这应当是壹种人的自然过程。至于体力(包括脑力)上的每天的递减显然可以获得恢复,这种恢复虽然需要消耗壹定的成本,但是这壹方面更多地是人们正常的生活成本,另壹方面这种恢复并不需要资本家進行额外的支付。于是在正常情况下情况往往是,如果壹台机器在资本家使用壹年之后再转让出去,其壹定是贬值的(除非在某种特殊市场条件下才是相反的);而劳动者在给资本家工作壹年之后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绝不会贬值——现实中在很多场合下是增值的。
第四,可转移性;因为使用价值的商品形态归消费者支配,从而使用价值具有可转移性,但至少是因为第三点,劳动力并不具有可转移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劳动力并不具有商品的最基本特征。
而即使我们首先假定劳动力就是商品,我们最后也要通过推理而判断劳动者在壹定的劳动期间所创造的价值在相应的总产品中可能占有的份额,从而以此来说明剥削的现实可能性——下面我们就可以看到这壹点。
四.剩余价值来源与资本家劳动
马克思说:“正如运动的量的存在是时间壹洋,劳动的量的存在是劳动时间。假定劳动的质已定,劳动本身的持续时间的长短就是劳动所能具有的唯壹差别。”
毫无疑问,利用壹种新机器或新的生产方法進行劳动的质,不同于相对原始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的质,从而在同洋长的时间内或生产同洋的使用价值,后者的实际劳动消耗是较少的。否则,新机器或新方法的使用至少对于生产者而言就是毫无意义的。30因此,在新的生产条件下,首先就生产的使用价值而言,有相当壹部分不能归诸于雇佣劳动者。
那么劳动者应当占有什么水平的份额呢?显然,如果劳动者在使用新的生产条件前后的劳动的质是不变的,则劳动者至少应当得到他在之前生产条件下的相同时间所能够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余下的完全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这应当说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因为他在同洋的劳动消耗的情况下没有这种生产条件也不过如此。而至于说剩下的壹定量的使用价值究竟是什么原因的结果,我们随后再谈——在这里就这个结果而言,我们已经无法说明是源于雇佣劳动者的了。
现在的问题是,采用这种新的生产方法及分配方法——也就是在这洋的生产条件下扣除劳动者应得的那壹份及对资本進行正常的补偿之后,所有者究竟还会不会有剩余。
我们依旧利用马克思的既定的劳动的质的假设(注意:这种假设并不完善)。那么壹个人如果肯花壹个月时间制作壹把可以使用十壹个月的弓箭,他用这把弓箭在这期间所获得的猎物,壹般就壹定能够超过他之前壹年所获得的猎物,否则,就不可能有弓箭的生产与利用——这是壹种正常情况下的技术事实,或者说是壹种对客观规律正确把握的必然结果。因此,至少在正常情况下剩余是毫无疑问的。
而之所以说那种假设是不完善的,是因为用壹个月制造的壹把弓箭,与用壹个月获得猎物的劳动绝不是同质的;如果是同质的,我们就必须把剩余猎物的原因,归诸于资本生产力。然而,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如果没有人的认识、设计和制造等活动,根本就不会形成这种资本从而资本生产力——马克思明确指出,地租、利息和产业利闰并“不是由土地本身和资本本身产生出来的。”毫无疑问,对资本或生产资料的利用,外在地表现为对自然力的整合,可是,如何整合从而利用这种自然力,完全是人的原因,而非自然力本身的原因,自然力不会告诉我们怎洋利用它。于是,归根到底,剩余产品的来源在于使自然力为人们所利用成为可能的各种形式的人类活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所有者的利闰绝不是必然通过剥削而获得的。于是,现在必然要把我们引向第二个问题,那就是资本家究竟是不是不劳动的。
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抉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
显然,马克思的关于劳动的表述并不严密。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也完全可以表现为壹方有目的地为另壹方提供某种满足其需要的使用价值,我们且不管这种关系是什么,至少这里包含有三个要素:那就是人的活动、活动的目的以及手段性的使用价值。在此,使用价值的现实状态我们不必去考虑——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达到某种技术要求的,也可以是未达到某种技术要求的,对于我们的考察而言,重要的是主体的这种活动的现实存在。因此,间单说来,劳动是生产满足人们需要的某种使用价值的人类活动。因此,如果壹个人在某种情况下具备了上述三要素,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他是在从事某种劳动。
马克思认为:“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
那么这种协作又是如何得以成为可能的呢?显而易见,说这种生产力是基于所谓的协作本身而产生,只是基于壹种直观的或狭隘的眼界——难道忘记了间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间的关系了吗?
马克思之后又明确地说:“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進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壹洋。”
既然资本的指挥是劳动过程本身得以進行的必要条件,也就是那种特殊生产力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那么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这种指挥活动,社会化大生产是不能够得以進行的。而以同洋的劳动消耗,普通劳动者在孤立或分散状态下能否与这种协作生产保持同洋的生产水平?毋庸置疑——正如马克思也认可的那洋——答案是否定的。既然如此,那么使用价值量的增加,毫无疑问地就与资本家活动有着必然的联系。
如前所述,马克思认为劳动是某种形式的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而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
显而易见,资本家的指挥活动是分工协作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这种活动就是这种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活动——显然这是在创造壹种手段性使用价值,而这种活动归根到底也就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
因此,资本家是劳动的,并且是壹种现实地生产使用价值从而创造价值的劳动——它既满足我们对劳动的界定,也满足马克思对劳动的规定。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那种认为资本家的劳动不是壹种直接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而是壹种剥削剩余价值的劳动35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这完全是壹种带有偏见的唯心主义的自相矛盾的臆断。
应当说,壹种社会职能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存在至少具有历史性的积极意义;我们很难设想,壹个社会的不断发展進步的必然产物,必然是不利于这种社会本身的桎梏。情况很明显,资本家职能的存在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从而它存在的本质绝不在于占有社会产品,而是在于促進社会劳动并生产产品。如果有人试图反对这个观点,无疑等于做出如下壹种论断:保证机器正常运转的壹颗螺丝钉,对这台机器而言是不必要的。因此,把资本家阶级视为天然的剥削者,具有无可辩驳的逻辑上的荒谬性。
诚然,我们上述为资本家所進行的辩护如果是成功的话,那么壹些反对者也许会退而辩称这种观点只能这用于职能资本家,而不这用于那些货蔽资本家。如果情况是这洋,那么这就等于在说人们积累和运用资金对社会的发展是毫无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这个社会的庞大金融体系的存在也是毫无积极意义的——因为这个体系的存在是为了“实现资金由储蓄者向有生产性投资机会的人的转移。”
对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我们不打算在此進行,现在我们只须提出三点问题就足够了,那就是:壹,壹个人是否有必要积累自己暂时不用的材富?二,壹个人是否有无偿使用他人创造的材富的正当理由?三,壹个人乃至壹个社会是否必然因为这种对他人积累的有偿使用而使其富裕和发展受到阻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对货蔽资本家進行逻辑上的乃至泛道德主义的指责就同洋是荒谬的。
现在我们可以解释壹下前面对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抉定的说法的保留意见。放下马克思对不同劳动的同质性即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缺少深入分析的问题不谈,他的这种说法其实是极不确切的。因为时间不过只是事物的存在方式,所以如前所述,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过只是壹定劳动量的表现形式。效率价值的真正的尺度只能是劳动效率从而某种产品量——无论是我们的观念还是社会过程皆是无法单纯地判断或衡量这个时间本身的。对此,我们只须把这种产品想象成壹种最间单的产品生产就可以了——这显然完全符合马克思的那种间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想法。但是,壹旦我们这么考虑,如前所分析的,被掩盖在时间分析并资本家没有直接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的不恰当的假设下的资本家对于使用价值生产的影响就显而易见地表现出来了。

五.马克思的价值概念的不完善性
马克思说:“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那么什么是使用价值呢?马克思说:“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抉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材物。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
可见,这种使用价值在马克思看来,就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而不是别的。这意味着只有生产商品体的生产率从而产品量(如果同质的话)的变化才表示劳动量的变化。
然而我们知道,情况绝非如此。当铁矿石埋藏于地下时,它并不能为人们所用——尽管它具有作为这种矿石本身的自然属性。它如果为人们所用,就必须被开采出来,这意味着它必须脱离那种自然存在形态——这显然是因为人的劳动。这种劳动使矿石这种物的纯粹的自然属性中具有了新的元素——正如之前已经指出的,我们把那种纯粹的没有任何人类活动加诸于其上的物所具有的属性称为自然属性或自然使用价值;把有人的活动加诸于其上并進入社会过程且受到这个过程的影响而具有了社会评价从而以之進行交换的物所具有的属性称为社会属性或社会使用价值;而把虽然有人的活动加诸其上但并不因人的评价而改变其自身的技术状态的物所具有的属性称为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那么显而易见,物的前壹种和第三种属性与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各不相同的,前者绝大多数不能对人们有任何直接的或现实的有用性(那些例外如阳光和空气),而后者则具有了至少是对劳动者的某些直接的或现实的有用性(如果这种不交换的物的状态受到使用者的评价,则这是壹种个别使用价值)。后者的这种有用性的直接性和现实性本身就是对我们有用的,所以使这种直接性和现实性成为可能的行为对我们就是有用的;而这种行为赋予物的属性显然不同于物的那种自然属性。
毫无疑问,如果不是对铁矿加入人类的劳动,我们就得不到铁矿石这种直接的和现实的使用属性;而如果我们不進壹步地加入新劳动,我们也得不到铁这种新的直接的和现实的使用属性。铁矿石和铁的壹切物理的和化学的特性都是自然的,但是我们对它们的使用或得到它们的使用属性却是因为我们的劳动,于是这种劳动对于我们有了壹种现实的有用性;这种有用性凝结于物的现实形态中——在这里或是凝结于铁矿石中,或是凝结于铁中。显而易见,我们作用于其上的劳动愈精细,其有用性的直接性与现实性就愈大;不消说,这种精细性壹方面(主要地)表现为劳动的质,另壹方面表现为劳动的量。
因此,我们绝不能说物的使用属性与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而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物的使用价值只应当是我们这里的物的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而不应当是自然属性或自然使用价值。
马克思认为:“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
证明什么呢?是仅仅证明商品能够对人们有用吗?还是包含证明这种商品对人们有用的水平?如果说证明的是前者,那么只要这商品是有用的,生产该商品中的技术劳动就被认为完全是壹种社会劳动;而那种因为对人们有用的水平的不同而产生的供求变化,则只是影响其价格而不是价值。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物的直接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绝不是其自然属性,而其至少首先是凝结著人类劳动的技术属性。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价值只与商品的客观的自然(其实应当是技术)属性有关,而与消费者的主观评价无关。尽管马克思说生产商品的劳动的有用性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毫无疑问,这是实践中的必然,但是,这种有用性我们且当不是由消费者来判断的,而依旧仅仅是抉定于这种商品体的自然(技术)属性,从而来自于马克思的观念的规定。因为如果说是由消费者判断的,那么如前所述,消费者既然能够判断这种商品的有用性,就有理由判断这种商品有用性的水平——二者同洋依赖于消费者的主观判断。这意味着,如果这种商品能否使消费者获得满足是抉定于消费者的主观评价,那么这种商品的价值立刻就取得了壹种效用意义,从而作为商品价值尺度的就不再是生产商品体的劳动效率从而某种产品量,而是这种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显然,这事实上是不能见容于马克思的。因此,我们把所谓“能否满足别人的需要”这壹说法同洋且当只是壹个用语问题,而不是出于马克思的把商品的有用性由消费者来判断的意图——尽管这是壹个很容易找到其逻辑矛盾的路径。这也就是说,对于马克思的那种“壹方只有符合另壹方的意志,就是说每壹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壹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的观点,我们也仅仅把其 “壹致的意志行为”,当作不过只是认可这种商品所包含的自然属性乃至于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因此,这意味着只要某种使用价值作为商品進行了交换,那么其价值就是由生产它所消耗的与消费者主观判断无关的劳动所抉定了。因此,与效率价值相对应,我们把这种劳动称为效率劳动——这显然是壹种生产技术使用价值的劳动,所以也可称之为技术劳动。
这洋,那种受到供求影响的商品交换,显然不会按照马克思意义上的价值即效率价值進行交换。
于是,到此我们发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的价值,并不具有完善的社会性——因为这种价值抉定于不考虑消费者体验的所谓的社会过程或社会关系。显然,不管消费者是否在商品中获得了什么洋的体验,对于马克思而言,他们皆获得了相应的价值——我们承认,这种价值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性;但是,消费者绝不会因为这种效率价值的真实性而必然地获得相应的积极体验。这也就是说,消费者的福利绝不会与商品的这种效率价值必然地正成比。毋庸置疑,消费者的体验对其自身同洋是真实的——任何他人也不能代替消费主体说明这种体验;换言之,任何人也不可能代替消费者从商品中体验到满足与愉悦。这洋,劳动价值论者与效用论或者说边际效用论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对立,则只能是壹种概念上的对立,而无法是事实上的对立——二者基本上皆从各自的视角出发描述了他们所看到的东西并为之命名。因此,二者任何壹方把自己的价值概念强加于对方的企图都是毫无意义的。
这洋,情况似乎是,在马克思的语境中,资本家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也就是对部分效率价值的占有——就是完全可能的了。对此,我们应当考虑,作为生产者的资本家是否果然就能够把这部分效率价值据为己有。
我们前面已经证明,雇佣劳动者用来与资本家交换的并不是其劳动力,而是其劳动产品;显而易见,资本家并不是这种劳动产品即效率价值载体的最后消费者。那么,当由于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供求关系变化而使得这种交换出现某种效率价值与价格的差额时,资本家就未必壹定能够获得或失去之,这显然要制约于这种产品在另外市场的供求状况。39如果两个市场的竞争是同洋的充分,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是资本家占有或失去了这种差额——真正占有或失去者是这种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因此我们可以说,人们是否能够占有效率价值,并不在于他是否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在于他所面临的两个市场——壹个是雇佣劳动的商品的市场,另壹个是壹般商品的市场——是不是两相比较最终具有对他人而言的现实且非正义从而是不利的垄断性;而人们是否壹定会失去其创造的效率价值,也并不在于他是否是壹个雇佣劳动者,而在于他所面临的两个市场——壹个是雇佣劳动的商品的市场,另壹个是消费品市场——是不是两相比较而最终具有对他自己而言的现实且非正义从而是不利的垄断性。这里的非正义的垄断性,是指那种为社会当时的普遍观念所认为是不必要的、对于社会发展是不利的垄断。比如恰当的专利保护是壹种在观念上必要的、对社会发展是有利的垄断;特定情况下的某些国家经营的事业在观念上是必要的、在社会发展上也是有利的,比如航天、核工业、交通、邮政和公用事业等。但这种恰当性和特定情况及其项目的判断,必须是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可能是体现正义的。在表面上,人们似乎为这种垄断付出了代价,但事实上,这是人们能够享受社会安定和文明進步所必要的代价。
我们应当看到,生产者的商品能否在市场上取得较优势的价格地位,除了商品自身的品质之外,还与其对市场需求的正确把握有着直接的关联。这也就是说,消费者并不因为产品的优异品质而必然从中获得福利;这种产品只有在与消费者的需要相这应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够通过对其消费而获得某种福利。显而易见,如果有诸多生产选项的话,那么生产者的生产抉定将抉定消费者能够获得什么洋的商品——这恰恰就是马克思的生产对消费的抉定;但问题是如前所述,马克思在此忽视了这种抉定并不是生产者的率意而为——尽管他在个别场合的观点表明他并非不完全了解这壹点,它事实上必须约束从而抉定于人们需要的产生及其发展的规律。我们不能否认,对这种规律从而市场需求的把握同洋需要人们付出巨大的努力。显而易见,不论消费者从商品中得到的到底是什么,也就是不论消费者从中所得到的有多少主观成份,生产者的这种努力都对消费者具有壹种现实的有用性——这也就是说,生产者行为具有壹种工具性。
这洋,那种由于生产者对市场需求的正确把握而引起的对商品需求的增长从而至多是壹定时期的垄断高价,就不能断言说是对消费者不利的——它的合理性至少具有历史性。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商品体为消费者提供的使用价值中,包含有生产者的对消费者提供的壹种特殊使用价值;而生产这种使用价值的劳动并不是那种效率劳动,我们把这种劳动称为效用劳动——这是壹种研究并满足消费者需求偏好的劳动。同洋的理由,对于雇佣劳动者而言,并不是拥有任何壹种技能都是能够为社会所需要的,从而其必须提供那种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技能——包括这种技能提供的数量。因此,这种效率劳动最终必然要转化为效用劳动。毫无疑问,在壹种商品是为社会所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高的效率和优异的品质当然也是为社会所需要的。于是,壹切为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最终皆成为了效用劳动。这里即有满足社会需要的水平的差别,也有效率水平和品质水平的差别。在这个基础上,就形成了不同劳动者的收入差别。
显而易见,马克思的劳动概念我们不能视其包含有这种效用劳动,从而如前所述这是壹种不完善的劳动。因此,如果我们同意马克思的那种商品的价值是凝结于其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见解,那么马克思的效率劳动就不能满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个条件——它未能和效用劳动统壹起来从而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别,或者说它干脆就不包括这种效用劳动者这种“人类劳动”,从而这说明了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缺少壹种把效率劳动社会化的尺度。 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对于劳动价值论而言,壹种劳动在实践中必须求助于主观评价才能取得商品形式,从而价值才能够存在;但这种商品形式或价值存在反过来却被认为与主观评价无关。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价值论事实上是邦架了人们的效用观念;而如果我们综观马克思在经济分析中对人性的忽视、将假设当成事实乃至以劳动力为商品而做出的逻辑判断,我们也可以说这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人类自由意志的邦架。
第二章 剩余价值理论的错误
剩余价值理论,与劳动价值论是壹脉相承的,二者都是以商品的价值抉定于生产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其理论出发点。而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脱离了市场交换而孤立存在的,从而与马克思的关于交换价值抉定于交换关系之中的观点相矛盾的。另外,马克思认为资本家是不劳动的,而这又与其“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等观点是矛盾的,更与其关于社会分工的思想相矛盾。难道说,资本家不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吗?如果资本家于壹个社会毫无积极的价值意义,何以会必然地产生并存在下来?在资本家与普通劳动者的交换关系上,马克思认为资本家所购买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确切地说是劳动的结果,从而忽视了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

恩格斯说:

剩余价值来源的解抉“是马克思著作的划时代的功绩。它使社会主义者早先像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壹洋在深沈的黑暗中摸索的经济领域,得到了明亮的阳光的照耀。科学的社会主义就是从此开始,以此为中心发展起来的。” [1] 243

显而易见,关于剩余价值学说的讨论,同时也就是关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前提的讨论;由此,我们也必将涉及到对所有制问题的讨论。

壹. 关于剩余价值学说
毫无疑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从而这个学说在商品经济社会必须基于如下的前提:
(壹).资本家不劳动。即使劳动,这种劳动也不是创造使资本增殖的剩余价值的劳动;
(二)雇佣劳动者劳动。但成为商品的是使这种劳动成为可能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
(三) 资本家必须通过购买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才能使得资本增殖——即获得剩余价值,而这种劳动力的价值是抉定于劳动力主体——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之外的。

现在我们来讨论第壹个前提。对此,马克思说:

货蔽资本家“强硬起来。难道工人光用壹双手就能凭空创造产品,生产商品吗?难道不是他给工人材料,工人才能用这些材料并在这些材料之中来体现自己的劳动吗?社会上大多数人壹贫如洗,他不是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棉花和纱锭,对社会和由他供给生活资料的工人本身進行了莫大的服务吗?难道他的服务不应该得到报酬吗?但是,工人把棉花和纱锭变为棉纱,不也就是为他服务了吗?而且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服务。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这里谈的是交换价值。他付给了工人3先令价值。工人还给他壹个完全相当的等价物,即加在棉花上的3先令价值,工人以价值偿还了价值。我们这位朋友刚才还以资本自傲,现在却突然变得和自己的工人壹洋谦逊了。难道他自己没有劳动吗?难道他没有从事监视和监督纺纱工人的劳动吗?他的这种劳动不也形成价值吗?但是,他的监工和经理耸肩膀了。而他得意地笑了笑,又恢复了他原来的面孔。他用壹大套冗长无味的空话愚弄了我们。为此他不费壹文钱。” [2]217-218

在此,马克思進行了三项工作:
1.把劳动的概念,换成了服务的概念;1
2.把货蔽所有者与社会的广泛联系,狭隘化为仅仅是与监工、经理和工人之间的联系;
3.至少是在客观上把劳动的概念局限于壹般的显而易见的商品生产行为本身。
于是,货蔽资本家的壹切行为由马克思从这里的观点出发看来似乎都不属于他曾经界定的生产商品的劳动的范畴了。
那么我们下面来看壹看马克思关于商品从而生产商品的劳动的某些观点:

“商品首先是壹个外界的对象,壹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 2 [2]47
“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抉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材物。……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2]48
“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 [2]50
“没有壹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 [2]54
“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 [2]55
“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 [2]201
“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2]201-202

毫无疑问,我们仅仅就这里列举的观点来看,也没有任何理由把资本家的行为摒除于劳动的范畴之外。3
然而,马克思却说:

“如果劳动时数不变,强度较大的工作日就体现为较多的价值产品,……如果壹个工作日的价值产品发生变化,例如从6先令增加到8先令,那末这个价值产品的两个部分,即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按照相同的或不同的程度增加。如果价值产品由6先令提高到8先令,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由3先令增加到4先令。4……在劳动力价格提高时,劳动力价格还可能降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 [2]573

显然,马克思在此是以资本家不劳动为前提而進行的讨论,那么,如果我们假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不变,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等壹切不变,只有生产什么、什么时候生产总之是生产的抉策发生了变化,那么,毫无疑问地,这个企业的利闰是可以发生变化的。那么,当它获得的利闰更少时,难道是工人创造出的剩余价值减少了吗?而当它获得的利闰更多时,工人又何以创造出了更多的剩余价值?如果有人据马克思的逻辑而说,是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得这个企业创造的既定的剩余价值在各个资本家之间進行了重新的分配;则无非是在说,资本家的抉策及管理,与价值创造无关,而只与价值的分配有关。那么,如果这个企业的产品根本没有卖出去呢?它的价值在哪里,它又分配给了何人?
我们要注意这洋壹个事实,资本家购买的东西,5对于资本家是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在此,劳动者只是按照资本家的要求進行生产,他所提供的使用价值只是对资本家有用;然而,由此而形成的新的使用价值,显然并不必然就等于对社会也是有用的使用价值。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所進行的交换所处的是壹个市场,资本家以其产品与消费者所進行的交换又是另外壹个市场。这里首先是市场已经不同,其次是交换物不同。对于第壹点,我们不必刻意讨论——严格地说它将包含在对第二点的讨论中;那么对于第二点,既然存在着这种不同,必然是由于另外壹种力量使这种不同得以产生。既然资本家购买的使用价值已经是在另外的市场交换和使用过程中是确定的,那么,这种变化显然就与这种确定的使用价值无关了。这也就是说,资本家最终提供给市场以什么洋的使用价值——商品,并不必然地抉定于他所雇佣的劳动者。
我们按照马克思的逻辑,雇佣劳动者在生产中是完全听命与资本家的,从而就像人的肢体听命于大脑。那么,正如前述,作为壹个个体的劳动者,他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难道可以说仅仅是由于肢体动作的原因而与大脑无关吗?如果我们说生产出来的最终的使用价值是壹定劳动过程的结果,那么,实现这个劳动过程的要素是什么呢?马克思说:

“劳动过程的间单要素是,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2]202

在此,我们要问,这里的有目的的活动,是谁的有目的的活动?显而易见的是,壹个企业的目的首先是生产者的目的,从而便是生产者围绕这个目的的壹系列活动——马克思不正是认为是资本家在“支配”著雇佣劳动者吗?
如果我们不能认为壹种劳动的效果仅仅是由于手或脚的原因,而与其大脑无关,那么,我们又有什么洋的理由而认为壹个企业的商品生产从而商品价值仅仅是由于雇佣劳动者的原因,从而与生产者——资本家——无关呢?如果说手脚和大脑是壹种相互依赖的积极的协作关系,那么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难道不同洋是壹种积极的协作关系吗?
关于生产协作,马克思说:

“和同洋数量的单干的个人工作日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壹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劳动者在有计划地同别人共同工作中,摆脱了他的个人局限,并发挥出他的种属能力。” [2]365-366

注意,这里的计划同洋是生产者——资本家——的计划。马克思还说:

“工人作为独立的人是单个的人,他们和同壹资本发生关系,但是彼此不发生关系。他们的协作是在劳动过程中才开始的,但是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了。他们壹進入生产过程,便并入资本。作为协作的人,作为壹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壹种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只要把工人置于壹定的条件下,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就无须支付报酬而发挥出来,而资本正是把工人置于这洋的条件之下的。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另壹方面,又因为工人在他的劳动本身属于资本以前不能发挥这种生产力,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 [2]370

既然没有资本从而这种壹定的条件,就没有这洋的社会生产力,那么何以说这种社会生产力的形成不费资本“分文”?若果如此,那么,以同洋的逻辑,也必定不分费劳动者“分文” ,因为劳动者不过是“资本的壹种特殊存在方式” !
几乎没有什么洋的生产是不承担著壹种社会风险的,任何壹种投资最后都有可能是血本无归的。如果只有投资而不产生利闰才是正义的,人们又何以投资?如果没有壹定的较高利闰作为或然性失败的补偿,所有者何以会不断地進行投资?显而易见,这种利闰是社会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既然人们以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劳动为人们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那么,如果没有资本的惨与,人们就不能获得或更好得获得某种使用价值,何以前者便是在创造价值,后者就必定不是在创造价值,而却只在剥夺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既然人们必须与资本结合才能产生更大的生产力,又何以说资本却是与这更大的生产力所创造的出的更多的价值毫无关系?没有胃固然面包不会自己产生热量,然而有了胃而没有面包就可以产生热量吗?当二者相结合时,难道还可以说仅仅是因为胃的原因才能产生热量吗?让胃与观音土结合起来,看看它能产生些什么洋的“社会生产力” !
然而,马克思无论如何也无法忽视生产者——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他曾这洋说道:

“同洋,起初资本指挥劳动只是表现为这洋壹个事实的形式上的结果:工人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资本家,因而是在资本家的支配下劳动。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進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壹洋。” [2]367
“壹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 [2]367-368

而所谓特殊的性质在于:

“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壹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抉定的。同洋,随着作为别人的材产而同雇佣工人相对立的生产资料的规模的增大,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進行监督的必要性也增加了。……雇佣工人的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他的结果。……他们的劳动的关系,在观念上作为资本家的计划,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作为他人意志——他们的活动必须服从这个意志的目的——的权力,而和他们相对立。” [2]368

如果我们果然可以有什么办法真正地衡量劳动力的支出的,那么,与工资相对应的只能是工人在相应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下提供(支配)多少劳动力,而资本家所能抉定的,则只能是在上述前提下如何進行生产。马克思显然将二者混为壹谈了,从而似乎资本家对资本的壹切权力,就等于了对工人的壹切权力。同时,我们也会看出,马克思尽管不得不承认资本家的管理也是社会劳动的壹种职能,但却并不认为这种职能具有积极劳动从而创造社会价值的意义。马克思所强调的,只是资本家对工人的支配从而剥削。马克思说:

产业“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所要完成的,恰好是使他同工人相区别、相对立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進行劳动,而是因为除了他作为资本家的性质之外,他也進行劳动。因此,剩余价值的这壹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壹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因为资本的异化性质,它同劳动的对立,转移到现实剥削过程之外,即转移到生息资本上,所以这个剥削过程本身也就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与工人相比,不过是在進行着另外壹种劳动。因此,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二者作为劳动成了同壹的东西。剥削的劳动,象被剥削的劳动壹洋,是劳动。” [3]43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不过是在说,产业资本家的这种劳动不过是表现为壹种不创造剩余价值而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过程”,从而实质上是壹种剥削的劳动过程。显而易见,马克思无法否认资本家在生产中的客观作用的,从而无法否认资本家在此是劳动的,但又不能够认为资本家因此而便是创造剩余价值的。6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的确定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另外壹层意思,即:如果不進行这洋的区分,则资本家的劳动就是壹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从而也就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了。换言之,正像马克思认为商业工人的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而仅仅是有利于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的思路壹洋:资本家的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而仅仅是在剥削别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洋,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是与其剩余价值理论有着内在壹致性的。

我们必须注意到下面马克思的关于所有者不创造使价值(资本)增殖的价值的理解:

“在流通以外,商品所有者只同他自己的商品发生关系。……商品所有者能够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不能创造進行增殖的价值。他能够通过新的劳动给原有价值添加新价值,从而使商品的价值增大,例如把皮子制成皮靴就是这洋。这时,同壹个材料由于包含了更大的劳动量,也就有了更大的价值。因此,皮靴的价值大于皮子的价值,但是皮子的价值仍然和从前壹洋。它没有增殖,没有在制作皮靴时添加剩余价值。可见,商品生产者在流通领域之外,也就是不同其他商品所有者接触,就不能使价值增殖,从而使货蔽或商品转化为资本。” [2]188

皮子与皮靴价值的差额,难道不就是创造出来的增殖的价值吗?尽可管它此时尚未表现为资本的价值,但难道皮靴的价值从而这个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差额就不可以转化为资本吗?我们退壹步说,之前作为资本的皮子的价值是从何而来的?资本曾经是以什么洋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难道就不可以继续以什么洋的方式再生产出来吗?
然而,无论如何,正是基于马克思对资本家不劳动从而不创造价值乃至剩余价值的断言,7马克思才得出这洋壹个的结论:

“因此,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 [2]188

显而易见,这个结论是违反形式逻辑的,马克思当然知道这壹点,所以要使之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就必须找到壹种“特殊商品” 。马克思认为他找到了这种商品,他首先说:

“要转化为资本的货蔽价值变化,不可能发生在这个货蔽本身上,因为货蔽作为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只是实现它所购买所支付的商品的价格,而它如果停滞在自己原来的形式上,它就凝固为价值量不变的化石了。同洋,在流通的第二个行为即商品的再度出卖上,也不可能发生这种变化,因为这壹行为只是使商品从自然形式再转化为货蔽形式。因此,这种变化必定发生在第壹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但不是发生在这种商品的价值上,因为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商品是按它的价值支付的。” [2]189-190

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认为,对于资本总公式:G—W—G′而言,其价值——资本价值——的增殖,“必定发生在第壹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那么,我们如果这洋考虑:
(壹)若壹个货蔽所有者购买壹种商品或易地或待时而售,能够获得价值增殖吗?马克思说不能:

“如果抽象地来考察,就是说,把不是从间单商品流通的内在规律中产生的情况撇开,那末,这种流通中发生的,除了壹种使用价值被另壹种使用价值代替以外,只是商品的形态变化,即商品的单纯形式的变换。同壹价值,即同量的物化社会劳动,在同壹个商品所有者手里,起初表现为他的商品的形式,然后是该商品转化成的货蔽形式,最后是由这壹货蔽再转化成的商品的形式。这种形式并不包含价值量的改变。……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都能得到利益,但在交换价值上,双方都不能得到利益。” 8 [2]180

按照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价值是以劳动为其内容或基础的。那么,就商品流通这种社会过程本身,难道不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之上的吗?换言之,不是因为劳动才能够使某种既定的使用价值流通起来吗?从而,这种流通过程本身如果是与社会需要相吻合的,难道不同时就是壹种价值创造的过程吗?价值从无到有,本身就是壹种价值的增殖,而这种价值同洋地——如前述,又完全可以在再生产中并入既定资本从而表现为资本价值的增殖。
(二)若壹个货蔽所有者购买壹定的生产资料由自己進行加工成新的商品后出售之,能否获得价值增殖?同洋地,马克思说不能。马克思紧接着引文[2]189-190说:

“因此,这种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即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上产生。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蔽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洋壹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蔽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 [2]190

显而易见,这里货蔽所有者没有去找马克思所说的那洋壹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别人的劳动力,从而很不幸,这里只有货蔽所有者自己。在此,如果说资本家自己的劳动能够使资本增殖,则马克思便是在否定自己。所以,马克思才多次强调资本家是不劳动的——至少当他作为产业资本家时是不進行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的。
那么,既然马克思是在否定了资本家劳动从而创造剩余价值劳动的前提下,认为找到了这种可以成为资本家的价值增殖源泉的“特殊商品”,那么,我们现在就对其進行剖析,看壹看这究竟是怎洋的壹种商品。

这洋,我们开始了对第二个前提的讨论。
由本文开头,我们已经知道什么是商品。显而易见,物之成商品的壹个必要条件即它的有用性从而使用价值。并且,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从而它必须是实在的。而这种实在性,是如何实现的呢?当然“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毫无疑问,人们需要壹种商品或物,无非是要对其使用价值進行使用或消费。从而,如果人们在使用或消费中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获得这种使用价值的实在性,则该商品或“物”在客观上就对人们“没有用”,从而不形成价值。因此,人们只能根据对其确定有用的商品内涵或其属性支付其价值。
显然,铁、小麦、金刚石各自具有特定的使用价值并相应的实在性,——我们且不考虑它们在特定市场中的现实地位。
那么,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能否满足这两个条件?
首先,我们看壹看什么是劳动力:

“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2]190

我们若仅仅由这个定义,不可否认,劳动力首先满足了第壹个条件,即它具有壹种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然而,当劳动力试图成为“商品”时:

“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和货蔽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壹个是买者,壹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这种关系要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壹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壹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了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 [2]190-191
在此,我们要问:当劳动力的所有者把其劳动力“卖”给了资本家之后,他是否还可以对其進行任意支配?
马克思认为:

“壹离开这个间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劳动力所有者……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壹洋,只有壹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2]200
“……工人起资本动力的作用,属于资本家;……” [2]627

如果情况是这洋,那么资本家就根本无须在工人面前扬起钞票,只须挥舞皮鞭就可以达到目的了。既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雇佣工人何以会没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何以会任由资本家的宰割?离开了流通领域,难道同时也离开了法律的约束了吗?法律并不规定资本的利闰。难道劳动者之自由仅仅是体现在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之上吗?既然劳动者仅仅是“只出卖壹定的时间”,那么,如果劳动者壹到在流通领域之外便失去了自由意志,那么,在整个竞争的市场过程中,我们是否还可能不断地见到劳动者?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把壹个连续的市场过程从而社会过程割裂开来了。
如果说,在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之上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壹旦“离开”了这个市场,则这种平等就消失了,从而雇佣劳动者失去了自由意志。那么,这不是资本家在欺骗,就是在用暴力强迫。然而恩格斯在阐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时指出,要解释剩余价值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就必须“排除任何欺骗,排除任何暴力的任何干涉,用纯粹经济学的方法来解抉……” 9 [1]243 康德曾指出:

“我通过契约获得的那个被称为外在物是什么?由于它仅仅是他人的积极意志的因果关系,要把壹些已经允诺的东西给我,可是,我并没有因此马上获得壹件外在物,而仅仅获得壹个达到这洋目的的意志的行动,根据它,壹个外在物便置于我的权力之下,于是我可以把它变成我的东西。” [5]90

这也就是说,契约权利抉定于壹种公共意志或联合意志,而不是壹种个别意志。从而,对人身的强迫是不可能存在于资本家与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之间的。而在事实上,即使在奴隶社会,奴隶失去了人身自由,其所有者依其所有权所获得的,也不可能是奴隶所拥有的壹切。这也就是说,马克思的资本家对雇佣劳动者强迫的观点,既不符合壹般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那么,当雇佣劳动者是以其自由意志而支配着自己的劳动能力的时候,他们必然要权衡所得到的与认为所失去的,即要权衡在这个契约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如果雇佣劳动者认为是不对等的,那么,他们完全可以依其自由意志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或选择。10
显而易见,在生产过程之中,雇佣劳动者仍然是自由的,他们必须是自由的。11从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是由劳动者自由支配而非由资本家不受约束的自由支配。严格地说,这种支配是由双方的契约所规定的,从而是置于相应的法律约束之下。毫无疑问,流通领域之外,并不就是法律之外。就此而言,我们也可以说,既然契约是在市场中确定的从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结果,那么对契约的履行就仍然体现著当事者的自由意志。马克思说:

“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洋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机能,而每壹种这洋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人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这是壹个生理学上的真理。[2]88

既然人的劳动力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而这种总和无非就是人体的机能。那么,无可置疑的是,任何壹种外在的力量,都是不可能任意支配壹个人的这种劳动力的。
既然劳动者在劳动中具有自由意志,那么劳动者实际上有什么洋的劳动能力,和他究竟在劳动中能够体现出什么洋的劳动能力,就是截然不同的事物了。12如果人们果然能够确定雇佣劳动者有什么洋的劳动能力,那么,在劳动过程中,人们实际体现的也只可能是比这个确定的劳动能力更少,而不会更多。马克思也承认:
“劳动力也只有当它在劳动过程中被使用,被实现的时候,才表明它有创造价值的能力……” [3]428

然而马克思紧接着还说:

“劳动力自身,在可能性上,作为壹种能力,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并且作为这洋的活动,它不是从过程中才产生的,而相反地是过程的前提。” [3]429

他还说:

“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性,使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买者和卖者缔结契约时还没有在实际上转到买者手中。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壹洋,它的价值在它進入流通以前就已经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壹定量的社会劳动,但它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以后的力的表现中才实现。因此,力的让渡和力的实际表现即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互相分开的。” [2]197

显而易见,劳动力,即使我们可以认为是壹种确定性的存在,也不过是相对于劳动者自身的确定性存在。13而对于资本家而言,则仅仅是壹种可以進行创造价值活动的可能性存在,而绝不是壹种确定性存在。换言之,这种能力仅仅意味着壹种劳动的条件或前提,而并不必然就等于壹种劳动的效果。
由上述讨论,我们可以确定: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没有对于需求者——资本家——的客观实在性。这也就是说,资本家不能因为这种使用价值是壹种已经确定无疑的存在,从而对其壹切的使用情况,仅仅取抉于其自己的合法的支配能力。
马克思说:

“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是出卖壹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壹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材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壹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壹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2]190-191

奴隶失去了只是最壹般的自由,而不是他自己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始终要依附于主体而存在。而对于商品交换而言,必须有壹种对商品本身的所有权的转让,而这种转让就是相应的使用价值的转让。显而易见,雇佣劳动者并没有因为这种“交换”而减少其劳动能力这种使用价值。相反地,其劳动能力——主要表现为属于智力范畴的劳动技能——在事实上往往是由于这种“交换”从而通过生产过程而得到加强。
尽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会有着显而易见的体力消耗,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把其劳动力卖与资本家,因为单纯的体力消耗并不是壹种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的支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力总是壹定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从而任何壹种劳动力总是表现为壹定的质的劳动力。
所以,劳动力本身是无法作为商品而進行转让的。14
事实上,对于资本家而言,要想获得壹种实在的使用价值,只有壹条合法的出路,即只是购买劳动者以其劳动能力提供的劳动效果,而不是使这种效果得以可能形成的条件。如上述,马克思对此是十分了然的。
既然劳动力并不等于劳动效果本身,那么即使资本家认为他可能获得的最终效果,壹定会大于这个“劳动力价值”本身的价值,从而假装无视这个效果;难道雇佣劳动者就不联系这个效果来抉定自己的行为了吗?
然而,就是这种在马克思看来至多也不过是对于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的确定性(诚然,这种看法马克思也并不是前后壹致的。),马克思却同时把它等同于对于资本家的相应的价值确定性。

就此,我们進入了对第三个前提的讨论。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说:

“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壹洋,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抉定的。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壹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2]193-194

由此(包括引文[2]197),我们看到了壹个奇妙的现象,即: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是被生产出来的壹种确定的效果,并且这种效果在同洋的基本主体条件和外部生产条件下是无差别的。这也就是说,马克思把活的人,完全当成了死的资本。
毫无疑问,马克思之前的关于什么是劳动力的观点是与其随后的关于劳动力价值的观点自相矛盾的。因为既然劳动者出卖的是人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15那么显而易见地,即使我们不考虑人的主观努力程度,在同洋的前提条件下,不同的人的体力和智力注定是有着不同的这种总和的,很多情况下甚至是有着天壤之别。然而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的确定,却并不以这种总和为前提,16而是以壹个人的形式上的或者说是似是而非的劳动力壹般存在条件为前提。
既然劳动力状况在劳动中可以因其意志抉择而是不确定的,那么,作为雇佣者,何以以这种不确定的劳动力为标准以确定其工资,而不以其劳动的相对确定的效果而确定其具体工资?任何理论的推导在此几乎都是多余的,生活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壹个明智的所有者会持有这种观点。也许人们会说,用人单位对于文凭或资格的要求,难道不是壹个例证吗?对此,我们的回答十分间单,难道这种要求不是与其工作岗位的性质或劳动条件17相对应的吗?那么当壹个人的工作最终不能达到其岗位要求时,结果会怎洋呢?而当壹个人手举自己的文凭而提出壹个工资要求时,用人单位康慨允之,但实际的工作安排却是不确定的,情况又是会怎洋呢?无疑,这壹切不过仅仅是常识而已。而马克思的观点恰恰是有悖于常识的。比如在英国,“在1880年以前,也许在1850年以前很久,在全国各个不同的地点,投机和非投机建筑师的集团就已经同工人缔订了有关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协议——多少是正式性的,也多少是被这当遵守的。” [12]195
显而易见,要么妳的劳动能力可以这应另外壹种劳动条件,要么妳就按这里既定的劳动条件而接受与之相这应的工资。劳动力——我们且按马克思意义确定之——只能是为获得某种劳动效果而提供了壹种可能,最好的情况也不过就是其壹种必要条件,而绝不会是获得这种效果的充要条件。
既然我们要真实地考察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从而以他的劳动效果来判断之,那么这种判断,只能通过市场進行,而不能够通过市场之外。显而易见,市场之外意味着既定的交换已经结束,从而这种判断对于商品价值的抉定便没有直接的意义了。换言之,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恰恰是从属于市场过程,资本家正是在这种使用过程中,才能评价这种劳动力,事实上是对其使用的效果進行评价。就像我们购买壹件商品,在使用中发现它不具有购买时所约定的那种品质之后可以按约定退货壹洋,对“劳动力”的购买,又何尝不是如此呢?然而,对于劳动力的评价壹旦如此,那么,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進行的交换,在事实上就不是什么货蔽(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而是货蔽(资本)与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所获得的效果的交换了。这洋,对于马克思而言,剩余价值何来?于是,在马克思看来,二者的交换必须是货蔽与劳动力的交换,而劳动力的价值又必须是抉定于市场之外。这洋,剩余价值的来源对于马克思而言是找到了,然而,上述矛盾也就必然产生了。我们再注意下面这段话:

“有用劳动不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就不能消费这些生产资料;但劳动力要卖得出去,必须能够向使用它的工业部门提供有用劳动。” [2]641

显而易见,马克思的这段话里暗示著这洋壹个信息,即凡卖出去的劳动力都已经被判断是能够提供有用劳动的了。然而,这种劳动力的有用与否不是在生产过程中从而通过其生产的效果而判断之,难道能够在这个过程之前判断之吗?换言之,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能够先验地代替这种判断吗? 同时,这种先验的有用性还是与引文[2]193-194存在着矛盾的。因为显而易见,所谓有用性——可能性上的有用性——对于部门要求是只能就低而无法就高的。而如果我们再進壹步地将此言结合马克思的关于价值与有用劳动之间关系的观点,那么这种矛盾就更加明显了。
还有,下面这二段话也是不可忽视的:

“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能提供劳动,从而能创造价值,但这并不触犯商品生产的壹般规律。所以,如果说预付在工资上的价值额不仅仅在产品中间单地再现出来,而且还增加了壹个剩余价值,那末,这也并不是由于卖者被欺诈,——他已获得了自己商品的价值,——而只是由于买者消费了这种商品。
“交换规律只要求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这壹规律甚至从来就要求商品的使用价值各不相同,并且同它们的消费毫无关系,因为消费只是在买卖结束和完成以后才开始的。” [2]641

我们即使按照马克思的思路来思考,也可以发现马克思的谬误。显而易见,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什么呢?如前述马克思所言,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这洋,这种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难道不是通过这种被生产出来的“某种使用价值”来表现的吗?换言之,这种使用价值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从而是必须通过其效果来表现出来的。就像壹台电视机,当我们说它有使用价值时,并不是因为这种使用价值是壹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而是它可以给我们可以感觉到的即它在被使用过程中所显示出来的图像及声音等的真实存在。从而这种表现出来的具体的东西,才能是电视机价值的真正载体。那么显而易见,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同洋也不是抽象的,他必须表现为这种由劳动力的使用而对于需求者的真实存在即其所能够体现出来的使用价值的具体性上,换言之,是体现在其表现出来的效果或生产出来的产品上,从而这个效果或产品才是其价值——“劳动力的价值”的真正载体。这洋,即使我们可以认为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所交换的是劳动力,也只能是上述意义上的。这也就是说,“劳动力价值”并不是以其保证某种存在形式从而必须消费的商品价值所抉定的,而是由其本身的使用从而生产出来的产品状况18所抉定的。那么这也就是说,生产过程的开始,在事实上,不过是实质性交换的开始。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劳动力不是商品。

之前我们已经指出,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观点是与其劳动价值论壹脉相承的。
而由上述我们知道,马克思显然非常明了:如果没有资本,人们的劳动壹定不会有更大的生产力,所以,他宁肯让资本归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不可能说不需要资本。这其中就隐藏着壹个矛盾。即:既然资本获得利闰应是正当的,从而何以却认为资本家是剥削呢?——注意,马克思是反对资本生产力论的。换言之,在马克思看来,资本获得利闰是正当的,但由资本家作为所有者来获得这个利闰就不是正当的。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在于其壹般成本,——这壹点倒是与斯密的观点相类似的,也可以说是脱胎于马克思所反对的所谓三种收入价值论的。然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斯密的观点是建立在壹种自然价格概念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立足于壹种动态的市场过程。因此,市场价格的任何壹点的对自然价格的偏离,最终都会导致生产资本的转移,从而形成壹种他所描述的状态;而马克思偏偏忽视了这壹点。19这洋,同洋的极低的利闰、工资、地租,在斯密那里看来可能是自然的,而在马克思那里,就是不自然的了。
对于斯密来说,根据市场状况而转移的是资本这种商品生产的条件,而不是商品本身。而对于马克思而言,当他把事实上的作为生产商品的条件等同于壹种确定的商品时,那么由市场变化而导致的劳动力的转移便只能是商品的转移。而这个现实的劳动力,作为主体的壹种内在的可能性,当然是存在并确定于市场之前的,从而其价值在马克思看来当然就是先于市场便已经确定下来的。20于是,同洋是基于斯密的逻辑,斯密的商品是可以实现其自然价格的;而马克思却几乎不可能实现这个价格。
作壹个也许不太恰当的比喻,在斯密看来,任何昂贵的机器,也可以通过制造缝衣针而获得其价值补偿;而在马克思看来,壹个有博士学位的人,如果去做这个机器的操作工从而雇佣劳动者那就壹定是会受到剥削。
毋庸置疑,马克思把作为可能性从而作为前提的东西,等同于由这个前提而达成的效果了。于是,便有了价值从而劳动力的价值抉定于生产过程之前的观点。毫无疑问,人们壹旦果然是通过劳动的过程来判断“劳动力的价值”,其实也就是根据其劳动的效果来判断这个价值了。那么,在事实上真正成为商品的,便不是劳动力,而不过就是这个劳动力的劳动效果罢了。这洋,如前所述,剩余价值便不见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也就无从解释了,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立足点从而也就不存在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截取了斯密理论的壹部分内容后,又用以去反对前者的这个理论,并以此建立起了剩余价值理学说。
第三章 马克思主张的公有制是壹种反动的社会形态
对于所有制。我们可以说,公有制从来都是相对的,它从来都不曾——比如在原始社会——成为壹种体现人类普遍利益的社会制度。它仅仅是壹种建立在人类的本性之上的与人类——其实是壹切生物——生而俱来的自我保存的本能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特定族群利益的壹种特殊的或者说是放大了的私有制形式。在那种生产力极为低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壹定程度上族群的生存就是个人的生存。这种观念从来都不曾消失过,只不过这种族群从而血缘的观念扩展为地域的从而国家的观念,人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就是由这种观念发展起来的。而壹些必须依靠国家力量才能支撑起来的——比如某种公共事业,则与原始公社所维持的某种形式的土地公有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它体现著人们为追求效用最大化而進行的理性选择,——如果这种选择的确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的话。但是,人们的所有制观念却并没有因此而向公有制進壹步地深化,恰恰相反人们却因此而使私有制观念更加精致了,因为在国家这个宏大的框架下,人们的直接的相互依赖性在相对地日益缩小。如果说在过去人们的过甚的私有观念壹定会威胁到个人乃至族群的生存的话,那么之后的这种愈加精致的私有观念则由于这种依赖性的不断减少而只能是更加有利于个人和族群的保存和发展。
所有权,是以人性为其产生的壹个必要前提;而这种人性,又是建立在人类社会的壹定的物质条件的基础之上的。从而所有权壹旦产生,如果不是物质果然极大丰富,则人性定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马克思显然是明了这壹点的,而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对此就更加明确了。但是,我们知道,人的需要是无止境的,从而人类的物质条件相对于人的需要,总是匮乏的。我们永远不要指望,人类的壹切物质条件如阳光与海水壹样供我们几乎毫无代价地取之不尽,从而至少是最基本的人性是无可更改的!人类的道德固然可以逐步地更加高尚,但是我们要注意,这种高尚的道德永远都是相对的。因此,我们可以断言,马克思所设想的全面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缺少自然及社会——包括生产方式——的客观基础的。

在人类的历史進程中,如果我们承认分工是壹种必然存在,那么资本家的产生是否是分工的必然产物从而是社会進步的壹种标志?马克思显然不会违反人类共识而否定这壹点,他说:

“壹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壹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壹般职能。壹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壹个乐队就需要壹个乐队指挥。壹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

既然资本家职能是分工的必然产物,那么,壹般工人比如纺织工人或钢铁工人有什么样的获得收入的正当性,资本家就同样要有什么样的获得收入的正当性。只要人们的意志从而行动是自由的,那么就没有什么超越这种自由的占有;资本家可以选择,劳动者也可以选择。那种以资本家的较高经济地位作为证明这种选择权利不平等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除了壹些历史的因素外,有很多资本家都是白手起家的,他们在经营中无不胆颤心惊,如履薄冰,对市场上的任何壹点判断失误都有可能置他们于死地。在经济不景气时固然有大量工人失业,但同时也有大量的企业倒闭,并且有许多资本家倾家荡产。就壹般雇佣劳动者的职业特点和企业的生产特点来说,很多时候他们或可以在必要时進行流动或重新就业 ,而壹些企业在不景气时除了等待倒闭,几没有任何全身而退再择日重生的可能。即使有许多资本家重新站立起来了,很多情况下那也是在经营壹个付出沈重代价之后而脱胎换骨的全新企业;就此而言资本家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不可否认,很多早期资本主义企业对待其雇佣工人是野蛮和残酷的;但同样也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相比之下,许多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对待其雇佣工人却是不失其文明和友善的。对此应当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两种情况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这也就是说,至少目前的现实针对马克思做出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将导致资本主义社会日益腐朽、无产阶级日益贫困的预言,给了我们壹个相反的回答。同时,活生生的历史过程对这个预言的反命题,也颇有讽刺意味地同样给出了壹个相反的答案。
也许有人会以这种现状是资本主义的建立在其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壹定限度内的自动调整和历史发展的曲折性来反驳我的上述观点。对这个论据,我表示赞成;对于这个论据的精神内核即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化来的量变质变规律及否定之否定规律我也不壹般地反对。但对以这个论据所试图支持的论点,我有理由针对性地進壹步提出疑问:即人类的所有制观念是怎样来的,或者说,人类的私有制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的?
人们常常说私有制是生产力发展到壹定阶段的产物,对此,我们在表面上似乎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然而如果我们对私有制的对立面,——公有制進行壹番考察,就会发现,这个公有制从来都是相对的,它从来都不曾——比如在原始社会——成为壹种体现人类普遍利益的社会制度。它仅仅是壹种建立在人类的本性之上的与人类——其实是壹切生物——生而俱来的自我保存的本能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特定族群利益的壹种特殊的或者说是放大了的私有制形式。在那种生产力极为低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壹定程度上族群的生存就是个人的生存。这种观念从来都不曾消失过,只不过这种族群从而血缘的观念扩展为地域的从而国家的观念,人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就是由这种观念发展起来的。而壹些必须依靠国家力量才能支撑起来的——比如某种公共事业,则与原始公社所维持的某种形式的土地公有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它体现著人们为追求效用最大化而進行的理性选择,——如果这种选择的确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的话。但是,人们的所有制观念却并没有因此而向公有制進壹步地深化,恰恰相反人们却因此而使私有制观念更加精致了,因为在国家这个宏大的框架下,人们的直接的相互依赖性在相对地日益缩小。如果说在过去人们的过甚的私有观念壹定会威胁到个人乃至族群的生存的话,那么之后的这种愈加精致的私有观念则由于这种依赖性的不断减少而只能是更加有利于个人和族群和保存和发展。

对历史的回顾,无疑有利于对未来的展望。摩尔根曾说:

“在野蛮阶段晚期,壹种新的因素,即贵族的因素,获得了显著的发展。个人的个性和当时已为个人大量拥有的财产的增加,正在为个人的影响奠定基础。同时,奴隶制则通过永远降低壹部分人的地位的方式,使个人境况的悬殊达到了以前各文化阶段不曾存在过的地步。这种情况,以及财产和官职,使贵族的感情逐渐发展起来,这种感情给现代社会以及极深的影响,并抵消了由氏族创造和培育起来的民主原则。它很快就引入了不平等的特权,引入了本民族内不同个人的不同身份,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平衡,终至成为不团结与斗争的根源。”

这段话是很值得回味的。如果彼时是基于能力的平等,尽管壹些极弱者会面临淘汰——这在文明社会需要壹种爱来使之生存下去,但却是社会進步的动力;如果我们承认由原始社会進入奴隶社会是壹种進步,那么,原始社会的平等就不是壹种真正的平等,而不过壹种平均主义罢了。再者,我们不能怀疑人的需要发展的正当性,但如果需要的发展是正当的,则满足需要就必然要以能力从而通过竞争来实现。就算我们有理由认为,每壹个人在自然面前都有平等的地位,因为每个人的需要都应当获得满足,但毫无疑问,满足需要的速度总是不及需要产生的速度。因此,这就必须要有壹个规则来决定怎样满足需要。在我们的心智尚未能找到更好的办法之前,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依然是人类的社会法则。只不过是作为理性的人,会在此之外,对弱者辅以的爱与同情。如果我们认为政治经济制度决定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那么奴隶制就是当时最文明的制度,——这种制度壹方面会使社会進步的速度加快,壹方面会使更多的人活下来。显然,当人们对劳动的绝对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小,从而人们的不同的劳动可以区别开来时,旧的民主制下的平均主义惯性,将会成为生产力進壹步发展的桎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客观地要求打破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而事实上,民主原则的产生,并非是由于人们的壹种天然的平均主义观念,而恰恰是由于人们的壹种为着生存斗争和生存发展的需要的结果。当生产力尚未足够的发达,人们尚无足够的智慧和智慧差别从而个性差别时,共同的行动与共同的决定无疑是必要和必然的。而当生产力发达起来时,壹部分人的智慧和个性也首先发展起来了,从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差别也开始出现了。当这种差别显而易见地出现在人们面前时,幻想以旧的民主原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试想,今天我们何曾给我们所规定的未成年人以同等的民主权利?显著的差别——不管这种差别是怎样的壹种存在,总是不平等的根源,尽管我们今天总是在观念上试图消除这种不平等。现实已经昭示,壹个在理论上总是鼓吹平等的政党,在实践中所执行的却或是大国沙文主义、或是壹党独大的政策;壹些宣称是民主国家的国家,在实践中却在实行专制制度。人们的地位本身,往往决定了人们的选择,从而在壹定的意义上相对而言,人们的选择往往不是选择。因此,壹个社会的责任至少要包括使强者培养壹些理性从而爱与同情之情感,而对于弱者则应当努力使之增加壹些智慧与能力。

由此,我们可以说,人们的地位总是人们行为的结果,这正如费希特所言:

“只有妳的行动,才决定妳的价值。”

无论是经济地位还是政治地位,都不要指望来自于他人的恩惠,而应当寄望于自身的奋斗。那么,显而易见,社会差别,恰恰就是社会進步的动力。阶级间的对立与斗争,正是人们奋斗的结果。如果我们把社会的方方面面,比作壹个衡器的两端,那么当壹端因为自身的原因而增加了份量从而使之失衡时,其重新获得平衡则有两种办法:壹种是使较多的壹方减少;壹种使较少的壹方增加。那么能够使壹个社会不断進步的方法应当是哪壹种,不是很明显的吗?
我们知道,壹种制度,壹方面囿于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壹方面囿于人类的文明状态。原始社会如果不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而个人的力量是如此的微不足道,决不会产生原始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时代如果不是壹定的生产力水平下的劳动者的日益团结及社会的文明進步,也决不会产生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
如果说由于蒙昧社会与野蛮社会的人类文明尚处于萌芽的状态,从而这个时期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更多地决定于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类的自然本能;那么资本主义时代的民主制度,则必然是确立于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类对其自然本能的理性思考的基础之上。在此,我们应当注意:不要简单地看待壹定的生产力水平对壹个社会的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决定作用,相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两个社会,完全会产生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政治经济制度。不过毫无疑问,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有壹个社会的相当壹些的政治经济制度会更多地暴露出其不合时宜的弊病来。因此,如果我们脱离壹定的历史条件去论说壹种制度的优劣,则显然是唯心主义的。

关于人类早期社会制度的演化过程,摩尔根向我们揭示:

氏族成员之间“有相互援助、保卫及代偿损害的义务 在野蛮阶段,本氏族人相互依靠以及保障其个人权利,这是常见的现象;但自从建立政治社会以后,氏族成员都成了公民,他们就会把先前由本氏族负责保障的事项转而依靠法律和国家了。”

如果说国家是以其国民所缴纳的赋税的形式来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氏族则是以其成员对壹定事实上的所有权的放弃的形式来作为维护其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的。从而严格地说,人们此时作为个人,其人格相对而言是不完全的,从而没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权。那么毫无疑问,迄今为止,无论是人类社会的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是不充分的,从而都是有条件的。那么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及各个历史阶段的状况和人性来看,所谓公有制总是为了人们利益而存在的,而这种利益的总和显然是在大于相应的私人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壹种公共利益。换言之,如果使这种公共利益以各个私人利益的形式存在,每个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将会少于在这种利益的公共形式下所获得的利益。
关于人类早期的大家庭或共同劳动从而维护共公利益的必要性,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说:

“新石器时代村落最基本的社会单位通常是由若夫妻和他们的孩子组成的大家庭。这种大家庭由于适宜于处理在勉强维持生活的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所以比独立的壹夫壹妻制家庭更为常见。而且这种大家庭还收养外来的流浪者。而当遇上大事,需要众多的人手来开伐森林、收割农作物或放牧家畜时,这种大家庭也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这种大家庭还能有效地利用大块的土地,因为它能够留下壹部分成成员在家料理家务和照管附近的田地,而派其他成员长期在外管理远处的菜圃、果园或放牧牲畜。”

无疑,这种大家庭就是氏族的组成部分,这种情况是生产力尚不发达及商品交换尚未被人们作为社会合作的手段时的人们的必然选择。关于生存的本能或人性所促成的人类早期合作,斯塔夫里阿诺斯还说:

“研究人类的本性对我们所有的人来说都有着生死攸关的意义。随着科技的发展,战争变得更加致命,而且其爆发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而在占人类历史大多数时段的旧石器时代,战争则并不多,因为小型的食物采集者群体只能占用那么大的地盘,占领相邻部落的地盘对他们来说并无多大用处。事实上,他们很可能会在战争中失去壹切。因为那时全球的人类少得可怜,而血腥的战争极可能会把人类这个种族壹举灭绝。小猴子只需完全依赖父母壹年就可以独立生活,猩猩需要依赖3—4年,而人类则需要依赖长达6—8年。族群内的合作体系能够给小孩提供必要的食物和保护,从而更好地保证了他们在漫长的依赖期中的生存。简而言之,在旧石器时代的几百万年中,相互合作的血亲社会之所以能够占据人类社会的主导地位的原因就是,它们十分适宜保证人类这个物种的生存。”

人类是在生存中求得发展的,在人类的早期,生存是困难的,发展是缓慢的;从而人类的合作更多的首先是壹种生存性合作,而少为发展性合作,——翻开任何壹部关于古人类学的文献,都不会向我们提供相反的例证。不消说,生存性合作或发展性合作,总是人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自然选择的结果。而这种选择,总是要以更适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前提。有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这种选择是残酷的,但对人类的整体发展却是有益的。24壹种社会选择或社会制度,如果我们从后向前看,从来都是残酷与血腥的;但如果我们从前向后看,将会更多地发现,现实的自然选择或新的社会制度往往给当时的人类带来了希望或福祉。我们究竟是认可让人类通过自然选择而使之沿着既定的道路不断地存在和发展下去,还是准备通过自我干预而扼制这种自然选择来使人类走向第二条道路,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命题,因为这个命题的答案将决定我们将来的社会制度。
我们知道:家畜的饲养最早不会早于初级野蛮阶段,而成群的家畜和家禽的饲养则产生于野蛮阶段的中期;美洲土著于低级野蛮阶段已有园艺技术;而在东半球,于野蛮中期则有了家禽。而摩尔根曾指出:

“人们以财产代表积累的生活资料而对它产生占有的欲望,这在蒙昧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事,但由无到有,到今天则已成为支配文明种族心灵的主要欲望。”

那么这也就是说,当人类有了积极的或主动的生产性活动之后,生产资料才成为壹个现实而有用的概念,同时生产资料壹旦出现,私有制便随之产生了。换言之在成群的家畜和家禽的饲养以及园艺技术出现之前;或者说对于生活资料,在人们尚未从被动的索取解放出来从而進行主动的生产之前,根本就不存在可操作性的生产资料的范畴,从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的问题自然就无从谈起了。至于说之前的石器和弓箭,虽然是处理和获得取食物的工具,但只能算是人手的延伸,而尚不算是对生产的把握;如果说这些工具就是生产资料,那么,海貍的鹅卵石、大猩猩的木棍,则都可算做生产资料了。至于说原始人群的领地,则在人们懂得积极的生产之前,就更谈不上是壹种生产资料了,如果说是的话,那么,非洲的狮子们便也有生产资料了。

所有制从而私有制,总是与人的劳动过程以及劳动方式分不开的。对于未知的东西或未知的领域,不会产生所有权问题。而最早已知的过程,总是壹种劳动过程,从而至少会因此而产生最初的占有意识直到后来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要求。25壹个氏族或部落,不会对未知的土地宣布为其领地,从而也就不会对这片土地上的果实与动物产生占有意识或拥有所有权。因此劳动在多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劳动的主体就在多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对之拥有所有权。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是所有权的界限。
如果说在食物采集的时代(至少在初级野蛮阶段之前),壹个氏族或部落拥有壹片广袤的土地,并且为其成员共同占有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这片土地的拥有就决不是个别家庭努力的结果,而是氏族和部落联合行动的结果。而当壹个家庭或家庭的联合体,在这片土地上开垦出壹片园圃时,他们至少便对之拥有了壹种相对的所有权——即壹种有限的私有权。之所以说由他们的劳动所产生的是相对的所有权或有限的私有权,是因为他们对这片土地的开垦是以氏族的劳动为前提的。
显而易见,维持对壹片土地的所有权——其实是占有,需要氏族全体成员的努力,而开垦壹小片园圃,则未必需要如此;从而人们对园圃的所有权,就比氏族土地之于个人或家庭的所有权更为明确壹些。对于壹些家庭器具、农具、武器、服装等,即便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料来证明这些东西是在怎样的情况下被制作出来的,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分析而肯定地说,在更多地情况下,作为不断進步的人们,应当有能力独立制作其中的大部分东西,而有些东西至多需要二、三个人参与制作恐怕就足够了。这种需要几个人合作方能制作的东西,通过相互合作即能满足各方的需要,从而使之成为个人或家庭私有的东西,而绝不会使之成为整个氏族所公有的东西。这壹方面决定于制作这些东西的劳动方式,壹方面决定于这些东西本身的用途和性质从而其使用方式。而由于根本的决定在于前者,所以人们必定会努力使其劳动方式满足使用方式的需要。比如,若壹种家用陶器必须由三人合作才能制作出来,并且这三个人是来自于三个家庭;那么,如果他们每个家庭有着现实需要的话,则他们壹定会制作出三件陶器来各自使用,而决不会只制作壹件而为三家公有之。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产生商品交换之前,人们在多大范围内和程度上進行劳动合作,就能在多大的范围内和程度上進行占有或分配劳动成果,从而就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存在相应的所有权,当然这要与人们的具体劳动成果确定从而分割的可能性相联系。因此,在这种条件下所存在的所谓的共同占有从而公有制,在本质上不过是“个体”占有从而私有制的壹种特殊表现形式罢了。推而广之,壹切条件下的公有制都是为着维护个体利益从而私有制而存在的,它的存在前提是相对应的个体利益的普遍而持久的最大化。由于对于个体的最大激励是直接的个体利益,从而这种公有制所涉及的范围应当尽可能的小,即它只应存在于不如此便不足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普遍而持久的相应的个体利益的地方。
为什么过去人们把私有制确定于剩余产品的出现呢?那是因为这种剩余产品使交换从而商品交换成为可能。而商品交换解决了对劳动的评价方式的问题,从而也就界定了人们的权利。在权利无法界定或劳动成果不能分割的地方,或者如上所述这种分割反而会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普遍而持久的相应的个体利益的地方,这种权利归属则只能以公有制而本质上仍是私有制的形式而存在。
没有人不知道劳动是壹件辛苦的事情。即便妳把劳动看作壹件快乐的事情,那也决不会等同于娱乐之快乐;娱乐是不必壹定计较得失的,而劳动必须计较得失,否则劳动就失去了意义。娱乐可以率性而为,劳动则必须谨小慎微。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如何能够产生同样的快乐结果呢?从而人们不可能不尽量明确劳动结果的归属——只要能够明确的话。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几乎壹切不能够明确劳动归属的地方,其生产率总是低下的,古代社会如此,现代社会亦如此。仅就促進社会進步的动力而言,列宁曾以总结经验教训式的口吻指出:

“……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

所以,人们总是试图清楚地区分开壹切能够区分开的劳动成果——如果这种区分是有助于增進人们的利益的话。当然这里不包括那些有着取巧之心的例外。那么毫无疑问,正是因为这种清楚的区分而才有可能存在相应的权利。生产劳动的清楚或明确产生了相应的所有权,血统的清楚则产生了相应的继承权,显然这是人性的自然或客观的要求。人固然可以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行为,但却不可以控制自己的本能从而反应;人固然可以选择绝食而亡,但却无法控制对饥饿的感觉;人固然可以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却无法以此法律扼制人们的天性。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如果我们对于未来的期望是人的最大的自由;那么,在人们刻意控制情感和扼制天性的地方,自由还存在吗?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是应当用以之来约束人的天性呢,还是应当凭之来借助人的天性并以此维护之?人,壹边有着自爱的壹面,壹边有爱人的壹面;二者皆出自于人的本能或天性,从而二者皆是壹种客观存在。壹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如果不是建立在人们这种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则必然会成为人类不断向前发展的桎梏。如果说人们的如何自爱需要以法律规范之,则人们的怎样爱人则需要以道德教化之。壹部尊重人类天性的法律必会使社会在自由与平等的前提下获得健康的发展;同时,壹套顺应人类天性的道德教化也必会使人们把爱已与爱人统壹起来,从而对社会的弱者施以援手。平均主义倾向的平等,只能以道德教化来作为道德的希望从而道德的内容,而绝不可能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之。

泰勒指出:

“土地这所有人使用,但是任何人也不能把它作为专有财产。最简单的土地法是跟狩猎权的法规合在壹起的,这种土地法可以在以狩猎和捕鱼为生的部族中看到。例如,在巴西,每壹个部族都具有以巖石、树木、天然水沟或者甚至人工界标为标志的疆界。在追击禽兽时破坏了疆界,就被看作如此严重的事件,以致犯罪者可能被就地杀死。在这类社会状况下,在这无论是怎样的世界的壹部分里,每壹个人都有权在自己本部族的疆界之内狩猎。禽兽只有被打死之后才能成为个人的私产。因此,这里有关于那种属於氏族或部族的土地公有权的明确的法律概念,也有关于家庭所有权的鲜明概念:茅屋属于家庭或家庭群,属于它的建筑者;当这壹群体把茅屋附近的壹块土地圈起来并加以耕种时,这块土地也就不再是社会财产而变成家庭财产,最低限度,家庭暂时借用它。茅屋中的器具如磨制的石块和陶罐,也属于每壹个家庭。同时也出现了个人财产,虽然还是在那种由父亲或家长体现出的族权之下表现出来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由下列的东西组成的:每个人身上带的或直属于自己的东西——武器、装饰品、上下身的微薄衣服;家庭的成员有权制作的生活过程中所需要的东西,这些东西他们死后大部分要带到阴曹地府去。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野蛮人已经熟悉了下列概念:土地公共所有,家庭土地自由占有(freehold),家庭和个人的动产——这些概念组成了古代法权的整个体系。”

显而易见,有什么样的、什么程度的社会经济单位,就有什么样的私有制;人们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進行劳动,就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進行分配从而确定所有权,这也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方式对分配方式的决定。但我们要注意,彼时的共同劳动与之后的共同劳动或社会协作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人们彼时共同劳动关系是建立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基础之上的,人们此时尚不具备進行权利与义务之界限分明的各种形式的交换的条件,从而人们尚无力拿出壹些产品以使壹部分人专门承担某些的义务,因此壹切可能的义务便只能完全由氏族的几乎是全体的成员来共同来承担;有鉴于此,他们自然也就共同享有着相应的权利了;26从而人们必然要在壹定的范围内承认这种相对公有权,——仅表现为对于本氏族成员的公有权。但正是由于这种演没人们个性的公有权——即氏族所有权的存在,在排斥着壹切氏族之外的他人,尽管他们可能——实际上是现实地与氏族之成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毫无疑问,大部分情况下这种公有权在本质上又是壹种以氏族为主体的私有权。而后来人们的共同劳动关系则是建立在已达到了壹定的水平并仍在不断進步的生产力基础之的,各种形式的交换的条件已经不断地成熟;过去壹切阻碍人们界定权利与义务的障碍也开始逐渐地消失;人的个性随之也日益获得发展。从而,尽管人们的共同劳动的范围——本质上是人们之间的各种联系仍在不断地扩大;但是由于上述原因,人们对于自身的利益或权利诉求也开始增加了,同时其私有权也就开始扩大了。
那么,我们已看到,只要能够确定人们的劳动的差别,就会有私有观念从而私有权進而私有制的存在;公有权从而公有制仅存在于不得不存在之处,壹如公共品存在之必要壹样。
壹个国家或社会绝不会长久地支持壹种无视个人利益的政治经济制度,尤其是这种无视是针对于壹个社会的绝大多数的时候。因此我们可以说,自私有制明确地出现以来,社会的发展史足以证明,这种制度并未使更多的人的利益受到伤害;对人们真正造成伤害的必定是私有制——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之外的原因,28不然这种制度也绝不会自其出现的那壹天起,便具有如此巨大的生命力;以致千百万年来,能够以不断完善的形式为人们奉行至今。而在这期间,又有多少项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都随着历史的发展或灰飞烟灭、或为人们视为敝履呢?梅因告诉我们:

“所有進步社会的运动在某壹方面都是壹致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有壹个特点很明显,就是家族依附被逐渐消灭而对它个人义务不断增长。‘个人’稳定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考虑的对象。……我们也不难看出来到底是什么样的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逐步取代了源于‘家族’的关于权利义务的互惠形式。这种关系就是‘契约’。作为历史的壹个界标,从‘人’的壹切关系都被包括在‘家族’关系的社会状态开始,我们似乎就不断地向壹种新的社会秩序阶段移动,在新的社会秩序里所有的关系都是产生于个人的自由合意。”

毫无疑问,财产继承制度与所有制演变的条件是壹致的,——即是对关系人的身份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确定。前者明确了相关人的范围,后者明确了劳动的范围。在所有制——私有制的相对具体形式的演化过程中,所有制的层级关系或私有制主体的范围是不断缩小的:即是从氏族——大家庭——小家庭——个人这样壹种演化趋势。梅因指出:

“所有進步社会的运动到这里为止,都是壹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如果我们从这种运动的物质基础的变化过程来考虑,那么,人类愈進步,个人能力愈发展,从而在经济上对集体——在过去即壹般地表现为对家庭或家族——的直接依赖性就愈弱;从而个性也就愈发展,那么个人的相对独立性必然就愈强。

我们应当注意到,马克思为我们所描绘的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至少有两大显著特点:壹是物质的极大丰富,即“集体财富的壹切源泉都充分涌流” ;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
首先,物质的极大丰富只能是壹个相对概念,而不可能是壹种绝对概念。因为毫无疑问,壹种新产品的出现,马上就可以成为所有人的需要;然而,生产的发展总是需要壹个过程的,从而,这种生产相对于人们的需要而言,总是不足的。于是,我们就需要壹种分配的原则,这个原则将决定谁有权最先享受较早生产出来的产品。
同时,人类需要的发展是无止境的,即使我们不去考虑这样壹种显而易见的问题,即我们的家园是否能够承受每壹个人在这种物质极大丰富下的现实需要;我们还要注意到,物质的极大丰富绝不可能依赖于自然的恩赐,从而产品生产总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之上的;即使科学的发展使得劳动成为壹件极为轻松的事情,我们也不可能设想每壹个人的真实劳动成果是壹致的。此时,我们可以设想壹下,那个时候人们还会有闲暇及专门的娱乐活动吗?如果说没有,那么谁能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天伦之乐?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谈情说爱?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周游世界?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钓鱼、打球、看电影?如果说有,那么这种闲暇及活动必然要不同于劳动本身。于是我们就要问,劳动成果不同的人们,有什么样理由而可以有同样的享受?在此,任何道德默认都是自相矛盾的,因为道德不应是针对某壹部分人的道德;同时,当这种物质的极大丰富仅仅是处于壹种相对状态时,“无私”的道德便是虚无缥缈的了。至于马克思的按需分配原则,基于上述原因则更是行不通的。于是,人们依然只能是按劳分配;然而,按劳分配已经被马克思视为资产阶级法权而摒除于共产主义社会之外了。
其次,我们应当考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个人的权利或自由是怎样的。“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 !是这个社会不允许个人拥有财产?还是这个社会没有分配与个人财产?如果是前者,那么,这个社会是壹个自由的社会吗?
我们不要忘记,国家,是由全体个人——我们——结合而成的公共人格,我们称之为国家时,她是处于被动状态的,从而她的意志,必须是我们的意志!那么,人们是否愿意为自己套上枷锁而限制自己的自由呢,——当这种自由并不妨碍他人的自由的时候?壹个缺少正当自由的社会,个人的相对独立性何在?人们的个性何以发展? 这样的社会难道就是人类的天堂吗?
我们知道,所有权首先是对壹种指向物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至于其它权利不过是由此派生的。没有对指向物的占有,就无所谓对指向物的所有,而无对指向物的支配权,其所有权又是不完善的。在法学上,所有权其实就是人格权。壹个完整的人格权,是不应受到他人的任意支配的,换言之,人格权其实就是体现著壹种自由意志。
那么如果是后者,则个人是否有权把个人的生活资料转化为生产资料?如果说没有这个权利,就意味着人们的自由意志从而自由受到了践踏,那么情况正如上述;如果说有这个权利,则毫无疑问地,这个社会将会逐步地重新走向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因此,我们可以断言,马克思所设想的全面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缺少自然及社会——包括生产方式——的客观基础的。
显然,迄今为止,在人类的历史進程中,各个国家所经历的壹切发展阶段几乎都是以私有制——我们要注意,壹些国家的公有制并没有给我们提供壹个积极的经验——为基础的,所不同的只是各个阶段的建立于其上的上层建筑。这也就是说,在事实上,我们并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全面的公有制可以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基础的经验支持。那么综合上述分析,32我的观点是:如果说资本主义注定要经历壹次涅槃,那也未必——确切地说决不会——是建立在全面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而很可能——确切地说壹定——是建立在其私有制日益精致化的基础之上的。
我们应当注意到,自从国家诞生以后,她在所有制的演化过程中,便只是处于壹种相对确定的地位;换言之,国家的存在就此而言只要是能够保证这种演化的实现就足够了。这暗示著,随着社会的進步,進而私有制的精致化,壹种效用最大化的选择将会使国家的功能逐渐地有所改变;或者说,旧的国家概念的内涵将要发生变化,——至少是顺序地相对于壹些国家而言在事实上是这样。这也就是说,旧的国家界限今后将会呈现出壹种逐渐消失的状态,诚然,这将是壹种十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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