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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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转型的制度设计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8月22日

作者 中国网友

人人都生于父母,人人都生于自然,人人都生于造物主。造物主是神,或者是佛,或者是上帝,或者是自然,或者是其他,人类对此认识不同,但我们都享有从造物主而来的形象和样式,都被赋予人道尊严,都被赋予在生存和生活中相互关爱的使命,为此,我们立定要自珍自爱和互助友爱,从公平和正义中活出荣耀,完善人性,使自我和他人实现更大的价值。
  
  共和的精神乃是公民分享权力,共同商议,参与治理,分担责任。人们若要活出自身健全的人格和高贵的尊严,若希望后代降生的世界是壹个公义和慈爱的世界,我们就必须相信和奉行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
  
  中国人民在经历了深重的苦难以后,已经知道:建立公民社会,实现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需要建造相应的国家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并对在国际社会的定位和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有壹种得体的认知和把握。
  
基本价值
  
  中国共产党基于历史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建立了壹党专制的社会制度,于是长期以来,壹部分人压制和仇视另壹部分人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这样的常态为中国人民带来了诸多灾难,也为中国社会的发展设置了诸多障碍。由此,中国人民用自由、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精神走公民社会的普世道路。
  
  公民社会是壹个能够容纳少数派和反对派的社会形态,是壹个以公民权利合法出让为基础产生权力的社会,因此,要创立这样的社会形态就要以个人的自由为基点,以公民身份的确认为基础,由全体公民共同推举代表成立制宪会议,制定壹部以保卫人权和公民权,而不是保卫党权为目标的共和宪法。只有以人性为根基的宪法才不被人性所颠复,只有全体公民制定的宪法才被他们接受。
  
  在这样壹部宪法下,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中国各种利益集团和各种政治力量都应该尊崇法治的原则,進入协商与妥协的渠道,通过协商与妥协结束中国“有宪法无宪政”“有法律无法治”的历史,达到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和谐发展。
  
  在这样壹部宪法下,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中国各种利益集团和各种政治力量都应该尊崇民主的原则,進入竞争与选择的渠道,通过竞争与选择结束中国壹党专制和个人垄断政权的历史,以使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能够选择自己的服务型政府和各种公权机构。
  
  在这样壹部宪法下,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中国各种利益集团和各种政治力量都应该尊崇自由的原则,形成个人自由合法转移的规则,進入公民权利合法出让的渠道,从而使少数派与反对派能够在这样的规则和渠道中,为社会進步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保证个人的自由和公民的权利。
  
  中国人民应该使全国各省能够真正融入以各种联邦制为特点的命运共同体,这个联邦制应该是中国公民社会架构的壹个层次,并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中国公民社会的各层次都应该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以公民权利的合法出让而形成的社会权力为要素,形成大小不同和层次不同的联邦制度,并最终形成有效的也是有限的中央政权。
  
  通过联邦制走向公民社会,不仅是因为这种自愿的联合有利于保证中国、促進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更重要的是这种努力易使我们全体公民携手并肩,共同开拓壹个自由、平等和博爱生活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我们创造自己的新的符合人性需要的文明,并与整个世界壹起创造这样的文明。
  
  千年来争权夺利的杀戮让祖辈受尽苦难,百年来明枪暗箭的战争让先人饱受伤害,血腥痛苦的压制造就了壹部抗争史,今天理应由人们来终止。人格和尊严来自造物主的创造和赋予,任何壹种力量剥夺人们的人格和尊严都是非人道的,这些观点应该构成人权理论的基本,更是理解人之义务和责任起源的基本。人格的发展和尊严的彰显,体现为人权。然而,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这就是公民权。
  
  只有当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并能够行使的时候,公民才能在法治环境中不受干预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各种社会生活。《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仅必须是中国向世界承诺遵守的国际公约,而且应当被中国的法律体系所接纳。
  
  专制是自上而下的经验,民主是自下而上的经验,公民社会是壹种以民主为基础的经验,但是它在这种基础上愿意实现上下互动和左右互动,是壹种广泛互动的经验。壹个良善的政治必须是互动的政治,这是我们理解政治的前提。建立壹个善良的公民社会秩序,必须由每壹个公民共同参与,由此引发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这就是善良的政治。
  
  人们挺身而出,表达自己的立场和看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是在从事政治。要求参与,要求共同治理,要求在治理改進中回避社会的恶性循环,这就是公民的政治。公民的政治是善良的政治,旨在实现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公民政治的目的不仅是要实现经济增长意义上的富裕,更重要的是完善没壹个人的人性,使每壹个人都生活得更有人的价值。
  
  公民个人的独立和尊严,价值和利益,权利和义务,这些始终是公民社会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离开了这样的基础,壹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都是毫无意义的骗人把戏。公民个人必须要有基本的政治权利,才能去争取更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公民个人,其表达能力就必然是有限的,公民要想尽可能多地行使法理上的公民权利就必须相互联系,并组织起来。组织起来的权利是公民形成社会的权利,单个的公民只有组织起来, 才具有社会的意义。公民的自由结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各种公民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另壹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公民基于其自身权利义务,通过组建政治团体即政党的方式参与政治和社会规则的制定,这是公民社会的又壹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不能说这壹部分公民可以组织政党,那壹部分公民却不能。在建立和推动公民社会的过程中,公民自由组织的政党,始终是最重要的公民团体。政党尊重公民交付的政治利益,对政治权力及其行使参与意见,帮助公民形成对公共问题的见解和政策,通过提出纲领、宣传活动、选举竞争来形成和回应人民的意愿。
  
  公民,公民团体,政党,它们构成公民社会的外在利益单元;企业,文化团队,公权机构和政府,它们将构成公民社会的内在利益单元。全部的利益单元都具有合法的公民身份,这个身份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团体的,它们合力构成完整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即是公民以个人和团体的方式存在的总和,又是公民以个人和团体的方式参与的总和。
  
  公民就是要从事政治。
  
政治制度
  
  在宪政的框架下,建立政党竞争的法治平台,由人民自由选择多数人信赖的政党,同时又能确保少数人和反对派的基本权益,这是摆脱治乱循环的根本方法,也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前行的根本方法。
  
  政党是政治权力形成的管道,将政治权力导向国家权力,又是运用或监督国家权力的组织。政党竞争,投入这种竞争,汇集公民及其团体的意愿,代表他们的利益,通过寻求和引导他们的支持和联合来赢得多数,当即的结果就是获得了组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力。
  
  政党,必须时刻明白并警醒自己:它是壹个为建设更自由、更友爱和更公正的公民社会,并提出了为更多人所接受的制度方案和国策,才赢得更多公民支持而托付政治权力去实现其承诺和理想的;绝不是为了满足群众的经济欲望和政治幻想提出蛊惑人心愚弄人民的政策,绝不能利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中为自己攫取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
  
  政党和政党领袖必须谦卑柔和、忍辱负重,知晓本分、敬畏自然、尊重民众,在自我权力和责任所在的领域如履薄冰,必须对本身的有限性坦诚释然,审慎得体地对待民主程序和决定。政党和政党领袖不能自封为全体公民的信仰先知,而应始终期望在民主程序中理性、真诚、和平的公民对话和政治竞争,壹旦公民愿意将政治权力托付,将为公民实现正义和创造幸福,为公民社会开创壹个光明的未来。
  
  历史让人们清醒地认识到:公共权力既可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又能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同等的人格和尊严,是我们寻求建立公民社会秩序的基石和目标。因此,公权秩序作为公民社会秩序的重心,必须来自公民的抉择,必须以同等的人格和尊严为基础和指向。
  
  政党和政党领袖的承诺通过选举程序而赢得公民的托付,如果在这种形成、平衡和塑造人民政治意愿的竞争中,政党和政党领袖成为公民多数的政治代表,这时他们才能将政治意愿和纲领,通过正当程序转化成公共立法和政府行动。权力机构由此产生并建立在公民多数的政治意愿基础之上,权力行为才获得正当性。
  
  在公民社会中,正当程序的核心含义就是权力必须来自公民权利的合法出让,而不是非法剥夺。这也是主权在民的正解。民主是为了保证自由,法治是为了保证民主,宪政是为了保证法治,自由,民主,法治,宪政,这些是公民社会中正当程序的内在过程。贯穿公民社会正当程序的壹个轴心,就是选举。自由,民主,法治,宪政,这些离开公正的选举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样的选举,就有什么样的政治,选举为轴,走向共和,才能有公民社会。
  
  壹切公权,包括行政当局,其权力都应该来自公民权利的合法出让,所谓合法出让,最根本就是选举。公民通过各种选举形式,直接的和间接的,普遍的和代议的,通过这些选举形式合法出让自己的权利,形成公权。只有这样的公权,才是合法的公权。公民通过民主的自决、审慎的协商和正义的结构,力图共同建立壹个致力于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信仰和良知自由的政权,应该是公民的共识。人格和尊严独立于并先于政权而存在,人格健康自由的发展,尊严得彰显被护卫,是政权存在的原因,是确定公权限度及安排政权结构的出发点。
  
  行政当局是政治最重要的承担者,但非占有者。政府必须是有效的政府,应该拥有强制执行的力量,但必须被宪政制度所约束。不仅对待政府应该如此,对待强势的力量都应该如此,包括资本形式的公权。不约束政府,就会独裁主义,不约束资本,就是原始的资本主义。就会只有约束强势公权,才能保证社会有基本的公正,离开了公正,就没有公民社会。
  
  人权高于壹切,公民权利高于公权。公民权利只能合法出让,必须免受公权非法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形成公权的前在因素,是构造公权结构的出发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等,三权分立,或者多权分立,在横向上由组成政权。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议会创制法律,并授权政府执行,政府必须接受议会监督,并始终获得议会的信任。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解释法律,检查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和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权利。权力分立不是分离,也不是对立,因为公权不仅需要通过创制法律、执行法律和解释法律,在政治上彼此合作,对公共问题的解决尽职责和义务,而且期望互相监督,由此减少公权滋生的腐败。
  
  权力结构中,必须开辟普通公民参与的有效空间,必须开辟出普通公民启动监督和寻求救济的空间。公民通过个人和团体的方式参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的程序,加入到社会的治理進程中去,才是公民社会的政治和生活。
  
  现代技术的突飞猛進,导致政府权力膨胀、行政裁量权扩张,由此,人们需要在财政上支持议会和议员,为他们配备合适必要的技术顾问,让议员们在与政府官员及其专家们对话时,不陷于被动亦不会阻碍行政,更好地实现对政府的监督,维护政治自由;更有效率地与政府合作,推進社会发展。恰当扩大公民在政府行政决策上的公共参与,不仅不会降低行政效率,而且有利于保证行政决策的公平正义,提高公民的服从度。
  
  国家权力在纵向上分为联邦、省、市和乡镇各级政府。我们不仅应在共同体内建立多中心秩序,而且当在国家内建立多层级的结构。自由民主的基本价值,尊重公民个人自我治理、自主决定的能力,但需要互助友爱的基本价值来保证公民联合在壹起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区分自由与肆意妄为、区分友爱的联合与大壹统的专制,平衡公民的自由和公民的联合,创设联邦制的权力安排。多层级的国家结构,立足于尊重和促進公民个人的自由,导向于不同层级公民联合体的团结互助。联邦政府由全体公民授权产生,公民委托代表创制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直接保护公民。
  
  地方自治,是联邦制的核心内容之壹。联邦制必须平衡联邦最高原则与民主原则,两者都应受到限制:各地享有制定本地基本法以安排省权力结构并创制本地法律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自治,既是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建立各类组织,以实现个人自由满足个人发展的体现,亦是公民借此增强个人反抗侵犯能力的空间。地方自治尤其是乡镇自治,是公民通过民主自治来操练审议并协商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获得共和美德和国家建立民主制度的源泉。
  
  人们必须认识到公民日常生活的权利和他们对公共事务的认同及支持,取决于公民在其生于斯长于斯之乡镇的作为。所以,必须尊重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是联邦制的继续延伸和彻底贯彻,但同时反对地方利益至上和地方歧视。地方矛盾和冲突,直接伤害分解联邦的友爱互助,从而会侵害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为避免暴力和分裂,联邦制将联邦与地方、地方之间的冲突纳入宪政的轨道,由联邦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解释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因此,联邦制必然限制不同时候表现为联邦权力或地方权力形式的国家权力。
  
  政府,不仅必须实现高效的行政管理,而且应当设计公民参与的程序,让公民在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救济上都享有参与权。政府必须彻底摆脱专制政府支配公民的传统,行政管理必须完全放弃计划管理体制下以登记或审批剥夺、限制公民自由的方式。政府信息必须公开,政府行为程序必须透明。警察机关的任务,是保护公民自由、追究犯罪行为和维护公共秩序,但不得动用警察来监视异议人士,限制甚至剥夺他们的自由: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由,下达行政命令或接受命令参与迫害维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公民,否则将受到公正的审判。
  
  公民权利出自人权,人权是天赋的。公民权利必须是公民社会的坚实底座。联邦制从每壹个具体的公民到各乡镇,再到各市县,再到各省,再到中央,形成公民社会的金字塔式的联邦权力结构,这样的结构特点是以公民权利为最后的基础,而不是各地方,更不是各党派,但是,这样的权力结构注重不同单位的治理参与,本质上是壹种建立在公民权利之上又能上下左右互动的权力结构。这与专制社会的权力结构正好完全相反,专制的权力安排是自上而下的,从中央到各省,再到各市县,再到乡镇,再到每壹个具体的人。
  
  在宪政法治国家中,任何权力存在及其行使的正当性都必须通过法律得以证明,并在任何时候受到法律的制约。法院必须独立,法官的判决必须公正。法律和法院的判决,旨在实现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行政法、刑法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判决,乃是为了保护公民、维护我国法治秩序,而不能被强势集团用来报复抗议者和镇压反对人士。政治权力之间的冲突,应進入法院,通过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法律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来定纷止争。
  
  加入国际法后,国际法和宪法具有同样的权威,也是各类法律建立的合法性前提。人民主权的国家主权必须受到限制。不仅愿意面对世界各国根据国际公约的评判和监督,而且必须设置独立的宪法法院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防止国家法律侵犯公民权利;人们认为公权的任何行为和政策应当承受来自政党和宗教团体的批评和建议。
  
  在宪政体制下,行政当局、议会和法院,等等,各种独立的权力之外,还应该有壹种同样独立的权力,就是公共舆论。公共舆论应该在法治框架内成为公民社会的第四大公权。政府、政党和其他公权都可以利用公共舆论自我宣传与辩解,但各种公权在利用舆论的权利上并不高于每壹个具体的公民,也就是说,舆论不接受权力的垄断于干涉。应该接受这样的法理基础,以使公民社会各种单元有平等的表达权。
  
  媒体传播信息的过程,同时是塑造公众情趣、影响公共利益和表达共同体理想的过程,因此,媒体应以承担起教育者责任的方式成为商业营利机构。报纸、杂志、书籍和网络不仅在给我们提供信息,同时也成为我们对政治、社会和经济活动作出判断所依赖的凭据。媒体深深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所以,若要我们不被媒体所控制和欺骗,就需要媒体不被公权、经济强势集团所支配,就需要媒体的独立、自律、多样化和自由竞争。
  
  媒体必须认识到:提供真实资讯、捍卫新闻自由、维护民主和提升文明,不仅是其存在的原因,而且是其首要的责任。媒体,作为公众传播信息的机构,不能被政府控制。但是,在媒体未能自律承担责任的时候,公权可以通过法治渠道介入。
  
  人们必须组建国防军队,但政党不得控制军队和其他任何军事力量。国防军队,只能由民选政府对其進行领导,同时二者必须接受和服从议会的监督。军队只能用于国家防务,保卫公民不受外来侵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国家政治权力和干预国家政治程序。士兵,是穿军服的国家公民。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命令军队、指挥军队或接受命令镇压或参与镇压国内和平示威的公民,否则他们将受到公正的审判。
  
经济制度
  
  公民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壹种自下而上,又能上下互动的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以公民为基础,以公民联合形成的大小不等的联邦为特点,从每壹个具体的公民到各乡镇,再到各市县,再到各省,再到中央,形成了壹个类似东方专制社会的金字塔,但实质截然相反。权力出自权利,权利由自由分割而来,自由来自人性,人性与人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息息相关,所以公民社会的经济结构安排,必须尊重人性,建立类似权力结构的经济结构。公民社会的经济结构也应该是自下而上,并能上下互动。
  
  关于公有制和私有制的考较并不是公民社会的主要考较,但是国有制的经济形态应该遭到彻底的遗弃。权力可以通过法治的渠道,在尊重市场的前提下干预经济过程,但是,如果权力直接和经济结合,其后果除了独裁就是腐败。独裁与腐败是黑暗社会的两大特征,历史已经证明这两大特征必然消耗社会资源,延迟社会進步。
  
  经济前行的动力主要来自公民个人的利益和主动性,权力只需要为公民个人参与经济進程创造壹个公平的环境和基本壹致的起跑点。公民个人在参与经济進程的过程中,如果遭遇阻碍,可以将经济权利出让给公民经济组织,以形成各种级别的合法经济公权,然后跨越发展障碍。经济上的财富不应由政权控制,而应由社会控制,这应该成为公民社会的壹个铁律。
  
  根据经济发展的必要,公有制是必要的,但必须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有制,公有制不能剥夺私有制的任何发展诉求,也只有这样的公有制才是合理的公有制。这样的公有制与专制政权创造的国有制是截然不同的。
  
  经济发展根本在于社会内生的增长动力,国有制本质上抑制内需的增长,私有制是内需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基础。所以,废除国有制,建立私有制是首要的经济政策,建立私有制中自然孕育出来的公有制是必要的经济政策。只有在建立私有制的基础上,土地增值、资产性财富增值和资产性收入才能为全体公民所共享,从而成为内需增长的动力。
  
  工业、农业、商业和服务业的私营企业和公共企业是我们经济的基础。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得以保持竞争活力的源泉。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大型企业的产生,壹方面,大型企业的经济实力不仅扩展市场,而且有时能够与政府合作实现经济目标;但另壹方面,市场资源过分的集中化,会使得大型企业获得垄断地位,不仅威胁中小企业独立的竞争地位,而且对政府为经济确定的政治框架条件构成不正当的作用。所以,鼓励公民创办企业,并努力提供公平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制度安排。企业,应该与政府合作共同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和生态环境责任。当公共利益必要,私人企业投资不足以承担经营风险时,创办公共企业营建公共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就是必须的。但其成立、运营都必须在议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
  
  社会和公权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这就需要公权强制公民无偿将壹定比例的私人财产缴纳给政府,以税的形式形成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公共职能需要的支出。这是作为财政收入基本来源的税收,能够存在的合法理由。为防止公民财产被任意侵犯,并保证税收用于必要的公共支出,应将“税收法定” 原则纳入宪法,建立平等征收、公平税负和切实维护纳税公民利益的税制。纳税公民选举代表组成的议会,通过法定程序对政府的财政行为進行监控和审议,保证财政收入支出使用的合理性。议会享有税收立法专属权,税种的开征和税率的确定,必须得到议会的审议和批准。
  
  财税收入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高税收将相应减少公民家庭和企业的私人财富,遏制生活消费支出、劳动力供给和企业投资发展,导致社会宏观经济增长的减速。体税收也不利于提高社会经济的总福利,所以税收原则必须要兼顾效率和公平。
  
  各级财政预算,必须由联邦中央、省、市县、镇议会的审议和批准,各级财政开支要被置于联邦中央、省、市县、镇议会的政治监督之下。议会对各级财政预算的审议和批准,不仅旨在防止政府浪费和腐败,而且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侧重用于教育投入、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这种对政府的问责机制,由政治权利启动,指向社会权利的落实,最终对公民权利形成保障。
  
  实现市场经济的充份竞争,需要防止公权的非程序介入,同时必须抵制垄断资本的强权。自由创业、自由竞争、企业家的创新和自由的消费选择,是公民社会经济政策的基础性目标。市场竞争将导致贫富差距以及强权集团和弱势团体之间的分裂,这种局面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中国转型期间,极有可能出现既得利益集团利用权力真空或政治交易形成经济寡头,这种后果将摧毁人们对公平正义基本价值的护卫持守。因此,为护卫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为防止市场无序竞争产生恶果,公权应该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政治行动。
  
  必须警惕市场竞争中的经济权力做为大型公司的市场权力,以牺牲竞争者、消费者来谋取自身利益,将私人经济资本增殖目标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通过投资影响整个经济结构和发展,并企图把这种影响力转换成政治权力,从控制市场走向控制国家和公民。所以,政权应该通过议会的审议和对话,从公共利益出发为经济行动设定框架和目标。
  
  政府对市场经济施加影响的方式,不是投资或支持某个企业,而是通过公民及其代表的讨论,形成多数人同意的政治决定,确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框架条件,并贯彻实施。
  
  联邦中央、省、市县、镇需要对本身与经济相关的行为進行计划,包括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计划、特别专项计划和地区发展规划。企业必须遵循这些法定的框架条件和计划而自主决策和发展。
  
  公民可以自愿组成工会、农会、商会和学会。企业家的自由是企业创造性的源泉,但不能成为压制和剥夺雇员的理由。工会,是在企业对雇员构成强势的情况下,团结雇员与企业家对话,就劳动条件协商和谈判,争取公正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组织力量。罢工权是公民作为雇员的基本权利,但应用于促進对话、谈判和协商为目的。
  
土地制度
  
  公民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整体推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实现个案正义的保证。在公民权利平等之前,任何形式的土地改革都必然会发展成公权和私权对农民的剥夺。
  
  已经完全虚化的集体所有制应改变为公司制,明晰股权,建立股权流转流通的正常渠道,迅速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实现农村的农场化和城镇化,实现农民的市民化和公民化。在此之前,应平等公民权利,废除壹切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改善就业政策,变革产业结构。
  
  在城市,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为个人公民、企业公民和其他法人公民。各种形式的公民身份,其权利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城市土地流通制度,并以此原则对壹切不合理的土地制度進行法治梳理。
  
  公民或法人购买房产的同时即自然拥有该房产应含的土地所有权,附带或单独购买的土地面积壹经交易便获得所有权;城市不可分割或不宜分割的公共土地属该城市全体居民共有,由市政组织管理,居民对其使用、处置应有充分表达意见及监督的程序通道,必要时召开市议会议定。在城市居民或法人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尊重所有权者的意见,居民对城市规划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和必要的否决权。
  
  公民获得土地所有权后,可以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过向居民购买或征收等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应当将政府的规划程序和征收程序,纳入正当的法律程序规制之下。对政府土地规划和征收有异议的公民,必须为其提供便于启动地方议会政治监督和法院救济及司法审查的程序。应当为土地被征收的公民提供公正的补偿。
  社会制度
  
  建立福利国家,不是以公民为国家工具,而是让国家为公民服务。社会福利政策,应该致力于实现机会平等,为了让公民社会的所有公民能够获得壹个有助于形成独立人格、彰显人之尊严的生活环境。
  
  公民通过让渡财富形成福利,从而获得体面的生活。福利,应该是公民财富让渡公权的壹个必然后果,也是检验公权合法性的壹个必要尺度。因此,福利作为社会政策的结果,依赖于整体的国民经济体系。福利在物质上源于国民财富,国民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依赖于宪法体制下公民行使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和享有福利,依赖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虽然中国共产党号称要建立壹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国家,但是其壹党专政的权力结构,不仅使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无法有效行使,而且未曾建立壹个纠正财富分配不平等现状的机制。因此,公民社会要求首先建立壹个能够达到公平正义的矫正机制,以实现福利资源的分配,同时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增加教育、医疗、健康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资源总量的供给。
  
  共和政治与公民社会需要具有独立意识和敢于承担公共责任的公民,尤其是富有政治美德和政治智慧的政治家,自由市场需要具备各种能力和技术的职员,尤其是富有创新精神和研发智能的企业家,文明社会需要柔和谦卑、理性友爱的绅士,因此,教育,乃是壹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每壹个儿童,都享有获得适合其兴趣、个性、天赋和能力的教育的权利,这种个人的福利要求是神圣不可剥夺的。教育,不仅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同时是形成公民的过程。
  
  共和性质的政府,应当把自己视作公民社会的福利促進者,必须把这项责任作为自身的职责承担起来。共和国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不是改变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是在尊重和保持这种不平等的前提下,致力实现机会平等。每个公民拥有平等人格和尊严,每位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但我们必须承认:不是所有人的能力同等,不是所有人能为社会提供同等价值的服务。
  
  共和国,在为共同体所有人创造福利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社会福利政策是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作出协调和平衡。国家实现同等尊严的平等,不仅是同等对待所有的受教育者,而且需要通过教育系统形成竞争性选择,挑选具有更高能力的人获得更高的教育、从事更高价值的工作。
  
  政府承担提供教育条件的职责,但不意味着教育由国家垄断。政府设立公立教育学校,同样应该鼓励个人、教会和其他机构开办私立教育。国家有义务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确保孩子们在获得各种教育形式上没有阻碍,但将选择孩子接受教育的学校和课程的决定权,交给孩子的父母。
  
  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不是为了满足全体公民的生存需要,而是通过互利型的财政安排,旨在调节国民社会的收入分配,扶助弱者,促進所有公民的福利。因此,它是在社会集体收入的基础上,考虑公平原则,形成壹种可以达到的壹般性生活标准。
  
  公民获得社会保障是壹种法律权利,所以,弱者可以因为其未得到国家的帮助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向行政系统申诉,要求更高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建立统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让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护理保险的社会保险制度,由雇主、劳动者和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因工受伤或失业时获得帮助和救济。设立终生壹致的社会保险帐号、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跨地域的累计计算制度和非地方化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制定推动公民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支持独立自治的慈善团体开拓其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的空间,帮助他们消除生活困难,对社会福利形成补充。这应该是当前中国社会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初步目标。
  
  必须禁止土地投机,关键是禁止政府参与的土地投机,在此基础上改革社会住房政策。鼓励私人购房,实现永久产权,实现产权流通,同时社会应该对廉租房建设進行更多的鼓励和支持。保证每壹个家庭拥有壹所结婚生活和成家立业所必需的住房,这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前提,也是老人安详晚年的条件,也是每壹个公民获得健全人格和高贵尊严所必须的社会要素。
  
  增加社会福利,促進人口流动,发展教育事业,这是节制生育和控制人口的基本手段,也为各国发展所证实。所以,逐渐废除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保护公民的生育权和各项人权,实现人口的良性发展。
  
  禁止企业因生育而解雇女职员。通过税收减免,由国家承担妇女因为生育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并给予生育妇女以必要的生育补助。保证女职员享有足够的产假和哺乳时间,保证其产后顺利就业。改革教育结构,调整学制,缩减学业完成时间,鼓励女性在20-30岁之间生育,鼓励母亲母乳喂养。
  
文化制度
  
  教育的目的,绝不单单是为使下一代将来从事获利甚丰的工作,或者谋求行使公共权力的职位才存在。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每公民深知人格和尊严之来源,认同我们生活的基本价值,而不得是某个政党的政纲和意见。中国共产党几十年来对教育资源、教育对象、教育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全面支配控制,使我们不得自由不知自由。因此,教育的全面更新,是我们中国人获得健全人格和高贵尊严的基础,是公民具备勇敢、正直、智慧、节制和友爱品质的源泉,是公民社会实现自由和民主的出发点。
  
  通过更新教育,让人们了解中国百年历史的真实,揭开半个世纪编织的谎言,认识人性的扭曲和堕落,解除专制对爱国热情的利用,寻求人格的健全和尊严的恢复。教育,让儿童受到公义的管教,同时让慈爱临到孩子的心灵。教育,让我们学会独立思考自由行动,同时获得在对话中与不同意见者沟通而不是用暴力反对批评者的能力。教育,让年青人懂得尊重同伴珍惜情谊,即使存在诸多分歧,也能友爱互助。教育,应该人们深深明白保护和爱惜妻儿的方式不只是封闭在家庭,还必须要勇敢地走出家庭参与公共生活和公共服务,为壹个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而贡献力量和智慧。
  
  政府只是教育的提供者和服务者,绝不能成为支配者和垄断者。鼓励私人和宗教团体开办各类学校,与国家展开各种层次的合作。普通教育、公民教育、职业教育,互相结合,互为补充。个人,无论是实现自我理想还是履行对社会的责任,都必须接受教育。接受普通教育、公民教育、职业教育,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每个人的义务。教育中的机会平等,是我们教育政策奉行的基本原则。思维力、判断力、公民美德和职业素质的全方位提高,是我们创建教育设施的目标所在。同时,我们必须开放出多样化教育方式和机会的空间。
  
  政府财政必须实现小学、中学等普通教育在城市和农村的普及,这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恩赐。普通教育是儿童和少年在家庭之外认识世界的第壹个场所,对他们的身心健康的发展和道德品质的塑造极为重要。在这个空间的任务,不仅是让儿童少年获得各个学科的基本知识,更应当培养他们独立自由的意识、团结互助的精神。
  
  政府应该是社会公正的调节器,努力避免让人们不因家庭背景不同而受到不同教育,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让不同兴趣、个性和才能的年青人可以進入自己喜欢和合适的职业学校,为将来工作和贡献社会获得机会。职业学校不仅要教授合格的职业能力,而且应确立学生的职业伦理观。职业学校同时应当加强普通教育、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必须体现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而不是塑造崇拜公权的国民。因此,公民教育,应当致力于教导儿童和青年人学会如何与同伴和平共处,同时敢于挺身抵抗暴力和邪恶的行为。培养爱国公民的出发点,不是民族主义,而是共和民主。没有公民个人的自珍自爱、公民团体间的互助友爱和宪法制度的公平正义,就不会有对社会的真正热爱。
  
  政府确保家长和学生对宗教教育自由选择的权利。宗教教育和无神论教育具有壹样的合法性,可以使得普通教育、公民教育和职业教育更加健全地发展,而不会互相抵触。政府不得干预私立学校的宗教教育,政府还应该尊重公立学校内部各个宗教团体在学校的宗教活动。
  
  大学,应具有独立自治的地位,这样才能保证大学里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学术研究规范和科学研究伦理规则,由大学自我组织的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大学,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不仅接受公平考核合格的人,而且应为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继续学业提供机会。
  
  大学鼓励大学生在接受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本教育的同时,积极组建社团進行各种课外活动,尤其是与公共生活有关的社会问题研讨、政治问题辩论和报刊杂志创办等活动,培养大学生对社会现实的关心,尤其是为将来关注民生的学者和投身政坛的政治家的成长创造条件。
  
  艺术的发展可以纳入必要的法治轨道,但应政府尊重艺术的多样性发展,不得以行政立法和检查制度干预艺术事业中的表达自由,艺术家也不得以艺术为名進行有伤风化、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的活动。
  
  体育设施和体育运动的普及,是政府的义务。体育,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炼成健康的身体和强壮的体魄,而且通过在运动中的配合协调促進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体育,是我们锻炼体格的方式,但终极目标不仅仅是身体,也是磨练人格。
  
  中国人向世界贡献的不能只是强壮的体魄,更有独立的人格和高贵的灵魂!我们中国人向世界展现的不会仅是“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更应当有尊重和护卫人权的坚定承诺和勇敢担当!我们不会只梦想在万国列邦中夺得最多的金牌,更应当以披荆斩棘的,登上彰显人格尊严的世界颠峰!
  
宗教政策
  
  宗教信仰是公民社会能够友爱互助的纽带之壹。宗教活动的公开化,对本身的建造和公众的了解有着积极意义,所以,我们对自愿登记的宗教团体给予免税待遇,但不得将未登记的宗教团体视作非法而禁止或干预其自治。要给宗教团体创造壹个能够在世俗社会开展宗教活动而需要的法律主体资格,立法者就应该在尊重宗教团体自治及其传统的前提下,开放出宗教团体自愿选择和自主决定组织结构及其活动方式的空间。
  
  政府与宗教应建立合作性的伙伴关系。维护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尊重基督教、天主教、佛教(包括藏传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在传道、祭祀等活动上的独立地位,我们尊重新兴宗教和民间信仰。宗教团体是公民社会的壹个构成,与政府有平等的公民权,宗教团体在宪政体制下依照法治要求自主活动,宗教团体的自治不应遭受政府的限制,政府的工作也不应遭受宗教团体的限制。
  
  公权不得立法设立国家宗教,或制定形成国家宗教的制度,不得立法干预宗教活动。宗教内部的组织结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事安排、书籍出版、宗教院校设立、国际交流,都属于宗教自治范围,国家不得干预。政府不能够判断或界定何为“邪教”,如同政府不能判定哪壹种意识形态为正确壹样。
  
  公权组织不干涉宗教组织,宗教组织不干涉公权组织,捍卫公职人员的宗教权利,也捍卫宗教人员的从政权利。不得利用宗教为国家权力行使提供正当性理由。政教分离,但又不是政教隔离。
  
  政府必须对所有宗教采取中立的态度,并仅在以保护某些公共利益和他人人权为目的,确实有必要斡旋宗教团体之间的冲突时,才能依照已有的法律实施干预。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公共道德的理由来限制宗教活动,如同限制其他公民的活动壹样,但上述理由必须得到严格的限制,以免为政府侵犯宗教自由提供借口。
  
  专制政权之所以建立国家宗教,不仅是为了让人们在精神上完全依附政府和领袖,而且利用人们心中的恐惧和猜疑将人们分割。我们认为,不仅宗教活动的展开,对于形成壹个政治共同体全体人们的凝聚力至关重要,而且宗教团体对公民社会政治生活的批评、建议,信徒政治实践活动的参与,对公民美德的形成和公民社会的健全发展,将发挥良好的建设性作用。
  民族政策
  
  民族政策要尊重历史、现实和未来。民族是客观存在的,就要尊重它的存在。保护各民族的文化,尊重各民族的历史,敬重各民族的信仰,这是民族政策的壹个基本出发点。
  
  中国共产党在学习苏联的过程中,不科学地划分民族,是壹大败笔。民族发展,民族融合,是壹个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刻意地去规范它,必然会造成文化混乱。民族识别和民族记忆,应该是公民的个人行为,不应该纳入政府规范。对待民族成分,取消任何意义上的公文识别和公文记忆。
  
  对所谓少数民族的优抚政策,其实是壹种深刻的歧视政策,后患无穷。如果要爱护所谓的少数民族,就要真正平等地对待他们,把他们看作如我们壹样的公民,壹样的兄弟姐妹。相互迁徒,相互通婚,相互学习,使大家走在壹起。
  
  公民是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而民族不是。对各种族的公民壹律给予相同的公民权,其他种族的公民有足够的表达权和选举权,在他们当选行政长官以后,不许任何组织给他们派遣监督人员,比如党委书记,这是种族问题中平等公民权的核心问题。
  
国际关系
  
  建立公民社会,既是实现中国主权的最佳方案,亦是让国际社会信任中国的基础,更是中国真正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成为负责任大国的开始。人格健全和尊严彰显,不仅应该是本国公民创建国家的原因,而且延伸至与我们同处壹个世界的同伴,而成为中国人民对国际社会理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中国人民应该感谢,在有人被专制和暴力所捆绑不得自由时,友邦邻国对妳们中的弱者、被欺压者和为独立自由和公平正义事业奋战的自由斗士及其家人的支持和帮助。各国以保护本国公民自由为职责,以支持他国公民自治争取自由为使命,这是国际和平的基础。
  
  中国人民应该反对他国专制政权对本国公民和平抗议的镇压和迫害,必须对此采取相应的政治行动,绝不能因谋求国家经济利益,而丧失我们的公义之心,放弃我们对同壹个世界同伴应尽的责任。因为这样的短浅目光也将最终危害到自己的自由。
  
  尊重民族国家的主权和本国国民的感情,但是,民族国家不能成为忽视或剥夺人之人格和尊严的理由。因此,普世的人权,等同于民族国家的主权,并成为后者合理性的基础。民族国家的独立,不是统治者的专制暴政的借口,不是我们为实现国际和谐而放弃支持和帮助受欺压者的障碍。
  
  人们愿意同各个国家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在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层次上交流合作。文化交流能够增進各国人民彼此之间的了解,经济贸易能够提高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这种国际交往不是功利性的,而是为国际关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若人权价值确是普世的,它就能够在这样开放的空间,逐渐为所有人接受。
  
  因此,必须以人权和公民权做为在国际政治活动的基点和目标。在这个基础上,与韩国、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通过联合国或其它有效的组织形式,進行国际合作,致力于在国际上实现友爱互助和公平正义。地球村,是人类的共同理想。
  
  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公民社会,这壹切概念都应融入每壹个人的生活过程。
  
转型要点
  
  党国体制是专制体制的最高形态,也是专制体制的最后壹种形态。中国社会经历数千年的专制体制,距离公民社会还相对遥远,其转型的难度空前之大,但是为转型积累的势能也非常之大。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壹旦不能更好地处理历史积淀的问题,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但是,转型是必然要到来的。
  
  不是要打倒某些人,也不是要打倒某些党,而是要平等公民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等,各种权利都要平等。这是转型的要点之壹。
  
  文化多元,生活多元,价值多元,人性多元,应该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不能以新的壹元社会代替旧的壹元社会,各守尊严是自由的实质。这是转型的要点之二。
  
  揭秘历史事实,公布历史真相,以客观真实的态度对待历史问题,承认党国体制和党国人物的历史错误,同时又对它们在历史進程中的罪恶進行深刻的反省。这是转型的要点之三。
  
  赦免部份人权罪犯,通过悔罪赎罪与谅解的方式迅速实现社会和解,通过协商谈判的机制达到妥协,使社会各方力量在转型之后都進入积极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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