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同乡会楼宇租金贪污问题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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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同乡会楼宇租金贪污问题法律分析

帖子老华侨 » 2018年7月16日

关于福建同乡会楼宇租金贪污问题法律分析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公司或组织、机构等内部纠纷问题,必须以其内部章程相关规定为法律依据。

美国福建同乡会是属于非盈利机构,所以,该会内部楼宇租金贪腐问题,可以该会会章为法律依据,对相关负责人的行为進行确定犯罪性质。

一、关于郑棋私自担任懂事长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问题。

会章第五章《维护楼宇产权的机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楼宇懂事局常务懂事设十七名,懂事长一职,由应届主席担任,但必须具有懂事局懂事资格,否则,可由副主席中具有懂事资格者兼任之。其他十六名懂事,由懂事局推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

根据本条规定内容可知:福建同乡会楼宇懂事局第七十四、七十五届懂事长,应由该届主席陈学顺先生兼任。

所以,名誉主席郑棋在离任前五天,宣布担任楼宇懂事局懂事长,并连任至今,已经严重违背本条规定,应属于非法行为。

郑棋这种违法行为,已构成非法转移和侵占楼宇产权的刑事犯罪,应以本条规定,入禀纽约法庭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二、关于潘建国等人管理楼宇租金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问题。

会章第四章《机构组织形式和职责》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主席职责,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各组职员,主持日常会务工作。执行会议决定,决定重要事项。拥有表决和否决权。在组阁时有权委任各组职员,基于因应发展会务的需要,委任各组名额,可以灵活增减,但需通过常务理事会。并保管印鉴。签署公开文件,和财政签署一千元以下开支。在外,代表本会参加社区,社会各种公开活动,其一切行动和言论,均以维护本会宗旨及利益为前提,不得以公济私。如有重大事件,应报请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施行。(一般有权代表本会一切事项)"

根据本条规定内容可知:在财政签署问题上,只有主席拥有签署一千元以下财政开支的权力,超出一千元以上财政开支,应报请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

所以,潘建国等人作为楼宇懂事局职员,私自签署楼宇租金的财政开支,严重违背本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潘建国等人这种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假冒法人代表、伪造文书和盗用租金等刑事犯罪,应以本条规定,入禀纽约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关于陈学顺主席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1、根据会章第五章第三条规定(同上)可知:陈学顺先生在任职第七十四、七十五届主席期间,应同时兼任楼宇懂事局懂事长一职。

但是,陈学顺先生在任职主席期间,并未兼任楼宇懂事局懂事长一职,严重违背了本条规定,属于严重渎职违法行为。

2、根据会章第四章第二条规定(同上)可知:陈学顺先生在任职第七十四、七十五届主席期间,应当履行签署一千以下的财政开支的权力,以及应履行向常务理事会报请一千元以上财政开支事项的义务。

但是,陈学顺先生在任职主席四年期间,均未对楼宇懂事局一千元以下财政开支事项履行签署职责,也未向常务理事会报请楼宇懂事局一千以上财政开支事项的义务,严重违背了本条规定,属于严重渎职违法行为。

3、会章第八章《提升和罢免》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正副主席、常委、理干事和职员,如有渎职、违章不轨、造谣破坏、制造分裂,和涉及刑事案件,经监委会监定,认为事态严重,足以影响本会荣誉和权益,经查证属实,可通过永远名誉主席、名誉主席,召开常务理事会,予以罢免之。"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仅以陈学顺先生所存在的上述两项严重违法渎职行为,足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予以罢免其主席职务;监于其任期已过,可免于罢免,但如因他的违法渎职行为造成的楼宇租金严重损失,可入禀纽约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郑棋、潘建国、陈学顺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地根据福建同乡会会章规定,禀请纽约法庭追究其各自法律责任。

最后,为了捍卫福建同乡会的公共财富和福建海外华人的声誉,作为一名研究法学的福建亭江老华侨,再次警告郑棋、潘建国、陈学顺等人:

劝请你们,应尽快采取在同乡会内部解决问题,勿因法盲继续触犯美国法律;否则,本文就是你们准备吃牢饭的开始!



福建亭江老华侨

2018年7月15日
老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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