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憲政的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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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憲政的基本特徵
作者 趙建華
憲政可以歸結為憲法政治,憲法決定憲政。在憲政社會裡,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壹切法律和制度都要符合憲法的規定,壹切的法律和制度均有憲法派生的。憲法的權威來自於以下幾個方面。
其壹,憲法的創製、修改等均具有全體國民的最大程度的知情參与和知情同意。就具體的憲法創製而言,需要廣大的法律專家、學者和社會精英提出文本,可以全社會的公開,這是技術和專業層面的。這些法律專家、學者和社會精英來自法律界和其他社會各界,其中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等各個層面的優秀分子。這樣產生的憲法也僅僅是壹個供全社會討論的草稿。然後,將憲法交予壹個專門的委員會進行決議以便正式定案。這個專門委員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現在,壹般稱之為議會,如美國的參議院和眾議院。在中國大陸,這個最高立法機構則是中共當局嚴密控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最高立法機構不是法律專家、學者和學者組成的委員會,也不是社會精英組成的委員會,而是由中國大量的退休高級官員組成,名義上是全社會的民意代表組成的國家最高民意委員會,但是實際上是完全代表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意志的,是共產黨的花瓶,也是共產黨的所謂的橡皮圖章。這個國家最高民意委員會本來應該代表全體國民,他們的各個成員來自於各自代表的民眾,是民意的代議者。壹般情況下,在壹個國家的所有的民意機構中,制憲、修憲的民意機構具有最高的權威。憲法的最高權威即出於此。在具體的制憲、修憲中,壹方面需要這個民意機構具有完全的民意,這個民意委員會的成員通過自由意志支配的普選產生,這個民意委員會承載他們的選民的集體意志。這個民意委員會在制定和修改憲法時,必須有絕大多數的成員的同意才能制定和修改憲法,即至少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同意才能通過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憲法的通過也可以由全體國民投票公決產生,即全民公決決定憲法的產生或批准。現在,世界上的絕大多數的國家處在有序規範的治理之中,最高立法機構都處在完備和穩定的運作之中,即當今世界,已經基本上實現了主權在民的民主自由和憲法政治落實下面的普世價值。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由三權分立中的至高無上的壹權即最高立法機構來完成,這是當前全球政治成熟和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的反映。
其二,憲法有母法之稱,在任何立法過程中,均以憲法為準,壹切法律從憲法派生,為憲法的具體落實服務,為國家和社會的具體需要服務。任何法律在制定、修改和落實過程中,如違背憲法,任何人和任何機構都有權予以指出、予以質疑、予以指責、予以反對,並要求更正、廢止等。在憲政國家裡,不允許有違憲的法律和事實存在。在許多國家,都有憲法違反與否的審查和決定機構。違憲審查等成為專門的制度,在憲政國家裡,必不可少。
其三,憲法的具體內容中,規定所有國家必要的國民個人以及社會各團體等等在內的壹切主體的至高無上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國家的基本的政治制度,規定人權條款,規定國家的權力,等等,具有國家和社會的最高權威。憲政制度唯有憲法才有資格、才有責任確定。這是憲法的權威的具體之處。
憲政在全球已經有悠久的歷史。從美國1787年9月17日制憲會議通過的美國憲法起,世界出現真正意義的憲政。美國的這部憲法是世界上第壹部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它開創了真正意義上的世界憲政。從此,美國的憲法和憲政成為世界各國,尤其成為憲政國家模仿的對象。美國的這部憲法的制定過程是由專家、學者和社會精英,尤其是法律專家、學者和社會精英所主導的。由他們提出觀點和草案,然後公佈於眾,進行近乎的全民討論,最後,由民意代表組成的制憲會議進行表決通過。盧梭、孟德斯鳩等近現代的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和人權等思想也被吸收其中。美國在這部憲法中,還提出了基於美國國情的聯邦制。這是現代憲政的開端。當時通過的美國憲法是比較成熟的西方式的民主思想的產物。其中,民主、自由及三權分立與民意代議等思想和制度基本成形,到現在還是西方和大多數民主制度的基本制度的藍本。在人權方面,壹開始,顯得較為單薄,因此,在此後的壹個修正案中補充了不少的內容,這才使人權條款得以比較完整。美國作為最關注全球人權的國家,憲法和憲政之下的人權最為廣泛。這個憲法不但為美國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礎,而且也為全球範圍內許多國家實行民主制度的樹立了榜樣。
在美國及全世界實行民主制度的國家中產生憲法的同時,自然產生了憲政。憲法的全面落實和具體化就是憲政的實施。依據美國的憲法的基本原則確定的三權分立和聯邦製成為美國的基本政治制度,總統、議會、最高法院構成行政、立法、司法的國家基本的三足鼎立的三項權力。美國的國家權力通過三權分立的模式既各自獨立運作又相互聯繫制衡,在美國的憲法中明確地規定了這壹點。美國的行政權力的產生,即總統的產生,來自於全體民眾的普選。美國的總統的選舉採用間接的直選,這是特殊的美國的聯邦制度所決定的。美國的立法機構也採用民眾普選產生。普選產生的參眾兩院構成議會,作為國家的立法機構。參議院是各州平均分配,每州兩名,眾議院則以州的人口數量的多少決定名額,且任何壹州必須有壹名眾議院,美國副總統任參議院議長,但無參議員資格。美國立法機關中的地方部分,即聯邦的各州、縣、市、鎮實行立法機構壹院制,並皆由當地民眾普選產生。美國的司法機構即法院系統,則以司法資格水平產生成員,在具有法律從業資格的人才有可能進入司法系統從事司法工作。在美國的憲法中,還規定聯邦制度,即將國家權力分割成中央和地方。地方以州為單位,組成聯邦。州與聯邦壹樣,實行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美國的聯邦和州的地位由憲法明文規定,兩者之間的產生和運作、分立和銜接都由憲法決定。美國的聯邦制的憲法是相當精確的。這不但是憲法設計的科學合理,而且還在於憲法運行的真實和規範。在美國憲法中,還有壹個就是對自由的絕對維護和對人權的絕對尊重。在美國的憲法中,自由和人權是兩大根本的立足點,標榜自由、維護人權成為美國的普遍價值觀。這個普遍價值觀來源於美國人的祖先的母土,即歐洲的法國和英國,但又較之有較大的進步和發展,是青出於藍。在美國,自由的價值體現在人權之中。在人權中,自由是根本原則。人權的具體內容皆以自由為出發點,人的意志、思想、言論、行動等皆以自由為原則。人權即人的根本自由。人的自由也必須有壹種社會的自由,社會的自由則必須有人的自由來維護和構築。美國的社會有著維護和推動自由的傳統,這種傳統就是美國的憲法的精髓。美國的自由有著人的自由和社會自由兩個方面。人的自由,即人權的充分尊重和維護,社會自由則是社會的整體的環境的充分自由。美國的文化和娛樂業的開放度和自由度是全球最高的國家之壹,美國的新聞媒體的開放度和自由度在全球也是首屈壹指。這種社會自由成為人權和自由以及民主的價值和制度的守護神。美國的社會自由對於憲政有著重要意義,壹方面,社會自由依憲法的規定而行,在憲法的框架之內則允許,在憲法的框架之外則不允許,社會自由是憲法意志的落實和體現,另壹方面,社會自由也為憲政創造了環境和條件。憲法作為至高無上的母法,具有其極大的約束性和限制性功能,人人必須遵循之。違憲是憲政的大忌,需要避免和消除。違憲審查機製作為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擔負著憲政實施和維護的不可或缺的角色。社會輿論對憲法的維護和對違憲的監督也具有重要作用。在美國,輿論具有第四種權力之稱,堪與國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相比擬,成為憲政運作的基石。美國的憲政從美國的憲法誕生至今,壹直處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之中,其間從未間斷過,同時也極大地推動了西方資產階級以及現代民主化浪潮之下的全球社會的民主和憲政的發展。
美國式的憲政和美國式的民主對於世界的影響,從其開始實施之日起即已經產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的憲政在全球範圍內的影響達到頂峰,這與美國贏得世界大戰所帶來的巨大的世界影響直接相關,美國的軍事的勢力所至,也是美國的政治影響所至,也實質是美國的憲政的影響所至。當時,在西歐的重建中,美國的憲政受到效仿和學習。在東方的社會重建中,如日本等國,也同樣受到其深刻的影響。尤其是歐洲的德國和亞洲的日本。二戰前的德國和日本,前者是納粹兼帝國主義的封建法西斯,後者是軍國主義兼帝國主義的封建法西斯,前者是西方式的極端獨裁專制,後者是東方式的極端獨裁專制,前者發動戰爭全面進攻歐洲,在東西兩條戰線點燃世界大戰,後者發動全面侵華和入侵東南亞並攻擊美國。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等佔領德國西部和日本,對其進行政治改造和經濟重建,成為恢復世界次序、醫治戰爭創傷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德國,美國等佔領了西部國土,建立了聯邦德國,實行美國式的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權制度,是美國的意志在德國的實現,是符合美國的利益的,實質就是美國的憲法和憲政在德國的具體實現,整個德國的戰後改造就是美國意志決定下制定憲法並作為至高無上的國家意志而全面施行。在日本,美國全面佔領后,對其進行戰爭改造和社會重建,美國式的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權制度的基本思想同樣成為制定日本憲法的指導思想,並以日本憲法作為日本的國家母法,實行憲政。戰後日本是壹個新的美國式的憲政國家,新的憲政的藍本是美國憲政,是美國操縱下的憲政。戰後的德國和日本憲政是美國憲政對外輸出的最成功案例。德國和日本戰後憲政有美國軍事佔領的特殊背景,也有德國和日本本國自願和配合,德國和日本的戰後崛起是新的美國式的憲政制度的成功。同時,在西方的其他國家,如英國、法國等勝利國,均存在實質性的效仿和吸納美國憲政。只有中國這個曾經是孫中山先生建立的東亞第壹個共和國的地方,憲政和民主因為中國共產黨的掌權而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摧殘、破壞和摒棄,發生了難以想象的倒退和萎縮,最終成了毛澤東和共產黨的無限極端的共產獨裁和專制制度。
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冷戰結束以前,美國憲政的對外影響和輸出是全球民主化和憲政建設的根本內容。冷戰結束后,美國式的憲政又產生了較大範圍的拓展,這些拓展較二次世界大戰勝利后的情形有過之而無不及。從嚴格意義來講,美國的憲政和民主制度及其文化與社會價值的攻勢與軍事攻勢壹樣。美國的核武器的威懾甚至比不上美國的民主制度及其文化與社會價值的力量。美蘇兩大陣營的冷戰,有以核武器為代表的高科技戰略裝備的威懾和恫嚇,也有實刀實槍的常規戰爭,但更重要的是以憲政和民主制度為內容的思想和意識形態的戰爭,美國贏得戰爭大半依靠的是其憲政和民主制度這個武器。美蘇冷戰以蘇聯集團的徹底失敗而告終,蘇聯集團的失敗是經濟的總崩潰和政治的總垮台,是蘇聯集團的專制政治、計劃經濟的失敗,是美國的憲政和民主制度的勝利。蘇東瓦解、蘇聯解體后,在其原來的絕大多數國家建立起西方式的民主制度,這些國家的新制度基本上吸納和採用美國式的憲政和民主制度。現在,繼承蘇聯衣缽的俄羅斯本身也實行美國式的民主制度,並認為自己是壹個西方國家,其西方認同並不僅僅是種族,更重要的是認同其實行的制度是壹種西方的制度。
中國在憲政的道理上探索也有很長的歷史。中國引入憲政概念在滿清王朝垂亡之時,滿清王朝企圖借鑒西方式或日本式的君主立憲並建立君主立憲時引入了憲政的概念和憲政的若干內容。
在十九世紀末,腐朽沒落的滿清王朝在外敵的軍事入侵與威懾、經濟競爭與掠奪、文化衝擊與滲透之下,國內各種矛盾激化,封建統治搖搖欲墜。在這種背景下,政治變革、社會改造、經濟振興、民眾富裕等成為有識之士的共識,也成為滿清統治者的可選目標。在看到西方列強的堅船利炮和先進科技的同時,也看到了西方列強在制度上的優勢。尤其是日本。明治維新的成功使日本成為世界列強,並在與中國的戰爭中取得決定性的勝利,令滿清王朝割地賠款。彈丸之地的日本的崛起並戰勝中國深深地刺激了中國人,也令慈禧太后等滿清統治者為之震驚。究其原因,也是日本的君主立憲的成功。
因此,日薄西山的滿清末期的中國朝野各界提出了各種不同的維新變法的主張,其中也有有關憲政改革的主張。1898年,康有為、梁啟超等在當時的平庸的傀儡皇帝光緒的支持下進行了百日維新,嘗試採用西方的資產階級的壹些政治制度,來進行滿清王朝的維新變革,其中就有壹些君主立憲的措施。康有為和梁啟超是近現代的思想家,他們的維新變革是從滿清王朝的統治階級的本位出發,以西方資產階級的憲政為藍本,是壹種折中的具有壹定意義的憲政改革的嘗試。百日維新壹方面繼承中國的封建制度,另壹方面希望吸收西方資產階級的憲政紀念,壹方面希望光緒真正成為皇帝而親政並建立起以自己作為皇帝為中心的滿清統治體系,另壹方面希望通過維新變法自強成為西方列強那樣的強國,既有政治鬥爭又有政治改革。由於慈禧太后牢牢掌握實權,光緒僅是傀儡,維新變法不但直接剝奪慈禧的權力,而且也因破壞封建舊制度而間接侵害慈禧等統治集團的利益,而有著光緒支持的維新派的實力遠遠沒有保守派慈禧太后強大,最終以失敗告終。以光緒帝的傀儡和康有為與梁啟超的書生意氣來推動需要深厚的社會基礎和強力的權力主導的憲政改革有螳臂當車之嫌,註定要失敗。百日維新有些憲政改革的實際內容,但並未有憲政改革的本質。百日維新產生了些微的社會影響。
從康有為和梁啟超的維新變法及其失敗來看,中國的憲政不可能在滿清王朝的腐朽沒落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環境下壹蹴而就,必定需要有壹定的社會的憲政思想觀念的培育和朝廷的憲政變革的較為主動和積極的響應過程。這個過程是較為長期的、艱巨的,同時又不壹定是成功的。憲政改革意味著封建制度的重大變革,意味著封建統治者讓權與民,這在光緒帝這樣的傀儡有可能,而在慈禧太后這樣的封建統治者不可能。只有到封建制度面臨崩潰,憲政成為唯壹有利的方向,才有可能推行憲政改革。這在後來滿清王朝的所謂的君主立憲和責任內閣制的改革中表現得淋漓盡致。壹方面,滿清王朝不得不進行所謂的憲政改革,另壹方面,滿清王朝又牢牢地把握權力以及既得利益,憲政僅僅是解壹時之急的偽改革,是對待朝野憲政改革訴求的敷衍了事的策略,為的是堅持和鞏固其封建統治和既得利益。
在滿清王朝的憲政改革中還有壹個突出的民族問題。滿族作為壹個極少數民族統治漢族在內的絕大多數民族,實行民族壓迫和民族剝削政策,推行憲政必然會以失敗而告終。憲政需要以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人權等為基礎,平等、公正、公開等是憲政的基本原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不得享有特權的法治制度是根本的保障制度,多數人的理性意見成為壹種國家和集團的最高意志,這樣才真正體現主權在民的民主自由的思想,這樣才會有憲政和民主。滿清王朝做不到這壹點,因為滿清王朝的統治者是少數民族。滿清王朝要實行憲政是對其自身的統治的根基的直接動搖。進行憲政改革無疑是壹種間接或直接、漸進或激進的推翻滿清王朝的封建統治的自殺行為。再者,滿清王朝自從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的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等行徑已經埋下了必然走向滅亡的伏筆,巨額的外債和加重的剝削,不但使其自身元氣大傷,而且也把人民推向水深火熱之中,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異常激烈。靠自身主動的憲政改革和維新平穩的憲政改革均行不通。滿清王朝的所謂憲政改革都以失敗而告終。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孫中山領導的民主革命,雖以暴力為基本手段和途徑,但其實質卻是資產階級的民主革命,其目的就是建立壹種資產階級的憲政制度。即在暴力的基礎上建立資產階級的憲政制度,暴力就是推翻滿清王朝,憲政就是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
在孫中山所領導的革命中,有憲政思想和憲政制度的具體表述,即所謂的三民主義。三民主義包括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民族主義即解決國家的民族問題,根本的要點就是爭取中國各民族的平等,如利用驅除韃虜、恢復中華等口號,推翻滿清的異族統治,以共和取代滿清封建統治。民權主義即解決國家的政權問題,以天下為公、平等博愛及主權在民等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人權等理念構建政權、治理社會,這是憲政的核心內容。民生主義就是解決人民的福祉問題,要建立使人民幸福的經濟制度,如平均地權,使耕者有其田,使過度集中的土地分散化、平均化,使貧苦的民眾擺脫地主的剝削和壓迫,走上幸福、富裕的道路。
在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中,民族主義和民生主義側重於當時的中國實際,而民權主義則引用和照搬了西方的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和憲政制度的精髓。從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來看,完全有別於滿清王朝的封建制度以及壹般的君主立憲制度,是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翻版。
孫中山在中國的憲政的發展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十世紀初,臨滿清王朝壽終正寢之時,有過迴光返照式的憲政改革,但在當時的滿清王朝已病入膏王,當然為時已晚,沒有實質的效果,反而加速了自身的滅亡。這是由滿清王朝的統治實質和當時的社會現狀的實質所決定的。
孫中山在暴力推翻滿清王朝的過程中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壹方面,在海內外進行革命活動,籌集經費,組織團體和政黨,另壹方面,在國內滿清王朝統治的薄弱地帶發動武裝起義,企圖以武裝暴動推翻滿清王朝,建立資產階級的共和國。這些武裝暴動雖未成功,但卻給滿清統治者以沈重的打擊,其實際的震撼力是相當大的。同時,孫中山為代表的革命黨人在國內外進行西方式的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憲政制度的研究和宣傳,在國內外建立了廣泛的社會影響和社會基礎。
在1911年,終於爆發了辛亥革命。辛亥革命標誌著滿清王朝的復滅,也是孫中山領導的暴力推翻滿清王朝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勝利。當時的孫中山身在國外,他當即回國,宣布中華民國成立,並因其在推翻滿清王朝的革命過程中的崇高威望而被推舉為臨時大總統。中華民國定都南京,同時與宣布脫離滿清朝廷的各省聯合和協商,公布《臨時約法》,成立臨時政府, 武裝對抗滿清朝廷。這個政權體現資產階級的憲政制度,實行類似於西方的三權分立和議會制的制度,《臨時約法》類似於憲法。
1912年,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領導者,將新生的共和國的權力移交給與滿清王朝有著千絲萬縷聯繫和受到滿清朝廷支持的北洋軍閥控制者袁世凱,以求滿清朝廷的遜位和共和國的順利成長。這樣,袁世凱得到了辛亥革命的勝利成果,不但從孫中山等革命黨手中得到中華民國的勝利成果,而且還從滿清王朝手中得到了滿清朝廷的政權,成為了辛亥革命的最大贏家。從此,新生的中華民國就在袁世凱的操弄之下,中國的憲政發展也就在袁世凱的統治之下生存。孫中山等西方式的資產階級革命者轉而進入政黨建設、憲政實踐和實業建設。
但是以袁世凱為代表的新的統治集團,對於民主和憲政並沒有特別的好感,沒有著力進行維護和推進。袁世凱對於中華民國的憲政不但沒有什麼感情,而且也不太願意接受。袁世凱本人是封建官僚出生,僅接受西方的軍事,從未接受,也從未認可西方的憲政制度。袁世凱雖在口頭和名義上反對帝制與擁護共和,但這僅僅是他希望掌握權力的策略而已。實質上,袁世凱是壹位穿著共和外衣的封建統治者,他的骨子裡是封建制度及其權力運作模式,與西方的憲政制度格格不入,他推翻滿清王朝就是為了獲得其統治地位,而非實現壹種進步的制度更新和制度創造,之所以接受中華民國這個國號,接受中華民國的《臨時約法》及其制度框架,是壹種為了贏得革命黨和當時脫離滿清王朝的國人民心的支持的權宜之計,這壹切以他的所作所為的事實為佐證。他上台後,就不斷地加強自己的權力,排斥和拋棄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革命黨人和其他異己人士,不斷地脫離自己承諾的共和與憲政框架,削弱或取消責任內閣制、議會制衡制及政黨政治等憲政機制,並最終走向了復辟稱帝的道路,將中華民國改成了中華帝國,將全體中國人的民眾之國改成了袁世凱個人與家族擁有的袁家之國。袁世凱在辛亥革命之初,利用權謀,審時度勢,逼迫滿清王朝遜位,接受共和和憲政制度,到復辟稱帝,從整個過程看,袁世凱是憲政制度的實際破壞者。袁世凱復辟稱帝之後,名義上是君主立憲,但與他上台時的共和憲政相比,是皇帝憲政,是封建復辟,是壹種巨大的歷史倒退。
袁世凱在稱帝並被迫取消帝制不久后即在壹片辱罵聲中去世,推翻滿清王朝建立起來的中華民國成了袁世凱北洋軍政集團中分離出來的幾支軍閥的統治工具,中國從此進入北洋軍閥時期。北洋軍閥時期,中央政府的權威有限,國家處在實際的軍閥割據、四分五裂、分崩離析的邊緣,國家政權的統治力薄弱,基層民眾多以封建傳統自主,國家和民眾維繫在這種危難之中。北洋軍閥時期的中國,袁世凱的帝制取消,中華民國重新取代中華帝國,共和制度也得以恢復。北洋軍閥雖在名義上還是實行共和與憲政制度,但並沒有實際的內容和社會影響力,更不用說有什麼憲政制度的建樹了。
在北洋軍閥時期,孫中山領導革命黨與北洋軍閥分道揚鑣,在廣州建立割據政權,企圖以廣東為根據地,以武力討伐為手段,重新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和憲政制度。
1925年,孫中山在蘇俄和中國共產黨的幫助下,通過改組國民黨、建立黃埔軍校、肅清地方軍閥、鞏固根據地、積極準備北伐等重大舉措,初步形成了較為鞏固堅實的廣州割據國民政府,在軍事上、政治上和經濟上完成了北伐打倒北洋軍閥的基本準備。但是,不幸的是,孫中山在此期間因積勞成疾,在北京去世。孫中山領導的資產階級革命和憲政建設進入另壹個時期。
1926年7月9日到1928年12月29日,國民黨領導並有共產党參與的國民革命軍在總司令蔣中正的率領下進行了討伐北洋軍閥的北伐戰爭。1927年3月,北伐戰爭在短時間內擊敗孫傳芳、吳佩孚,取得了節節勝利,迅速控制了南京、上海、武漢等經濟、政治和軍事要地,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全部為國民革命軍佔領。壹九二八年6月,北伐軍攻佔北京、天津。1928年12月,張學良宣布奉吉黑三省改懸青天白日旗,即東北易幟,至此國民黨完成了實際的國家統壹。北洋軍閥控制的中華民國被國民黨控制的中華民國所替代,蔣介石在此時實際上是再造民國。從此之後,直到1949年國民黨政權退守台灣,中國的憲政在國民黨壹黨專制的國民政府的框架下重新實踐。
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其壹,是1927年4月到1937年的南京時期,這是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的黃金時期,中共當局稱之為第壹次國內戰爭時期。其二,是1937年7月到1945年7月的重慶時期,即抗日戰爭時期,這是中華民族最艱巨和苦難的艱苦卓絕時期。其三,是1945年8月到1949年10月的南京時期,即國共內戰時期,國民黨方面認為是戡亂建國時期,共產黨認為是解放戰爭時期。在國民黨統治大陸的22年時間里,有壹個最大的特點就是連綿不間斷的大小戰爭,大部分時間都處在戰爭之中。國民黨雖然實行西方式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但是卻有著濃厚的戰爭色彩和壹黨專制特徵,可以認為是戰時的和壹黨專制的憲政制度。因為國民黨是壹個西方資產階級特徵的政黨,黨內派系林立、流派紛呈,其壹黨專制又有其壹黨專制的特點。在國民黨大陸統治的22年裡,因為戰爭及國家實際分裂等因素,憲政制度的實施沒有西方的資產階級統治的那樣深入社會、深入人心。在憲政和民主方面,蔣介石是完全繼承了孫中山先生的衣缽,成為壹個集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大成的人物,在中華民族的憲政和民主道路上作出了傑出的貢獻。蔣介石主導中華民族的這個時期,雖然有著連綿的戰爭,壹方面有著抗日戰爭,另壹方面也有著國共內戰,但是卻是中華民族歷史上憲政和民主最輝煌的時期,直到現在,中共當局的憲政和民主方面根本還是遠遠無法與之相比。
1927年開始的國民黨統治名義上是實行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五權憲法實行憲政制度。五權憲法的核心是政權、治權分立,政權歸於人民,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項政權(簡稱「權」)。但中國國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權,即不能實行直接選舉,這壹點與西方的資產階級民主有較大區別。因而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選舉並罷免總統,對監察與考試兩院院長行使同意權,並有修憲權。而治權則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各自獨立運作並互相制衡。五權是西方的三權分立加上中國本身所特有的制度成分,即從科舉等封建制度成分沿革而成的考試製度,形成考試權,成立考試院,從監察等封建制度成分沿革而成的監察制度,形成監察權,成立監察院。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實際上是放在總統的統壹領導之下,是西方資產階級政治制度與中國數千年的傳統文化相結合的總統集權制,這在壹定程度上否定和削弱了分權制衡。同時,國民黨的壹黨專制和戰時狀態也使其實行的憲政與西方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度和憲政制度有著相當大的差異。
孫中山曾把建立民國的程序分為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三個時期,主張在訓政時期施行約法,由政府派遣經過訓練和考核的人員,去各縣籌備和建立地方自治,訓練人民運用民權以及承擔義務。壹省的全部縣實現自治后,即結束訓政,開始憲政,進入憲政時期。
1928年,北伐勝利后,國民黨召開二屆五中全會,宣告結束軍政時期,開始所謂的訓政時期。蔣介石施行「以黨治國」,宣布統壹軍政,並實施訓政。
1931年5月,國民黨控制的國民會議通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這個約法從1931年5月公布到1948年5月結束,在國民黨實際統治地區共計實行了近十八年。
1946年12月國民黨通過了遭到中國共產黨和民盟譴責的《中華民國憲法》,並於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召開行憲國大,選舉國民政府的總統和副總統。這個憲法在國民黨大陸統治區實行到1949年10月,以這個憲法為標誌的國民黨憲政也到1949年10月結束。
國民黨將壹黨專制和戰時狀態等為特徵的憲政制度被稱為訓政制度,認為這壹時期是訓政時期。在訓政期間,國民黨政權有專制性和獨裁性,是國民黨壹黨的包辦民主和包辦憲政,這是與西方資產階級的民主和憲政的主要不同之處,這就是所謂的國民黨的黨國體制。在國民黨的訓政期間,憲法和法律的制定以及憲政的實施有著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和憲政制度的特點,國民大會制選,立法院則制定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其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及刑法等與西方的法律體系有較大的壹致性。
雖然這種弊端以及壹黨專制的黨國統治給國民黨的各種制度和憲政制度帶來專制和獨裁特性,但其存在作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和憲政制度的基本特徵。同時,蔣介石和國民黨是主張最終的憲政和民主的,這為今日的台灣的現實所證實,這足以說明當時的蔣介石和國民黨在推進中華民族的憲政和民主方面是盡其最大努力的,是完全為著中華民族全體人民的利益的。今日的台灣,已經完全實現了憲政和民主,其成果的得來沒有蔣介石的努力和認可,沒有其子蔣經國的努力和推進,是不可能的。
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共產黨取代中國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中國的憲政在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准封建框架下,進入壹個特別時期,這是壹個憲政的完全的徹頭徹尾的倒退化和萎縮化的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實際上就是共產黨為核心的少數人的獨裁和專政。中國共產黨絕對控制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全國最高權力機關的職權,制定《共同綱領》,《共同綱領》具有所謂的臨時憲法性質,但是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憲政和民主的思想,而且壹種對中華民國及其法統征服的壹個戰時緩衝,有部分名存實亡的所謂民主思想。
1954年,在中國共產黨的完全控制中國和強有力的獨裁與專政下,完成了鎮壓反革命、土改評地主富農、抗美援朝、沒收官僚資本等社會和政治變革,新生共產黨壹黨專政的准軍事化的政權得以鞏固。在這種情勢下,中國共產黨的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取代原來的中華民國國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該憲法共4章106條。此憲法亦被稱為五四憲法。五四憲法是壹部較為共產黨定義下的所謂完善的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壹部憲法,是在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實際上這是壹個共產黨壹黨專政的宣言書和遮羞布,沒有實質意義上的憲政和民主價值,恰恰相反,只有破壞和銷毀憲政和民主的真實價值。
該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獨裁和專制定義下的國家的性質和根本政治制度,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名義上代行全國人大職權的任務宣告結束。從此,中國共產黨嚴密控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為國家名義上的最高權力機關,但是這個最高的權力機構毫無疑問是受到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嚴密控制和嚴格領導,在毛澤東時期,毛澤東本人對此的獨裁和專制曾經達到頂峰。直到現在,中國共產黨嚴密控制的人民政協作為統壹戰線組織行使監督權力,共產黨領導的各民主黨派在中共的領導下參政議政。這是中國共產黨定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的開始,但是共產黨自己,直到現在,也是反對憲政這樣的提法,而憲政和民主這樣的具體的做法則是在其完全的壓制和鎮壓與專政的範疇之內。
此後,中國共產黨對於名存實亡或者名不副實的憲法有過相當多的這樣那樣的作為。但是,有壹個特點,自從1980年代以來的中共當局的撥亂反正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憲政和民主還是在壹種緩慢和逐步的前進之中,當然,中國共產黨在其堅持壹黨專政的過程中,也是卻戰卻退過程中,但是,壹般意義上講,與世界潮流和全體中國人的真實意願,有著非常大的距離,即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意志與壹般中國人的實際的憲政和民主的訴求之間有著巨大的矛盾。
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上通過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憲法共30條,亦被稱為七五憲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上通過第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此憲法共計共4章60條,他被稱為七八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並頒布,這就是82憲法,為我國當前現的憲法。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具有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實行社會主義、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確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制度、國務院為中心的行政制度、中央軍委領導的軍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司法審判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院組成的檢察制度。這樣,在中國開始實行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的政治制度。
1949年到1976年,中國嚴格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階級鬥爭為綱、計劃經濟、人治、個人崇拜、極左、大規模群眾運動等,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這樣的情形發展到頂點,憲法和法律有名無實,憲政制度基本上受到嚴厲的思想和行動鎮壓,不僅僅是大打折扣的問題,甚至幾無憲政可言。
文化大革命結束后,尤其是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憲政和法治建設開始走上比較良性發展的軌道。此時的中國,不但是憲政和民主方面處在零階段甚至負階段,而且中國人民處在壹種實際上的全體的溫飽困難階段,所謂的國民經濟處在崩潰的邊緣,中國共產黨嚴厲的壹黨專政的獨裁和專制處在全面的破產階段,其憲法也是如此,全國人民只知道毛澤東、共產黨,而不知道憲法和法律。三中全會以後,中國共產黨開始走堅持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等原則相結合的道路,這是值得廣大人民慶幸的事情,在憲政和民主建設方面有著艱難的起步,在制度規範、制度有序的軌道上有著良性而堅實地推進。中國共產黨自己維護壹黨專政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完善和發展,權威得到加強,立法數量和質量全面提高,立法的程序和步驟得到規範,行政監督功能切實提高,代表民意的充分性得到加強,實際上就是中國共產黨壹黨專政的獨裁和專制開始建立在規範化和程序化的道路上面,就憲政和民主而言,有壹定的實質的進步,但是這種進步是建立在中國共產黨壹黨專政的加強的基礎之上的。在過去三十多年的時間里,經過1982年的憲法制定,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歷次修憲,同時,以憲法為母法制度和修改了壹系列的法律,形成了以憲法為中心的中國共產黨壹黨專政的法律體系基本健全,中國初步成為中國共產黨壹黨專政的社會主義的半法治國家,憲政和法治的概念也為國家、政府、社會和廣大的人民群眾的所認識,但是中國共產黨還是明顯對憲政和民主持批判和抵制狀態,有限的進步也必須以維護壹黨專政為目的的。雖然,中國共產黨公開認為以憲治國和以法治國成為政府和社會的共識,中國共產黨以及政權在中國共產黨完全控制下的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行動正在逐步落實,憲政和法治實際上還是相當程度地進入壹般的平民百姓的心目中。其中,撥亂反正、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農村廢除人民公社制度、分田到戶承包責任制落實、法治建設、民主集中制政治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有差別的人權制度構建、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的有限的共同保護等重大制度都寫入憲法並在憲政和法治的原則下推進,產生壹些具有現代意義的憲政制度內容。
目前,中國正處在社會經濟發展的轉型期,中共當局的壹黨專政還是牢牢不肯放棄,真正意義上的憲政和民主實際上是無從實現難度。
對於中共當局而言,憲政和民主的推進必不可少,否則就是中華民族的壹條絕路。對於中國共產黨而言,儘可能快速實現憲政和民主是非常具有建設性的,以全體中國人的福祉為根本,以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為根本。現在,中共當局統治中國大陸將近七十年,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獨裁和專制的烙印深深地留在全體中國人的腦子裡面。要實現憲政和民主,需要全體中國人,當然,也包括全體中國共產黨人在內的,極大的良知,極大的努力,才能實現。
就中國的現實而言,中國的憲政和民主有著艱巨的道路要走。
其壹,憲法的制定、修改和憲法的解釋、監督需要全面完善和提高。
中國的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等權力在於中國共產黨控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名義上和形式上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實際上還是有中國共產黨所嚴格控制的。中國的憲法的解釋和監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在制定和修改憲法的過程中,要有嚴格的程序和公開的制度,中國目前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和制度與現代憲政制度的所要求的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主要的問題在於憲法的制定、修改、解釋、監督制度缺乏明確的、規範的、直接的、公開的、透明的和可操作性。
迄今為止,中國的憲法的制定、修改和憲法的解釋、監督都是內部機制和間接機制完成的,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意志集中反映在憲法和法律中間,而全體人民的意志缺乏表達的渠道和手段,全國人民無法將自己的意志公開和直接表達到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之中。全民公開決議、討論、評議、監督、批評等機制沒有落實。我國採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內部協商和協調機制,是自內向外、自上而下、間接的和隱蔽的程序,缺乏公開和透明,與憲政制度的本質要求有差距。不但會成為中國共產黨控制的利益人剝削、壓迫和侵害人民的利益的工具,而且也會被壞人所利用,即使中國共產黨的憲法真的像共產黨向人民承諾的那樣漂亮。從1982年的現行憲法的制定到後來的歷次修改和解釋與監督都完全存在這樣與憲政和民主基本上對立的根本性的問題。
在憲政制度里,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是壹項憲政權利,是壹項社會的特別重要的公共權利,要有極其廣泛的、極其嚴肅的、極其權威的責任機制。其中,有三個關鍵的因素要全面考慮,壹是憲法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必須做到嚴密、細緻、周到、詳實。二是憲法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憲法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是全國人民的公共權利和共同責任,要向全體人民完全公開和透明。三是憲法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要普識。有義務讓全國人民最大程度的參与和知情,要讓人民無遺漏地普識,做到全體國民個個都知道憲法及其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的具體情況。在這兩個前提條件之下,憲法的權威和憲法的效力才會實現,憲政才會達到應有的效果和境界。
西方民主和憲政制度國家裡,憲法的制定和修改壹般均有最高立法機構完成,如議會完成憲法的制定和修改。而憲法的解釋和監督則比較複雜,有的通過議會來完成,有的通過專門的司法機構來完成,如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但有壹點是基本壹致的,即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是壹個全面公開、透明、直接和規範的過程,全民公決、全民討論及輿論支持、輿論自由等都是最基本的準則。憲法解釋和監督並不是單純的由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來解釋憲法條文,來判定法律及其立法和司法違憲與否,而是將憲法的解釋和監督作為壹種對憲法的內容及其運行進行管理的看護機制,這是憲政制度健康運作的中心環節。
中國沒有專門的憲法法院,也沒有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和監督機制。中國的共產黨控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憲法,其常委會則負責憲法的解釋和監督。由於憲法的解釋和監督是壹項繁瑣的日常性的事務,既是壹個憲政問題,也是壹個政治性的憲法專業問題。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壹個立法常設機構,其代行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賦予的具體職權立法和行政監督是其主要的職權。而憲法的解釋和監督則是壹個專門憲法條文的闡述及其涉憲事項的管理,偏重於憲法的專門性和憲法的技術性的問題,應有憲法專家和學者及法官進行解釋和裁定。
同時,中國的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是壹項政治和法律權力,從理論上講,各個政黨團體或者代理人(如議員)有權力提出要求,各個公民個人則無實質的權利提出,各個公民個人的權利均被各個政黨團體或者代理人的權力取代,由其完全行駛公民的權利,中國共產黨的民主集中製作為原則是非常模糊和非常缺乏可操作性的,當然,也是非常黑箱性質的。雖然各公民個人直接有權利提出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在憲政制度成熟的情況下,任何公民在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上面都有權利,國家應該保障公民的這些基本權利。
其二,中國的司法制度的獨立性離憲政制度的要求還有非常大的距離,需要進行全面的提高和改善。
憲法的制定和落實可以導向憲政,但僅有憲法本身卻很難有真正意義上的憲政。憲政成為制度,憲政才真正實現。憲政要求國家、政府和社會實行法治,法治要求司法成為最高的和最終的基本準則。獨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是憲政制定的支柱。獨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是司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的基礎,司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是法治的立足點,又是憲政制度得以實現的關鍵。中國共產黨的重要缺陷就是革命性和人治政權的性質依然嚴重,中國共產黨本身也是不承認中國以法治國的完整性的。
司法的獨立性是依靠制度來保障的,只有司法制度才能決定司法的獨立性。中國的司法制度及其運行機製法治和憲政所要求的獨立性,司法體系的地位不高,司法體系的權威性不高,司法體系的獨立性不高,司法體系比較行政體系和立法體系而言,有相當的矮化、次生化和從屬化。中國的最高司法機構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的最高行政機構國務院和中國的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相比有巨大的差距,其差距至少在兩個級別以上,也就是說,中國的最高司法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僅僅是壹個正部級的單位,而中國的最高立法和最高行政機構則是總理級的。
中國的司法制度有四級人民法院組成,最高壹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司法機構,全國唯壹,全國所有的司法機構均受其最終的管轄。其次壹級是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再其次的是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各地、市、州的中級人民法院。最後壹級是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市(縣級市)、區(縣級區)人民法院。另外,在軍隊、海關、鐵路等還設有專門法院。基層還有人民法庭。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壹國兩制、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司法制度分別由其基本法決定,香港和澳門實行完全意義上的憲政制度。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實行院長負責制,但是實際上卻是完完全全受到中國共產黨的嚴格領導和嚴密控制的,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根本上處在中國共產黨的權威之下。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形式上和實質上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派生機構,受其實質的管轄和領導,向其負責,具有對立法機構的附屬性,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司法獨立從制度上和根本上缺乏,而連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是共產黨嚴格領導和嚴密控制的,最高法院則是更加。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專門法院也是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受其監督,也同樣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司法獨立在地方也缺乏。這種情形與憲政制度所要求的司法獨立制度有著本質差別,中國要實行憲政制度則必須全面改革司法制度,以期建立符合憲政制度要求的獨立的司法制度體系。
其三,中國尚缺乏憲政制度健康、穩定運作的法律專業人員隊伍。
法律工作是壹項專業性和技術性極強的系統工程,需要有大量的法律專家、學者和專門技術人員組成的人才隊伍。憲政制度是以憲法和法律為核心的法治制度,法治相關的人才隊伍是法治的基本依託,因而憲政也是以憲法和法律的人才隊伍為支撐的,人才是實現法治、推進憲政的基礎條件。
中國是壹個擁有13多億人口的超級人口大國,涉及千頭萬緒的憲法和法律問題,憲法和法律工作五花八門,需要的憲法和法律工作者隊伍的數量之龐大是全世界其他國家所無法比擬的。要保證司法質量,保證法治水平,順利實行社會主義憲政,則還需要高質量的憲法和法律工作者隊伍,即不但要有憲法和法律工作者數量以保證憲政的順利實施,而且更需要有憲法和法律工作者的素質來保證法治和憲政的質量。
中國的法律教育體制在過去三十多年裡基本得以建立。現在,中國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的法律教育體系每年培養大量的高質量的憲法和法律人才隊伍。中國的法律工作者都是被禁錮在馬克思主義的思想體系之下,都是中國共產黨壹黨專政為根本的思想和行動邏輯之下的。這壹點與中國的市場經濟體系建設壹樣,在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財富增長和貧富分化的同時,中國離現代社會和中國實際所要求的發達國家的差距依然很大。中國的國家法律資格考試正在不斷地完善和健全之中,不但律師從業需要有國家法律資格認定,而且中國的法官、檢察官的從業也需要有國家法律資格的認定,實際上其根本的壹點就是需要有對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高度認可,這是中國實現憲政和民主的最大的障礙。當前,與中國的人口基數、經濟總量、經濟發展速度等實際需要相比,中國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的數量和質量還是有著巨大的差距。
其四,中國的公民的法律素質有待繼續提高。
中國公民缺乏憲政制度所必須的觀念、意識和必要的知識,中國人在思想上和行動上有著共產專制制度的嚴重禁錮,這是壹個非常讓人可悲的事情,也是嚴重阻礙中華民族前進的可觀事實。中國公民的憲政和法治水平,不但是廣大的農民階層,而且也是非農民階層,總體而言,都是比較低的,這是中國國民素質的總體反映之壹。這不但是中國的國民的科學文化教育的問題,而且也是中國的憲政和法治的傳統的缺失以及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和中國傳統的人治觀念與人治制度長期佔據相當主導地位有關。
雖然中國的憲政和法治有著較為漫長的歷史,其源頭可以從滿清王朝即將滅亡的二十世紀初,但是幾經周折,其間,有反覆、有消長、有波折、有毀滅、有死亡,到現在,中國的憲政和法治距離現代化的普世價值的憲政和法治有著較大的距離。從中國憲政制度的歷史來看,壹直缺乏憲政制定所要求的廣泛性和普遍性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中國的人口結構中,有著農民和非農民之分,中國存在壹個科學文化知識水平較低、法律觀念淡薄、法律知識欠缺、憲政觀念缺失的農民階層,中國農民階層的憲政和法治的能力和素質是中國憲政推進過程中的重要決定因素之壹。農民階層數量龐大,幾乎佔據中國總人口的60%,這是中國憲政制度推進過程中最大的障礙之壹。
在中國三十多年裡,中國的教育體系得到的重建和發展。目前,中國擁有全球最大的國民教育體系,其中,小學、中學、大學和社會教育體系相當完備,這是中國國民素質提高的保障,中國公民的憲政和法治素質的提高也有賴於此,但是中國需要完全摧毀和摒棄壹黨專政的共產專制制度思想理念。
在中國的有限的進步道路中,憲政制度的不斷深化和完善並最終建成是必由之路。憲政建設直接導致中國的民主和法治的實現,直接促進中國的制度的現代化,尤其是中國的政治制度的現代化,全面促進中國的現代化,全面實現民主自由的普世價值,全面實現憲政和民主,並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嚴格意義上講,中國的憲政制度還在初創階段,有著人民群眾的日益高漲的憲政和民主的要求,也有著中國共產黨的極力的阻撓和遏制,憲政建設的推進和提高困難重重,道路艱辛。
壹、廣大公民的憲政的觀念 思想和知識的教育 宣傳 普及
憲政置國於法治之下,置政於法治之下,置民於法治之下。憲政必須有國家、政府、民眾的法治意識、法治思想、法治觀念以及法治能力。全體公民需要有相當水平的憲政和法治的水平和能力。
首先,在國民教育中,如小學教育、中學教育、大學教育中,要加強憲政和法治的全面教育。在低年級,如小學和初中階段,要注重憲政和法治的思想、意識教育和通俗易懂的普識教育,將憲政和法治的教育作為壹種基本的國民素質教育,成為國家的義務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整個國家的國民教育體系。在這壹階段,要進行深入淺出的成長性教育,結合中小學生的成長特點,不僅僅讓其知憲知法、守憲守法,還要使其弄清憲政的基本框架和法治的基本內涵,時刻意識到自己乃是憲政和法治社會之下的壹分子。在高中和大學階段,則要進行較高級和較深奧的憲政和法治教育,使國民在完成教育后,壹方面,具有憲政和法治的基本完善的知識體系,成為憲法和法律知識和能力較強的人,另壹方面,要從中引導和培育具有較濃厚的憲政和法治的專門的興趣,為進行專門的法律工作做好預備和動員工作。在此種情形之下,壹部分學生成為律師、法官、檢察官等法律專門人才。在高等教育過程中,要全面建設現代社會所需要的憲政和法治教育體系,從大學本專科到博士后,從教育到科研,從政經法務到社會法務,應有盡有。
目前,中國的共產黨領導的壹黨專政為導向的憲法和法治教育體系,在高等教育階段是相對完備的,而在小學、中學(包括初中和高中)階段,憲政和法治教育尚需要大力提高和完善。
其次,在社會教育中,尤其是成人的再教育和高等自學教育中,要切實重視憲政和法治的教育。中國的高等教育在本世紀初進行全面擴招,步入高等教育的普及化軌道。而在上個世紀的八十年代,全社會的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僅為4%。因此,即使現在高等教育已經相當發達的今天,也有相當壹部分的人口未受過高等教育。這些人口不但較為缺乏現代社會所必須具備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能,而且也缺乏憲政好法治所需要的知識水平和能力。所以,國家需要進行憲政和法治的宣傳、教育和普及,以提高國民的憲政和法治的意識、觀念和知識水平,而且還可以利用現在已經初具規模的社會教育體系進行憲政和法治教育。
再次,中國的城市化水平在50%以上壹點,還是鄉村社會和城鎮社會對分天下的格局,農業社會和鄉村社會的特點非常明顯。如果考慮農民工因素,中國的城市化水平還要低壹點,即鄉村人口向城鎮社會流動的暫時性和片面性,這種意義上的城市人口相當還要少壹點。鄉村人口的素質較城鎮人口的素質要低壹點,在受教育程度、社會經驗、法律知識等方面均是如此。這些人口是中國憲政和法治水平和能力提高的關鍵。因而,需要對廣大的農民進行憲政和法治的教育、宣傳和普及,以提高他們的憲政和法治的水平和能力。現在,絕大多數的鄉村人口已有完備的電視接收系統,這為憲政和法治的社會教育、宣傳和普及提供了壹個良好的平台。同時,中國的絕大多數鄉村有黨政基層組織,這些基層組織有必要將憲政和法治教育、宣傳和普及作為壹項長期的和基本的工作,以促進中國的憲政制度的建設和法治水平的提高。再者,現在農民進城務工和進城居住者眾多,這些人口要納入城市居民的社會教育和宣傳體系之中,使他們有機會接受憲政和法治的教育、宣傳和普及,以提高他們的憲政和法治的水平和能力。
二、進行憲政所必要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設
憲政和法治本質上是壹個制度問題,要建立和持續運行憲政,實行全面法治,則必須從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設入手。目前,中國離憲政和法治還有較大的距離,這個距離除了進行國民的憲政和法治的教育、宣傳和普及以外,最重要的是進行憲政和法治能適應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設。
目前,中國進行憲政和法治為導向的制度變革和制度建設實際上是壹種非常重要的革命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立法機構,即憲法制定、修改的立法機構的改革。目前,中國的憲法制定和修改的機構是中國共產黨嚴密控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其常委會是中國的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法的解釋和監督的權力。從名義上或者中共當局所謂的法理上來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憲法的制定和修改者是合理的,雖然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民主集中制間接選舉產生的。但是從實際的運作效果和工作效率來看,卻是非常有缺陷的。壹方面,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數目龐大,有三千名,是非常駐的,是壹年壹度的會議制,而常設和常駐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沒有也不可能有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的權力,這不利於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相對而言,比較缺乏科學與規範的。另壹方面,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中國的最高立法機構由壹百多人組成,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也是憲法的解釋和監督機構,由其負責憲法的實際看護。但是在這個常委會裡,多數的成員是前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在年齡、工作精力以及專業水平等方面,均存在缺陷,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均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是間接選舉中的間接選舉,與國家最高立法機構所必須具備的要求有差距。因此,要深入中國的憲政和法治建設,就必須進行中國最高立法機構的全面改革。進行中國立法機構的全面改革,首先,是要有充分代表全國人民意志的立法機構成員,立法機構的成員必須是全國人民選舉產生,選舉制度又是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和公平的保障,立法機構真正具有民意的完全性和充分性。其次,立法機構要有包括憲法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以及立法與對政府的充分監督等資格在內的憲政和法治的建設充分權利,切實體現最高立法機構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是國家至高權力的象徵和代表,直接對選舉他的民眾個人負責。再次,是立法機構成員的必要的專業水平和能力,要有科學文化知識和必要的法律知識的要求。壹言以蔽之,中共當局需要徹底放棄抵制和反對議會制的思想觀念,不但要倡導議會制,而且還要在中國實行徹底的議會制。
第二,建立真正的權威、公正、獨立的國家司法體系。中國的司法系統由全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組成,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僅相當於壹般的國務院下屬的部級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也相應如此,僅相當於壹般的地方政府下屬的機構壹級的單位,在具體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司法體系被掩蓋和附著在整個黨政政治制度體系之中。因而中國的司法權威和司法獨立的地位相當之低,這與憲政和法治的根本要求相去甚遠。
權威、公正、獨立的司法體系是中國憲政和法治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當前的司法改革和司法體系的重組是中國憲政推進的關鍵環節之壹。現在,有關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設已被廣泛的重視。
權威、公正和獨立的司法體系的建設需要有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級地方人民法院組成的中國司法體系要進行全面的重組和重構,使其成為不受任何黨政權力制約的權威、公正和獨立的國家機構,真正的直接向全體國民負責,要具有國家和社會的至高性。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是間接地向人民負責,從理論上講,是國民意志的體現。但實際上,在行政待遇和社會地位上,遠遠沒有達到其應該具有的國家至高的權威、公正和獨立的狀態。中國要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使成為像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壹樣的政治地位的國家機構,至少與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平起平坐,同樣具有國家的至高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實際上中國建立權威、公正和獨立的司法體系,其根本目的就是司法體系本身與中國共產黨這樣的權威平起平坐,司法體系享有真正的國家的最高權威。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迫切需要打破行政界限,使其能獨立於國家和地方的立法和行政機構。
第三,建立專門的憲法解釋和監督機構。要成立中國的憲法法院,來解決中國的憲法解釋和監督工作。目前,中國憲法的解釋和監督的職責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且沒有明確的規程,僅僅是內部協調和協商機制。憲政和法治必須以憲治國和以憲治政,憲法的地位和作用必須突出,必須將憲法置於全體國民的思想和行動之中,成為全體國民最神聖的信仰。憲法本身不但作為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原則、依據和規範,而且作為行政者的行政的引導和制約條件,更要作為全體國民的社會生存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憲法作為經常性和日常性的社會化和大眾化的經典,憲法的意識、觀念和能力以及憲法的尊重、維護和監督,是壹種普遍可及的社會化和大眾化的事務。憲法的解釋和監督是壹種日常性和經常性的憲政問題。因此,憲法的解釋和監督應當有專門的憲政性國家機構來擔當。縱觀世界各國,憲法的解釋壹般由專門的憲法法院完成,由憲法法院專門解釋、審查和決斷涉憲問題。
在中國,建立憲法法院要從抵制和最終終止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思想出發,目前,憲法法院不但要與中國共產黨平起平坐和同樣權威,而且還有完全意義上的制約和規範共產黨的功能。充分發掘現有的憲政和司法資源,在適當的時候成立憲法法院,建立壹整套的適應中國實際的憲政和法治推進的憲法解釋和監督制度。
三、壯大憲政和法治制度所必需的法律工作者隊伍
憲政和法治建設的目的就是構築壹個憲政制度框架之下的憲政社會體系。在憲政和法治社會,法律事務龐大而複雜,是壹個有規模的產業體系。實現憲政和法治需要有足夠的高質量的基石來構建,其中,法律工作者隊伍就是這些基石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憲政和法治所需要的法律工作者隊伍包括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教育研究者等涉法工作者。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的法律工作者隊伍從少到多,至今已經初具規模。
從中國的人口規模、經濟規模及其快速發展來看,法律工作者隊伍,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需要切實提高。要推進憲政和法治,實現民主政治和以法治國的目的,實現完全意義上的憲政,就必須全面提高和壯大法律工作者隊伍。首先,要構建現代化的面向憲政和法治的法律高等教育制度體系,使中國早日具備建設憲政和法治國家的足夠數量的高素質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的基本能力,從根本上解決憲政制度框架下的合格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的源泉和搖籃。這個教育體系的指導思想就是必須以民主自由的普世價值為原則,以憲政和民主為己任,最終實現主權在民。其次,要廣泛實行法律工作的行業資格准入制度,嚴把人口關,凡是從事法律工作,則必須德才兼備,尤其有具備憲政和法治建設的能力。再次,要建立壹整套的合格的、規範的人才選拔和資格確認制度。當前,科學規劃法律考試製度是其中最重要的事項。最後,要加強法律,尤其是憲政和法治的研究,將其納入國家的基礎研究和戰略範疇。
四、重視憲政變革和建設中的對外開放
憲政和法治是肇始於西方的現代文明的產物。中國建設憲政和實現法治勢必要對外開放,對外國的文明實行揚棄的原則。對外開放並不是要照搬照抄外國的東西,而是要依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有條件地吸收國外先進的文明成果,為中國的憲政建設服務。
在中國實行憲政和推進法治的過程中,要有壹種完全開放的意識,其中,對現在全球先進的憲政和法治國家均壹視同仁地實行開放,實行人才、觀念、思想和制度、體制的走出去和引進來的雙向開放。使中國的憲政和民主制度成為世界憲政和民主中間的壹分子,完全有機地融入到世界當中,不但永遠處在世界潮流的前列,而且還為世界憲政和民主的進步作出應有的貢獻,這樣,中國的憲政和民主必須是壹個與世界完全開放的系統。
憲政可以歸結為憲法政治,憲法決定憲政。在憲政社會裡,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壹切法律和制度都要符合憲法的規定,壹切的法律和制度均有憲法派生的。憲法的權威來自於以下幾個方面。
其壹,憲法的創製、修改等均具有全體國民的最大程度的知情參与和知情同意。就具體的憲法創製而言,需要廣大的法律專家、學者和社會精英提出文本,可以全社會的公開,這是技術和專業層面的。這些法律專家、學者和社會精英來自法律界和其他社會各界,其中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等各個層面的優秀分子。這樣產生的憲法也僅僅是壹個供全社會討論的草稿。然後,將憲法交予壹個專門的委員會進行決議以便正式定案。這個專門委員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現在,壹般稱之為議會,如美國的參議院和眾議院。在中國大陸,這個最高立法機構則是中共當局嚴密控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最高立法機構不是法律專家、學者和學者組成的委員會,也不是社會精英組成的委員會,而是由中國大量的退休高級官員組成,名義上是全社會的民意代表組成的國家最高民意委員會,但是實際上是完全代表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意志的,是共產黨的花瓶,也是共產黨的所謂的橡皮圖章。這個國家最高民意委員會本來應該代表全體國民,他們的各個成員來自於各自代表的民眾,是民意的代議者。壹般情況下,在壹個國家的所有的民意機構中,制憲、修憲的民意機構具有最高的權威。憲法的最高權威即出於此。在具體的制憲、修憲中,壹方面需要這個民意機構具有完全的民意,這個民意委員會的成員通過自由意志支配的普選產生,這個民意委員會承載他們的選民的集體意志。這個民意委員會在制定和修改憲法時,必須有絕大多數的成員的同意才能制定和修改憲法,即至少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同意才能通過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憲法的通過也可以由全體國民投票公決產生,即全民公決決定憲法的產生或批准。現在,世界上的絕大多數的國家處在有序規範的治理之中,最高立法機構都處在完備和穩定的運作之中,即當今世界,已經基本上實現了主權在民的民主自由和憲法政治落實下面的普世價值。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由三權分立中的至高無上的壹權即最高立法機構來完成,這是當前全球政治成熟和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的反映。
其二,憲法有母法之稱,在任何立法過程中,均以憲法為準,壹切法律從憲法派生,為憲法的具體落實服務,為國家和社會的具體需要服務。任何法律在制定、修改和落實過程中,如違背憲法,任何人和任何機構都有權予以指出、予以質疑、予以指責、予以反對,並要求更正、廢止等。在憲政國家裡,不允許有違憲的法律和事實存在。在許多國家,都有憲法違反與否的審查和決定機構。違憲審查等成為專門的制度,在憲政國家裡,必不可少。
其三,憲法的具體內容中,規定所有國家必要的國民個人以及社會各團體等等在內的壹切主體的至高無上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國家的基本的政治制度,規定人權條款,規定國家的權力,等等,具有國家和社會的最高權威。憲政制度唯有憲法才有資格、才有責任確定。這是憲法的權威的具體之處。
憲政在全球已經有悠久的歷史。從美國1787年9月17日制憲會議通過的美國憲法起,世界出現真正意義的憲政。美國的這部憲法是世界上第壹部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它開創了真正意義上的世界憲政。從此,美國的憲法和憲政成為世界各國,尤其成為憲政國家模仿的對象。美國的這部憲法的制定過程是由專家、學者和社會精英,尤其是法律專家、學者和社會精英所主導的。由他們提出觀點和草案,然後公佈於眾,進行近乎的全民討論,最後,由民意代表組成的制憲會議進行表決通過。盧梭、孟德斯鳩等近現代的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和人權等思想也被吸收其中。美國在這部憲法中,還提出了基於美國國情的聯邦制。這是現代憲政的開端。當時通過的美國憲法是比較成熟的西方式的民主思想的產物。其中,民主、自由及三權分立與民意代議等思想和制度基本成形,到現在還是西方和大多數民主制度的基本制度的藍本。在人權方面,壹開始,顯得較為單薄,因此,在此後的壹個修正案中補充了不少的內容,這才使人權條款得以比較完整。美國作為最關注全球人權的國家,憲法和憲政之下的人權最為廣泛。這個憲法不但為美國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礎,而且也為全球範圍內許多國家實行民主制度的樹立了榜樣。
在美國及全世界實行民主制度的國家中產生憲法的同時,自然產生了憲政。憲法的全面落實和具體化就是憲政的實施。依據美國的憲法的基本原則確定的三權分立和聯邦製成為美國的基本政治制度,總統、議會、最高法院構成行政、立法、司法的國家基本的三足鼎立的三項權力。美國的國家權力通過三權分立的模式既各自獨立運作又相互聯繫制衡,在美國的憲法中明確地規定了這壹點。美國的行政權力的產生,即總統的產生,來自於全體民眾的普選。美國的總統的選舉採用間接的直選,這是特殊的美國的聯邦制度所決定的。美國的立法機構也採用民眾普選產生。普選產生的參眾兩院構成議會,作為國家的立法機構。參議院是各州平均分配,每州兩名,眾議院則以州的人口數量的多少決定名額,且任何壹州必須有壹名眾議院,美國副總統任參議院議長,但無參議員資格。美國立法機關中的地方部分,即聯邦的各州、縣、市、鎮實行立法機構壹院制,並皆由當地民眾普選產生。美國的司法機構即法院系統,則以司法資格水平產生成員,在具有法律從業資格的人才有可能進入司法系統從事司法工作。在美國的憲法中,還規定聯邦制度,即將國家權力分割成中央和地方。地方以州為單位,組成聯邦。州與聯邦壹樣,實行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美國的聯邦和州的地位由憲法明文規定,兩者之間的產生和運作、分立和銜接都由憲法決定。美國的聯邦制的憲法是相當精確的。這不但是憲法設計的科學合理,而且還在於憲法運行的真實和規範。在美國憲法中,還有壹個就是對自由的絕對維護和對人權的絕對尊重。在美國的憲法中,自由和人權是兩大根本的立足點,標榜自由、維護人權成為美國的普遍價值觀。這個普遍價值觀來源於美國人的祖先的母土,即歐洲的法國和英國,但又較之有較大的進步和發展,是青出於藍。在美國,自由的價值體現在人權之中。在人權中,自由是根本原則。人權的具體內容皆以自由為出發點,人的意志、思想、言論、行動等皆以自由為原則。人權即人的根本自由。人的自由也必須有壹種社會的自由,社會的自由則必須有人的自由來維護和構築。美國的社會有著維護和推動自由的傳統,這種傳統就是美國的憲法的精髓。美國的自由有著人的自由和社會自由兩個方面。人的自由,即人權的充分尊重和維護,社會自由則是社會的整體的環境的充分自由。美國的文化和娛樂業的開放度和自由度是全球最高的國家之壹,美國的新聞媒體的開放度和自由度在全球也是首屈壹指。這種社會自由成為人權和自由以及民主的價值和制度的守護神。美國的社會自由對於憲政有著重要意義,壹方面,社會自由依憲法的規定而行,在憲法的框架之內則允許,在憲法的框架之外則不允許,社會自由是憲法意志的落實和體現,另壹方面,社會自由也為憲政創造了環境和條件。憲法作為至高無上的母法,具有其極大的約束性和限制性功能,人人必須遵循之。違憲是憲政的大忌,需要避免和消除。違憲審查機製作為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擔負著憲政實施和維護的不可或缺的角色。社會輿論對憲法的維護和對違憲的監督也具有重要作用。在美國,輿論具有第四種權力之稱,堪與國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相比擬,成為憲政運作的基石。美國的憲政從美國的憲法誕生至今,壹直處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之中,其間從未間斷過,同時也極大地推動了西方資產階級以及現代民主化浪潮之下的全球社會的民主和憲政的發展。
美國式的憲政和美國式的民主對於世界的影響,從其開始實施之日起即已經產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的憲政在全球範圍內的影響達到頂峰,這與美國贏得世界大戰所帶來的巨大的世界影響直接相關,美國的軍事的勢力所至,也是美國的政治影響所至,也實質是美國的憲政的影響所至。當時,在西歐的重建中,美國的憲政受到效仿和學習。在東方的社會重建中,如日本等國,也同樣受到其深刻的影響。尤其是歐洲的德國和亞洲的日本。二戰前的德國和日本,前者是納粹兼帝國主義的封建法西斯,後者是軍國主義兼帝國主義的封建法西斯,前者是西方式的極端獨裁專制,後者是東方式的極端獨裁專制,前者發動戰爭全面進攻歐洲,在東西兩條戰線點燃世界大戰,後者發動全面侵華和入侵東南亞並攻擊美國。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等佔領德國西部和日本,對其進行政治改造和經濟重建,成為恢復世界次序、醫治戰爭創傷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德國,美國等佔領了西部國土,建立了聯邦德國,實行美國式的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權制度,是美國的意志在德國的實現,是符合美國的利益的,實質就是美國的憲法和憲政在德國的具體實現,整個德國的戰後改造就是美國意志決定下制定憲法並作為至高無上的國家意志而全面施行。在日本,美國全面佔領后,對其進行戰爭改造和社會重建,美國式的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權制度的基本思想同樣成為制定日本憲法的指導思想,並以日本憲法作為日本的國家母法,實行憲政。戰後日本是壹個新的美國式的憲政國家,新的憲政的藍本是美國憲政,是美國操縱下的憲政。戰後的德國和日本憲政是美國憲政對外輸出的最成功案例。德國和日本戰後憲政有美國軍事佔領的特殊背景,也有德國和日本本國自願和配合,德國和日本的戰後崛起是新的美國式的憲政制度的成功。同時,在西方的其他國家,如英國、法國等勝利國,均存在實質性的效仿和吸納美國憲政。只有中國這個曾經是孫中山先生建立的東亞第壹個共和國的地方,憲政和民主因為中國共產黨的掌權而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摧殘、破壞和摒棄,發生了難以想象的倒退和萎縮,最終成了毛澤東和共產黨的無限極端的共產獨裁和專制制度。
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冷戰結束以前,美國憲政的對外影響和輸出是全球民主化和憲政建設的根本內容。冷戰結束后,美國式的憲政又產生了較大範圍的拓展,這些拓展較二次世界大戰勝利后的情形有過之而無不及。從嚴格意義來講,美國的憲政和民主制度及其文化與社會價值的攻勢與軍事攻勢壹樣。美國的核武器的威懾甚至比不上美國的民主制度及其文化與社會價值的力量。美蘇兩大陣營的冷戰,有以核武器為代表的高科技戰略裝備的威懾和恫嚇,也有實刀實槍的常規戰爭,但更重要的是以憲政和民主制度為內容的思想和意識形態的戰爭,美國贏得戰爭大半依靠的是其憲政和民主制度這個武器。美蘇冷戰以蘇聯集團的徹底失敗而告終,蘇聯集團的失敗是經濟的總崩潰和政治的總垮台,是蘇聯集團的專制政治、計劃經濟的失敗,是美國的憲政和民主制度的勝利。蘇東瓦解、蘇聯解體后,在其原來的絕大多數國家建立起西方式的民主制度,這些國家的新制度基本上吸納和採用美國式的憲政和民主制度。現在,繼承蘇聯衣缽的俄羅斯本身也實行美國式的民主制度,並認為自己是壹個西方國家,其西方認同並不僅僅是種族,更重要的是認同其實行的制度是壹種西方的制度。
中國在憲政的道理上探索也有很長的歷史。中國引入憲政概念在滿清王朝垂亡之時,滿清王朝企圖借鑒西方式或日本式的君主立憲並建立君主立憲時引入了憲政的概念和憲政的若干內容。
在十九世紀末,腐朽沒落的滿清王朝在外敵的軍事入侵與威懾、經濟競爭與掠奪、文化衝擊與滲透之下,國內各種矛盾激化,封建統治搖搖欲墜。在這種背景下,政治變革、社會改造、經濟振興、民眾富裕等成為有識之士的共識,也成為滿清統治者的可選目標。在看到西方列強的堅船利炮和先進科技的同時,也看到了西方列強在制度上的優勢。尤其是日本。明治維新的成功使日本成為世界列強,並在與中國的戰爭中取得決定性的勝利,令滿清王朝割地賠款。彈丸之地的日本的崛起並戰勝中國深深地刺激了中國人,也令慈禧太后等滿清統治者為之震驚。究其原因,也是日本的君主立憲的成功。
因此,日薄西山的滿清末期的中國朝野各界提出了各種不同的維新變法的主張,其中也有有關憲政改革的主張。1898年,康有為、梁啟超等在當時的平庸的傀儡皇帝光緒的支持下進行了百日維新,嘗試採用西方的資產階級的壹些政治制度,來進行滿清王朝的維新變革,其中就有壹些君主立憲的措施。康有為和梁啟超是近現代的思想家,他們的維新變革是從滿清王朝的統治階級的本位出發,以西方資產階級的憲政為藍本,是壹種折中的具有壹定意義的憲政改革的嘗試。百日維新壹方面繼承中國的封建制度,另壹方面希望吸收西方資產階級的憲政紀念,壹方面希望光緒真正成為皇帝而親政並建立起以自己作為皇帝為中心的滿清統治體系,另壹方面希望通過維新變法自強成為西方列強那樣的強國,既有政治鬥爭又有政治改革。由於慈禧太后牢牢掌握實權,光緒僅是傀儡,維新變法不但直接剝奪慈禧的權力,而且也因破壞封建舊制度而間接侵害慈禧等統治集團的利益,而有著光緒支持的維新派的實力遠遠沒有保守派慈禧太后強大,最終以失敗告終。以光緒帝的傀儡和康有為與梁啟超的書生意氣來推動需要深厚的社會基礎和強力的權力主導的憲政改革有螳臂當車之嫌,註定要失敗。百日維新有些憲政改革的實際內容,但並未有憲政改革的本質。百日維新產生了些微的社會影響。
從康有為和梁啟超的維新變法及其失敗來看,中國的憲政不可能在滿清王朝的腐朽沒落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環境下壹蹴而就,必定需要有壹定的社會的憲政思想觀念的培育和朝廷的憲政變革的較為主動和積極的響應過程。這個過程是較為長期的、艱巨的,同時又不壹定是成功的。憲政改革意味著封建制度的重大變革,意味著封建統治者讓權與民,這在光緒帝這樣的傀儡有可能,而在慈禧太后這樣的封建統治者不可能。只有到封建制度面臨崩潰,憲政成為唯壹有利的方向,才有可能推行憲政改革。這在後來滿清王朝的所謂的君主立憲和責任內閣制的改革中表現得淋漓盡致。壹方面,滿清王朝不得不進行所謂的憲政改革,另壹方面,滿清王朝又牢牢地把握權力以及既得利益,憲政僅僅是解壹時之急的偽改革,是對待朝野憲政改革訴求的敷衍了事的策略,為的是堅持和鞏固其封建統治和既得利益。
在滿清王朝的憲政改革中還有壹個突出的民族問題。滿族作為壹個極少數民族統治漢族在內的絕大多數民族,實行民族壓迫和民族剝削政策,推行憲政必然會以失敗而告終。憲政需要以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人權等為基礎,平等、公正、公開等是憲政的基本原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不得享有特權的法治制度是根本的保障制度,多數人的理性意見成為壹種國家和集團的最高意志,這樣才真正體現主權在民的民主自由的思想,這樣才會有憲政和民主。滿清王朝做不到這壹點,因為滿清王朝的統治者是少數民族。滿清王朝要實行憲政是對其自身的統治的根基的直接動搖。進行憲政改革無疑是壹種間接或直接、漸進或激進的推翻滿清王朝的封建統治的自殺行為。再者,滿清王朝自從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的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等行徑已經埋下了必然走向滅亡的伏筆,巨額的外債和加重的剝削,不但使其自身元氣大傷,而且也把人民推向水深火熱之中,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異常激烈。靠自身主動的憲政改革和維新平穩的憲政改革均行不通。滿清王朝的所謂憲政改革都以失敗而告終。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孫中山領導的民主革命,雖以暴力為基本手段和途徑,但其實質卻是資產階級的民主革命,其目的就是建立壹種資產階級的憲政制度。即在暴力的基礎上建立資產階級的憲政制度,暴力就是推翻滿清王朝,憲政就是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
在孫中山所領導的革命中,有憲政思想和憲政制度的具體表述,即所謂的三民主義。三民主義包括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民族主義即解決國家的民族問題,根本的要點就是爭取中國各民族的平等,如利用驅除韃虜、恢復中華等口號,推翻滿清的異族統治,以共和取代滿清封建統治。民權主義即解決國家的政權問題,以天下為公、平等博愛及主權在民等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人權等理念構建政權、治理社會,這是憲政的核心內容。民生主義就是解決人民的福祉問題,要建立使人民幸福的經濟制度,如平均地權,使耕者有其田,使過度集中的土地分散化、平均化,使貧苦的民眾擺脫地主的剝削和壓迫,走上幸福、富裕的道路。
在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中,民族主義和民生主義側重於當時的中國實際,而民權主義則引用和照搬了西方的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和憲政制度的精髓。從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來看,完全有別於滿清王朝的封建制度以及壹般的君主立憲制度,是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翻版。
孫中山在中國的憲政的發展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十世紀初,臨滿清王朝壽終正寢之時,有過迴光返照式的憲政改革,但在當時的滿清王朝已病入膏王,當然為時已晚,沒有實質的效果,反而加速了自身的滅亡。這是由滿清王朝的統治實質和當時的社會現狀的實質所決定的。
孫中山在暴力推翻滿清王朝的過程中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壹方面,在海內外進行革命活動,籌集經費,組織團體和政黨,另壹方面,在國內滿清王朝統治的薄弱地帶發動武裝起義,企圖以武裝暴動推翻滿清王朝,建立資產階級的共和國。這些武裝暴動雖未成功,但卻給滿清統治者以沈重的打擊,其實際的震撼力是相當大的。同時,孫中山為代表的革命黨人在國內外進行西方式的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憲政制度的研究和宣傳,在國內外建立了廣泛的社會影響和社會基礎。
在1911年,終於爆發了辛亥革命。辛亥革命標誌著滿清王朝的復滅,也是孫中山領導的暴力推翻滿清王朝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勝利。當時的孫中山身在國外,他當即回國,宣布中華民國成立,並因其在推翻滿清王朝的革命過程中的崇高威望而被推舉為臨時大總統。中華民國定都南京,同時與宣布脫離滿清朝廷的各省聯合和協商,公布《臨時約法》,成立臨時政府, 武裝對抗滿清朝廷。這個政權體現資產階級的憲政制度,實行類似於西方的三權分立和議會制的制度,《臨時約法》類似於憲法。
1912年,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領導者,將新生的共和國的權力移交給與滿清王朝有著千絲萬縷聯繫和受到滿清朝廷支持的北洋軍閥控制者袁世凱,以求滿清朝廷的遜位和共和國的順利成長。這樣,袁世凱得到了辛亥革命的勝利成果,不但從孫中山等革命黨手中得到中華民國的勝利成果,而且還從滿清王朝手中得到了滿清朝廷的政權,成為了辛亥革命的最大贏家。從此,新生的中華民國就在袁世凱的操弄之下,中國的憲政發展也就在袁世凱的統治之下生存。孫中山等西方式的資產階級革命者轉而進入政黨建設、憲政實踐和實業建設。
但是以袁世凱為代表的新的統治集團,對於民主和憲政並沒有特別的好感,沒有著力進行維護和推進。袁世凱對於中華民國的憲政不但沒有什麼感情,而且也不太願意接受。袁世凱本人是封建官僚出生,僅接受西方的軍事,從未接受,也從未認可西方的憲政制度。袁世凱雖在口頭和名義上反對帝制與擁護共和,但這僅僅是他希望掌握權力的策略而已。實質上,袁世凱是壹位穿著共和外衣的封建統治者,他的骨子裡是封建制度及其權力運作模式,與西方的憲政制度格格不入,他推翻滿清王朝就是為了獲得其統治地位,而非實現壹種進步的制度更新和制度創造,之所以接受中華民國這個國號,接受中華民國的《臨時約法》及其制度框架,是壹種為了贏得革命黨和當時脫離滿清王朝的國人民心的支持的權宜之計,這壹切以他的所作所為的事實為佐證。他上台後,就不斷地加強自己的權力,排斥和拋棄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革命黨人和其他異己人士,不斷地脫離自己承諾的共和與憲政框架,削弱或取消責任內閣制、議會制衡制及政黨政治等憲政機制,並最終走向了復辟稱帝的道路,將中華民國改成了中華帝國,將全體中國人的民眾之國改成了袁世凱個人與家族擁有的袁家之國。袁世凱在辛亥革命之初,利用權謀,審時度勢,逼迫滿清王朝遜位,接受共和和憲政制度,到復辟稱帝,從整個過程看,袁世凱是憲政制度的實際破壞者。袁世凱復辟稱帝之後,名義上是君主立憲,但與他上台時的共和憲政相比,是皇帝憲政,是封建復辟,是壹種巨大的歷史倒退。
袁世凱在稱帝並被迫取消帝制不久后即在壹片辱罵聲中去世,推翻滿清王朝建立起來的中華民國成了袁世凱北洋軍政集團中分離出來的幾支軍閥的統治工具,中國從此進入北洋軍閥時期。北洋軍閥時期,中央政府的權威有限,國家處在實際的軍閥割據、四分五裂、分崩離析的邊緣,國家政權的統治力薄弱,基層民眾多以封建傳統自主,國家和民眾維繫在這種危難之中。北洋軍閥時期的中國,袁世凱的帝制取消,中華民國重新取代中華帝國,共和制度也得以恢復。北洋軍閥雖在名義上還是實行共和與憲政制度,但並沒有實際的內容和社會影響力,更不用說有什麼憲政制度的建樹了。
在北洋軍閥時期,孫中山領導革命黨與北洋軍閥分道揚鑣,在廣州建立割據政權,企圖以廣東為根據地,以武力討伐為手段,重新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和憲政制度。
1925年,孫中山在蘇俄和中國共產黨的幫助下,通過改組國民黨、建立黃埔軍校、肅清地方軍閥、鞏固根據地、積極準備北伐等重大舉措,初步形成了較為鞏固堅實的廣州割據國民政府,在軍事上、政治上和經濟上完成了北伐打倒北洋軍閥的基本準備。但是,不幸的是,孫中山在此期間因積勞成疾,在北京去世。孫中山領導的資產階級革命和憲政建設進入另壹個時期。
1926年7月9日到1928年12月29日,國民黨領導並有共產党參與的國民革命軍在總司令蔣中正的率領下進行了討伐北洋軍閥的北伐戰爭。1927年3月,北伐戰爭在短時間內擊敗孫傳芳、吳佩孚,取得了節節勝利,迅速控制了南京、上海、武漢等經濟、政治和軍事要地,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全部為國民革命軍佔領。壹九二八年6月,北伐軍攻佔北京、天津。1928年12月,張學良宣布奉吉黑三省改懸青天白日旗,即東北易幟,至此國民黨完成了實際的國家統壹。北洋軍閥控制的中華民國被國民黨控制的中華民國所替代,蔣介石在此時實際上是再造民國。從此之後,直到1949年國民黨政權退守台灣,中國的憲政在國民黨壹黨專制的國民政府的框架下重新實踐。
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其壹,是1927年4月到1937年的南京時期,這是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的黃金時期,中共當局稱之為第壹次國內戰爭時期。其二,是1937年7月到1945年7月的重慶時期,即抗日戰爭時期,這是中華民族最艱巨和苦難的艱苦卓絕時期。其三,是1945年8月到1949年10月的南京時期,即國共內戰時期,國民黨方面認為是戡亂建國時期,共產黨認為是解放戰爭時期。在國民黨統治大陸的22年時間里,有壹個最大的特點就是連綿不間斷的大小戰爭,大部分時間都處在戰爭之中。國民黨雖然實行西方式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但是卻有著濃厚的戰爭色彩和壹黨專制特徵,可以認為是戰時的和壹黨專制的憲政制度。因為國民黨是壹個西方資產階級特徵的政黨,黨內派系林立、流派紛呈,其壹黨專制又有其壹黨專制的特點。在國民黨大陸統治的22年裡,因為戰爭及國家實際分裂等因素,憲政制度的實施沒有西方的資產階級統治的那樣深入社會、深入人心。在憲政和民主方面,蔣介石是完全繼承了孫中山先生的衣缽,成為壹個集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大成的人物,在中華民族的憲政和民主道路上作出了傑出的貢獻。蔣介石主導中華民族的這個時期,雖然有著連綿的戰爭,壹方面有著抗日戰爭,另壹方面也有著國共內戰,但是卻是中華民族歷史上憲政和民主最輝煌的時期,直到現在,中共當局的憲政和民主方面根本還是遠遠無法與之相比。
1927年開始的國民黨統治名義上是實行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五權憲法實行憲政制度。五權憲法的核心是政權、治權分立,政權歸於人民,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項政權(簡稱「權」)。但中國國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權,即不能實行直接選舉,這壹點與西方的資產階級民主有較大區別。因而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選舉並罷免總統,對監察與考試兩院院長行使同意權,並有修憲權。而治權則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各自獨立運作並互相制衡。五權是西方的三權分立加上中國本身所特有的制度成分,即從科舉等封建制度成分沿革而成的考試製度,形成考試權,成立考試院,從監察等封建制度成分沿革而成的監察制度,形成監察權,成立監察院。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實際上是放在總統的統壹領導之下,是西方資產階級政治制度與中國數千年的傳統文化相結合的總統集權制,這在壹定程度上否定和削弱了分權制衡。同時,國民黨的壹黨專制和戰時狀態也使其實行的憲政與西方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度和憲政制度有著相當大的差異。
孫中山曾把建立民國的程序分為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三個時期,主張在訓政時期施行約法,由政府派遣經過訓練和考核的人員,去各縣籌備和建立地方自治,訓練人民運用民權以及承擔義務。壹省的全部縣實現自治后,即結束訓政,開始憲政,進入憲政時期。
1928年,北伐勝利后,國民黨召開二屆五中全會,宣告結束軍政時期,開始所謂的訓政時期。蔣介石施行「以黨治國」,宣布統壹軍政,並實施訓政。
1931年5月,國民黨控制的國民會議通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這個約法從1931年5月公布到1948年5月結束,在國民黨實際統治地區共計實行了近十八年。
1946年12月國民黨通過了遭到中國共產黨和民盟譴責的《中華民國憲法》,並於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召開行憲國大,選舉國民政府的總統和副總統。這個憲法在國民黨大陸統治區實行到1949年10月,以這個憲法為標誌的國民黨憲政也到1949年10月結束。
國民黨將壹黨專制和戰時狀態等為特徵的憲政制度被稱為訓政制度,認為這壹時期是訓政時期。在訓政期間,國民黨政權有專制性和獨裁性,是國民黨壹黨的包辦民主和包辦憲政,這是與西方資產階級的民主和憲政的主要不同之處,這就是所謂的國民黨的黨國體制。在國民黨的訓政期間,憲法和法律的制定以及憲政的實施有著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和憲政制度的特點,國民大會制選,立法院則制定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其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及刑法等與西方的法律體系有較大的壹致性。
雖然這種弊端以及壹黨專制的黨國統治給國民黨的各種制度和憲政制度帶來專制和獨裁特性,但其存在作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和憲政制度的基本特徵。同時,蔣介石和國民黨是主張最終的憲政和民主的,這為今日的台灣的現實所證實,這足以說明當時的蔣介石和國民黨在推進中華民族的憲政和民主方面是盡其最大努力的,是完全為著中華民族全體人民的利益的。今日的台灣,已經完全實現了憲政和民主,其成果的得來沒有蔣介石的努力和認可,沒有其子蔣經國的努力和推進,是不可能的。
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共產黨取代中國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中國的憲政在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准封建框架下,進入壹個特別時期,這是壹個憲政的完全的徹頭徹尾的倒退化和萎縮化的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實際上就是共產黨為核心的少數人的獨裁和專政。中國共產黨絕對控制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全國最高權力機關的職權,制定《共同綱領》,《共同綱領》具有所謂的臨時憲法性質,但是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憲政和民主的思想,而且壹種對中華民國及其法統征服的壹個戰時緩衝,有部分名存實亡的所謂民主思想。
1954年,在中國共產黨的完全控制中國和強有力的獨裁與專政下,完成了鎮壓反革命、土改評地主富農、抗美援朝、沒收官僚資本等社會和政治變革,新生共產黨壹黨專政的准軍事化的政權得以鞏固。在這種情勢下,中國共產黨的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取代原來的中華民國國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該憲法共4章106條。此憲法亦被稱為五四憲法。五四憲法是壹部較為共產黨定義下的所謂完善的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壹部憲法,是在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實際上這是壹個共產黨壹黨專政的宣言書和遮羞布,沒有實質意義上的憲政和民主價值,恰恰相反,只有破壞和銷毀憲政和民主的真實價值。
該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獨裁和專制定義下的國家的性質和根本政治制度,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名義上代行全國人大職權的任務宣告結束。從此,中國共產黨嚴密控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為國家名義上的最高權力機關,但是這個最高的權力機構毫無疑問是受到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嚴密控制和嚴格領導,在毛澤東時期,毛澤東本人對此的獨裁和專制曾經達到頂峰。直到現在,中國共產黨嚴密控制的人民政協作為統壹戰線組織行使監督權力,共產黨領導的各民主黨派在中共的領導下參政議政。這是中國共產黨定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的開始,但是共產黨自己,直到現在,也是反對憲政這樣的提法,而憲政和民主這樣的具體的做法則是在其完全的壓制和鎮壓與專政的範疇之內。
此後,中國共產黨對於名存實亡或者名不副實的憲法有過相當多的這樣那樣的作為。但是,有壹個特點,自從1980年代以來的中共當局的撥亂反正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憲政和民主還是在壹種緩慢和逐步的前進之中,當然,中國共產黨在其堅持壹黨專政的過程中,也是卻戰卻退過程中,但是,壹般意義上講,與世界潮流和全體中國人的真實意願,有著非常大的距離,即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意志與壹般中國人的實際的憲政和民主的訴求之間有著巨大的矛盾。
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上通過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憲法共30條,亦被稱為七五憲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上通過第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此憲法共計共4章60條,他被稱為七八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並頒布,這就是82憲法,為我國當前現的憲法。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具有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實行社會主義、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確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制度、國務院為中心的行政制度、中央軍委領導的軍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司法審判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院組成的檢察制度。這樣,在中國開始實行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的政治制度。
1949年到1976年,中國嚴格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階級鬥爭為綱、計劃經濟、人治、個人崇拜、極左、大規模群眾運動等,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這樣的情形發展到頂點,憲法和法律有名無實,憲政制度基本上受到嚴厲的思想和行動鎮壓,不僅僅是大打折扣的問題,甚至幾無憲政可言。
文化大革命結束后,尤其是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憲政和法治建設開始走上比較良性發展的軌道。此時的中國,不但是憲政和民主方面處在零階段甚至負階段,而且中國人民處在壹種實際上的全體的溫飽困難階段,所謂的國民經濟處在崩潰的邊緣,中國共產黨嚴厲的壹黨專政的獨裁和專制處在全面的破產階段,其憲法也是如此,全國人民只知道毛澤東、共產黨,而不知道憲法和法律。三中全會以後,中國共產黨開始走堅持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等原則相結合的道路,這是值得廣大人民慶幸的事情,在憲政和民主建設方面有著艱難的起步,在制度規範、制度有序的軌道上有著良性而堅實地推進。中國共產黨自己維護壹黨專政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完善和發展,權威得到加強,立法數量和質量全面提高,立法的程序和步驟得到規範,行政監督功能切實提高,代表民意的充分性得到加強,實際上就是中國共產黨壹黨專政的獨裁和專制開始建立在規範化和程序化的道路上面,就憲政和民主而言,有壹定的實質的進步,但是這種進步是建立在中國共產黨壹黨專政的加強的基礎之上的。在過去三十多年的時間里,經過1982年的憲法制定,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歷次修憲,同時,以憲法為母法制度和修改了壹系列的法律,形成了以憲法為中心的中國共產黨壹黨專政的法律體系基本健全,中國初步成為中國共產黨壹黨專政的社會主義的半法治國家,憲政和法治的概念也為國家、政府、社會和廣大的人民群眾的所認識,但是中國共產黨還是明顯對憲政和民主持批判和抵制狀態,有限的進步也必須以維護壹黨專政為目的的。雖然,中國共產黨公開認為以憲治國和以法治國成為政府和社會的共識,中國共產黨以及政權在中國共產黨完全控制下的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行動正在逐步落實,憲政和法治實際上還是相當程度地進入壹般的平民百姓的心目中。其中,撥亂反正、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農村廢除人民公社制度、分田到戶承包責任制落實、法治建設、民主集中制政治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有差別的人權制度構建、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的有限的共同保護等重大制度都寫入憲法並在憲政和法治的原則下推進,產生壹些具有現代意義的憲政制度內容。
目前,中國正處在社會經濟發展的轉型期,中共當局的壹黨專政還是牢牢不肯放棄,真正意義上的憲政和民主實際上是無從實現難度。
對於中共當局而言,憲政和民主的推進必不可少,否則就是中華民族的壹條絕路。對於中國共產黨而言,儘可能快速實現憲政和民主是非常具有建設性的,以全體中國人的福祉為根本,以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為根本。現在,中共當局統治中國大陸將近七十年,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獨裁和專制的烙印深深地留在全體中國人的腦子裡面。要實現憲政和民主,需要全體中國人,當然,也包括全體中國共產黨人在內的,極大的良知,極大的努力,才能實現。
就中國的現實而言,中國的憲政和民主有著艱巨的道路要走。
其壹,憲法的制定、修改和憲法的解釋、監督需要全面完善和提高。
中國的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等權力在於中國共產黨控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名義上和形式上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實際上還是有中國共產黨所嚴格控制的。中國的憲法的解釋和監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在制定和修改憲法的過程中,要有嚴格的程序和公開的制度,中國目前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和制度與現代憲政制度的所要求的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主要的問題在於憲法的制定、修改、解釋、監督制度缺乏明確的、規範的、直接的、公開的、透明的和可操作性。
迄今為止,中國的憲法的制定、修改和憲法的解釋、監督都是內部機制和間接機制完成的,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意志集中反映在憲法和法律中間,而全體人民的意志缺乏表達的渠道和手段,全國人民無法將自己的意志公開和直接表達到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之中。全民公開決議、討論、評議、監督、批評等機制沒有落實。我國採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內部協商和協調機制,是自內向外、自上而下、間接的和隱蔽的程序,缺乏公開和透明,與憲政制度的本質要求有差距。不但會成為中國共產黨控制的利益人剝削、壓迫和侵害人民的利益的工具,而且也會被壞人所利用,即使中國共產黨的憲法真的像共產黨向人民承諾的那樣漂亮。從1982年的現行憲法的制定到後來的歷次修改和解釋與監督都完全存在這樣與憲政和民主基本上對立的根本性的問題。
在憲政制度里,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是壹項憲政權利,是壹項社會的特別重要的公共權利,要有極其廣泛的、極其嚴肅的、極其權威的責任機制。其中,有三個關鍵的因素要全面考慮,壹是憲法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必須做到嚴密、細緻、周到、詳實。二是憲法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憲法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是全國人民的公共權利和共同責任,要向全體人民完全公開和透明。三是憲法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要普識。有義務讓全國人民最大程度的參与和知情,要讓人民無遺漏地普識,做到全體國民個個都知道憲法及其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的具體情況。在這兩個前提條件之下,憲法的權威和憲法的效力才會實現,憲政才會達到應有的效果和境界。
西方民主和憲政制度國家裡,憲法的制定和修改壹般均有最高立法機構完成,如議會完成憲法的制定和修改。而憲法的解釋和監督則比較複雜,有的通過議會來完成,有的通過專門的司法機構來完成,如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但有壹點是基本壹致的,即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是壹個全面公開、透明、直接和規範的過程,全民公決、全民討論及輿論支持、輿論自由等都是最基本的準則。憲法解釋和監督並不是單純的由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來解釋憲法條文,來判定法律及其立法和司法違憲與否,而是將憲法的解釋和監督作為壹種對憲法的內容及其運行進行管理的看護機制,這是憲政制度健康運作的中心環節。
中國沒有專門的憲法法院,也沒有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和監督機制。中國的共產黨控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憲法,其常委會則負責憲法的解釋和監督。由於憲法的解釋和監督是壹項繁瑣的日常性的事務,既是壹個憲政問題,也是壹個政治性的憲法專業問題。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壹個立法常設機構,其代行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賦予的具體職權立法和行政監督是其主要的職權。而憲法的解釋和監督則是壹個專門憲法條文的闡述及其涉憲事項的管理,偏重於憲法的專門性和憲法的技術性的問題,應有憲法專家和學者及法官進行解釋和裁定。
同時,中國的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是壹項政治和法律權力,從理論上講,各個政黨團體或者代理人(如議員)有權力提出要求,各個公民個人則無實質的權利提出,各個公民個人的權利均被各個政黨團體或者代理人的權力取代,由其完全行駛公民的權利,中國共產黨的民主集中製作為原則是非常模糊和非常缺乏可操作性的,當然,也是非常黑箱性質的。雖然各公民個人直接有權利提出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在憲政制度成熟的情況下,任何公民在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上面都有權利,國家應該保障公民的這些基本權利。
其二,中國的司法制度的獨立性離憲政制度的要求還有非常大的距離,需要進行全面的提高和改善。
憲法的制定和落實可以導向憲政,但僅有憲法本身卻很難有真正意義上的憲政。憲政成為制度,憲政才真正實現。憲政要求國家、政府和社會實行法治,法治要求司法成為最高的和最終的基本準則。獨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是憲政制定的支柱。獨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是司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的基礎,司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是法治的立足點,又是憲政制度得以實現的關鍵。中國共產黨的重要缺陷就是革命性和人治政權的性質依然嚴重,中國共產黨本身也是不承認中國以法治國的完整性的。
司法的獨立性是依靠制度來保障的,只有司法制度才能決定司法的獨立性。中國的司法制度及其運行機製法治和憲政所要求的獨立性,司法體系的地位不高,司法體系的權威性不高,司法體系的獨立性不高,司法體系比較行政體系和立法體系而言,有相當的矮化、次生化和從屬化。中國的最高司法機構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的最高行政機構國務院和中國的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相比有巨大的差距,其差距至少在兩個級別以上,也就是說,中國的最高司法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僅僅是壹個正部級的單位,而中國的最高立法和最高行政機構則是總理級的。
中國的司法制度有四級人民法院組成,最高壹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司法機構,全國唯壹,全國所有的司法機構均受其最終的管轄。其次壹級是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再其次的是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各地、市、州的中級人民法院。最後壹級是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市(縣級市)、區(縣級區)人民法院。另外,在軍隊、海關、鐵路等還設有專門法院。基層還有人民法庭。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壹國兩制、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司法制度分別由其基本法決定,香港和澳門實行完全意義上的憲政制度。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實行院長負責制,但是實際上卻是完完全全受到中國共產黨的嚴格領導和嚴密控制的,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根本上處在中國共產黨的權威之下。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形式上和實質上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派生機構,受其實質的管轄和領導,向其負責,具有對立法機構的附屬性,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司法獨立從制度上和根本上缺乏,而連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是共產黨嚴格領導和嚴密控制的,最高法院則是更加。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專門法院也是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受其監督,也同樣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司法獨立在地方也缺乏。這種情形與憲政制度所要求的司法獨立制度有著本質差別,中國要實行憲政制度則必須全面改革司法制度,以期建立符合憲政制度要求的獨立的司法制度體系。
其三,中國尚缺乏憲政制度健康、穩定運作的法律專業人員隊伍。
法律工作是壹項專業性和技術性極強的系統工程,需要有大量的法律專家、學者和專門技術人員組成的人才隊伍。憲政制度是以憲法和法律為核心的法治制度,法治相關的人才隊伍是法治的基本依託,因而憲政也是以憲法和法律的人才隊伍為支撐的,人才是實現法治、推進憲政的基礎條件。
中國是壹個擁有13多億人口的超級人口大國,涉及千頭萬緒的憲法和法律問題,憲法和法律工作五花八門,需要的憲法和法律工作者隊伍的數量之龐大是全世界其他國家所無法比擬的。要保證司法質量,保證法治水平,順利實行社會主義憲政,則還需要高質量的憲法和法律工作者隊伍,即不但要有憲法和法律工作者數量以保證憲政的順利實施,而且更需要有憲法和法律工作者的素質來保證法治和憲政的質量。
中國的法律教育體制在過去三十多年裡基本得以建立。現在,中國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的法律教育體系每年培養大量的高質量的憲法和法律人才隊伍。中國的法律工作者都是被禁錮在馬克思主義的思想體系之下,都是中國共產黨壹黨專政為根本的思想和行動邏輯之下的。這壹點與中國的市場經濟體系建設壹樣,在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財富增長和貧富分化的同時,中國離現代社會和中國實際所要求的發達國家的差距依然很大。中國的國家法律資格考試正在不斷地完善和健全之中,不但律師從業需要有國家法律資格認定,而且中國的法官、檢察官的從業也需要有國家法律資格的認定,實際上其根本的壹點就是需要有對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高度認可,這是中國實現憲政和民主的最大的障礙。當前,與中國的人口基數、經濟總量、經濟發展速度等實際需要相比,中國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的數量和質量還是有著巨大的差距。
其四,中國的公民的法律素質有待繼續提高。
中國公民缺乏憲政制度所必須的觀念、意識和必要的知識,中國人在思想上和行動上有著共產專制制度的嚴重禁錮,這是壹個非常讓人可悲的事情,也是嚴重阻礙中華民族前進的可觀事實。中國公民的憲政和法治水平,不但是廣大的農民階層,而且也是非農民階層,總體而言,都是比較低的,這是中國國民素質的總體反映之壹。這不但是中國的國民的科學文化教育的問題,而且也是中國的憲政和法治的傳統的缺失以及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和中國傳統的人治觀念與人治制度長期佔據相當主導地位有關。
雖然中國的憲政和法治有著較為漫長的歷史,其源頭可以從滿清王朝即將滅亡的二十世紀初,但是幾經周折,其間,有反覆、有消長、有波折、有毀滅、有死亡,到現在,中國的憲政和法治距離現代化的普世價值的憲政和法治有著較大的距離。從中國憲政制度的歷史來看,壹直缺乏憲政制定所要求的廣泛性和普遍性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中國的人口結構中,有著農民和非農民之分,中國存在壹個科學文化知識水平較低、法律觀念淡薄、法律知識欠缺、憲政觀念缺失的農民階層,中國農民階層的憲政和法治的能力和素質是中國憲政推進過程中的重要決定因素之壹。農民階層數量龐大,幾乎佔據中國總人口的60%,這是中國憲政制度推進過程中最大的障礙之壹。
在中國三十多年裡,中國的教育體系得到的重建和發展。目前,中國擁有全球最大的國民教育體系,其中,小學、中學、大學和社會教育體系相當完備,這是中國國民素質提高的保障,中國公民的憲政和法治素質的提高也有賴於此,但是中國需要完全摧毀和摒棄壹黨專政的共產專制制度思想理念。
在中國的有限的進步道路中,憲政制度的不斷深化和完善並最終建成是必由之路。憲政建設直接導致中國的民主和法治的實現,直接促進中國的制度的現代化,尤其是中國的政治制度的現代化,全面促進中國的現代化,全面實現民主自由的普世價值,全面實現憲政和民主,並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嚴格意義上講,中國的憲政制度還在初創階段,有著人民群眾的日益高漲的憲政和民主的要求,也有著中國共產黨的極力的阻撓和遏制,憲政建設的推進和提高困難重重,道路艱辛。
壹、廣大公民的憲政的觀念 思想和知識的教育 宣傳 普及
憲政置國於法治之下,置政於法治之下,置民於法治之下。憲政必須有國家、政府、民眾的法治意識、法治思想、法治觀念以及法治能力。全體公民需要有相當水平的憲政和法治的水平和能力。
首先,在國民教育中,如小學教育、中學教育、大學教育中,要加強憲政和法治的全面教育。在低年級,如小學和初中階段,要注重憲政和法治的思想、意識教育和通俗易懂的普識教育,將憲政和法治的教育作為壹種基本的國民素質教育,成為國家的義務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整個國家的國民教育體系。在這壹階段,要進行深入淺出的成長性教育,結合中小學生的成長特點,不僅僅讓其知憲知法、守憲守法,還要使其弄清憲政的基本框架和法治的基本內涵,時刻意識到自己乃是憲政和法治社會之下的壹分子。在高中和大學階段,則要進行較高級和較深奧的憲政和法治教育,使國民在完成教育后,壹方面,具有憲政和法治的基本完善的知識體系,成為憲法和法律知識和能力較強的人,另壹方面,要從中引導和培育具有較濃厚的憲政和法治的專門的興趣,為進行專門的法律工作做好預備和動員工作。在此種情形之下,壹部分學生成為律師、法官、檢察官等法律專門人才。在高等教育過程中,要全面建設現代社會所需要的憲政和法治教育體系,從大學本專科到博士后,從教育到科研,從政經法務到社會法務,應有盡有。
目前,中國的共產黨領導的壹黨專政為導向的憲法和法治教育體系,在高等教育階段是相對完備的,而在小學、中學(包括初中和高中)階段,憲政和法治教育尚需要大力提高和完善。
其次,在社會教育中,尤其是成人的再教育和高等自學教育中,要切實重視憲政和法治的教育。中國的高等教育在本世紀初進行全面擴招,步入高等教育的普及化軌道。而在上個世紀的八十年代,全社會的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僅為4%。因此,即使現在高等教育已經相當發達的今天,也有相當壹部分的人口未受過高等教育。這些人口不但較為缺乏現代社會所必須具備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能,而且也缺乏憲政好法治所需要的知識水平和能力。所以,國家需要進行憲政和法治的宣傳、教育和普及,以提高國民的憲政和法治的意識、觀念和知識水平,而且還可以利用現在已經初具規模的社會教育體系進行憲政和法治教育。
再次,中國的城市化水平在50%以上壹點,還是鄉村社會和城鎮社會對分天下的格局,農業社會和鄉村社會的特點非常明顯。如果考慮農民工因素,中國的城市化水平還要低壹點,即鄉村人口向城鎮社會流動的暫時性和片面性,這種意義上的城市人口相當還要少壹點。鄉村人口的素質較城鎮人口的素質要低壹點,在受教育程度、社會經驗、法律知識等方面均是如此。這些人口是中國憲政和法治水平和能力提高的關鍵。因而,需要對廣大的農民進行憲政和法治的教育、宣傳和普及,以提高他們的憲政和法治的水平和能力。現在,絕大多數的鄉村人口已有完備的電視接收系統,這為憲政和法治的社會教育、宣傳和普及提供了壹個良好的平台。同時,中國的絕大多數鄉村有黨政基層組織,這些基層組織有必要將憲政和法治教育、宣傳和普及作為壹項長期的和基本的工作,以促進中國的憲政制度的建設和法治水平的提高。再者,現在農民進城務工和進城居住者眾多,這些人口要納入城市居民的社會教育和宣傳體系之中,使他們有機會接受憲政和法治的教育、宣傳和普及,以提高他們的憲政和法治的水平和能力。
二、進行憲政所必要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設
憲政和法治本質上是壹個制度問題,要建立和持續運行憲政,實行全面法治,則必須從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設入手。目前,中國離憲政和法治還有較大的距離,這個距離除了進行國民的憲政和法治的教育、宣傳和普及以外,最重要的是進行憲政和法治能適應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設。
目前,中國進行憲政和法治為導向的制度變革和制度建設實際上是壹種非常重要的革命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立法機構,即憲法制定、修改的立法機構的改革。目前,中國的憲法制定和修改的機構是中國共產黨嚴密控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其常委會是中國的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法的解釋和監督的權力。從名義上或者中共當局所謂的法理上來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憲法的制定和修改者是合理的,雖然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民主集中制間接選舉產生的。但是從實際的運作效果和工作效率來看,卻是非常有缺陷的。壹方面,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數目龐大,有三千名,是非常駐的,是壹年壹度的會議制,而常設和常駐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沒有也不可能有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的權力,這不利於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相對而言,比較缺乏科學與規範的。另壹方面,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中國的最高立法機構由壹百多人組成,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也是憲法的解釋和監督機構,由其負責憲法的實際看護。但是在這個常委會裡,多數的成員是前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在年齡、工作精力以及專業水平等方面,均存在缺陷,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均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是間接選舉中的間接選舉,與國家最高立法機構所必須具備的要求有差距。因此,要深入中國的憲政和法治建設,就必須進行中國最高立法機構的全面改革。進行中國立法機構的全面改革,首先,是要有充分代表全國人民意志的立法機構成員,立法機構的成員必須是全國人民選舉產生,選舉制度又是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和公平的保障,立法機構真正具有民意的完全性和充分性。其次,立法機構要有包括憲法制定、修改和解釋、監督以及立法與對政府的充分監督等資格在內的憲政和法治的建設充分權利,切實體現最高立法機構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是國家至高權力的象徵和代表,直接對選舉他的民眾個人負責。再次,是立法機構成員的必要的專業水平和能力,要有科學文化知識和必要的法律知識的要求。壹言以蔽之,中共當局需要徹底放棄抵制和反對議會制的思想觀念,不但要倡導議會制,而且還要在中國實行徹底的議會制。
第二,建立真正的權威、公正、獨立的國家司法體系。中國的司法系統由全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組成,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僅相當於壹般的國務院下屬的部級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也相應如此,僅相當於壹般的地方政府下屬的機構壹級的單位,在具體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司法體系被掩蓋和附著在整個黨政政治制度體系之中。因而中國的司法權威和司法獨立的地位相當之低,這與憲政和法治的根本要求相去甚遠。
權威、公正、獨立的司法體系是中國憲政和法治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當前的司法改革和司法體系的重組是中國憲政推進的關鍵環節之壹。現在,有關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設已被廣泛的重視。
權威、公正和獨立的司法體系的建設需要有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級地方人民法院組成的中國司法體系要進行全面的重組和重構,使其成為不受任何黨政權力制約的權威、公正和獨立的國家機構,真正的直接向全體國民負責,要具有國家和社會的至高性。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是間接地向人民負責,從理論上講,是國民意志的體現。但實際上,在行政待遇和社會地位上,遠遠沒有達到其應該具有的國家至高的權威、公正和獨立的狀態。中國要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使成為像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壹樣的政治地位的國家機構,至少與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平起平坐,同樣具有國家的至高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實際上中國建立權威、公正和獨立的司法體系,其根本目的就是司法體系本身與中國共產黨這樣的權威平起平坐,司法體系享有真正的國家的最高權威。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迫切需要打破行政界限,使其能獨立於國家和地方的立法和行政機構。
第三,建立專門的憲法解釋和監督機構。要成立中國的憲法法院,來解決中國的憲法解釋和監督工作。目前,中國憲法的解釋和監督的職責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且沒有明確的規程,僅僅是內部協調和協商機制。憲政和法治必須以憲治國和以憲治政,憲法的地位和作用必須突出,必須將憲法置於全體國民的思想和行動之中,成為全體國民最神聖的信仰。憲法本身不但作為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原則、依據和規範,而且作為行政者的行政的引導和制約條件,更要作為全體國民的社會生存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憲法作為經常性和日常性的社會化和大眾化的經典,憲法的意識、觀念和能力以及憲法的尊重、維護和監督,是壹種普遍可及的社會化和大眾化的事務。憲法的解釋和監督是壹種日常性和經常性的憲政問題。因此,憲法的解釋和監督應當有專門的憲政性國家機構來擔當。縱觀世界各國,憲法的解釋壹般由專門的憲法法院完成,由憲法法院專門解釋、審查和決斷涉憲問題。
在中國,建立憲法法院要從抵制和最終終止中國共產黨的壹黨專政的思想出發,目前,憲法法院不但要與中國共產黨平起平坐和同樣權威,而且還有完全意義上的制約和規範共產黨的功能。充分發掘現有的憲政和司法資源,在適當的時候成立憲法法院,建立壹整套的適應中國實際的憲政和法治推進的憲法解釋和監督制度。
三、壯大憲政和法治制度所必需的法律工作者隊伍
憲政和法治建設的目的就是構築壹個憲政制度框架之下的憲政社會體系。在憲政和法治社會,法律事務龐大而複雜,是壹個有規模的產業體系。實現憲政和法治需要有足夠的高質量的基石來構建,其中,法律工作者隊伍就是這些基石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憲政和法治所需要的法律工作者隊伍包括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教育研究者等涉法工作者。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的法律工作者隊伍從少到多,至今已經初具規模。
從中國的人口規模、經濟規模及其快速發展來看,法律工作者隊伍,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需要切實提高。要推進憲政和法治,實現民主政治和以法治國的目的,實現完全意義上的憲政,就必須全面提高和壯大法律工作者隊伍。首先,要構建現代化的面向憲政和法治的法律高等教育制度體系,使中國早日具備建設憲政和法治國家的足夠數量的高素質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的基本能力,從根本上解決憲政制度框架下的合格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的源泉和搖籃。這個教育體系的指導思想就是必須以民主自由的普世價值為原則,以憲政和民主為己任,最終實現主權在民。其次,要廣泛實行法律工作的行業資格准入制度,嚴把人口關,凡是從事法律工作,則必須德才兼備,尤其有具備憲政和法治建設的能力。再次,要建立壹整套的合格的、規範的人才選拔和資格確認制度。當前,科學規劃法律考試製度是其中最重要的事項。最後,要加強法律,尤其是憲政和法治的研究,將其納入國家的基礎研究和戰略範疇。
四、重視憲政變革和建設中的對外開放
憲政和法治是肇始於西方的現代文明的產物。中國建設憲政和實現法治勢必要對外開放,對外國的文明實行揚棄的原則。對外開放並不是要照搬照抄外國的東西,而是要依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有條件地吸收國外先進的文明成果,為中國的憲政建設服務。
在中國實行憲政和推進法治的過程中,要有壹種完全開放的意識,其中,對現在全球先進的憲政和法治國家均壹視同仁地實行開放,實行人才、觀念、思想和制度、體制的走出去和引進來的雙向開放。使中國的憲政和民主制度成為世界憲政和民主中間的壹分子,完全有機地融入到世界當中,不但永遠處在世界潮流的前列,而且還為世界憲政和民主的進步作出應有的貢獻,這樣,中國的憲政和民主必須是壹個與世界完全開放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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