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中國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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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中國的制度設計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9年8月28日

作者 張博樹

這個憲法草案根據本系列研究報告提出的政體設計原則撰寫,供兩岸統壹后建構新的中華大共和----「中華第三共和國」參考。當然,鑒於這些設計首先基於轉型后的中國大陸建設壹個憲政民主體制的需要,從更現實的意義上看,這個草案完全可以供未來(或遠或近)必將舉行的中國大陸制憲會議及其憲法起草機構先行參考。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以自由、民主、憲政、法治為立國原則。

第二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的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第三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的國號為中國。

第四條 凡在中國領土出生者,即自動獲得中國國籍。



第二章 國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國民無分性別、民族、職業、信仰,在法律上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第六條 國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機構不得對國民實施監禁、拘

留、審訊、處罰。

第七條 國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機構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內搜查。

第八條 國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棄中國國籍的自由。

第九條 國民的私有財產(含動產和不動產)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國民有言論、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十壹條 國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二條 國民有進行科學研究、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十三條 國民有獲取和發布信息的自由。

第十四條 國民有通訊(含秘密通訊)的自由。

第十五條 國民有組織政黨、參与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

第十六條 國民有對任何國家公職人員提出批評、控告、檢舉乃至罷免的權利。

第十七條 18歲以上的國民為中國公民,公民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國民有勞動和取得合法收入的權利。

第十九條 國民有休息和依法享受休假制度的權利。

第二十條 國民退休后的生活、就醫和享受其他社會保障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壹條 國民有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老人、婦女、兒童、殘障人士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國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國民有愛護和保護環境的義務。



第三章 立法



第二十六條 國民議院、參議院、省際聯合議院是中華第三共和國最高立法機關。

第二十七條 國民議院由600名議員組成,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其中壹半通過單名選區相對多數制選出,另壹半通過比例代表制選出。

第二十八條 國民議院議員的任期為5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 國民議院的憲法職能包括:

(壹)立法權(包括保護公民政治權利和基本人權方面的立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領域的立法;以及對省際聯合議院立法提案的複議);

(二)徵稅權;

(三)財政審議和批准權;

(四)監督權;

(五)彈劾權;

(六)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批准權;

(七)重大經濟、生態建設項目審議和批准權。

第三十條 參議院由120名議員組成,他們從知識界、教育界、宗教界和其他領域的傑出人士中推舉或由行業內部選舉產生。

第三十壹條 參議院議員的任期為10年,不能連任,每5年更換壹半。

第三十二條 參議院的憲法職能包括:

(壹) 立法權(凡國民議院和省際聯合議院通過的立法提案,均需經參議院複議);

(二) 人事同意權;

(三) 締約權;

(四) 戰爭權(包括宣戰、媾和、國際事務中本國武裝力量的使用等);

(五) 實施緊急狀態權;

(六) 大赦、特赦批准權;

(七) 監督權;

(八) 彈劾權(但不可提出對總理的不信任案);

(九) 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批准權;

(十) 重大經濟、生態建設項目審議和批准權。

第三十三條 省際聯合議院由100名議員組成,議員的產生方式,由各省議會立法自行決定,但不能從地方官員中產生,也不能由地方行政機構指派。

第三十四條 省際聯合議院議員的任期為5年,可否連任,由各省立法決定。

第三十五條 省際聯合議院的憲法職能包括:

(壹) 立法權(包括涉及雙軌共和制框架內地區問題或中央與地方關係問題的立

法;民族事務立法;特別行政區事務立法;以及對國民議院立法提案的複議);

(二) 行政區劃設置與變更批准權;

(三) 徵稅權;

(四) 財政審議和批准權;

(五) 監督權;

(六) 彈劾權;

(七) 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批准權;

(八) 重大經濟、生態建設項目審議和批准權。

第三十六條 國民議院、參議院、省際聯合議院的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

第三十七條 國民議院、參議院、省際聯合議院議員均為專職,均不得同時兼任政府行政職務。

第三十八條 國民議院、參議院、省際聯合議院每年的開會時間,上半年從3月份始,下半年從9月份始,全年會期不低於7個月。



第四章 行政



第三十九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腦。

第四十條 總統候選人須為年齡40歲以上的中國公民。

第四十壹條 總統候選人的產生,應採用政黨提名、議員或公民聯合提名等多種方式。

第四十二條 總統由壹個包括各級議會議員和重要的社會團體、公民組織在內,具有充分代表性的選舉人團選舉產生。

第四十三條 總統的任期為5年,可連選連任,但僅限壹次。

第四十四條 總統的憲法職能包括:

(壹) 對外代表中國;

(二) 以國家元首身份統帥全國武裝力量;

(三) 主持國家行政和政府施政,並向最高立法機構和全體國民報告工作;

(四) 公布法律;

(五) 依法任免官吏;

(六) 依法否決立法機構的提案;

(七) 依法簽署國際條約、派遣駐外大使;

(八) 依法發布命令、宣布戒嚴、大赦、特赦等。

第四十五條 對於總統的立法否決,除非經參議院和議會三院中的另壹院法定出席人數

各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投票否定,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條 總統犯罪或有重大失職,可由國民議院、參議院或省際聯合議院中的任壹院超過三分之壹的議員提出罷免,也可由不低於10萬的公民聯合提出罷免。罷免案的通過,以議會三院法定出席人數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為準。

第四十七條 總統亡故或被罷免,其職務由副總統接任。副總統的產生方式、任期和總統相同。

第四十八條 設總統委員會,由總統、副總統、總理和國務委員若干組成,在重大行政問題上實行集體決策。

第四十九條 總統委員會下設國務院,是總統和總統委員會決策的宏觀執行機構。總統簽署重要文件,須由總理或主管國務委員副署。

第五十條 總統提名國務院總理人選,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第五十壹條 總理主持國務院日常工作,對總統和總統委員會負責。總統在必要時得出席或主持內閣會議,對國務院工作實施指導、檢查和督促。

第五十二條 總統在他認為必要時,可提出解除總理職務,但必須同時提出新總理人選,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第五十三條 國民議院、省際聯合議院均可提出對總理的不信任案,但必須同時提出新總理人選供總統參考,經參議院同意後由總統做出免職和任命決定。



第五章 司法



第五十四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司法權由憲法法院和本憲法規定之其他專業法院行使。

第五十五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憲法法院由12名大法官組成,其產生方式是:總統提名4人,國民議院和省際聯合議院各提名4人,由參議院批准,總統任命。

第五十六條 憲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為10年,不得連任。每5年由總統、國民議院和省際聯合議院提名,經參議院批准,更換12名大法官中的二分之壹。

第五十七條 憲法法院的職能包括:

(壹) 解釋憲法;

(二) 裁決全國立法機關和省級立法機關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合憲;

(三) 接受公民或公民組織的違憲申訴,對行政或司法機關與公民或公民組織之間發

生的政治性爭議進行司法審查並做出裁決;

(四)對涉嫌犯罪的國家級公務人員進行審判;

(五)裁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因法律理解、許可權爭持而發生的矛盾。

第五十八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設普通法院,專司刑事、民事、商務、涉外案件的審理。

第五十九條 普通法院實行最高法院(國家)、高級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初級法院(縣、市)三級建制,初級法院可設派出機構。

第六十條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組成,其產生,由總統、國民議院和省際聯合議院各提名三分之壹,經參議院批准,總統任命。

第六十壹條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為5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二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設各級檢察院為公訴機關,包括最高檢察院(國家)、高級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初級檢察院(縣、市)。

第六十三條 最高檢察院檢察官的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四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設行政法院負責審理各類民告官案件;設勞動法院專司

勞資爭議裁決、保護勞資雙方特別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設選務法院處理和選舉有關的各種申訴或爭議,並做出裁決。

第六十五條 行政法院、勞動法院、選務法院均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三級建制。

第六十六條 國家行政法院、國家勞動法院和國家選務法院大法官的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七條 憲法法院、各專業法院、檢察院的各級法官、檢察官任職期間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職務或議員,不得參与政黨活動,不得參与營利性事業。



第六章 地方自治



第六十八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實行雙軌共和制框架內的地方自治。自治含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自治、縣(市)自治和鄉(鎮)自治。

第六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自治是地方自治的最高層級。省級議會擁有普通立法權,可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的公共事務立法。

第七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議員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

第七十壹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議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5年。

第七十二條 根據雙軌共和制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雙重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的公共事務之處理,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代議機構負責;中央政府委派的跨區域公共事務之處理,對中央政府負責。

第七十三條 中央政府對地方自治範圍內的公共事務不予干預,但對全國性和跨區域(省際間)公共事務負決策和實施之責。

第七十四條 除特別行政區以外,中華第三共和國沒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獨立的司法系統。

第七十五條 縣(市)是地方自治的中間層級。縣(市)設縣議會或市議會,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任期4年。

第七十六條 縣(市)議會沒有立法權,主要行使民意代表的地方決策和監督職能。

第七十七條 縣(市)行政長官由選民直接選舉,由上級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七十八條 根據雙軌共和制原則,縣(市)行政長官也實行雙重負責:本縣(市)範圍內的公共事務之處理,對本縣(市)代議機構負責;上級政府委派的跨區域公共事務的處理,對上級政府負責。

第七十九條 鄉(鎮)是地方自治的基礎層級,設鄉(鎮)議事會為民意代表機關,監

督鄉(鎮)政府的工作。

第八十條 鄉(鎮)議事會成員由鄉(鎮)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

第八十壹條 鄉(鎮)行政長官亦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由上級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八十二條 根據雙軌共和制原則,鄉(鎮)行政長官同樣實行雙重負責:本鄉(鎮)範圍內的公共事務之處理,對本鄉(鎮)代議機構負責;上級政府委派的跨區域公共事務處理,對上級政府負責。

第八十三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在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各民族壹律平等。

第八十四條 民族區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地區,將比純漢族地區擁有更多的自治權力,這主要體現在使用本民族語言,發展本民族教育,保護本民族特殊的文化、宗教遺產,開展自主的對外文化交流等方面。

第八十五條 民族地區的水資源、礦產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均為國家和全體民眾的共同財富,對它們的保護是中央政府和民族區域自治政府共同的責任。在合理地、有限度地開發民族地區各類資源時,其收益應首先用於促進民族地區的發展。

第八十六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視需要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是基於歷史理由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

第八十七條 特別行政區除享有其他地區的自治權力外,還享有因歷史原因而保留的某些特殊自治權力。



第七章 武裝力量



第八十八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全體民眾。其根本使命是保衛國防,服務國家。

第八十九條 武裝力量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保持中立,軍隊內不得建立黨派組織,軍人不得擁有黨籍,軍人不參加選舉,議會中無軍隊代表。

第九十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實行軍權分置:總統擁有全國武裝力量的統帥權;國民議院和省際聯合議院擁有軍隊的撥款權和軍費使用的監督權;參議院擁有國防部長和高級軍事將領的任命同意權。

第九十壹條 除正常軍事訓練或搶險救災外,和平時期總統無權隨意調動軍隊。只有在需要實施緊急狀態的情況下,經參議院同意,總統才可以調動武裝力量用於國內事務。

第九十二條 中華第三共和國實行軍政分離,現役軍官不得擔任政府職務。

第九十三條 軍隊不得用於地方保安。

第九十四條 國家實行與國防需要相適應的兵役制度,並開展相應的全民國防教育。

第九十五條 國家鼓勵中國軍隊參加世界範圍內的維和、反恐行動,這是中國軍人應盡的國際義務。



第八章 憲法的實施與修改



第九十六條 本憲法由兩岸共同組成的中華第三共和國制憲會議通過、並經台海兩岸民眾複決后實施。

第九十七條 本憲法修改,須經國民議院、參議院、省際聯合議院任壹院三分之壹以上

議員提出、議會三院各以法定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方可提出憲法修正案;公民10萬人以上聯署也可提出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經全民投票,過半數同意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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